温家寶總理在今年初與國務院參事、中央文史館館員座談時指出,“希望你們在關注宏觀經濟走勢的同時,也關注教育、衛生、文化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問題”。我作爲一名老醫務工作者和省政府的參事,面對當前存在的虚假違法醫藥廣告滿天飛、不實廣告屢禁不止的現象,有責任提出建議,希望政府有關部門能盡快研究解决。
我們經常耳聞目睹一些醫藥廣告講得很有誘惑力,用上“新科技”、“祖傳秘方”、“特色專利”、“獨創”等字眼,把療效説得神乎其神,爲了博取人們的信任,還搞些案例,説什麽無效退款,以吸引患者上鈎。雖然近年來各級政府的藥監、工商等相關職能部門加强了對違法違規醫藥廣告的治理工作,打擊了各類違法虚假廣告,違法違規行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然而,違法醫藥廣告仍屢禁不止,依然頻頻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上出現,嚴重影響了醫療衛生行業的聲譽和正常的醫療秩序,使消費者蒙受經濟與身心雙重損失,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據國家藥監局統計,2008年6月至12月,全國藥監部門通報並移送工商部門查處的違法藥品廣告24565次,違法醫療器械廣告1532次,違法保健食品廣告15196次。
一、當前不實醫藥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
(一)多頭管理職能交叉重叠,造成主管部門審查不嚴、監管力度欠缺。目前醫療廣告由衛生部門審批;藥品廣告由藥監部門審批;廣告許可由工商部門監管;媒體則由宣傳部門管理。多頭管理造成職能交叉重叠,有些企業正是利用主管部門之間信息交流不暢、專業知識缺乏等,大打“擦邊球”,大肆製作違法虚假廣告。如某保健品的廣告審批時寫的是“提高免疫能力”,電視臺播出時又變成“防癌抗癌”。
(二)審批權與查處權的割裂。相關職能部門審批權與查處權分離,藥品廣告發佈前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審批,廣告發佈後的市場監管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工商管理若發現有違法廣告要求撤銷廣告批文號,又必須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依法做出處理,導致對違法食品藥品廣告約束難以生效。
(三)相關部門人員執法意識薄弱、自律性欠缺。廣告主、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管理、衛生、宣傳部門某些相關人員,法律意識澹薄,自律性欠缺。一方面廣告主爲獲取高額利潤、違背誠信,千方百計通過不實、虚假的非法宣傳來抬高産品身價,欺騙消費者;另一方面迫於生存競争的壓力,在利益驅使下,相關監管睁一只眼,閉一只眼,使大量違法廣告蒙混過關。對廣告發佈的真實合法性審查把關不嚴,有的甚至從中非法謀取私利,爲虚假醫藥廣告大開方便之門。
(四)沿用的法規明顯滯後。1994年10月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一直未修改過,有些規定已明顯滯後,缺少相應法律依據。如什麽是虚假廣告、什麽是誤導廣告,處罰力度過輕,發現違法醫藥廣告僅撤銷廣告批準文號。即使是處理以廣告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與他們違法收入相比也是微乎其微。
(五)現行的《廣告法》没有針對醫療廣告處罰的專門條款,《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對違規行爲的處罰太輕。同時廣告管理法律法規未賦予廣告管理機構實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權限,使監管部門在調查取证、定性處罰中遇到較多困難。
(六)大多數虚假違法醫藥廣告都是來自一些醫療機構的對外承包科室通過新聞媒體發佈的。這些承包者中,有的是外來非醫務工作人員,在向醫療機構交納了一定的承包費或管理費後,就或明或暗地用醫院及醫師的名義在媒體上發廣告。由於這些承包經營者所使用的房屋、醫療設施均由出租者提供,一有風吹草動,他們很容易“全身而逃”,給監管造成較大困難。
要遏制虚假違法醫藥廣告,必須從根本抓起,做到自律與監管並重,標本兼治。
二、幾點具體的建議:
(一)對醫藥企業在營銷過程中故意夸大藥品功效的,要加大處罰力度。不正當宣傳藥品,在美國,動則上億美元的罰款,如最近美國司法部針對行銷不當行爲,給全球最大的醫藥公司輝瑞開出23億美元的天價罰單。但在國内,類似同樣案例,却僅僅是通報,或是罰款幾千元,最多也就幾萬元,成本實在太低了,起不到威懾作用。必須大大提高罰款的金額,從嚴處罰違規醫藥企業,以儆傚尤,盡快恢復醫藥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要建立媒體責任追究制度,媒體要强化行業自律意識。建立廣告發佈責任制度,對未經審查或者與審查批準内容不符的廣告不得發佈;對不具備相應證明文件的藥品廣告不得發佈。媒體發佈虚假違法廣告,將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三)切實加强相關監管部門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問責制度。對“工作疏忽大意”的見利忘義者,或“賊喊捉賊”的同流合污者,必須追究相關責任。
(四)要明確有關政府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實現監管職能的整體有效運作。將藥品廣告的前置審批、登記、監督和處罰集中於一個部門,保证政令統一,上下貫通,監督管理一步到位。
(五)廣告主是違法廣告的源頭,因此工商部門要聯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違法經營的“院中院”等醫療機構承包經營者從嚴整治。
要依法對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证的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納入經營廣告監管,對其廣告發布行爲加强經常性的檢查和規範指導;對醫療藥品廣告的發佈實施程序控制,凡在媒體上發佈醫藥廣告的,廣告主必須先到工商部門備案,審核其主體資格和醫療藥品廣告證明,没有經過備案批準的,媒體不得發佈。
(陳鏡合)
20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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