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於2009年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由胡錦濤主席簽發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一共十章104條,從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産經營、食品檢驗、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作了規定。《食品安全法》的頒佈實施是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强社會建設、關注民生的一件大事,是加强食品安全監管、規範食品生産經營管理、打擊違法生産經營行爲、維護廣大人民群衆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有力武器,是全國人民生活中的大事,現在離該法實施時間僅2個月。爲此,呼吁各級政府立即行動起來,加强領導、加大力度,組織人力物力開展學習、宣傳、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的工作。特提以下建議:
1.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對《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和宣傳,使相關部門、企業以及廣大群衆知曉法律條文規定,自覺遵守。
2.《食品安全法》第104條規定“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因此,應盡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做相應調整。
3.《食品安全法》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當前,除了盡快落實制定各部門職責外,應抓緊理順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部門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調整問題。
4.《食品安全法》第11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物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具體情况,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根據這一要求,應盡快組織力量落實制定我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5.《食品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實際情况,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根據這一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盡快組織力量,制定預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保障廣大人民群衆的安全。
6.《食品安全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各相關部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爲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該法律,應加大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强人才培訓,全面提高各級尤其是基層在食品安全監測、檢測檢驗能力以及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王智瓊)
20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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