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同胞在廣東投資的基本狀况
廣東與臺灣地緣相近、人緣相親、文緣相通、商緣相生,成爲臺灣同胞在大陸聚集投資的重點地區之一,也是臺胞投資企業數量最多的省份之一。廣東的臺胞投資企業90%集中於珠江三角洲地區,投資領域遍及衆多行業群體,産業鏈條完整,産業集聚明顯,形成了多個産業配套體系。截止至2009年12月底,廣東省臺胞投資企業累計23783家,合同利用臺資551.4億美元,實際利用臺資467.1億美元。其中投資額一千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有769家,三千萬美元以上的196家,超過一億美元的41家。臺灣前100名大企業已有超過50家落户廣東。2009年1至12月,全省新增臺資項目381個,合同利用臺資11.3億美元(含增資),新增臺資實際到位13.4億美元(含增資)。
在廣東,臺資農業企業有1000多家(含部分隱名投資農業企業),實際利用臺資超過10億美元。經國家批準,已經設立了兩個海峽兩岸農業試驗區和兩個臺灣農民創業園。粤臺兩地的貿易近年來也發展迅猛,上世紀90年代僅有幾億美元。2009年廣東對臺進出口貿易額385.8億美元,約占去年祖國大陸對臺貿易總額的36%。臺灣從粤臺兩地貿易中獲得300多億美元順差,廣東成爲臺灣對祖國大陸最大的出口市場和貿易順差來源地。臺胞投資廣東和臺資企業在廣東的發展,吸納了各類從業人員約600萬人,爲廣東的現代化建設作出了很大的貢獻。
二、廣東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主要情况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保護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
爲了促進粤臺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1997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率先出臺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從1998年以來廣東省共舉辦了八届粤臺經濟技術貿易交流會(簡稱“臺交會”),每一届臺交會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都親自到會並主持召開臺商代表座談會,介紹廣東經濟發展情况,聽取臺商對投資權益保護的意見和建議,現場辦公解决有關問題。會後指定省有關部門將臺商反映的情况和意見建議進行整理,由省政府批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並及時將有關情况向臺商協會通報。廣東省還先後成立了省對臺經貿工作協調小組、粤臺農業合作協調小組和粤臺金融合作協調小組。
爲全面貫徹落實涉臺法律法規,針對臺商在投資、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優化投資環境,加大對臺招商引資力度,省政府先後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加快廣東投資企業發展的意見》、《省對臺經貿工作協調小組會議紀要》、《新形勢下加强粤臺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意見》等文件,及時出臺加快我省臺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爲臺資企業和臺商排憂解難,努力爲臺資企業和臺胞營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切實有效地保護了臺商的合法權益。2009年按照“三促進一保持”的經濟工作重點,省政府又專門制定下發了《廣東省支持港澳臺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加快轉型昇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發揮人大、政協監督作用,不斷加大涉臺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爲臺商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
爲進一步宣傳、貫徹《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研究和解决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好臺商合法權益,促進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省人大、省政協及兩會代表、委員、專委會組成人員歷年來在粤臺交流各層面開展了大量調研和執法檢查,形成多項提案、建議,有力地配合和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對《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的落實。
如深圳市歷來重視對《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的宣傳教育,開展了形式多樣、内容豐富的學習宣傳活動。東莞市通過市臺商協會組織、舉辦《海關法》、《勞動法》、《税法》等法律宣講會,向臺商宣傳法律、法規;通過《東莞臺商》雜誌和市政府網站、市臺辦網站、東莞臺商網站等網絡媒體向臺商宣傳法規和政策。
(三)各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制定配套措施,協力打造良好投資環境
我省各級公、檢、法、司和海關、税務、工商、環保、勞動等有關部門對臺商權益保護問題非常重視,積極支持和配合涉臺投訴案件的調解工作,爲貫徹執行《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提供了堅强有力的保障。廣東省檢察院和海關等單位的領導强調,不能因爲一宗案件搞垮一個企業。公安部門加强涉臺治安管理,涉臺刑事案件特别是發生的命案基本上迅速偵破。幾年前,廣東省曾是涉臺刑事案件的高發地區,但近兩年來侵財型命案大幅度下降。勞動部門也主動介入勞資糾紛的協調處理,化解矛盾,有效地阻止群體性事件,防止引發惡性事件。
爲全面貫徹落實涉臺法律法規,我省各部門根據涉臺法律法規精神,及時出臺了許多項配套措施:規範對企業的收費行爲,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公開收費内容,統一收費標準,實行一個窗口收費,堅决扺制亂收費行爲;推進口岸改革,提高通關效率,改善金融服務;積極創造條件,解决在粤臺商子女教育與就醫等方面的問題。2006年7月,省臺辦與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物價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臺灣學生在我省就讀有關規定的通知》,對有關臺灣學生在我省就讀的身份認定、入讀手續、收費標準、優惠待遇等相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四)發揮臺辦協調職能作用,切實維護臺商投資的正當、合法權益
一是建立臺商投訴協調中心,積極爲臺商排憂解難。二是加强服務,提高保障,全力幫助臺資企業度過危機。如推動臺資企業金融服務平臺、搭建臺資企業法律服務平臺、構建臺資企業轉型昇級輔導平臺等。三是加强管理與引導,充分發揮臺資企業協會的作用。目前,全省已有19個市相繼成立了臺資企業協會,共有9000多家會員。
(五)建立工作機制,形成合力做好臺商權益保障工作
爲切實做好我省臺胞權益保障工作,促進我省投資環境和維護社會穩定,貫徹落實國臺辦有關精神,2009年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廣東省臺商權益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立。聯席會議由省委常委周鎮宏同志擔任第一召集人,副省長萬慶良同志擔任召集人,成員由30個省直及中央駐粤單位組成。廣州、深圳、佛山、惠州四個市已分别建立臺商權益保障工作聯繫會議。針對臺商隱名投資問題,省臺辦多次與省工商局共同就在全省範圍内允許臺灣同胞進行工商個體户登記相關工作進行深入調查和研究。經省政府同意,於2009年9月與省工商局共同簽發了《關於允許臺灣居民在我省申辦個體工商户的通知》,臺灣同胞在粤申辦個體工商户工作在前期經過廣州、深圳、惠州等市進行試點的基礎上已全面展開。
三、《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自1994年實施至今已有16年,其間兩岸關係和大陸投資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出現許多新的情况,《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在制定時所依據的社會關係目前已發生很大改變,部分條文已不太適應當前形勢,有些條文規定的表述過於籠統、原則,操作性不强,而且法律規範應具有的强制性和權威性特徵不够明顯,在司法實踐中較少被引用,法律範圍不能够涵蓋目前臺灣同胞在大陸的所有行爲與活動,因而不能實現對臺灣同胞權益的全方位保護。因《保護法》是基本法規,以下只以《保護法》條文作分析。
(一)《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有待擴大
保護法第二條規定適用主體限定於“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個人”。目前,許多臺胞是通過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投資後再轉投資大陸,這種“轉投資”情况“可以比照適用”,臺商認爲“比照適用”在現實執行過程中容易被忽視或弱化。另外,與早期獨身一人來大陸投資不同,現在很多臺商都選擇在大陸安家落户,家眷、子女的權益也需要保護。同時,越來越多的臺灣同胞來到大陸求學與就業,目前,雖然廣東已出臺政策解决臺商子女入讀當地公辦學校的問題,但臺籍學生在入學、收費、申請奬學金、畢業就業等方面仍然難與本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臺胞人身權益保護有待加强
一是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除有礙偵察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但臺胞在大陸因故被國家執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後,當事人家屬常常無法及時收到通知。家屬如何行使探視權,目前實際操作上仍然不順。二是如果臺商將保税貨物或特定的减免税貨物内銷,常常被認定爲走私普通貨物罪,與臺灣對類似行爲的處罰相比,臺商認爲大陸的處罰顯得較爲嚴厲。三是臺籍服刑人員的保外就醫、假釋、减刑問題,由於臺胞在大陸無親屬擔保和監管公安機關,大陸服刑人員相關監管方式不適用臺籍服刑人員。
(三)辦理臺胞出入境手續有待簡化
一是關於證件補發、换領辦理的問題。申辦兩年多次簽注和三至五年居留證件,必須提供口岸醫院健康證明,臺商認爲很不方便。二是關於臺胞证的問題。雖然臺胞证是一本小册子,但厚厚的一本,給臺胞出入携帶帶來麻煩。很多臺商表示在祖國大陸投資已超20年,但目前還是要使用臺胞证,而且每1年到5年都要簽注一次,讓人覺得没有歸宿感。三是關於臺胞证過期的問題。臺胞证每逾期一天會被罰款100元人民幣,臺商往往事先很難記起,待公安機關通知上繳罰款才知道。臺商表示,既然都要公安機關通知,爲什麽不能事先通知。
(四)保護法的罰則内容有待增加
一是地方履議難以執行。當前,臺灣同胞在大陸的司法糾紛容易出現“易裁决,難執行”的現象,《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都没有明確對不執行臺商權益保障相關規定的個人及企業有什麽約束,缺乏實質性的法律保障,執行力度不足,往往出現臺商在上級法院仲裁勝訴,却在地方履議中難以執行。二是罰則内容不够完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中規定,臺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决等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處理,但無論是《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都没有就政府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違反保護法的規定,侵害臺胞合法權益、給臺胞造成損害的應如何追究責任等内容,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護法的權威和可操作性。
(五)滯留臺胞的管理與救助有待合理解决
目前,滯留臺胞的管理和救助問題缺乏相應的處理機制。所謂滯留臺胞,就是指在大陸因經營失敗、遇到搶劫、身患重病或是有案在身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證件過期、無法順利返臺而滯留在大陸居無定所、謀無固業的臺胞。幫助這部分臺胞返臺,手續復雜,費用不少,當地政府每年都要在這些事情上面花費一定的人力與物力。
(六)臺資企業中的外省市籍員工辦理赴臺通行证手續有待靈活處理
在珠三角,每年有很多外省市籍臺資企業員工需赴臺進行商務洽談或技術培訓。按照規定,這些員工必須要回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去辦理赴臺通行证,由於這些員工大都離開家鄉多年,再返回家鄉辦理赴臺手續,在溝通與辦理過程中,會出現一些隔閡與障礙,一些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往往會以不了解其情况爲由拒絶辦理通行证,使得企業與員工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經費,影響了企業的運作。
(七)臺灣同胞在大陸不能完全享受國民待遇
當前,“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在實踐中比較難於體現。如果説中國加入WTO後,包括港澳臺商在内的外商投資者可以享受國民待遇,但實際上臺商還不能完全享受國民待遇,比如臺商不能以臺商個人名義購買A股等。雖然目前在廣東、江蘇和福建等省市的臺商可設立個體工商户,但投資領域過窄,導致許多臺胞需委托大陸居民作爲投資代理人,在這種隱名投資形式下,臺胞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四、關於修訂《實施辦法》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頒佈實施已有16年之久,最近,商務部也與國臺辦共同啓動了於1999年12月5日國務院274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臺商在加强兩岸經貿合作、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作出了貢獻,臺胞投資保護法的貫徹實施,爲切實保障臺商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隨着兩岸經貿交流、人員往來的增加,不少臺胞都希望有關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實施細則能够與時俱進,擴大適用範圍和保障内容,以適應兩岸關係新形勢的需求。我省應積極配合國務院修訂後的《實施細則》的發佈,盡快發布新的《實施辦法》。建議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先期工作。
(一)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
只要投資主體是臺胞,無論以何種形式來大陸投資,均適用於本法;《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既要保護投資臺商的權益,也要保護臺商家眷、子女以及在大陸求學、就業的廣大臺胞在居住生活等多方面的合法權益,比如婚姻、就業、就醫和就學等;規範各類學校針對臺籍學生的入學、收費、就業等標準。
(二)完善與規範人身安全保障法規
一是臺胞在大陸因故被國家執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後,要及時通知家屬或市臺商協會探視,以保障家屬合法知情權和探視權。二是對於臺商將保税貨物或特定的减免税貨物内銷,如果認定爲走私普通貨物罪,可考慮照經濟類案件處理,加大經濟制裁,减輕人身處罰。
(三)進一步簡化出入境手續
一是創新通關理念。臺商希望不斷完善“大通關”協調聯動機制,創新口岸管理觀念和管理方式,進一步簡化出入境手續,提高通關效率。二是參照香港回鄉证,核發投資商務卡(IC卡)。給予在祖國大陸投資10年以上的臺商,核發投資商務卡代替5年有效臺胞证。三是下放權限。授予廣州、深圳和東莞等臺胞密集城市的公安機關相關權限,方便在粤臺胞補發、换領證件。四是簡化體檢程序。對申辦多次簽注和居留證件的,希望取消健康證明,或把體檢單位從口岸醫院放開到所有三甲醫院。五是做到事前通知,减少逾期懲罰。公安機關最好能事前通知臺胞证即將逾期的臺胞,省却罰款手續,也讓臺胞感受到公安機關的貼心服務。
(四)增加罰則内容
一是不斷增强對該法的保障和執行力度。在修訂中列出更具體的保障項目,並得到認真執行和具體落實。臺商比較關心的項目主要集中在“人身安全”、“仲裁訴訟”和“征收補償”等方面,科學增加罰則内容,以更好地保護臺胞的權益。二是增加舉報部門並及時告知處理結果。對於不當行爲,臺商不僅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和臺灣事務辦公室舉報,還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讓臺商的舉報範圍更加廣泛,並規定在適當的時間内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避免舉報後如石沉大海、杳無音訊。
(五)擴大臺胞投資形式,鼓勵臺胞投資高科技領域和現代服務業
在修訂中,盡可能擴大臺胞在大陸的投資形式和投資領域。當前,臺灣當局逐步放寬對島内高科技企業來大陸投資的限制,大陸也積極鼓勵引進臺灣高科技企業、高科技人才和現代服務業。建議《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中增加鼓勵引進臺灣高科技企業和研發機構、高科技人才以及現代服務業的相應規定,積極抓住有利時機,促進臺胞投資高科技産業和現代服務業。
(六)建議比照救助流浪人口規定解决滯留臺胞問題
建議比照救助大陸流浪人口的相關規定,確定具體實施救助的部門和辦法,完善臺灣居民救助制度和兩岸救助通道。
(七)設立就地辦理赴臺通行证機制
設立就地辦理外省市籍居民赴臺通行证機制,實行簽注業務全國聯網辦理制度,使外省市籍員工在工作地即可辦理赴臺通行证,降低企業成本,提高辦事效率。
(八)在各級臺辦設立臺胞投資權益保護和涉臺投訴協調處理機構
將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强和敏感度高的臺胞投資權益保護和涉臺投訴協商問題單列出來,成立專門機構具體處理。進一步明確各級臺辦隸屬政府行政系列(與黨委系列相應機搆合署辦公)及其工作範圍。從組織機構上保证各級臺辦保護臺胞投資合法權益的職能得以更加充分發揮,有利於進一步加大臺胞權益保護和臺商投訴協調處理力度,促進廣大臺胞堅定信心在大陸扎根發展。
(九)完善有關司法制度
在臺商比較集中的地區,法院在審理涉臺案件時,應聘請臺商出任陪審員或調解員。在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置涉臺調解法庭,對涉臺民事案件進行調解和審判。
2010年5月12日
(孔令人: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省臺盟專職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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