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隨着城市更新與發展日新月异,城市建設與文化遺産保護的矛盾也日趨尖鋭,這種矛盾在全國範圍普遍存在。近年來,深圳市龍崗區通過編制文物保護單位專項保護規劃、組織三普及客家圍屋的專項調查、堅持實施搶救性文物保護工程,使文化遺産保護工作逐步進入良性軌道。但是,政府面臨的文化遺産保護資金壓力依然較重,文化遺産保護的信心仍然面臨巨大挑戰。
【關鍵詞城市建設文化遺産龍崗區保護規劃保護工程
Abstract: As the urban renewal and the development change quickly, the ubiquitous contradiction in the whole country between urban construction and culture heritage protection is gradually sharp. In recent years, Shenzhen Longgang district insist on carry out rescue protection project by compiling a special plan of the culture protection unit, organize the special survey of the third archaeological survey and the Hakka walled-house, to make the culture heritage protection turned into optimum track step by step. However,the government still has to face the fund force and the great challenge to the confidence of culture heritage protection.
Key words:Urban renewalCulture heritageLonggang DistrictProtection planningProtection project
一、文化遺産保護的戰略轉變
隨着深圳特區一體化進程的强力推進,龍崗區城市更新與發展日新月异,城市建設與文化遺産保護的矛盾也日趨尖鋭,這種矛盾在龍崗、在深圳,甚至全國範圍内同樣存在。2005年底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於加强文化遺産保護的通知》指出,“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産作爲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内容”,第一次在國務院文件中明確將鄉土建築遺産保護納入國家政府行爲。鄉土建築、傳統民居已走進人們保護的視野,各種類型的人類物質文化遺産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産都被納入保護的範圍。文化遺産的保護對象和保護範圍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鄉土建築等許多新類型逐漸發展成爲文化遺産保護的重要領域,從而實現從文物保護到文化遺産保護的國家戰略的轉變和提昇。對深圳特區而言,目前保留的以客家圍和廣府圍爲主要特色的各類古民居建築便是本地區鄉土建築的杰出代表。
鄉土建築的研究和保護,早在上世紀中期便在國際文化遺産保護領域日趨活躍。1999年,在墨西哥召開的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第12届大會通過了《鄉土建築遺産憲章》,提出了鄉土建築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行動指南,成爲鄉土建築保護的國際性綱領文件。2005年8月在蘇州參加鄉土建築文化暨蘇州太湖古村落保護研討會的40多位專家學者發表《蘇州宣言》,呼吁全社會“對全國範圍尚存的鄉土建築文化遺産進行普查”,“有重點和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2007年《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强鄉土建築保護的通知》更是明確指出“鄉土建築作爲我國文化遺産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傳統杰出建築工藝的結晶,也是探尋中華文明發展歷程不可或缺的寶貴實物資料,藴藏着極其豐富的歷史信息和文化内涵。鄉土建築以其鮮明的地域性、民族性和豐富多彩的形制風格,成爲反映和搆成文化多樣性的重要元素”。要求將鄉土建築作爲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簡稱“三普”)的重點内容。通過普查準確掌握鄉土建築的資源分佈和保護現狀,並對其予以登記認定,公佈爲不可移動文物。及時將普查中發現的具有重要價值的鄉土建築公佈爲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將鄉土建築資源豐富、保存較好的村鎮公佈爲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同年4月中旬,在江蘇無錫舉辦的以“鄉土建築保護” 爲主題的中國文化遺産保護論壇上通過了我國首部關於鄉土建築保護的綱領性文件《中國鄉土建築保護——無錫倡議》。
因此,加强鄉土建築保護是我國文化遺産保護轉型和適應國際文化遺産保護發展形勢的必然要求;加强文化遺産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三普”重要成果及其歷史意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2012年1月13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公佈龍崗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點的通知》,正式對外公佈了270處不可移動文物名録,絶大多數爲具有濃郁區域文化特色的鄉土建築。這是龍崗區人民政府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對外公佈不可移動文物名録,意義重大。
開始於2007年4月的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歷時5年。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與以往兩次普查有着本質區别,普查手段的先進性、普查登記的全面性、資料登録的科學性,都是以往歷次普查不可比擬的。正因爲如此,從國家層面到區縣一級的各級人民政府都體現出了非凡的責任心,專項資金的投入、普查隊伍的組建、普查設備的配備,充分保障了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並取得豐碩成果。據統計,僅龍崗區、坪山新區、大鵬新區共登記各類文物點綫索超過700條,其中清代至民國時期的傳統民居建築數量達620餘處,占登記總數的90%。經過文物部門的認真篩選,最終選定了其中270處作爲文物點報經龍崗區政府對外公佈(包括龍崗、大鵬新區)。數量不菲的不可移動文物綫索和已經公佈的近300處不可移動文物點、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搆成了本區域文化遺産基石。三普數據庫的建設,爲構建科學合理的文化遺産保護體系、切實保護本地區文化遺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爲有效保護和傳承本地區客家文化遺産將發揮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已經發現的這些文物點的數量是呈動態變化的,這包含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人爲因素導致文物點消亡;二是自然因素導致消亡;三是在以後普查中的新發現。
三、文化遺産保護路徑
當前,城市更新(原稱“舊城改造”)項目如雨後春笋般蓬勃興旺,那些如滿天星鬥一樣散落在深圳東北以及大鵬半島地區的客家圍、廣府圍等本地區的鄉土建築代表,這些見证我們城市歷史、承載市民共同記憶的載體,陡然間面臨嚴峻的生與死的抉擇和挑戰!是無條件保留,還是辭舊迎新予以拆除?在當下經濟社會大發展大繁榮的轉型期,能不能有一條雙贏之路可走?市區政府要做些什麽?
一座年輕的城市,一個剛剛被納入特區内外一體化懷抱的新型城區,大多數人已經按捺不住憧憬着一座座現代化摩天大樓拔地而起,以爲那就是我們翹首以盼的新城市生活時,恰恰相反的,在一些經過上百年發展的現代化城市里,不約而同的都面臨特色危機問題,千篇一律的高樓大厦割斷了世俗社會的民間聯繫,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懷念老城區或老屋村裏曾經存在的人與人之間的親密關係。因此,適度保留、保護這些客家傳統民居,也就留下了富有客家文化特色的歷史痕迹和市民的生活記憶,也就保留了這座城市的歷史文脈!文物部門在多年來的工作實踐中正在摸索並試圖總結出一條行之有效的文化遺産保護路徑:
1.調查和評估:文物普查、公佈不可移動文物點、推薦各級文保單位
開展文物普查是調查評估的基本手段,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産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化遺産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開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狀態,將爲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中長期規劃提供依據,爲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産保護體系和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産保護制度提供依據。
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之前,20世紀50年代和80年代,我國已先後開展了兩次全國文物普查,深圳地區在上世紀80年代初及90年代末期開展了兩次大範圍、具規模的文物普查,發現了以咸頭嶺遺址爲代表的一批古文化遺址和古建築。
同時,開展文物普查對於培養鍛煉文物保護隊伍,提高我國文物保護管理整體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遺産保護意識,對於整合國土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文物保護專家對轄區内已登記的文物綫索進行全面對比和研究,初步提出供政府部門正式對外公佈的文物點名録;其次,將在正式公佈的文物點名録中進行審慎篩選,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將其中具備較重要文物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推薦給各級人民政府公佈爲縣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2.制定保護政策:鄉土建築保護政策的缺失直接導致了城市更新之初一批客家圍屋建築的消失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於2002年10月28日頒佈實施。這是保護文化遺産的重大舉措,標誌着我國文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對我國文物保護工作健康持續的發展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保護爲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針是文物保護工作總的指導方針。本次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中明確提出了歷史文化村鎮的概念。2003年,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針對各地大量歷史文化村鎮被破壞的現狀,共同設立了“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和“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制度,大鵬所城成爲第一批被公佈的“中國歷史文化名村”之一。2008年4月,國務院又頒佈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明確指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産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産保護的關係”。據統計從上世紀80年代迄今,二十多年來,隨着城市化的不斷推進,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産的損毁和消失數量是驚人的。
盡管在國家層面,保護龢利用的法律法規日益完善和科學,但是由於各地的社會、經濟、文化以及民族、環境、生態等條件的差异,各地區的文化遺産保護與發展面臨不同的挑戰和機遇。國家文物局原局長單霽翔將之總結爲五大問題:一是鄉土建築保護的法規問題(産權所有人的責任和權利不明晰,人們大多不願意將自己所有的鄉土建築列入文物);二是鄉土建築遺産保護的標準問題(現行標準制約保護、程序復雜);三是鄉土建築遺産保護的政策問題(産權復雜管理難度加大);四是鄉土建築遺産保護的投入問題(私有産權與私房公修);五是是鄉土建築遺産保護的人才問題(人才匱乏)。保護政策的缺失,已導致一大批較爲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産的消失。因此,在國家大法的指導下,制定適合本地區文化遺産保護龢利用實際的條例和規章政策尤爲緊迫。
3.編制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先行
《文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内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並納入規劃。”它是把文物保護單位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加以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在規劃建設中把文物保護單位納入規劃並認真加以保護的,不僅保護好了文物,而且使他周圍的建築與之協調,使城市既保留了傳統文化,又具有現代氣息。
2005年至2010年,由龍崗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保護規劃有:鶴湖新居、茂盛世居、龍田世居、大萬世居、洪圍、新喬世居、咸頭嶺新石器時代遺址等7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專項保護規劃(其中4個省級保護單位、3個區級保護單位),一個《龍崗客家圍總體保護規劃綱要》。專項保護規劃爲保護這些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同時爲進一步實施科學有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供依據,“文物保護、規劃先行”是將文物保護事業推向前進的一條正確的道路。
4.實施規劃與資金投入:納入財政預算、整體立項保護
《文物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近年來龍崗區文物行政部門除了組織實施三普及客家圍屋的專項調查工作外,還堅持實施搶救性文物保護工程。在組織編制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專項保護規劃基礎上,努力争取市區政府對大鵬所城、鶴湖新居、茂盛世居等各級重點文保單位整體立項,實施全面維修,立項總額達4億多元人民幣。市區政府對文物保護的投資力度前所未有,充分體現市區政府保護文化遺産的决心和信心,這些文物保護工程必將在建設文化强省、推動文化立市中發揮重大作用。
近年來一系列文化遺産保護舉措,標誌着深圳市和龍崗區政府在文化遺産保護中已逐步進入良性軌道。但是,隨着三普工作成果的正式公佈,市區政府面臨的文化遺産保護資金壓力依然較重,文化遺産保護的信心仍然面臨巨大挑戰!
5.鼓勵社區居民參與保護:日常維護和修繕技術推廣、專業指導和培訓
《關於鄉土建築遺産的憲章》指出,鄉土建築遺産“在世界範圍内遭受着經濟、文化和建築同一化力量的威脅。如何扺制這些威脅是社區、政府、規劃師、保護工作者以及多學科專家團體必須熟悉的基本問題”。“鄉土建築遺産不僅是歷史文化村鎮的年輪,還是鮮活的人文教科書。它們應一方水土而生,印刻着鮮明的地域特徵,具有經年累月由時光編制而成的秩序,具有融入民衆血液的規則,成爲世世代代恒久流傳的文化基因……當各地成街成片的鄉土建築遺産從地域版圖上迅速消失,人們就會發現失去的不僅僅是鄉土建築遺産,而且是人們的文化傳統和生活模式,是人們賴以生存的精神家園”(單霽翔《從“文物保護”走向“文化遺産保護”》,天津大學出版社)。
顯而易見,對於鄉土建築保護來説,所依賴的主體力量既不是政府部門、也非專業人士,而是社區原住民的力量。必須要唤醒社區民衆的文化自覺,没有社區民衆的日常參與和日常維護,鄉土建築就失去了生命與活力,最終難逃毁滅的結局。怎麽樣在政府的扶持下、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引導社區原住民在積極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使鄉土建築持續發揮原有的功能和價值,才是延年益壽的正確途徑。
由於現有文物保護工程條例和規則要求的復雜性,凡對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建築進行修繕,必須履行一整套較爲繁縟的報批程序,在文物保護經費相對緊缺的時段我們更多的是鼓勵原住民或管理單位,要加强對文物建築的日常維護和檢修。這樣做的目的既省錢省時又有實效,政府部門及專業人士的作用就是扶持與技術指導。文物行政部門應該將專業指導與培訓納入日常工作,建立完善的培訓機制。
四、文化遺産保護與利用模式
《關於鄉土建築遺産的憲章》指出:“對鄉土建築的改造與再利用,應當在尊重其結構的完整性、特色與形式的基礎上,並滿足適當的生活水準。”鄉土建築遺産的保護不宜采取强行遷走民衆,實施單純意義的“博物館式保護”,也不應該强行留住原住民,而是應該在盡量維持原有生活特色的基礎上,完善鄉土建築作爲生活空間的現代功能,保持鄉土建築遺産内要有適量的居民維護其生活氣息和活力。
1.保護模式
在我國西部一些地區或江南水鄉,對於鄉土建築的保護與利用已經形成了適合自身實際的行之有效的經驗與辦法,或建設爲生態博物館,或作爲工坊院落體驗,或者開闢爲社區博物館等等,但有些地區已經被過度商業化開發而成爲商業模式過度的典型。對深圳對龍崗而言,在其它地區已取得成功的利用經驗並不一定適合完全復製和照搬照鈔。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年的快速發展,本地區大量鄉土建築的所有者絶大多數都已經建造新式洋樓,搬出了祖祖輩輩生活居住的老屋,且將自己的老屋以極其廉價的租金租給外來勞務工居住。現在進入這些老屋村,純粹的本地社區居民的生活形態已盪然無存,只有收入低廉的外來打工者守護在空空盪蕩的老屋村中。
(1)開發保護捆綁模式:城市更新單元或片區的鄉土建築,根據文物保護專家意見必須予以保留保護的,規劃國土部門除了合理規劃外,還需統籌考慮保留的鄉土建築的保護問題,還有功能龢利用問題。環境整治、整體修繕、設施的改造都需要一筆不菲的資金。因此可以考慮將本更新單元片區的城市商業開發與鄉土建築的保護修繕捆綁實施。誰開發這個片區誰必須負責整體修繕和改造予以保留的古民居基礎設施,然後交由社區負責管理。
(2)社會資金保護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鄉土建築保護,政府給與一定的政策和優惠。如華昱集團曾經向龍崗區政府請示擬對大鵬半島及龍崗區古村落進行整體保護與開發。這本身是一個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和研究的思路和模式。
(3)認養模式:近年來,開平碉樓的保護采取了“認養”這種探索性模式,都是可以借鑒的新模式。
2.合理利用模式
按照“現代與傳統相融合,經濟與文化相統籌,自然與社會相和諧”原則,借鑒無錫 “護其貌、顯其顔、鑄其魂、揚其韵”之經驗,研究和探索適合深圳特區鄉土建築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有效模式。這種模式應該在保護内容、保護手段、保護目的等諸多方面體現保護與傳承的多樣性。
在保持外觀風貌的前提下,大力整治周邊環境,改善衛生狀况,完善交通系統,適當改造内部基礎設施條件。主要包括給排水、排污系統;現代化衛生設備、照明設備、厨房設備,改善室内通風條件,對室内地面、墻面、頂棚等進行必要裝修;電視電話網絡等設施齊全,添置必要的傢具等。俗話説“落葉歸根”,人們任何時候都會眷戀自己出生與成長的地方,如果在自己的祖屋裏仍然可以享受到現代文明的種種方便時,他便不大願意離開自己的祖屋了。
要樹立“保護不是阻礙,發展不是破壞”的理念,突出社區的主體地位。以社區爲單元,在片區或單元更新規劃中可根據實際情况,規劃成社區的文化活動和創意活動陣地,甚至可以開闢爲旅遊景點。
(1)社區文化活動陣地模式:將較大型的民居建築可開闢爲社區博物館、社區創意園區、社區民宿體驗、社區藝術休閒體驗等不同的主題園(館)區;
小型的特色民居可開闢爲社區老年人活動中心、社康中心、社區圖書館,甚至作爲藝術家工作室等。
(2)都市旅遊景點模式:在龍崗區有一些更新單元片區(如龍城街道龍西對面嶺、樓嚇片區),像砲樓院這種本地區獨特的鄉土建築的代表類型數量較多、分布較爲密集,規劃部門在編制規劃時就應該關注其整體性保護,將之劃定爲歷史文化街區予以保護。政府出臺相應政策,並給與資金補貼,將這種砲樓院分佈密集的片區打造成深圳都市休閒旅遊的重要景點。砲樓院體量較小,又可統籌規劃開闢成藝術家工作室之類的文化藝術休閒之所,讓遊客在休閒旅遊中體驗藝術,在體驗藝術中品位傳統韵味。
(3)廉租房模式:經過前期環境整治、完善交通設施、改善衛生狀况、改造内部設施等一系列措施後,這些民居建築的環境品質將得到極大地提昇。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將部分民居建築作爲廉租房租給外來工、學生等一些低收入者居住,由社區統一加强管理。這樣既滿足低收入者居者有其房,又可延續民居建築的生活常態,延年益壽,一舉多得。
結語
在城市更新中政府將面臨社區原住民的商業最大化、開發商的利益最大化雙重壓力。兩者利益最大化的結果便是對鄉土建築的毁滅性拆除!
目前我們正在推行的流程和做法是:城市更新項目辦公室受理項目、規劃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文物部門提出專業保護意見。
文物部門在處理城市更新項目中的民居保護問題時總處於進退兩難的境地:一方面是原住民自身利益和權益要得到尊重和保護,另一方面文化遺産保護的緊迫性和使命感需要文物部門必須做出選擇。保存較好的鄉土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可以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别確定爲不同級别的文物保護單位,並不是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都能被確定爲文物保護單位。其原因是大部分不可移動文物由於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未進一步顯露,抑或它的價值未被認識,或者它的價值還需要隨着研究工作的不斷深入才被逐漸揭示出來;還有的不可移動文物因保存狀况差等原因,未被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但並不等於其没有價值。我們不能認爲不可移動文物尚未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就不重要了,就可以不保護,這是錯誤的想法。這會使許許多多尚未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遭到破壞,逐漸消失湮滅,這勢必造成文化遺産無法彌補多的巨大損失。
《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别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並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异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遷移或拆除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遷移或拆除的古建築、紀念建築物等,認真做好詳細的文字記録,實測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結構圖、大樣圖,拍攝各種資料,臨摹壁畫等。在拆除過程中要認真做好各種構件的編號、登記、拍照與拆除記録等工作,分類保存。拆除的建築,其建築構件、藝術品、附屬文物如碑碣、匾額、楹聯等,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對於已經决定拆除的古民居、古建築,按照上述要求保留一份完整的歷史信息,已經是文物保護最後的底綫了。
楊榮昌(深圳市龍崗區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參考文獻:
1.李曉東:《文物保護法概論》,北京:學苑出版社,2002年。
2.單霽翔:《從“文物保護”走向“文化遺産保護”》,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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