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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監管是重中之重


  ——2002年新春評論之四

    無論是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還是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我們都感受到了加強監管這樣一個沉甸甸的主題。這次,朱鎔基總理在九屆人大五次會議所作政府報告中又強調,“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從而使金融監管在今年全局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地位更加明顯。 

    金融監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這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由於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經濟發展中最大的風險往往是金融危機。危機一旦觸發,輕則危及經濟安全,重則破壞社會穩定,1997年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如此,年前的阿根廷金融危機亦如此。因此,黨中央、國務院總攬全局,居安思危,以加強監管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以維護金融安全來維護經濟安全和國家穩定,是極有遠見的正確決策,我們必須深刻領會,狠抓落實。 

    保險作為我國金融的三駕馬車之一,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必須在其潛在風險尚未積聚成禍時就要嚴加監管。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保險業面臨嚴峻挑戰,但最大的挑戰反映在保險監管上。在市場開放、國際競爭加劇的環境下,如何與世貿組織的基本規則對接,堅持依法、審慎、公平、透明和效率的監管原則,不斷強化保險監管,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挑戰。 

    加強保險監管,我們首當其衝要轉變監管思路和方式,在繼續堅持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過渡。按國際通行做法,償付能力問題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們對償付能力監管重視得還不夠。今年,保監會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測算出2001年償付能力情況,適時將其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的重要指標,並依此作為分類監管的依據。同時,清理行政審批,推廣市場化改革試點經驗,提高監管透明度,擴大資訊公佈內容。 

    加強保險監管,要繼續整頓和規範保險市場秩序,今年將重點突破:一是查處假資料、假帳本、假報表等造假行為,各公司要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自查,保監會進行抽查;二是堅決查處賬外賬、小金庫、截留保費等違法亂紀行為;三是嚴肅查處誤導客戶的行為;四是加強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搆的監管;五是檢查股份制公司和股東的關聯交易。一旦發現問題,要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加強金融法治和監管”,這是朱總理政府工作報告的最新要求。我們加強保險監管,必須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規。去年以來,保監會已清理了與世貿組織規則和對外承諾不符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8項,涉及條款22個;起草並實施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定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三個管理辦法及壽險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今年將抓緊修改《保險法》,儘快出臺《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修改《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再保險管理辦法》和《保險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著手研究有關行業自保公司的管理規定等。 

    把監管作為重中之重,目的是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監管部門和企業都有責任。監管部門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當然要依法經營,這是一對矛盾的兩個方面,互為依存,不可或缺。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如何提高經營管理水準,注重經營效益,實現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是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除了繼續化解利差損,大力清收不良資產,加強精算基礎工作,防範資金運用風險等工作之外,加強監管、防範風險還有一項戰略性的工程要構築,這就是逐步建立企業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督體系,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本報今天報導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開展評選全國“保險之星”和“十大保險明星”活動,就是配合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對保險員工進行職業道德教育的有益嘗試,這種全國性的大規模行業自律活動,勢必對提高員工道德水準、提升行業信譽產生積極的影響。

  

  (原載2002年3月8日《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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