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州市的街道辦事處作爲“第三級管理”,行使了大量的政府職能,成爲實質上的一級政府。導致“街道辦”的角色混亂,責、權、利不統一,“以政代社”現象嚴重。街道辦事處自身派出機構的性質與職能强化之間的矛盾,造成街道辦事處存在着角色的“越位”和“缺位”。更重要的是,相關法律對“街道辦”本身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缺乏明確的規定,因此“街道辦”往往難以依法行政,結果不得不大量地越權管理。同時,在“街道辦”執行强化的行政職能管理過程中,政府未能貫徹“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造成街道爲承擔“越位”職能在財政上“過度投入”,據瞭解大部分街道的經費主要來自區内招商引資、協税護税等相關奬勵返還,如此街道辦事處仍必須專職承擔招商引資、協税護税等經濟職能,以致未能徹底將經濟管理職能剥離,造成忽視了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主要職責。
二、政府職能的轉變不是政府管理重心的下移。在1999年以前,城管中隊是由街道直接管理,1999年的機構改革中,城管中隊被區收編,人員和經費都收歸到區城管大隊,隊伍不斷擴大,從原來的每街3-4人,發展到10多人。隨着形勢的變化,城市管理的難度也越來越大。今年,市政府又再次做出改革,把城管中隊下放到街道,而這次改革又並不徹底,各街城管中隊的隊員和輔助隊員的編制與人員録用、任命、工資調昇等;由區城管局負責,各街城管中隊業務上接受區城管局的領導,城管中隊只可以單獨行使原來部分的簡易執法權,執法權依然在區城管局。這樣的改革一下來,街道負擔更重:一是責任重了,原來城管的主體是區城管局,街道負責告知,現在則是街道是主體,區城管局是檢查監督;二是用人權不在街道,對街道城管隊員只有使用權而没有任命權和處分權,連城管輔助隊員的招聘也在區城管局;三是執法權不在街道,發現問題要處理還需報告區城管局,而本身並非執法主體;四是資金渠道,各街城管隊伍幾乎從30多人到50多人不等,全部下放到街道後,除工資外的所有開支是街道支付的,包括人員的津貼、加班費、辦公經費,初步估計每年街道需要在此方面增加開支近百萬元,但這部分的開支並没有納入區財政的支出安排。這次城市管理體制的迂逥改革僅僅是管理職能下移而非外轉,由於“漏鬥效應”,導致街道辦事處更不堪負擔,“責任制”更分不清,責在街道,權在職能部門,利説不清。從改革的初衷來説是希望通過城管力量的下沉,把執法權下放到街道,使街道在城市管理中有抓手,推動城市管理縱深發展,但也因爲這樣的改革不徹底,又激發了街道與職能部門之間的新矛盾,“責權制”、“人財物”的分離更讓廣州城市管理這件難事變得難上加難。
三、社區的自治功能急需培育。目前在廣州的社區管理中普遍存在明顯的行政化傾向,街道辦成了社區管理實質上的唯一主體,直接干預了居委會自治組織的自主權利,對居委會的指導責任變成領導責任。實際上政府與社區居民自治組織在社會管理體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以社會治安管理爲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通過“社會管理”與“自我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預防犯罪是社區管理組織應盡的責任,但打擊違法犯罪則屬政府的職權範圍。兩者之間的互補關係,維係着整個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只要政府部門嚴格遵守並切實將行政權力退出社區自治領域,社區組織的復位才有可能實現。街道辦事處不用再承擔社區建設直接組織領導的角色,它就可以專心履行其政府職責。主要職責是監管、支持和催化社區自治組織開展社區自治和社區建設,爲社區内居民提供政府應當提供的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而居委會恢復了自己的角色地位後就可以從政府行政事務中撤離出來,專注於組織開展社區建設。
四、規範街道辦事處的財政收支。目前的街道辦事處由於不是一級政府没有自己的一級財政,其所需經費由區政府(或市政府)劃撥,而下撥的經費往往是街道辦事處所需經費的九牛之一毛,單發放人頭費還不够,現很多專項經費由區各職能部門支配,但事情直接攤派到街道,所需的工作經費有的並不足額下放到街道,在這種短缺“財政”壓力下,街道辦事處自然削弱和淡化其自身的公共管理機構的職能。要解决街道辦事處行政能力不足的問題,必須合理地規範街道辦事處的財政獲取,區政府或市政府增加對街道辦事處的財政撥款保障,既要有力地保证街道辦事處的正常運行,又要確保街道辦事處充分履行社會管理服務和公共服務職能的資金需求。作爲基層政權組織,區政府具有街、居組織不具備的區域行政管理和創造財政收入的職能,應充分發揮對轄區各級、各類單位實施行政管理的組織優勢,做好協調工作,實現區内的資源共享工作。並創造條件,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吸引企業服務社區以擴大税源,增加税收,爲社區建設奠定物質基礎。
(陳少湘)
20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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