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瑸,字文焕,號眉川,廣東海康人。康熙三十三年(1694)進士,先任福建古田知縣,在古田任内即表現了出色的治理地方才幹和良好的爲官品格,時人以“廉能爲最”(張雄《福建臺灣府臺灣縣邑侯陳公功德碑記》)\[2\](Pl945)褒譽之。此後,他兩次任職臺灣。陳瑸第一次任職臺灣是康熙四十一年三月,任臺灣縣令。雖然陳瑸初次履臺僅領臺灣一縣之地,但當時臺灣縣即臺灣府治(即今臺南市)所在,爲當時臺灣全島的政治、經濟、文化之中心,地位十分之重要。陳瑸第一次離臺時間是康熙四十三年(1704)正月,有人稱陳瑸第一次治臺是“任事三年”,(趙爾龔《清史稿》卷227《陳瑸傳》稱陳瑸在臺灣縣爲“五年”,《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卷65《卿貳》25亦稱“任事五年”,誤。(顧鎮《陳清端公家傳》)\[3\](卷首)但實際陳瑸第一次任臺令之職滿打滿算僅爲兩年。康熙四十九年,由於臺厦道王敏政秩滿昇廣東雷瓊道離臺,臺厦道員缺員,在福建巡撫張伯行的極力推薦下,陳瑸從四川學政之位調任臺厦道道員。臺厦道,全稱“臺灣、厦門兵備道兼理學政”,是清政府統一臺灣後在臺灣設立的最高行政長官。這是陳瑸第二次治臺。據陳瑸年譜,他在康熙四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正式上任,康熙五十四年三月離任,故《家傳》稱陳瑸“前後在臺六年”。\[4\](P71)臺厦道通常爲三年一任,康熙五十二年六月,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因“臺灣係海外要地,道員尤屬僚表率,遴選恒難其人,”而陳瑸又“操守清廉,居官敬慎,民兵甚屬相安。”所以請旨“以該道應昇之銜再任三年。”則知陳瑸擔任了兩届臺厦道。康熙五十四年,調任福建巡撫,繼續管理臺灣事宜,最後卒於福建巡撫任上。縱觀陳瑸政治生涯,可知其與臺灣關係最爲密切。
陳瑸治臺,本着儒家積極人世的精神,鞠躬盡瘁,死而後已,關心民瘼,體恤民情,(陳瑸關心民瘼,體恤民情事迹,可以透過《陳清端公文集》中《臺邑問民疾苦示》、《臺邑求雨牒城隍文》、《媽祖宫求雨文》、《臺厦亢陽修省示》、《上帝廟求雨文》及《陳清端公文稿》中的《祈雨詩序》看出。《文集》中還有一首求雨詩:“蒼生在念孰忘優,仰望神天切有求。終歲苦辛存百畝,田家樂事届三秋。慣聞老少琢肩祝,忍把青黄劫火收。十字街頭羅拜禱,泪隨聲下注如流。”更能體會陳瑸對貧苦民衆的厚澤仁心。特别是爲官清廉,“知謀國而不知營家,知恤民而不知愛身”,對自己之儉素嚴苛,時人稱之爲“苦行老僧”,\[5\]而獲得“天下第一清官”\[6\](卷65《卿貳》25)之美譽,表現了令人讚嘆的道德與人格魅力,留下了許多可圈可點的感人事迹。在這種嚴格的儒家道德精神的驅動下,陳瑸治臺作出的成績亦蔚爲大觀,對臺灣之早期經營開發貢獻甚大,成爲臺灣早期開發史上最爲重要的人物之一。下面擬將陳瑸治臺業績分爲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振興臺灣文教事業
治國之根本在於“收人心”,而收人心之主要辦法則是“重教化”。故有人提出“建學校,行考校,誠審乎教養之根本,爲海天第一要務。”(周昌《詳請開科考試文》)\[10\](卷10《藝文》)臺灣歸入清朝後,清政府的不少治臺官員均認識到振興文教對這一海外荒蠻之地的重要性。孫襄《諸羅縣學文廟記》稱:“從來辟土開疆,首重建學。”\[8\](卷10《藝文·記》)首任諸羅縣令季麒光在《條陳臺灣事宜》奏摺中也將“祟建學校”作爲臺灣地方久安的重要之道。\[9\](卷10《藝文·公移》)首任臺厦道周昌則更明確指出:“臺灣既入版圖,若不講詩書、明禮義,何以正人心而善風俗?”(周昌《詳請開科考試文》)\[10\](卷10《藝文》)故歷任臺灣府縣長官均將建學放在第一位置上,康熙二十四年周昌、蔣毓英創建臺灣府學,康熙二十三年沈朝聘創建臺灣縣學,康熙二十三年季麒光草創諸羅縣學,康熙二十三年楊芳聲創建鳳山縣學。(《規制·學校》)\[10\](卷2P465-466)陳瑸扺臺後,這位“碩學老儒”更將振興臺灣文教擺在治臺的首要位置上,《重修臺灣府志》稱陳瑸“清操絶俗,慈惠利民。暇即引諸生考課,以立品敦倫爲先,夜躬自巡行,詢父老疾苦,聞讀書、紡績,則重予奬賞。”(《職官·陳瑸傳》)\[11\](卷3P1564-1565)
陳瑸初次扺臺時,經過約半年時間的調查訪問,即提出了治理臺灣的十二條意見,這就是陳瑸在康熙四十一年秋天提出《條陳臺灣縣事宜》。而在這十二條意見中,陳瑸把改建文廟,興社學,規定季考,舉鄉飲等振興文教的舉措放在他治臺的首位,足見他對臺灣民衆教化的重視。
到第二次任臺時,由於職位的提高,陳瑸更感到自己肩上的擔子沉重,臺厦道不僅是臺灣地區的最高軍政長官,而且還有一重要職責,即“兼理學政”。故其在《臺厦試犢序》中雲:“餘備兵兹土,兼有校士責。”\[3\](卷6)因此,他在第二次治臺的六年中,更將文教視爲諸政之首。康熙五十二年他在任臺三年之後,總結自己的工作共七條,其中有四條與“文教”相關。(《曉諭示略》)\[4\](P71)其在《重修府學碑記》亦雲:“地方有司亦共以教化爲先務,培兹根本之地,時省而葺修之,俾有基勿壞,安知荒島人文不日新月盛,彬彬稱海濱鄒魯也哉。”\[11\](卷22P2618)“以教化爲先務”,“稱海濱鄒魯”,這就是陳瑸治理臺灣希冀達到的最高境界,他亦爲此而付出了近九年嘔心瀝血的努力。在陳瑸治臺的任内,其振興文教的措施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改建和修建文廟、朱子祠及各類興學措施。臺灣開闢之初,尚未恢復戰争的創傷,“錢糧無征”、“人民凋殘”,(周昌《詳請開科考試文》)\[10\](卷10P1003)地方政府無力投資文教基本建設,歷任官守雖然均十分重視文教,但苦於經濟困頓,故初期臺灣各地“原無學宫,各縣草創茅茨,聊供聖賢牌位,以盡春秋祭祀之禮”。(周昌《詳請開科考試文》)\[10\](卷10《藝文》)臺灣縣學雖建於收復之時,但學宫到陳瑸到任時還是承襲鄭氏政權之舊宅,文廟則極其卑陋,與清廷倡導的“崇儒重道,振興文教”(《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之宗旨不合,故陳瑸《條陳臺灣縣事宜》將“文廟之改建”擺在第一位置提出來,并且付諸實際行動。《重修臺灣縣學碑記》:
明倫一堂,尚在蔓草中,未有議創者。予以此爲政第一事,不可或後,即具狀,詳請各憲,尋得報可。乃殫力拮據,首於廟左隙地建明倫堂,以是年冬杪興工,越歲三月告成。隨改造文廟,增舊地而式廓之,選匠往會城購料。業已平基定向,予忽奉文行取,時在甲申初春,捐金留府庫爲工費資而去。\[10\](卷22P2624)
臺灣縣學明倫堂爲陳瑸創建,文廟是由陳瑸捐資初建,而至後任王士俊來後才完成的。(《職官·王士俊傳》)\[11\](卷3)
在第二次治臺期間,陳瑸幾乎每年都有對臺灣文教事業的大投入,興建不少學舍祠廟。康熙五十年,“撥養廉麻租一項,修築文廟圍墻,易竹籠以火磚,俾臻牢壯。”\[4\](卷下P65)同年又建萬壽亭於永康裏,“前立午門,旁列朝房亭,後爲祝聖殿。”\[15\](卷下P65)康熙五十一年,“議修啓聖祠等處”,啓聖祠即臺灣府學(又稱文廟)中的一部分,由於長期失修,“啓聖祠暨兩廡櫺星門皆傾圮剥落過半,前後廟基被水潦衝擊陵夷就低,競爲人畜往來雜沓之場。”府學之重修於五十一年動工,五十三年三月完成。這一工程規模甚大,據《重修府學碑記》稱:
夫子之廟於是焕然易舊焉,啓聖一祠翼然其大成殿後,左右列六德齋祠下,名宦祠居左,鄉賢祠居右,再列六行齋。……東廡下有獻官齋宿房,西廡下有藏器庫、有庖湢所、櫺星門。左右改置文昌祠、土地祠,其外則爲禮門,爲義路。……至教官邂舍,則於明倫堂後新建三楹,齋厨等房,胥縣門路。\[11\](卷22P2616-2617)
同年冬又新建朱子祠,五十一年動工,五十二年二月建成,“祠正堂三楹,兩旁列齋舍六間,門樓一座。”(陳瑸《新建朱文公祠碑記》)\[11\](卷22P2620)康熙五十二年冬,又在朱子祠後建文昌閣,又修文廟泮池。(陳瑸《新建文昌閣碑記》)\[11\](卷22P2621)康熙五十四年,又完成臺灣縣學學宫的重建,“將啓聖祠改順文廟方位,兩廡亦撤舊更新;增建名宦、鄉賢二祠。”“郡庠幸涣然易舊矣。”(陳瑸《重修臺灣縣學碑記》)\[11\](卷22P2625)以陳瑸第二次在臺時間,實打實不足五年,五年之内爲臺灣文教事業增建與修復瞭如此數量的學宫文廟,足以反映陳瑸對臺灣早期文教事業的發展所作出的重大貢獻。故時人有評價稱:
臺雖居海外,而皇風遐鬯,文教日興。瑸因鼎新學宫,建宋儒朱子祠於其右,示臺人以格致、誠正之學。凡所甄拔,蔚有文采。恭刊聖祖仁皇《訓飭士子文》,勤宣聖諭,海外蒸蒸嚮化矣。\[16\](卷300列傳33雷州11)
“海外蒸蒸嚮化”,即已表明,陳瑸所致力的振興臺灣文教事業在一定程度上確實達到其所預期的目的。
第二,興社學,置學田。社學,當時又稱義學,亦稱坊學。臺灣鄭氏統治時,各坊裏均有社學,清統一後,臺灣各地亦重建社學。到陳瑸第一次扺臺時,臺灣各地有社學:臺灣縣三所,鳳山縣一所,諸羅縣四所。(《規制·社學》)\[10\](卷2)臺灣縣在當時是府治所在地,爲臺灣政治文化中心,有四坊十五裏,三所社學明顯不够。故陳瑸提出“職欲於每坊每裏内設立社學,延老成有行者爲之師,聚該坊裏子弟而教誨焉。”(《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於每坊每裏均設立社學,目的就在臺灣普及教育,這一條盡管在陳瑸離任時尚未做到,但可以反映陳瑸對教育事業的重視。故陳瑸第二次至臺後,再次重申創立社(義)學:
諭各縣設立義學,招集生徒,延師誨課。始據臺灣縣開報,東安坊舉黄名臣,西定坊舉董夢龍,鎮北坊舉鄭國楨,即擇吉敦請就學,事心督課,勿與外事。其寧南坊,飭令速行舉行,該縣務須加意作興,毋得有名鮮實。鳳、諸二縣有學童附屬府治者,俱令附入坊學,將姓名列報。(《各坊學師生示略》)\[4\](卷下P64)
並規定:“凡有子弟讀書,無力從師者,不論已未入泮,俱許送入四坊社學。”(《勸學示略》)\[4\](卷下P66)意在加强臺灣各縣的社學建設,以求教育之普及。他還規定“每年給坊師館穀三十石。”(《各坊學師生示略》)\[4\](卷下64)並選派“文行兼優之士,以分教坊學。”(《勸學示略》)\[4\](卷下66)還親自批點教材,指點各坊學生童學習,甚至“按期督課,又於季終親行會考闔郡生童,優者奬賞,以示鼓勵。”\[15\](卷下P69-70)與此同時,陳瑸更進一步提出建“土番社學”以教化番童(詳後)。由於陳瑸的大力推行及親自指導,臺灣地區的社學獲得全面穩定的發展。
爲了推進臺灣教育事業的發展,陳瑸在第二次治臺時一方面再興社學,另一方面又提出“置學田以興教化”的建議。
清朝臺灣學田設置最早是康熙二十三年知府蔣毓英置府學學田五甲,康熙二十六年鳳山縣學教諭置學田十一甲,(《規制·學田》)\[10\](卷2)次則康熙四十三年臺灣知府衛臺揆置府義學學田(後改爲崇文書院),康熙四十五年諸羅縣同知孫元衡置縣學學田,康熙四十八年鳳山知縣宋永清再置鳳山學田。(《學校·學田》\[11\](卷8)康熙四十九年陳瑸在《臺厦條陳利弊四事》中提出“置學田以興教化”的建議,他認爲置學田可以養士,“應於臺屬四學内議各置田。”\[3\](卷4)此項建議獲得實行:
巡道陳某置臺灣學田,一在鳳山縣鰎港莊,除管事辛勞田,本莊土地祠香燈田、給賞孤老田外,實田一百三十四甲(一甲約當一十一畝)一分零;每年收租粟納正供外,實粟七百八十一石。一在臺灣縣二贊行,實田七甲零七分零,年收租粟納正供外,實粟四十四石,一在鳳山縣荆蓁林,實田四甲二分,年收租粟納正供外,實租二十四石。
這是一次較大規模的興置學田,一次性設置1600畝學田,并且還規定“是時着該學教官經管,本莊四至内荒埔聽其招佃開墾,完課收租,不許地棍、土豪生端謀占。”\[15\](卷下P64)康熙五十二年朱子祠建成後,“又慮祠中香火及肄業師生修脯、油燈之費無所出,將撥歸郡鰎港莊四十八甲一分租粟供給,歲以爲常。”(陳瑸《新建朱文公祠碑記》)\[11\](卷22P2620)可以反映陳瑸對辦學興教必須準備的教育經費的重視。
第三,“定季考之規”。鄭氏治臺時期,學校考課制度基本健全,但統一後,考課制度並未獲得嚴格實行。如陳瑸言:“本縣童生於本縣季考册中内安有一兩年全無報名與考之理?”(《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清聖祖康熙實録》卷130記載康熙二十六年(1687)事:“臺灣郡縣設立學校,但與考人數無多,未便照内地之額。”\[17\](卷130P402)在陳瑸之前,首任臺厦道周昌也曾一再提出:
自設立郡縣以來,憲臺與道憲月課季考,奬勵生童,與夫卑縣等,按季分題課業,士子蔚然興起,燦然有文章可觀矣。亟須乘時設官考試,以培養海國之人才。(周昌《詳請開科考試文》)\[10\](卷10P1006-1007)
而陳瑸在康熙四十一年在《條陳臺灣縣事宜》一疏中再次提出“定季考之規”,\[3\](卷3)可見當時在臺灣的考課制度還是未獲嚴格的執行,故陳瑸在當年頒佈了臺灣之“季考示”,規定:“除月課聽本學舉行外,每以四仲之月,擇日集諸生於堂親行考校,略爲分别高下,其優列者,量加奬賞。(《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第二次治臺後,陳瑸又針對臺灣當時考試時出現的冒名代考的現象頒佈了《嚴禁冒考等弊示略》,\[15\](卷下P72)對臺灣考試制度的規範化起了較好的作用。
第四,舉行鄉飲,以厚風俗。在建學定考的同時,陳瑸十分注重“厚風俗。”清代臺灣民情好鬥喜訟。臺灣“訟師”,多爲内地稍通文墨而無籍者爲之,故民人有事,則由訟師包攬打官司,常有訟師挑撥離間,因緣作惡者。(《風俗志·漢俗》)\[18\](卷8)陳瑸初任臺灣,亦認識到這一惡習的嚴重性,認爲:“民間争奪日熾,獄訟日煩,始於鄉不序賢,飲不羞耆,罔知禮讓故耳。”(《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他在《勸息訟示》還提到:
本縣莅任以來,每日投文收詞,動輒數十起,一經準理,大扺昧心悖理者多,真正理直者少,皆由爾愚民無知,爲訟師播弄之故。\[3\](卷5)
可見當時民風之“刁”。故陳瑸提出“舉鄉飲之禮”,即按照“康熙九年十二月禮部頒定鄉飲酒禮,滿漢一體舉行”之例,每年鄉飲兩次。其目的是“舉行鄉飲,非爲飲食。凡我長幼,各相勸勉,爲臣盡忠,爲子盡孝,長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鄉里。”並察訪“裏内有年高德劭,衆所推服者,歲報二人,一爲正賓,其一爲副,照例每年正月十五、正月初一等日,敦請至本學明倫堂,如例舉行。”也就是借鄉飲之禮來推行傳統儒家社會倫理,革除臺灣移民的暴戾風氣。陳瑸這一舉動,“在海外一時訝爲創見”。(《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在移風易俗方面,陳瑸還提出“風尚有無奢侈?作何禁革?”“告訐争訟,輕生圖賴之習,作何禁革?”“有群飲高歌者,嚴戒諭之。”這一系列移風易俗的措施對於剛納入清廷版圖不久的臺灣來説,無疑有着極爲深遠的意義。故後人贊詡陳瑸對臺灣貢獻時稱:“時台邑歸化未久,俗驍悍,公任事三年,民知禮讓,有文翁化蜀風。”(顧鎮《陳清端公家傳》)\[3\](卷首)
二、釐定部分經濟措施
在陳瑸之前,已經有較多的治臺官員對發展臺灣經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與措施,如施琅、高拱干、季麒光等,而且這些經濟開發的措施到陳瑸履臺前確實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正如施琅所言:“今臺灣人居稠密,户口繁息,農工商賈,各遂其生。”(《施琅《請留臺灣疏》)\[l0\](卷10P988)陳瑸亦言:“開復以來,户口之蕃衍,商旅之輻輳,財貨之流通,與夫人文之日新月盛,居然海外一都會也。”陳瑸兩次治臺時,針對臺灣當時的經濟狀况主要采取了以下幾項措施:
第一,倉粟宜時以斂散。臺灣作爲海上邊疆,倉庫積粟是能否保障邊疆穩定之根本,“倉不實,則無以給軍糈,無以備荒歉,庫不實,則無以待兵餉不時之需。”(《復撫憲禀》)\[4\](《卷上P43》)因此,保持一定數量的倉庫儲糧對於臺灣地方官員均是必須認真對待的事情。臺灣“野沃土膏,物産利浦”,(施琅《請留臺灣疏》)\[10\](卷10P987)由於良好的自然條件,臺灣初辟之時,糧食産量一直很高,“粟米充足”,以至“向來臺粟價賤。”(宫中檔第75箱402包12183號雍正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郝玉麟奏摺。 \[20\](卷60P25-33)因此,保持一定數量的倉庫積粟是不困難的。但是,臺灣“近海地濕,粟易浥爛,”“且陳陳相因之粟,大半紅腐浥爛不可食”,以臺灣一縣而言:“自本朝開復至今(康熙四十二年),册報存倉之粟現數十萬石,已有日處浥爛,必致虧空之勢。”(陳瑸《議倉粟改征看詳》)\[4\](卷上P41)要解决這一問題,能否及時斂散倉粟,實爲保证邊疆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故陳瑸提出:
如每年三、四、七、八等月,青黄不接,此宜散倉粟出糶時;……每年秋成後於十二、正、二等月,此宜斂粟入倉時也。
陳瑸提出在每年入倉的二萬餘石糧食中到第二年青黄不接時,“出粟一萬餘石,在市散糶,以濟民急。”而在秋收以後再“買回新粟補倉。”(《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這樣,既保存了一定的倉庫儲存,又解决了倉粟年久腐爛的問題,同時還解除了青黄不接時臺灣市場對糧食的急需,一舉三得。
第二,澎湖宜通商運粟。澎湖對臺灣來説,譬如人之咽喉;而對閩省之漳、泉來説,則如家之門户;對中外交通、東西洋交通而言,則爲航路之必經之道,在地理上佔據極爲重要的位置。然而,澎湖三十六嶼“不産稻粟,止宜高粱,此其地之瘠也,家家以采捕爲業,另無可爲營生,此其民窮也。”當時澎湖人口不多“人丁六百有零”,但島上有“水師三營官兵駐紮”,而過去島上軍民的糧食主要依賴來自厦門商船的販賣,因此常常出現姦商們“乘急偷販,抬價病民”的現象,爲了杜絶此弊,陳瑸提出:
請將臺倉陳粟,歲準發出五六千石與商船,載過澎湖販糶。務照時下三錢平價,毋得平買貴賣。其某日發倉粟若干,交某商船往澎湖販賣,即將數目日期報明來府稽查,某商船某日到澎湖賣粟,價值若干,着澎湖巡檢司具文申報,彼此互相稽查,使商船不得販往别賣,使窮民不致無粟可買。\[3\](卷3)
這樣做亦是一舉三得的辦法,既可部分解决臺灣倉庫中累積的陳粟問題,又可控制臺灣商賈趁機抬價之弊,三可使島上軍民獲得他們必須的糧食。
第三,禁販米出海。陳瑸第二次到臺灣抓的第一件大事就是臺灣的糧食問題。臺灣由於土地肥沃,雨水充沛,歷來糧食産量甚高,再加上早期島上人口不多,故臺灣糧食一直有富餘,並直接供應内地。藍廷珍言:
溯自歸入版圖以來,其地所出米谷豆麥,閩省數十年來民食,大有仰賴。即如浙江米價騰昂,督臣覺羅滿保亦係雇備商船買糴,源源運赴接濟。(雍正二年九月初三日藍廷珍奏摺。 \[2l\](第3輯P123)
郝玉麟亦言:
向來臺粟價賤,除本地使用外,餘者悉運至内地接濟,亦緣粟米充足之故。(宫中檔第75箱402包12183號雍正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郝玉麟奏摺。\[20\](卷60P25-33)
但是,由於臺灣統一後,閩、粤地方進人臺灣之民人甚多。據範咸《重修臺灣府志》的數據,統一時,臺灣丁口數爲16820,到康熙五十年時爲18827,增加丁口數爲2000人。(《户口》)\[11\](卷5《賦役》2)如果照這一官方數據,這二十餘年間,臺灣人口數增加並不多,但實際上臺灣人口數的變化遠遠大於官方文獻之統計數。康熙二十三年統一臺灣時,臺灣人口數爲10萬,(《清聖祖康熙實録》卷114康熙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曰:“李蔚等奏曰:據提普施琅奏雲,臺灣有地數千裏,人民十萬。”但當時各類“還籍”人口“近有其半”,\[22\](P129)這就是説,當時臺灣實際人口數應是5萬左右。但到康熙五十四年陳瑸進京陛見康熙時,康熙問到臺灣人口,陳瑸回答“數十萬户口是有的。”(《天語下問》)\[12\](卷1)僅以二十萬算,也可説明這二三十年間,臺灣人口已經是初辟時期的4倍,足以反映這一時期臺灣人口增加迅猛。正因爲人口迅猛增加,給臺灣當地的糧食供應帶來壓力。過去人少糧多,故糧食價格便宜,今人口猛增,必致糧食價格上漲。如果再象從前一樣將糧食運往内地販賣,勢必導致臺灣本地糧食供應不足,以致“臺地米貴”。(《宫中檔》第67箱132包3435號雍正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張天駿奏摺。 \[20\](卷60P25-33)但是,當時臺灣的現狀是:
官閩文武人員,皆以臺爲奇貨可居之地也;官臺地者,延挨時日,指望遷轉,絶不以地方利害介懷,乃至瞻徇情面,放船出水,任米貴民病而不之恤。(《請禁販米出海禀督院啓》)\[4\](卷下P60)
甚至出現鳳山縣張燦偷販米千萬石“倚勢出洋”,導致飢民反抗暴動,而不得“鳴鑼罷市”之變亂。(《請禁販米出海禀督院啓》)\[4\](卷下P60)爲了臺灣地方社會安定與民心不亂,陳瑸扺臺後,迅速頒佈了“禁販米出海”之告示,規定:
此後,不論將軍、總鎮衙門,有敢不遵憲禁,仍前差員給牌載米出海者,隨拿隨報;斷不瞻徇情面,爲害地方。(《請禁販米出海禀督院啓》)\[4\](卷下P60)
同時又對鹽商們偷運鹽入大陸販賣之現象進行了打擊。(《諮訪示略》)\[4\](卷下P61)陳瑸這一措施,對於煞住當時極爲嚴重的偷販米鹽的走私活動起了一定的作用;也是站在臺灣百姓的立場上對當時臺灣官場的貪賄腐敗及不正之風進行打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臺灣窮苦百姓的利益,而贏得民心。
第四,招墾荒田。陳瑸第一次治臺時,在《條陳臺灣縣事宜》一疏中,提出要嚴格内地民人入臺的檢查,並主張驅逐“游手之徒”,而未提臺灣墾田之事。故有人認爲陳瑸亦是主張“臺灣易爲姦宄逋逃之藪,不宜廣辟土地以聚民”之類的官員。(參見前揭鄧孔昭《清代前期關於臺灣開發的一些不同主張》。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這從康熙四十九年他上的奏摺《臺厦條陳利弊四事》即可看出,他所條陳的四事中第一事即“招墾荒田”:
按北路諸羅縣二千三百餘裏,南路鳳山縣屬六百餘裏,臺邑中路東西五十餘裏,其間曠土尚多,棄之可惜。漳泉等郡民居,僅一水之隔,應廣爲招徠,以閑曠之地處之,使之耕食鑿飲,安居樂業與其中。(《臺灣條陳利弊四事》)\[3\](卷4)
值得注意的是與陳瑸同時的臺灣知府周文元亦發佈一文稿《申禁無照偷渡客民詳稿》:
閩廣沿海各郡之民,無産業家室者,俱冒險而來,以致人民聚集日衆,經蒙上憲洞悉情形,設法嚴緝,已不啻至再、至三失。\[8\](卷10《藝文》)
臺灣知府發文要嚴緝“無照偷渡客民”,臺厦道則提出要“廣爲招徠”漳泉之民,好象道、府之間故意唱對臺戲,其實一也,既要招民入臺墾殖荒地,又必須對入臺之人進行嚴格檢查,反對偷渡,必須持牌;周元文與陳瑸均僅提出問題的一面,其實際操作是一致的。周文元所提之“上憲”亦當指陳瑸。既要招内地民衆入臺墾種,又不能不防止奸民匪類乘機混入。這本身就是矛盾,故陳瑸提出:
但須寬偷渡之禁以來之於先,嚴保甲之編以防之於後。
也就是説,對以前制定的一系列反偷渡的禁令,陳瑸主張應放寬,但對進入臺灣後的民人應嚴格地實行保甲編伍之法進行管理。並提出要“以墾地之多寡,户口之登耗”對吏治進行考核,以期達到“民無失業,地無遺利”(《臺灣條陳利弊四事》)\[3\](卷4)的目的。
第五,弛鐵禁。臺灣初辟時,清政府爲了防止臺灣鄭氏集團殘餘勢力的反抗及臺灣島上尚未完全歸附的民心,故對鐵器進行嚴格的控制,即禁止臺民從内地購買“鍋釜及一切需用農家鐵器。”這一制度明顯不利於臺灣地區農業生産的發展,也給人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不便,特别是導致“臺地農具鐵器之價數倍内地,如一煮糖之鼎,費銀三百兩。”陳瑸遂下令“馳其禁,聽從民便,自行購買。”(《臺灣條陳利弊四事》\[3\](卷4)鐵禁的開放,對臺灣地區經濟發展的正常化,無疑有重大作用。
第六,革除臺灣官莊制度。康熙五十三年頒佈《臺厦革除官莊詳稿》。官莊,是臺灣的一種較爲特殊的土地制度,據福建布政使高山言:“康熙年間,文武各員出資召佃開墾田園,官收租息,名曰官莊。”\[25\](P28)李祖基先生解釋所謂官莊,“乃指康熙年間文武官員在臺灣任上所創置的産業,他們從中收取租息,以補貼自己的開支和費用。”\[1\](P59)這種官莊制度在清初臺灣地區普遍實行,康熙年間全臺官莊數文獻不詳,但至干隆初年,全臺官莊共有125所,(《户役》)\[7\](卷8)康熙五十三年,陳瑸報臺灣官莊的情况是:
臺灣縣選報縣屬各官莊處所清册,内開一將軍侯施官莊一所,坐落大穆降莊,其管事王興等由;又據鳳山縣造報各裏官莊清册,内開本道官莊一所,坐落仁壽裏,管事陳毛等由;又據諸羅縣造報文武官簡明清册,内開本道官莊一所,坐落安定裏,管事張惜等由。(《臺厦道革除官莊詳稿》)\[3\](卷4)
這裏僅僅是指三縣最具代表性的官莊三所,一是將軍侯施的,兩所是屬於臺厦道的官莊。官莊的普遍設置,帶來了不少弊端。早在康熙二十三年時,首任諸羅知縣季麟光即針對官莊“蔭丁占田”之弊進行了猛烈的抨擊,直斥爲臺灣“三大患”之一。(季麒光《再陳臺灣事宜 》)\[9\](卷10《藝文·公移》)陳瑸對官莊收租取息,剥削百姓的行爲十分痛恨,在《臺厦道革除官莊詳稿》中指出了官莊的十大弊端:
小民終歲耕耘,收穫幾何,已完國課,又納官租,層層括取,害一;既納官租,即名官佃,濫免差徭,遍累貧户單丁,害二;狐假虎威,牢關固穴,有司不得過問,害三;窩賊,窩賭,匪類潜藏,害四;影占肥美,恣意蠶食,害五;興争搆訟,累年經月,害六;管事甲頭等人,武斷鄉曲,害七;每歲青黄不接之月,本地方正苦之食,而官租公運出港,米價日貴,害八;商船乘機偷販,或接濟海洋,亦所必有,害九;官官相爲,憲禁不行,害十。\[3\](卷4)
陳瑸還指出官莊繼續發展的遠患:
長此不已,各官憑籍富厚,紛紛置産買業,又有奸民富户,争思投獻依倚,將來臺地止有官莊而無民户,爲害猶未有底。(《臺厦道革除官莊詳稿》)\[3\](卷4)
在抨擊官莊之弊的同時,陳瑸作出表率,首先將自己臺厦道衙門屬下各所官莊“自行呈報,其歷年變賣各租銀兩,俱發臺灣府庫收貯。”(《臺厦道革除官莊詳稿》)\[3\](卷4)劉良璧則稱“凡官莊歲入,悉以歸公,秋毫不染。”(《名宦》)\[7\](卷15)陳瑸的奏摺獲得朝廷的支持,從康熙六十一年起,清政府開始清查臺灣官莊,到“雍正三年,將官莊地畝盡報歸公。”\[24\](P30)革除臺灣文武官員官莊收入,既充實了公庫財源,又消除了臺灣勢豪之滋長,實爲利國利民之好事。
三、革除各類弊政
陳瑸初到臺灣時爲康熙四十一年,此時的臺灣納入清王朝的版圖已近二十年,雖然在前二十年中經過周昌(臺厦道)、高拱干(臺厦道)、蔣毓英(臺灣府)、靳治揚(臺灣府)、李中素(臺灣縣)、沈朝聘(臺灣縣)、季麒光(諸羅縣)、張(諸羅縣)等一批能臣良吏的治理開發,(以上人物事迹參閲範咸《重修臺灣府志》卷3《職官》,中華書局影印本,1985年。臺灣已出現“人民衆多,商旅輳集,競與内地漳、泉一樣”(《天語下問》)\[12\](卷1)的繁榮局面。然而,臺灣存在的問題仍然很多。陳瑸履臺後,針對當時臺灣地方存在的一些弊政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
第一,革除“水丁制度。”“水丁”是臺灣地區的一項獨有的地方管理制度。爲了控制進入臺灣民人的成分,故制定輸丁之法。即進入臺灣後交納一定金額,領取一張“丁票”,然後憑“丁票”即可在臺灣地區通行,無“丁票者”,“則以爲匪類”。這樣帶來的弊端是“作姦犯科之輩何難納一丁票”,窮民百姓欲來臺者“勢必至視爲畏途而畏足不入”。特别是當時來臺灣的窮苦百姓都是“來去無常,入水未幾,俄而請照出水”,而“出水給照一事,胥吏之掯勒需索,民大不堪。”(《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故陳瑸將此事申報府憲,勒石永遠禁止。據《福建臺灣府臺灣縣邑侯陳公功德碑記》稱:“詳豁水丁,卹窮民數萬。”\[2\](P1945)
第二,革除每年修整倉庫之派累。臺灣縣所有倉庫“附府治者,凡八十九間,在安平鎮者凡二十間……通計倉一百零九間,約可貯粟十餘萬石。”先例,臺灣每年十月開征之前,必須修倉,或對已經破壞者要重新建蓋。但這筆修建倉庫的費用却是由各裏攤派,由臺灣地方百姓承擔。“民財之破費,少則二三百兩,多至七八百兩。”再加上衙門差官及坊裏管事的“派斂”,還有“指一科十之弊”、“承行之房科有費”和“估價之物料破冒”等等,故陳瑸言:“似此數種,耗去民財幾許?其真正修理倉廒者爲費能有幾何?”針對這些弊端,陳瑸第一次治臺時就下令革除由民間負擔修建倉庫的制度,而且在其當任之内就做出了表率,他到任後“新蓋大小(倉庫)九間,修大小(倉庫)七間”,(《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而這些大小倉庫的修建均是由陳瑸“捐俸築建”,達到了除弊政,惜民財的效果。《福建臺灣府臺灣縣邑侯陳公功德碑記》還稱“捐俸修整道府、縣衙署,不費民財民力。”\[2\](P1945)這些修整道、府、縣衙署的工程,如果不是由官員、士紳捐建的話,其資金恐怕也會攤派到窮苦貧民頭上,所以,這一項也應是與捐俸修倉同一類的“治行”。
陳瑸在康熙四十九年第二次治臺時又頒佈《嚴禁蓋倉派累示》,\[4\](卷下P62)並在其《臺厦條陳利弊四事》之奏摺中再次重申。陳瑸第一次治臺提出的革除每年修整倉庫之派累的問題再次被提及,可知他在康熙四十一年提出要革除的弊政到康熙四十九年仍然存在,“臺屬三縣之年季科派者,莫甚於蓋倉一事……每歲民間納粟一石,派納銀五分爲蓋倉費用。”陳瑸認識到“海外皆新集之民,生業艱難,”如果再增多額外的科派,則民不堪負擔。因此,再次提出嚴禁以蓋倉之名向臺民征收“正供”之外的“科派”。並提出建議:“查三縣每歲皆有支放各營兵米粟空倉,應將今歲騰出空倉貯來歲新收之粟,縱有不敷,亦當節省捐蓋。”(《臺灣條陳利弊四事》)\[3\](卷4)
第三,革除“在坊小夫”制度。“在坊小夫”是臺灣地方縣衙對當地商販攤派的一種徭役,即由當地的商人出錢雇人充當衙門須押送的一些勞力活,“日出小夫,一供在官之役”。這種制度清初内地也有實行,但後來多已“禁革”。“若臺邑在坊小夫,或因地遠法疎,釐革之尚未盡者。”因此陳瑸認爲這種“在坊小夫”制度是困頓臺邑商旅之弊政,應迅速革除,並在《條陳臺灣縣事宜》中提出:“除縣令衙署小夫自行雇傭外,凡各憲衙門有需用小夫,亦應三邑(臺、鳳、諸)輪流捐雇答應,毋得仍前輕出小票,着落坊長,以致派累商旅。”\[3\](卷3)故《福建臺灣府臺灣縣邑侯陳公功德碑記》稱頌陳瑸“革去徭役雜費,不費民財民力。”\[2\](P1945)
第四,祭丁時禁止派買猪羊。每年兩次丁祭,是清朝規定的尊禮先師先賢的祭典。丁祭之費用稱之爲綱銀,“於地丁錢糧項下支發”。但是,當時臺灣地方官府每舉行丁祭時,並不遵守朝廷規定,爲了個人漁利,“每逢丁祭,果品取之鋪户,牲品取之屠户,縱有給發,金不足價。”這樣,每年兩次丁祭,均給臺灣之鋪户、屠户帶來很大的負擔。因此,陳瑸第一次治臺時提出:“嗣後,丁祭猪羊應計定觔數,發現銀着在坊屠户,具領照時價,買備所用,祭鹿亦在官散行採買,果品各色,照價實辦。”(《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這樣,就杜絶了胥吏們對臺灣小商販的派累,爲下層商户們作了一件大好事。正如《福建臺灣府臺灣縣邑侯陳公功德碑記》稱頌:“遵額銀祭丁及祠壇,不費民財。”\[2\](P1945)
第五,嚴禁征粟“淋尖踢斛”。康熙四十九年頒《嚴禁淋尖踢斛等弊示》,對過去存在的每年征粟時“各倉書斗級,罔法成性,擅用大鬥,淋尖高蓋;正供外,又索耗粟、單錢”等弊進行嚴厲打擊,稱“自示禁後,若有前弊,許即赴轅喊控,以憑立拿究辦。”(《嚴禁淋尖踢斛等弊示》)\[4\](卷下P62)
第六,禁止衙門濫用酷刑。康熙五十年頒佈《臺厦道禁酷刑濫派示》,針對臺灣官府衙門中濫用酷刑的現象出告示嚴禁,並提出“非真命真盗,不許濫用夾刑,濫禁無辜人等。”(《臺厦道禁酷刑濫派示》)\[3\](卷5)
第七,禁止鹿耳門員役勒索。康熙五十一年頒佈《禁鹿耳門把口員役需索陋規示》。鹿耳門,爲臺灣商船出入之要道,清政府在此設有文武員弁“稽察出入”。長期以來,這些把守官員們多以稽查爲名,對出入鹿耳門水道的商賈進行非法勒索,並成“陋規”。陳瑸針對這一“陋規”,出示嚴禁,並提出:“如有藉端需索者,許商人指實,赴轅控告;官則飛報揭參,役則立斃杖下。”(《禁鹿耳門把口員役需索陋規示》)\[4\](卷下P67)
四、穩定地方治安及鞏固海上防務
清王朝統一臺灣後,雖然在政治上臺灣也建立了同内地一樣的郡縣制度;在軍事上,也有一定的軍事力量保衛海疆;在文化上,則更不遺餘力地對當地民衆施以教化。一切目的,則在於邊疆之穩定與安全。但是,由於鄭氏海上集團殘餘勢力並没有肅清,而臺灣島自古以來就是海盗盤踞及經常出没的地方。故施琅言:“臺灣、澎湖新辟,遠隔汪洋,設有藏機叵測,生心突犯。雖有鎮營官兵汛守,間或阻截往來,聲息難通,爲患抑又不可言矣!”(施琅《論開海禁疏》)\[11\](卷20P2490)臺灣地方的治安是否穩定,治臺官員們一貫視之爲首要問題。陳瑸第一次治臺時,亦就臺灣地方治安問題制定了兩項措施:
(一)清理整頓臺灣的保甲制度
清廷入關後,對地方管理仍實行保甲制度:“其法:州縣城鄉十户立一牌長,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13\](卷120《食貨》l《户口》)臺灣統一後,很快也建立了地方保甲。(《規制·保甲》)\[10\](卷2)但臺灣情况與内地不同,當時“臺灣未有城郭,爲兵民雜處之地,惟雜處,斯難分。”也就是説因爲臺灣各縣均無城郭,駐軍與當地老百姓是混在一起的,因此,很難分清哪是兵營,哪是民户。正因爲兵民雜處,因此出現“無賴棍徒,包攬生事”,“借名營伍,包户包口,不服清查”等現象,甚至“有藉口科派造山等費,則法未行而弊已生,爲害不少”。如此保甲,實爲形同虚設。因此,陳瑸建議,在臺灣亦應同内地一樣,要認真實行保甲制度,對現存的保甲進行清理整頓,要做到“十家爲一甲,有甲長領之;十甲爲一保,有保長領之;其十家十甲内有户婚田土細事興訟到官,即差本甲長及保長勾攝對質,省差人下鄉之擾。有來歷不明及非爲發覺者,甲長、保長不先舉報,訊明一體治罪。其甲長、保長須十家、十甲内公舉殷實老成之人充當。”“其間有兵民同居者,即着民開明籍貫,某坊某社,着兵開明籍貫某營某哨,並列家牌内。”陳瑸這一次對臺灣保甲制度的清理整頓,收效甚明。“人籍既明,則民服縣官之令,各務生業,兵亦畏營將之法,不敢逞强生事。”(《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臺灣保甲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經歷了好幾個階段,(如到雍正初平定朱一貴之亂時,藍鼎元在《行保甲責成鄉長書》中再次提出對臺灣保甲制度的整頓修改,參閲範咸《重修臺灣府志》卷21《藝文》2。而陳瑸這一次對臺灣保甲制度的整頓,在當時來説,對於穩定清政府對臺灣地方的統治及保障地方安全無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驅逐遊手好閒不事生産之人
臺灣統一後,東南沿海居民至臺者甚多。臺灣知府周文元稱:
當初辟之始,人民稀少,地利有餘,又值雨水充足,連年大有。故閩、廣沿海各郡之民,無産業家室者,俱冒險而來,以致人民聚集日衆。(周元文《申禁無照偷渡客民詳稿》)\[8\](卷10《藝文》)
來臺灣者人多,當然有“士農工賈,各專一業”的“有益於地方之人”,但是並不排除亦有爲量不小的“遊手好閒、不事生産”的“有害於地方之人”。臺灣未統一之前,多爲海盗盤踞之地,明時著名海盗曾一本、林道干及顔思齊、鄭芝龍均曾據臺灣爲其巢穴,故臺灣素有“盗藪”之稱。爲了防止臺灣再次成爲海盗們的聚散地,更重要的是仍須防止鄭氏海外集團的殘餘勢力在臺灣死灰復燃。因此,嚴格甄别來臺人員的身份,限制危險分子進入或居留臺灣,應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穩定臺灣現存秩序及社會治安的措施,即:
有急當議逐者,姦尻之徒,潜踪匿影於其中,每每不乏也,逐之法有二:有已至而逐之法,有未至而逐之法。已至而逐,不過清保甲内,查有本保本甲鄰右人等不肯互相保結者,即係匪類,當即逐押過水,不得容留片刻,以致潜匿别保别社。其未至而逐,則在憲牌申飭厦門、金門、銅山把口各官,於商船載客渡海不得因有貨物便輕填上報單,須把口官逐名驗,有本地方官照票或關部照票,方許渡載至臺灣,把口悉照原報單内逐名驗明,方許登岸,仍着本人帶照單、照牌,赴臺灣所屬該縣,印官驗明記簿,以便安插。(《條陳臺灣縣事宜》)\[3\](卷3)
陳瑸這一措施一是清理已經進入臺灣的内地民人,一是嚴格檢查準備進入臺灣的内地民人。實際上,陳瑸這一措施仍是施琅康熙二十二年《論開海禁疏》中提出的“三禁”措施的繼續。(施琅《論開海禁疏》)\[11\](卷20P2468-2490)這一措施的實行,如不出現營私舞弊的話,確實可以起到穩定臺灣社會治安的作用,防臺灣他日之患。今論者從臺灣開發的視角對施琅、陳瑸提出的這些措施有持否定態度者,稱這些措施爲“消極和保守的”,並稱對臺灣早期開發帶來了不良影響。(參見前揭鄧孔昭《清代前期關於臺灣開發的一些不同主張》。本人不贊同這一説法,臺灣初辟,積極開發,固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保证臺灣地區的社會穩定,保证海上地區的交通安全,保证國家統一事業不遭破壞。因此,嚴格居臺和入臺人員的檢查定是當時歷史條件下十分必要的措施。將臺灣的發展放置於一個和平安定的大環境中則更有利於臺灣未來的發展。不能因爲在短期内實行一定的限制政策就將這些政策定性爲“消極和保守的”,更不可稱這種政策對臺灣早期發展帶來了不良影響。
康熙五十四年,陳瑸調任福建巡撫,繼續管理臺灣事宜,其中對臺灣的海上防務尤爲關注。康熙五十五年,就臺灣海上防務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臺厦海防與沿海不同,沿海之賊在突犯内境,臺厦海賊乃剽掠海中。自厦門出港,同爲商船而劫商船者,即同出港之商船也。在港時,某商之貨物銀兩探聽既真本船,又有引綫之人,一至洋中易如探囊取物,故臺厦防海必定會哨之期,申護送之令,取連環之保。(《陳瑸傳》)\[16\](卷300列傳33雷州11)
並在疏中對“會哨之法”、“護送之法”和“連環保之法”作了詳細的規定。陳瑸針對臺厦海防的具體情况制定的“三法”,主要是爲了保障臺厦兩地出港商船的海上安全,通過兵船嚴格的會哨制度,並派兵船對出港商船執行嚴格的護送辦法,再以每次出港之商船必須二三十艘同行,並連環取保,首尾相救,這樣臺厦之間的海上貿易之安全可保。陳瑸這一建議獲得了朝廷的批準並予以實行。\[l7\](卷270P648)
五、安撫土著番民
臺灣之番民有“熟番”與“生番”之分,所謂“内附輸餉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風俗志》)\[l4\](卷8)初辟不久即進入臺灣的鬱永河記録當時的土番情况:
鳳山縣,……攝土番十一社,日上下淡水,力力、加藤、放索、大澤磯、啞猴、答樓,以上平地八社,輸賦應徭;曰茄落堂、浪嶠、卑馬南三社,在山中,惟輸賦不應徭;另有傀儡番並山中野番,皆無社名。諸羅縣,居其北,攝番社新港、加溜灣,歐王,麻豆等二百八社外,另有蛤仔難等三十六社,雖非野番,不輸貢賦,難以悉載。 \[19\](P90-92)
康熙三十五年高拱干完成的《臺灣府志》記録鳳山、諸羅兩縣有名字之“番社”共52社。(《規制·坊裏》)\[l0\](卷2)清朝統一臺灣之初,對於究竟應如何治理島上土番,似乎並未見一明確政策的公佈。高拱干任臺厦道時,曾頒佈過《禁苦累土番等弊示》,(《藝文·公移》)\[10\](卷10)應是現存較早的清政府處理臺灣土番問題的文件,提出嚴禁對土番需索花紅、抽撥牛車及擅取竹木等弊。康熙四十九年,陳瑸上《條陳經理海疆北路事宜》奏摺,首次提出他的理番思想:
臺疆爲閩省咽喉,北路爲臺疆心腹,聚重兵於郡城咽喉之地,已得要領,而北路諸羅山一帶,當郡右臂,延袤二千餘裏,田地肥美,畜牧蕃庶,實爲心腹要區。但有土番三十六社錯居,不諳稼穡,專以捕鹿爲生,糊口輸課,咸借於斯,艱難堪憫。汛防且多,疏闊恐有,姦尻竊伏,煽惑番愚,爲腹心隱患,是不可不亟謀經理之也。經理事宜,約有六條,總以綏輯土番,固我心腹。心腹固,則咽喉愈固。南視臺、鳳二邑,勢若建瓴,全臺可保無虞,而閩省可安枕矣。 \[3\](卷4)
將“土番”問題視爲臺灣“腹心隱患”,這是清政府治臺官員第一次將理番問題提到這樣一個高度來認識,而“綏輯土番,固我心腹”則是陳瑸理番思想之核心。他還提出了六條具體的理番方策:(以下六條方策之引文均見陳瑸《陳清端公文集》卷4《條陳經理海疆北路事宜》。
第一,除濫派,以安番民。過去,清政府對各番社有一陋規,以社之大小來分派“花紅”,即每年各番社給臺灣官府上交“花紅銀”,多則280兩、120兩,少則80兩、60兩、40兩不等。這種“花紅”陋規是國家賦税以外的攤派,“甚爲土番苦累”。陳瑸這種對土番的額外盤剥,“長此不已,必有意外之變。”因此,“請飭縣勒石永禁。”
第二,給脚價,以蘇番困。過去臺灣官府北路的運輸往來均靠番社,土番不僅供辦牛車,還需駕車、引路、抬轎,甚至待如奴僕,遭受鞭笞,但得不到任何報酬。陳瑸對這種剥盤與虐待番民之現象十分氣憤,“彼獨非天朝之赤子乎?何爲輕賤蹂躪之至此極也。”因此,他規定:“凡往來需用牛車,止令照官票答應,每十裏給車脚錢二十文;若用番民肩背行李,每名給飯錢五十文;毋迫勒抬轎”。
第三,立社學,以教番童。對於臺灣土番的教育問題,早在荷蘭及明鄭時代即已開始,荷蘭人在臺灣曾設立教會學校,入學者以鹿皮交學費,鄭成功時設立義塾,入學者可免除勞役。清統一臺灣後,最早在臺灣建“土番社學”者是靳治揚,康熙三十四年,臺灣知府靳治揚招撫土番,“番童有未知禮義者,立社學延師教之”。(《職官·靳治揚傳》)\[11\](卷3)到康熙四十九年陳瑸再次提出“請每社各一學官,爲捐項置書籍,延社師以爲之教。使番童自八歲以上,胥就小學習讀《孝經》、《小學》、《論語》。教之既久,果有能講貫通曉文藝粗可觀者,該地方官破格奬進,以示鼓勵。”爲了鼓勵番族兒童參加考試,康熙五十二年,陳瑸頒《作興番童牌略》:“三載以來,歲科兩試未有番童年應試者,或係有司不留心作興之故。仰該府官吏,凡有番社地方,今年科試務須口傳,令其應考;府縣破格録送數名,註明‘番童’字樣,以憑酌量節取入泮,以示奬勵。”\[4\](卷下P71)陳瑸對臺灣土番社學的推廣及土番教育的關心,對於臺灣土番的漢化及土番本身文化的發展無疑有重大作用。
第四,禁冒墾,以保番産。漢民進入番境開墾荒地之事在明鄭時期即已有之,且出現經常性的漢番衝突(又洪騰祥《臺灣割讓前的隘制研究》,(《大陸雜誌》第53卷第4期)稱:“臺灣最初防番設備,起源於明末鄭氏創屯田制時所設的‘土牛’及‘紅綫’,……至臺灣入清版圖後,……漢民之拓殖漸及番界,漢番之間衝突日盛”。。(《建置·隘寮》)\[23\](卷3)爲了避免漢番矛盾的擴大,陳瑸首先提出“禁冒墾,以保番産”的建議,並稱番社“各有界址,是番與番不容相越,豈容外來人民侵佔,……一應將請墾番地,永行禁止。”陳瑸這一建議後來成爲清政府理番的一項重要政策,延續百餘年,禁止漢人進入番界開墾的政策基本没變。
第五,添塘汛,以防番社。塘、汛均爲駐軍防守之地。清統一臺灣後,除在臺、澎駐軍外,又分南北二營防守鳳山、諸羅諸處之土番。北路防守設塘甚少,陳瑸稱:“本營設塘僅至大肚社止,由大肚社往北,更有水裏、沙轆、牛馬與崩山之大甲、房屋、茅孟、宛裏、吞霄、後壠、中港、竹塹、南坎等社無數聚落,方至淡水,豈可漫無稽察?應於各社之聚族處,所及裏數太曠遠處添設塘訊,以南援半綫,北連淡水,至淡水一汛即鹿仔港汛,爲船隻出入要口,額設官兵船隻,應令其常川駐防,加謹巡查,乃有備無患之計也。”加强從諸羅至淡水間的軍事防範,嚴格對臺灣北部土番的控制,以鞏固北路海疆。
第六,歸縣署,以馭番衆。清政府設立臺灣一府三縣時,均未建城池。(《清世宗雍正實録》卷138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條:“臺灣地區僻處海中,向無城池,宜建築城垣砲臺。”可知,臺灣至雍正十一年時,尚未有城垣。康熙四十三年時,諸羅縣始以木栅建城,並分東南西北四門。(《規制·城池》)\[l1\](卷2)但實際上仍是十分簡陋的一個山寨形制,還不是正式的縣城。正因爲鳳山、諸羅兩邑無城池,縣衙門又十分簡陋,故兩邑之令貪圖“府治稍近紛華,飲食宴會有資,遂置民瘼於度外。”於是“寄寓府治,以本署錢糧、倉庫假書吏看守。”這樣,嚴重地妨礙了南北二路對土番的管理,“致番民之户婚、田土無可控訴,萬不得已,跋涉數百裏、千餘裏而來至守侯審理,動踰數月,其爲失業,良可浩嘆。”因此,陳瑸下令明確各縣歸屬日期,並聲明“如仍舊偷安寄寓,即以擅離職守參處”。
陳瑸康熙四十九年所上之《條陳經理海疆北路事宜》之奏摺應是目前所見清政府第一份全面治理臺灣土番的官方文件,所列六條理番方策,均先後在臺灣實施,並成爲清政府長期理番政策的基礎。
六、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陳瑸在康熙後期,兩次到臺灣任職,時間的前後跨度爲九年。在這九年時間中,陳瑸操守清廉,居官敬慎,勤政愛民,建樹頗多。康熙四十三年冬,在陳瑸第一次治臺離任時,縣民就爲其立功德碑,總結其任内政績:
一、開倉救兇,活命數萬;一、詳豁水丁,恤窮民數萬;一、遵額銀祭丁及祠壇,不費民財;一、賦粟民自執斛蓋;一、平戥完餉;一、捐俸修整道、府、縣衙署,不費民財民力;一、革去污吏蠹役;一、尊師重道,捐俸建立明倫堂,不費民財民力;一、捐俸築蓋倉廒,不費民財民力;一、革去徭役雜費,不費民財民力。(張雄《福建臺灣府臺灣縣邑侯陳公功德碑記》)\[2\](P1945)
陳瑸自己歸納的是九項:肅官箴、清案件、禁酷刑、寬民力、安土番、端士習、嚴健訟、除姦宄、勵武生。(《曉諭示略》)\[4\](卷下P71)其中自己未提的一項,即興文教,而尤以興文教爲最。陳瑸這九年時間在臺灣的所作所爲對臺灣的早期開發與穩定起了重大作用。歸納起來,有如下幾條:
(一)陳瑸兩次治臺由於其措施得當,及時地革除了臺灣地區當時還存在的許多弊政,打擊了一批欺壓百姓的貪官污吏。“視事之後,即厘剔積弊數十端,巨姦豪蠹斂迹遠竄。”(《昇授偏沅巡撫都察院臺厦道陳公去思碑》)\[2\](P1947)舒緩了臺灣民衆同統治階層的矛盾;而對土番的安撫政策,則又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當地土著民族與漢族統治者之間的矛盾。這兩點對於收復不久的臺灣地區的穩定起了重大作用。
(二)陳瑸兩次治臺所表現的關心民瘼、體恤民情的愛民精神成功地贏得了臺灣民衆之心。“人凡有便於民者,不動聲色,焕然一新。……其最切者,如建倉社以備時灾,歷郊原而詢疾苦,甲午歲饑,單騎履田間跣勘,或爲請蠲,或爲緩徵;至於街坊市肆,貿易雜伙,而供億無聞。”以致於“數年來,臺民樂樂利利於堯天舜日中。”(《昇授偏沅巡撫都察院臺厦道陳公去思碑》)\[2\](P1947)這種人心的歸附,無疑大大有利於維護與鞏固清王朝在臺灣地區的統治。
(三)陳瑸在臺期間,爲官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去思碑》稱:“其自奉甚薄,菜蔬之外無他物;官厨所入饒有餘資,惟取以修建郡邑文廟、啓聖、朱子、文昌、名宦諸祠及祀典所載如社稷壇壝,餘則封貯府庫,雖以萬計,淡如也。且勞於事也,鷄鳴而起,夜分不寐,連餐旰食;愛公者屢以意請,而公不答。蓋知謀國而不知營家,知恤民而不知愛身,其天性然也。”(《昇授偏沅巡撫都察院臺厦道陳公去思碑》)\[2\](P1497)這種“廉潔”的清官形象一時成爲天下之楷模,更成爲臺灣地區官員僚屬的典範,爲端正臺灣地區的官僚作風,扺制官場的腐敗風氣,對澄清臺灣地區的吏治會産生一定的影響力。論及清代臺灣吏治,多以康熙時期爲最善,陳瑸作爲康熙時期治理臺灣最重要官員之一,其榜樣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四)陳瑸根據臺灣當時的實際情况推行在一定程度限制下開發臺灣的保守經濟政策是得體的,是促使臺灣這一特殊區域在不發生變亂的情况下經濟持續有序發展的有效辦法,亦成爲清政府百餘年來始終貫徹執行的開發臺灣政策。
(五)陳瑸治臺以振興臺灣文教爲先,其在任内對臺灣文教帶來的諸多建樹,“建學設塾,祟祀先賢,親詣黌宫,講明絶學,環諸生童於旁,於以作文關鈕。”(《昇授偏沅巡撫都察院臺厦道陳公去思碑》)\[2\](P1947)這一切對於在臺灣這一海外孤島上傳播漢族先進文化,提高臺灣土著民族相對落後的文化教育水平,促使其逐步地走向封建化,其作用是巨大的。
總之,康熙後期陳瑸的兩次治臺均給臺灣人民留下了極其深刻的印象。第一次治臺,離任時,“臺之父老頌公之功,感公之德,咸欣欣然不惜波濤之苦,相與渡海東來,扶杖至止。”(張雄《福建臺灣府臺灣縣邑侯陳公功德碑記》)\[2\](P1947)第二次莅臺時,“歡聲騰沸,偏遠聚近婦女兒童,亦識爲司馬相公復來也。”(《昇授偏沅巡撫都察院臺厦道陳公去思碑》)\[2\](P1947)到三年任滿,“臺人士蜂擁蟻附,詣各大憲懇留,疏奏得請,民咸呼天子‘萬歲’。”(《昇授偏沅巡撫都察院臺厦道陳公去思碑》)\[2\](P1947)反映了臺灣人民對陳瑸的深厚情感。因此,我們可以説,在臺灣早期開發史上,雖然出現過不少的良臣循吏,如蔣毓英、王熙如等,但象陳瑸這樣在臺灣人民中具有如此影響者恐怕僅此一例。
湯開建(暨南大學文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蔣素芝(廣東金融學院思政部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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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暨南學報》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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