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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講  探索兩岸和平協議的多元角度觀察

  一、前言

  和平是兩岸共同的語言,追求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則是海峽兩岸人民共同的目標。目前的兩岸關係不諱言雖較過去緩和許多,但是回顧1986年兩岸人民恢復往來以降,四分之一世紀的時間,兩岸關係時而波濤洶湧,時而僵持低蕩,兩千三百萬及十三億人民的心情,常常因此而起伏糾結,無不期盼一個和平安穩的大環境,讓各行各業可以在自己所處的小環境中,追求各自的人生目標,並經營日常的方方面面生活。

  由此可見,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是一個重大卻又困難的事,需要海峽兩岸雙方的主政者發揮智慧,領道彼此的社會與廣大的人民共同來努力。准此,如何透過制度化的設計,達成兩岸關係長期的和平穩定發展,就成爲當前一項迫切的議題。而“兩岸和平協議”的洽商與簽署,可以説是制度化兩岸和平的一種思維,感謝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科學院“陳道元人文社會科學大師講座”提供此次機會,讓本人發表最近就此一主題所整理的一些觀察。

  二、兩岸和平協議的多元類型

  兩岸洽簽和平協議,長久以來一直是各方所關切及討論的議題,也因此有各種不同的方案呈現,本文並不企圖完整地討論各種方案,僅想從一種分類架構去分析相關的方案。所謂的相關方案,並不限定在精準地使用“和平協議”一詞,凡是如何制度化地和平發展兩岸關係的倡議,均屬本文的討論對象。

  對於這些“和平協議”的倡議,可以有多種分類,本文限於篇幅,僅使用“統一與否”作爲這項分類架構的核心要素,初步分爲三類:一、預設統一前提的兩岸和平協議,二、不預設統一前提的兩岸和平協議,三、“不統、不獨、不武”的兩岸和平協議,茲再説明如下:

  (一)預設統一前提的兩岸和平協議

  從統一的時程來看,預設統一前提的兩岸和平協議,又可分爲:短期統一、中期統一、終極統一等三類。此一分類標準是以五十年爲斷,少於五十年歸爲“短期統一”、五十年爲“中期統一”、五十年後爲“終極統一”。

     1.短期統一

  預設統一前提,且希望短期(五十年內)統一的兩岸和平協議,可以中共總書記胡錦濤所倡議的兩岸和平協議爲代表。2008年底胡錦濤在發表“胡六點”,其中的第六點明白呼籲兩岸應該“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由於長久以來北京當局的對臺最高戰略目標是“解決臺灣問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北京當局及中共政權將此戰略目標視爲“我們黨和國家的三大曆史任務之一”, 王兆國, 20050308。〈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説明〉,參見:http://wwwfmprcgovcn/ce/cejp/chn/xwdt/t186483htm。“要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祖國和平統一。”胡錦濤,2008,〈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國臺辦:黨和國家領道人重要講話》,20081231。http://www.gwytb.gov.cn:82/gzyw/gzyw1.asp?offset=50&gzyw_m_id=1832。 檢視胡錦濤將在中共十八大後接班,有其歷史留名的壓力,因此我們可以將其所倡議的兩岸和平協議,視爲希望短期內達成統一的兩岸和平協議。

  此一和平協議,目前雖未見具體內容,不過我們從“胡六點”中,可以解讀出至少三項內容: 胡錦濤,2008,〈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國臺辦:黨和國家領道人重要講話》,2008.12.31。http://www.gwytb.gov.cn:82/gzyw/gzyw1.asp?offset=50&gzyw_m_id=1832。 

  (1)結束敵對狀態,“胡六點”明白指出:“海峽兩岸中國人有責任共同終結兩岸敵對的歷史,竭力避免再出現骨肉同胞兵戎相見,讓子孫後代在和平環境中攜手創造美好生活。”因此,我們相信胡版的和平協議,應列有如何“結束敵對狀態”的內容。

  (2)軍事互信機制,“胡六點”明白指出:“爲有利於穩定臺海局勢,減輕軍事安全顧慮,兩岸可以適時就軍事問題進行接觸交流,探討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問題。”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此一和平協議也將會列有如何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內容。

  (3)統一前兩岸政治關係的特殊安排,“胡六點”明白指出:“爲有利於兩岸協商談判、對彼此往來作出安排,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因此我們相信,此一和平協議將會列入統一前兩岸政治關係的特殊安排內容,這種特殊的政治關係安排,不至於像《反分裂國家法》所規範的:“國家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而將規範兩岸在統一前彼此的政治定位。這當然是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政治關係,承認雙方在目前所管轄的領域,有一定的各自內部治理權。

  更重要的,此一和平協議是以“一個中國原則”爲基礎,“胡六點”特别提到:“我們再次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何謂以“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一個中國原則”,就是“統一原則”,統一成爲一個中國的原則。因此,我們將胡錦濤所倡議的和平協議,視爲預設統一前提,且希望短期內統一的兩岸和平協議。

  另一個預設統一前提,且希望短期內實現的兩岸和平協議,可以臺灣大學政治學係教授張亞中所倡議作爲“一中三憲”中“第三憲”的和平協議爲代表 中國評論通訊社,2010,〈張亞中主張以一中三憲爲兩岸定位〉,《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doc/docDetailCNML.jsp?coluid=7&kindid=0&docid=101345856]張亞中教授一向主張“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下的統合模式,可以説是以兩岸統一爲前提的統合模式,而且希望近期之內就能夠實現。2010年6月7日他應遠東集團之邀,參與《遠東60週年白皮書:開創新猷,預約大未來》撰寫,負責其中“兩岸統合與和平發展”篇。

  在這篇文章中,張教授首先將目前的兩岸關係現狀定位爲“整個中國內部的兩個憲政秩序主體”,或可簡稱爲“一中兩憲”。這裏的“一中”指的是“整個中國”,即“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及人口加起來的中國,不是單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中華民國”。“兩憲”指的是在整個中國的土地上并存著兩個治理其居民的“憲法”。

  他進一步主張,兩岸須將“一中”從雙方的“憲法”規範,拉高到另一個具約束力,以使其能明確與清晰地規範兩岸的互動原則之協定或“憲法”層次,也就是將“一中”再實體化、再“憲法”化。這個超越兩岸“憲法”的法律架構,與兩岸“憲法”并存,可以稱爲“第三憲”,使兩岸在法律架構內存在著“一中三憲”。處理方法就是在兩岸未來簽訂的“和平協定”中,明確約束雙方對“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作出條文式的保证。 

  透過這個有約束力的協定,“一中”對於兩岸已不再只是各個“憲法”的自我約束,而是相互對堅守“一中”的承諾與保证。未來兩岸和平協定,不僅是結束敵對狀態、開啓兩岸關係正常化的一個協定而已,它其實是兩岸進入“第三憲”的第一份文件,因此未來兩岸和平(基礎)協定,本身不僅就是第三憲的一部分,而且是基石。

  張亞中所草擬的〈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草案〉,內容如下: 張亞中,2010,〈兩岸統合與和平發展:一條互利雙贏的穩健道路〉,載:孫震等主編,2010,《遠東60週年白皮書:開創新猷,預約大未來》,頁692。]

  協定當事雙方認知到整個中國自一九四九年起處於分治狀態,但仍同爲中華民族一分子之事實;鑒於促進中華民族復興與整個中國和平繁榮乃兩岸人民共同之責任,認識到兩岸同屬整個中國、雙方平等相待是促進和平之基礎,到建立兩岸統合機制是和平發展之基礎路徑。基於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同意結束敵對狀態,創造兩岸合作條件之願望,爰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兩岸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其主權領土完整。

  第二條兩岸同意並尊重對方爲憲政秩序主體,在平等之基礎上發展正常關係。

  第三條兩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對方,完全以和平方式解決雙方歧見。

  第四條兩岸決定在雙方同意之領域成立共同體,以促進合作關係。

  第五條兩岸同意在國際組織中合作。雙方在國際組織之共同出現並不意涵整個中國之分裂,並有責任共同維護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

  第六條兩岸同意互設常設代表處。兩岸互設代表機構以及在國際間代表性之地位與方式,將另行商定之。

  本協定須經雙方憲政程序批準,並自換文之日生效。

  簽署人:

  北京中國之政府代表○○○ 臺北中國之政府代表○○○

  2.中期(五十年後)統一

  預設統一前提,且希望五十年後統一的兩岸和平協議,可以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所提出的兩岸“中程協議”(interim agreement)爲代表。1998年2月20日李侃如教授,在出任柯林頓政府美國國安會亞洲部資深主任前,受邀到臺北來參加一項有關兩岸關係的國際學術研討會中,首度提出“中程協議”,主張: Kenneth Lieberthal, 1998,《從中共十五大看鄧後時期大陸政經發展動向》國際研討會論文,臺北圓山,國策研究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辦,1998年2月19-20日。]

  (1)臺灣必須承認“一個中國”以及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同時承諾五十年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爲前提,在這個前提下進行一種邁向統一的過渡性安排(interim agreement)。

  (2)在五十年過渡期內,中國與臺灣應同時存在“一個中國”之下,臺灣海峽兩岸不對國家的統一做任何挑戰,臺灣不宣佈獨立,中國也宣佈不以武力攻臺。

  此一和平協議,是建立在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一個中國原則”基礎,此一中國的合法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臺灣承諾在五十年後統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底下,這五十年的過渡期間,臺灣不宣佈獨立,北京政府也不對臺動武,也就是以五十年後統一爲前提,然後“以不獨換不武”的和平協議。不過更重要的是,兩岸一旦簽署這項“中程協議”的和平協議,兩岸的政治關係並非停留在現狀,而是臺灣必須與北京討論種種邁向統一的過渡性安排,也就是展開政治談判,以進行政治談判向北京展現五十年後統一的誠意與決心,如此才有過渡時期的和平與安定。

  3.終極統一

  預設統一前提,但最終將邁向統一的兩岸和平協議,可以李登輝主政時期的“國統綱領”爲代表,此雖非嚴格意義的和平協議,但可視爲我方追求兩岸和平發展的單方倡議,因此將其列入本文的討論。1991年2月23日李登輝總統主持“國家統一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國統綱領”。宣誓:“中國的統一,在謀求國家的富强與民族長遠的發展,也是海內外中國人共同的願望。海峽兩岸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前提下,經過適當時期的坦誠交流、合作、協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識,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基此認識,特製定本綱領,務期海內外全體中國人同心協力,共圖貫徹。”

  不過“國統綱領”所設定的統一目標是“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而不是統一在當時中國的極權體制底下,也就是要等到北京政權也能像臺灣一樣是一個尊重自由人權的民主法治政府,兩岸才有可能協商統一,這項目標不要説當時,即使未來也可能遙遙無期,因此我們可以將其界定爲“終局統一版”的和平協議。

  爲了達成這樣的終局統一目標,“國統綱領”並進一步將統一的進程分爲:近程、中程、遠程三階段。近程是交流互惠階段,希望“以交流促進瞭解,以互惠化解敵意;在交流中不危及對方的安全與安定,在互惠中不否定對方爲政治實體,以建立良性互動關係。”也就是要求雙方不否認對方是“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摒除敵對狀態,在國際間相互尊重,互不排斥,然後以此基礎進行交流互惠。中程是互信合作階段,重點在於建立兩岸對等的官方溝通管道、推動兩岸高層人士互訪、三通,以及北京應協力臺灣參加國際組織與活動。遠程是協商統一階段,具體作爲是“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由於“國統綱領”對北京設定高難度的統一目標(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因此有人戲稱此爲“國家不統一綱領”,對照後來李總統在1999年定位兩岸關係是“特殊國與國關係”,依此定位兩岸即使有“和平協議”,也屬於不預設統一前提的和平協議。

  (二)不預設統一前提的兩岸和平協議

  不預設統一前提的兩岸和平協議,目前所知比較重要的包括:陳總統在2004年2月所倡議的“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以及2004年的4月李侃如教授與Johns Hopkins大學藍普敦(David MLampton)教授回應陳總統倡議的“一個穩定的架構”(a stable framework)。

  1.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

  2004年2月3日陳水扁總統就推動兩岸洽商“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召開中外記者會,會中表示:3月20日之後我們願意主動邀請中共所指派的代表,依循“一個原則、四大議題”,就如何推動“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進行正式談判 陳水扁,2004.02.03,〈總統中外記者會答問實録〉,《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9185&rmid=514&sd=2004/02/03&ed=2004/02/03

  所謂“一個原則”指的是確立和平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確立共同維持和平的責任並尋求合作共識:雙方必須共同體認臺海和平是共同責任,也應共同合作,以達維持和平的目標。

  (2)和平解決一切爭端:雙方必須承諾一切爭議,不論是政治、經濟、外交、軍事,或其他任何性質的爭議,均應以和平、民主的方式協商解決。

  (3)武力使用的禁止:雙方承諾不以武力或其他非和平的方式,威脅或妨礙臺海之安全,包括確保其他國家依照一般規範與慣例安全使用臺灣海峽。

  (4)不片面改變臺海現狀:雙方將以和平協商解決主權爭議,在和平及排除軍事威脅的前提之下,承諾不以片面方式改變臺海現狀。

  所謂的“四大議題”,包括四大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大議題是建立協商機制:

  (1)由雙方指定代表,在雙方領道人直接授權及指揮之下,進行會面、溝通,建立直接溝通的管道,就後續處理的原則、方式、地點、機制及議題的優先順序進行磋商安排。

  (2)爲推動有效協商,雙方應互派代表常駐臺北與北京,以便隨時傳達訊息及溝通。

  (3)針對實質問題所進行的正式協商,其方式可在既有的基礎之上推動,例如:可以透過兩岸兩會制度化或采取兩會復委托協商的機制。

  (4)“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是一個整體性的方案,未來推動時,現行兩岸已提出的相關主張,如三通、開放觀光客等相關議題,亦均可按雙方商定的順序,展開具體協商。

  第二大議題是對等互惠交往:

  (1)互設聯絡辦事處,經常性的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

  (2)給予對方人民法律上的平等保護。

  (3)相互承認法律及司法判決,提供司法互助。

  (4)開展深度的交流及合作,包括:

     ①經濟(三通、觀光、經貿關係之整合)、文化、科技交流的深化。

     ②共同打擊犯罪。

     ③共同開發經濟海域。

     ④漁事糾紛的解決。

  第三大議題是建構政治關係:

  (1)基於兩岸人民間的歷史、文化及血緣關係,雙方應致力於建構相互尊重並有利交往的政治關係。

  (2)相互承認管轄權。

  (3)互相不阻撓外交事務之進行。

  (4)國際組織會籍問題及雙方於國際社會中之互動法則。

  第四大議題是防止軍事衝突:

  (1)非軍事區之劃定(如:撤除實際作戰人員、設備及飛彈部署),提供時間及空間上的緩衝。

  (2)避免軍事衝突的具體措施(如:軍用航空器及船舶活動範圍及遭遇時應遵循的法則)。

  (3)軍事及經濟封鎖的禁止。

  (4)漁民及其他非公務目的之海上活動的處理法則,以避免因海上糾紛引發軍事衝突。

  (5)軍事演習之範圍及應遵循的法則。

  (6)軍事人員以適當方式進行交流。

  (7)設立由中立客觀人士所組成之監督委員會。

  陳總統所倡議的“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基本上是不預設統一前提,純粹從和平的目標出發,包括了“國統綱領”中的部分主張(如三通、互設官方機構、臺灣的國際空間與參加國際組織等等),以及後來“胡六點”所倡議的軍事互信機制。不過,因爲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也不預設統一前提,因此即使其內容很豐富,也點出了兩岸要能夠和平互動需有許多制度化的設計,但畢竟與前兩者的性質有很大的不同,北京對此反應相當冷淡。

  2. 一個穩定的架構

  2004年的4月12日美國國安會前亞洲部資深主任(1998年8月至2000年10月)李侃如教授與Johns Hopkins大學藍普敦(David M. Lampton)教授,在華盛頓郵報爲文,認爲未來數十年臺海雙方顯然無法就兩岸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和平地達成共識,所以現階段應該把努力的重點放在建構一個穩定的架構(a stable framework)。爲了使這項架構能夠有效運作,雙方必須同意底下的基礎條件並尋求國際社會的支持: Kenneth Lieberthal & David M. Lampton, 2004, Heading Off the Next War, Washington post, 2004.04.12.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articles/A4443-2004Aprll.html

  (1)臺灣可以繼續宣稱她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an independent, sovereign country),但不要進一步尋求法理上的獨立。

  (2)北京可以繼續主張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必須放棄威脅要以武力改變臺灣的現狀。

  (3)在這個基礎上,北京與臺北必須同意臺灣方面拓展其國際空間,包括臺灣可以參與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組織。

  (4)北京與臺北必須同意進行軍事互信機制的建立,以降低臺海之間潛在的軍事衝突,同時美國以及其他周邊國家必須允諾對這項軍事互信機制扮演一項適當的積極支持角色。

  (5)北京與臺北必須同意應用這項持續數十年的新架構,積極的拓展雙邊的關係,包括各種政治上的互訪,以及允許兩岸人民發展出更好的相互瞭解。

  (6)在這項架構存續期間,美日及歐盟必須保证將不會承認一個宣佈獨立的臺灣,同時視北京在未受挑釁的情況下對臺使用武力爲一項極嚴重、必須立即關切的行爲。

  此一主張修正了李侃如教授在1998年所主張的“中程協議”,要求臺灣必須承認“一個中國”以及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同時承諾五十年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爲前提,在這個前提下進行一種邁向統一的過渡性安排。此番他不再設定這種前提,同時也瞭解到短期間內,兩岸要達成終極關係安排的共識顯然不可能,因此轉向提出以穩定現狀爲出發點的架構,此點其實就是陳總統“和平穩定互動架構”提議的精神所在。

  另外,前面兩點是延續著李侃如教授“臺灣不獨、中國不武”的一貫主張,但是此番李藍兩位教授同意臺灣可以繼續主張她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隱約承認這是一種現狀,要求中國允諾放棄武力的威脅,不要改變這種現狀,這與陳總統所提議的“共同確保臺海的現狀不被片面改變”有其相容性。

  (三)“不統、不獨、不武”的兩岸和平協議

  在預設及不預設統一前提的和平協議分類外,我們特别列出馬總統基於“不統、不獨、不武”的兩岸和平協議。所以如此另類,主要是馬總統在2008年5月20日的就職演説中明白指出,“我們將以最符合臺灣主流民意的‘不統、不獨、不武’的理念,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臺灣海峽的現狀。”同一演説中又提到,“未來我們將與大陸就兩岸和平協議進行協商。” 總統府新聞稿,2008.05.20,〈中華民國第12任總統馬英九先生就職演説〉,《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13752&rmid=514&sd=2008/05/20&ed=2008/05/20。]這樣的和平協議既不以統一爲前提,也不追求獨立,更希望北京不要對臺動武,可以説爲了維持臺灣海峽現狀的和平協議。也就是2011年11月4日他在接見“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科學工業園區同業公會”理監事代表時所闡述的,兩岸“和平協議”是一項未來十年無可迴避的問題,他希望透過這樣的協議將“不武”加以制度化,落實保障臺灣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兩岸和解制度化”的目標總統府新聞稿,2011.11.04,〈總統接見“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科學工業園區同業公會”理監事代表〉,《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25841&rmid=514&word1=%e5%92%8c%e5%b9%b3%e5%8d%94%e8%ad%b0&sd=2011/11/01&ed=2012/01/14。]換言之,馬總統想像中的和平協議是一項維持臺海穩定的機制,包括和解的制度化以及不武的制度化。

  對於這項維持臺灣海峽現狀,持續兩岸目前的和解氛圍,並將其制度化的兩岸和平協議,馬總統並未進一步具體指出其內涵,不過卻設定了推動的三項前提要件:第一、國家需要,第二、民意支持,第三、國會監督。在民意支持部分,馬總統特别指出要透過公民投票取得人民的支持,不會爲簽而簽,更不會躁進,也不會急著現在去簽,要讓民眾瞭解我們有準備,等到條件成熟,並經公民投票通過,獲得民眾最高程度支持後才會去推動 總統府新聞稿,20111125,〈總統接受“英國廣播公司”(BBC)專訪〉,《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26009&rmid=514&word1=%e5%92%8c%e5%b9%b3%e5%8d%94%e8%ad%b0&sd=2011/11/01&ed=2012/01/14]目前的情況政府並無計劃推動,也無時程表,不會爲了簽而簽,但政府仍會做好準備總統府新聞稿,20111104,〈總統接見“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科學工業園區同業公會”理監事代表〉,《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25841&rmid=514&word1=%e5%92%8c%e5%b9%b3%e5%8d%94%e8%ad%b0&sd=2011/11/01&ed=2012/01/14。 

  類似馬總統這種“不統、不獨、不武”的兩岸和平協議,早在1990年代後期就有不少美國官員及智庫學者有相關的倡議。例如前美國國務院臺灣科科長,現任Johns Hopkins大學高等政策研究院兼任教授卜道維(David Brown)則曾在1998年表示:“美國期望的當然不只是對話而已,美方一再鼓勵兩岸進行具實質性之對談,實際上就是希望雙方能達成一個交易(make a deal),一種積極的協議如Modus Vivendi,就雙方之間的關係有個基本的釐清與規範,甚至包括臺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問題在內” 中國時報,19981024,〈盼臺海雙方日後進行“建設性與實質性”會談美寄望兩岸朝達成新架構協議邁進〉,《中時新聞檢索網站》http://vip.tol.com.tw/CT_NS/CTContent.aspx?nsrc=B&ndate=19981024&nfno=N0064.001&nsno=2&nkeyword=%a4R%b9D%ba%fb&SearchArgs=Keyword%3d%a4R%b9D%ba%fb%26Attr%3d%26Src%3d15%26DateFrom%3d19981003%26DateTo%3d19981030%26ShowStyle%3d2%26PageNo%3d1%26ItemsPerPage%3d10&App=NS]另外,前白宮首席中國顧問、喬治城大學國際關係學院院長何漢理(Harry Harding)也在莫約同時提過Modus Vivendi概念,認爲兩岸應相互提出不動武、不臺獨之保证展開全面交流,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并且讓臺灣尋求合理的國際活動空間。影響所及,馬總統在2006年擔任國民黨主席訪美時也曾多次提及上述美國學者專家所提兩岸間應簽訂Modus Vivendi的主張,因此我們可以將Modus Vivendi置於此類的和平協議。

  三、各種“兩岸和平協議”方案的可行性評估

  經由上述對各種“兩岸和平協議”方案的整理後,底下我們可以進一步討論,這些方案的可行性。基本上,我們認爲目前的這些倡議都不可行,因爲預設統一前提的和平協議臺灣民眾不會接受,不管是短期、中期或終極統一,臺灣人民都不可能接受。

  不預設統一前提的和平協議將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臺”,北京當局及大陸民眾不可能接受。“不統、不獨、不武”的兩岸和平協議,看起來是要穩定臺灣海峽的現狀,似乎是海峽兩岸比較能夠達成的共識,但是北京仍有疑慮,擔心此舉將造成分裂永久化,因此北京也不會輕易接受。雖然馬總統常常引用我方現行憲法,認爲增修條文中有“自由地區”、“大陸地區”的規範,具有“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意涵,但是北京不可能同意這個“中國”是馬總統所堅持的中華民國。

  而“一國兩區”的説法最近更引起臺灣民眾的反彈,認爲我方憲法的規範是我方的國內法,兩岸的政治定位必須獲得人民的授權再經由雙方的協商,才符合民主程序,片面向北京輸誠“一國兩區”,不僅不合憲(不提中華民國)也缺乏正當性參見:林濁水,2012,〈馬英九準備投降了嗎?〉,《自由時報》,2012.03.26,A15版;陳榮杰,2012,〈臺灣內部的一國兩區〉,《自由時報》,2012.03.26,A15版。]特别是,馬總統所倡議的和平協議必須經過臺灣人民公民投票通過後才會推動,此雖符合我方的民主程序,但卻觸犯了北京反對臺灣公投的大忌,因此馬總統的倡議顯然也不可行。

  張亞中教授所草擬的〈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草案〉雖有些創意,特别是以“協定”取代“協議”,一定程度受到國際法的規範,但是此舉將引來北京一定程度的疑慮。另外,其所主張的“兩岸同屬整個中國”雖符合北京“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堅持,但是在國際上誰代表這個“中國”,目前的國際現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這個“中國”,因此第五條中雖然提到“雙方在國際組織之共同出現”,但是“共同出現”顯然是將臺灣並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中國代表團”內,臺灣人民不可能接受。

  即使第六條中提到“兩岸在國際間代表性之地位與方式,將另行商定之”,但是要商定到雙方都可以接受顯然是一個高難度的問題,何況未商訂前就要臺灣簽署這樣的協定,會讓臺灣人民有先賣身再爭取地位的嚴重疑慮。

  最後在簽署人上,用的是“北京中國之政府代表”及“臺北中國之政府代表”,雖有一些創意,但是這是“一國兩府”,又會回到誰代表這個“中國”的糾纏,還是無法解決問題。

  至於美方政府官員及智庫學者所倡議的Modus Vivendi,在1990年代後期熱烈討論後,現在也銷聲匿跡了,顯然其中仍有不少困難。

  四、結語

  以上我們透過“統一與否”的前提條件,分類耙梳了目前幾個較令人矚目的兩岸和平協議倡議,也評估認爲這些方案的可行性都不高。顯示和平雖然是兩岸人民共同的願望,但是要把和平透過雙方商訂的協議加以制度化,顯然難度還是很高,讓人有些氣餒。不過,這也表示仍有許多待努力的空間,值得海峽兩岸有志之士繼續發揮創意,尋找解決之道。

  另外,臺灣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反對兩岸洽商和平協議,認爲此舉將兩岸關係帶入高敏感及高難度政治深水區,沒有和平協議也可以維持兩岸的和平穩定,馬總統不是常常誇耀過去四年在其主政下,維持了兩岸相當程度的和平穩定嗎?

  最後,也有人單純地認爲兩岸所以有戰爭的疑慮,主要是長久以來北京堅持不放棄以武力作爲解決臺灣問題的最後手段,這才是兩岸無法和平問題的本質所在。因此認爲只要北京放棄對臺動武,兩岸就可以永久和平了,根本不須要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果真如此,兩岸人民就可以高枕無憂了!

   陳明通(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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