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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與福建產業結構升級


  在前幾節對福建主要高新技術產業及其部門分別進行研究的基礎上,這裏,我們再一次從綜合的角度,對整個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的問題與發展對策進行分析並提出若干政策建議。

  一、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1.整體發展水準較低。與我國東南沿海經濟發達省(市)相比,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仍較為落後。1999年上海高新技術產業總產值達1148億元,科技對經濟增長貢獻率達47.16%;廣東省高新技術產業產值2000億元,占全省工業總產值13.9%,其中,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產值819.79億元,占全市工業總產值比重達40.5%,該市高新產品產值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產值所占比重已達46.76%,一大批高新技術企業迅速崛起。反觀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其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重仍較低,“十五”規劃僅為25%;全省擁有425家高新技術企業,但真正具有研發實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企業仍偏少。

  2.人才匱乏制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目前全省擁有省屬科研機構64所,高校和大中型企業創辦的科研機構358個,各類專業技術人員100萬人,海外留學回閩創業人員3000多人。但從全省情況看,在高新技術層次的人才培養和引進方面仍缺乏支持力度。全省每萬人口中擁有的人才數量和每萬名勞動者擁有的人才數量,分別低於全國平均和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平均水準,排在華東地區第5位元,高、中、初級人才比例分別為1∶5.9∶17.3,低於全國平均1∶5∶ 10.7的水準,比國際通行的1∶ 3∶6的人才結構差距更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人才以及懂管理、善經營的複合型人才更為短缺。

  3.觀念滯後制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對推進全省經濟新增長點、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發展重要性的認識上,存在著“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誤區,普遍缺乏危機感和超前意識,尚未真正把高新技術產業擺在經濟和社會發展關鍵位置上,在解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面臨的資金、技術、人才等關鍵問題方面,仍沿用傳統的計劃經濟管理方式,對高新技術提升、改造傳統產業的配套政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在落實高新技術園區管理許可權、知識產權管理、收益分配、稅收減免等方面仍缺乏具體可行的操作性。

  4.高新技術及科研成果轉化率低。企業是高新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的主體,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占全市GDP的20%,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40%以上,該市形成了以企業為主體的研發體系,90%以上的科研機構、90%以上的研發人員、90%以上的研發資金集中在企業,科研成果轉化率高達80%以上。反觀福建省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開發、創新體系尚未形成,企業科研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影響技術創新能力的發揮。1999年全省大中型工業企業投入開發新產品經費僅6.6億元,居全國第14位;開發新產品的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僅為1%,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於20%,科技研究和研發經費占GDP的比重,福建省為0.22%,大大低於上海市1.58%、廣東省0.54%、江蘇省0.58和浙江省0.27的水準,一些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企業,不過是國外配套、組裝型產品,真正能搶佔高科技制高點、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有技術極少。此外,企業消化吸收與技術引進投入之比為7.7∶100,居全國第13位,全省工業企業重引進輕消化、吸收、創新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制約了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能力的發揮。

  5.高新技術產業融資環境尚未形成。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管道。到目前為止,福建省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有:省華興風險投資公司,註冊資本1.01億元,已開始投入運營;廈門市擁有5家風險投資公司,資金總量約1億。其中,廈門市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運營時間最長,註冊資本達3000萬元。目前,福建省風險投資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風險投資公司資金規模小。目前省外風險投資公司如深圳市資金規模已達40多億元,擁有一批規模較大的風險投資公司,形成較為完善的風險投資體系;上海市風險投資公司的產業運作也較為成熟。而我省風險投資公司的資金規模極為有限,鼓勵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的法規尚未出臺,制約了風險資本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金支援作用。

  (2)市場主體改革不到位。福建省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主體以國有資產為主,項目法人管理體制尚未形成,難以按市場化機制運作,也難以承擔經營風險,導致風險投資公司不願、不敢大膽對外投資,形成“保險”公司。

  (3)可供產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專案少。一是經孵化後能夠產業化的高新技術項目少,制約了風險投資公司的對外權益性投資,加劇 “保險”公司的形成;二是風險投資公司的運作程式,如對投資專案的認定體系,要麼缺乏有效的評估辦法,要麼因缺乏產權明晰的投資主體而難以對外投資,形成風險投資公司對外投資的“兩難”。

  (4)缺乏有效的仲介組織機構。主要是缺乏能夠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諮詢、評估等獨立、承擔責任的仲介服務機構。

  (5)風險投資的退出管道不暢。企業上市是風險資本投資退出的一種方式,但所占比重不大,如美國通過公司上市實現投資退出的僅占20%,另外80%主要通過出售、參股投資方式為主。國內風險公司投資高科技產業化專案多數是為了上市增值後退出,而不是以出售、參股投資方式為主。在目前國內創業板市場尚未開通之時,多數風險投資公司尚處於等待投資之中。

  6.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服務環境欠佳。上海市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成立了由17個委、辦、局組成的高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實行“一門式”服務,為科研成果轉化提供項目認定、工商登記、改制諮詢、融資擔保、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等全方位服務,推動上海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深圳市從建立和完善相關法規入手,形成了以保護知識產權為核心的法制環境。該市先後頒佈了技術保護、無形資產評估,電腦軟體著作權保護、技術入股等9個法規和規章,為高新技術產業化提供便利條件。福建省雖然也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快高新技術及產業化發展的若干規定》、《福建省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法規,但相關的配套措施如《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關於建立風險投資若干意見》等尚未出臺,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科研成果界定、風險投資支持等配套性的政策尚未形成。

  高新技術產業如何與資本市場結合,資本市場如何對高新技術產業進行風險投資,是解決“有技術缺乏資金”、“有資金缺乏技術”,形成資本與高新技術產業之間良性迴圈機制的重要環節。1991年國務院在《國家高科技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中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科技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於風險較大的高科技產業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創辦風險投資公司。”目前我國各省市先後組建了各類風險投資公司,其中,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的風險投資公司運作機制較為成熟,為企業融資提供良好的條件。上海市建立了13個孵化基地,已孵化企業400多家。福建省也已組建省華興風險投資公司、廈門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註冊資本分別僅為1.01億元和0.3億元,但資金投向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不多。2000年7月福建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每年也僅為0.3億元(3年合計1.2億元),但要面對全省2470家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仍顯得杯水車薪。

  二、加快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思路

  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市場環境和體制障礙。傳統產業發展面臨的體制性問題,高新技術產業也同樣存在;傳統產業發展難以適應的市場環境,高新技術產業也難以適應。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是一項系統工程,從研發、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保護、要素市場發育、規範仲介服務等方面,需要建立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市場和體制環境,這是推進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的根本動力。要加快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應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建立“政策特區”,特別是要鼓勵大膽試驗,允許在現有政策條件下有所突破。

  (一)加大政策扶持,構築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其成果快速轉化運行機制

  從福建省情看,制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因素有3個方面:一是高新技術成果的所有者缺乏將成果轉化為產品的動力;二是高新技術產品市場發育程度低;三是缺乏高新技術成果走向市場的載體。為此,應採取以下措施:

  1.專案帶動政策。高新技術發展必須以產業、企業項目為依託,這是高技術研究、開發、創新的市場基礎。一項關聯性大、帶動性強的高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項目,往往可以帶動該領域和相關領域技術進步。如60年代美國 “曼哈頓工程計畫”、90年代“資訊高速公路計畫”等,都對高技術產業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福建省應從省情出發,既抓電子資訊、生物工程、新材料、環保、海洋等高技術領域,更要抓關鍵技術項目,通過專案帶動產業化的實施:一是針對關鍵產業領域確定專項發展計畫,以提高產業競爭力為目標,“十五”期間重點實施100項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培育100個產值超億元的高技術企業。在電子資訊產業重點研發“雙高一軟”、生物工程產業重點研發“二新一綠”、新材料產業重點研發“三特一新”等,對關鍵產業項目實施重點突破;二是計畫功能向組織協調、優化資源配置轉變;三是項目的實施要依託有創新能力的高技術開發企業和產學研合作的企業集團為投資主體。

  2.政府採購政策。發達國家經驗表明,在高技術產業化初期,往往易受市場需求制約,難以儘快從萌芽期進入成長、成熟期,從而制約高技術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發展。這時如果政府制定有效的採購政策,擴大市場需求,將對高技術產業發展起重要作用。美國政府通過採購政策,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提供巨大的市場需求,如早期晶片的90%由軍方購買,是高技術產業初期最大的市場購買者。我國企業與國際跨國公司相比,在規模、技術、資金實力方面差距甚大,如果再缺乏市場需求基礎,將會制約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因此,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有效的政府採購政策,支持重點、關鍵技術的創新及產業化過程,即頒佈政府採購的技術標準和產品目錄,在同等價格和技術條件下優先採購本省高技術產品的比例,為省內高技術產業的成長拓展市場空間。

  3.鼓勵創新政策。創新是高技術及其產業化的基礎。在重大技術創新方面,要改變政府出資、科研機構研發、企業使用技術的創新路徑,建立促使高技術創新各受益主體積極參與的開發體制,以企業為高技術及其產業化創新主體,按市場原則、市場化運作方式組織實施。要建立軟體產業風險投資機制,由政府扶持的省內各風險投資公司應將軟體產業作為投資重點;省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設立軟體產業開發資金,扶持重點軟體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資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援高技術企業創新活動;國有及國有控股軟體企業可從每年淨資產增值部分中拿出總額不高於35%的比例,以股份期權形式獎勵經營管理者和技術骨幹。高技術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必須購置的專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所發生的費用,經財稅部門認定後,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

  4.穩定稅收政策。在增值稅方面,對軟體設計、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按國家、省級政府規定的稅率嚴格執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對研發投入大、生產消耗小的生產企業,允許其由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企業引進《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體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列入《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徵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准,產品出口後,可按徵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在所得稅方面,福廈軟體園以及省電子生產基地內的軟體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0%的地方收入部分,繼續用於在園區、基地內建設和發展的,由同級政府給予補貼;對社會力量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的積體電路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技術企業,在免三年減三年後一律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軟體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是: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盈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營業稅方面,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要強化對社會資金投向的引導,對企業研發投入以及創業、風險投入給予適當的營業稅、所得稅減免。

  5.完善法制環境。規範市場秩序,完善競爭規則,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定。一是結合省情,制定和出臺高技術產業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發展、風險投資、仲介服務、企業技術創新、科技人員權益保護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較為完善的科技法規體系;二是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準。在制定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時,要指導企業運用知識產權作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工具,為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創造條件。

  6.強化研發政策。衡量企業創新投入的兩個指標:一是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額的比重,二是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占利潤的比重。1999年美國企業研發投入前1000家分別為4.3%和42.8%。在研發方面,40年前美國政府R&D投入占全美R&D投入的65%,40年後企業的R&D投入占70%,1995-2000年企業R&D投入總投入的比重由83.7%上升為88.2%,研發經費占GDP的比重為2.79% 。在這一方面,可以充分借鑒以色列政府為鼓勵創投企業開展研究和開發活動的各項行之有效的政策。福建省高技術企業雖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急需資金投入研發、中試、產業化,但因高技術領域超前的R&D缺乏相應的審查和價值評價方法,以致企業普遍缺乏相應的抵押品,難以從商業銀行融資,也難以得到創投、風險公司投資。因此,必須制定相關的政策,鼓勵創投、風險公司加大對高技術研發、產業化的投入,對重大高技術項目所產生的經營風險,可適當減持高技術項目國有股的比重,以激勵風險、投創公司加大對高技術產業的投入。

  (二)拓寬融資管道,建立有效的高科技投入機制

  世界各國政府在發展初期,都以不同形式對本國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進行強有力的投入支持。1992年以色列政府撥款1億美元作為風險投資的啟動資金,設立10個風險投資基金(稱為YOZMA基金)。每個基金規模為2000萬美元,其中政府持股40%,私人投資者持股60%(投資者大多來自美國、歐洲和中東地區)。該基金由私人投資者運作,政府不干預基金運作的具體事務。如果運作成功,6年後政府將基金中的股份原價出讓給其他基金投資者,政府撤出投資;若運作失敗,則政府與投資者共擔損失。此外,美國成立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新加坡EDB創業投資基金以及我國臺灣設立種子基金,共同參與投資設立創業投資公司等,都是具有這種性質的政府財政支持活動。

  首先,福建省必須加大政府財政支持力度。

  (1)調整政府投資結構。在完善相應的決策程式和監督評價體系基礎上,加大政府對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資金支援。省級政府財政投入側重支援戰略性高技術產業化項目、高技術企業創業期資金投入、利用高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補助資金等方面。省級財政安排的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以及技改、產學研、農科教資金應重點用於高技術研發及產業化專案。要轉變政府投入方式,科學引導科技資源配置,變直接投資為間接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政策引導民間投資。定期制定和發佈《優先發展高技術及其產業化重點投資指南》,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制定稅收優惠、補貼等多種方式,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放寬市場准入限制,改善投資環境。

  (3)完善出口融資體系。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和高技術境外投資項目,在流動資金貸款和出口信貸方面給予政策性金融支持。通過建立擔保基金形式,為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提供出口信貸擔保服務;建立風險規避機制,為到境外從事高技術產業投資企業提供保險服務。

  其次,發展創業與風險投資,實現融資形式多樣化。良好的投資環境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關鍵。對於高新技術創業者來言,好的創意(idea)固然重要,但要把“idea”變成現實,資金是極其重要的。創業投資基金就是idea和實現創業之間聯繫的橋樑。調查顯示,美國創業投資企業在初始階段所需資金較少,但風險極大,主要依賴于創業資本家融資。因而創業資本家所占股權也較高。隨著高技術產品的不斷完善,其他投資者開始加入融資隊伍,創業投資家的股權逐漸下降,並開始逐步撤出。如果沒有撤出通道,創業投資難以獲取高額利潤,創業投資事業就難以發展。要推動創業、風險投資相關法規、規章的儘快出臺,促進創業與風險投資機構建立規範化的風險約束與激勵機制;拓寬創業資本來源管道,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為創業投資提供多種退出管道;加快創業投資仲介服務機構建設,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的自律性管理;制定相應稅收政策,鼓勵創業資本投資發展高技術企業。通過設立技術產權交易所,為科技專案、成長型企業提供產權交易和股權融資服務。

  (三)構築人才高地,集聚與營造人才競爭環境

  制定吸引國內外科技專家、企業家參與高新技術研發和高新技術企業創業的優惠政策,形成開放、流動的用人機制和競爭的人才環境是我省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政策思路。在這方面,如下幾點是當務之急。

  (1)改革人事管理制度。調整出入境管理、居留制度政策,吸引海外高技術人才。協調有關政策,在分配制度上保障技術擁有者、企業經營者和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獲得相應報酬或相應權益。鼓勵各高新區、科技園區內科技人才的流動,放寬用人審批制度,形成有效的人才流動機制。

  (2)鼓勵科研人員闖市場。要改革高新技術企業分配制度,通過技術股、管理股等制度建設,形成風險分擔、利益共用等對創業者有效的激勵機制與分配機制,如股票期權制度等。鼓勵並支持國有及國有控股高技術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允許和鼓勵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規定,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聚集人才資源。

  (3)建立高效研發機制。加大科研院所企業化改革力度,密切科研與市場的關係,通過多種途徑激發科研人員、企業的創業熱情。一是加大國內科技普及和教育制度改革力度;二是制定吸引人才創業的政策,採取自由來去、自由組合的靈活方式,創造優越的科研環境,吸引海外人才歸國來閩創業。人才引進,除優惠政策、地理區位和服務保障外,關鍵還要做到人盡其才,為人才作用的發揮創造必要的條件和良好的氛圍。

  (4)設立人才發展資金。主要用以資助高技術企業引進優秀人才,幫助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主要實施者解決特殊困難。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科技人員,可優先向推薦申報授予國家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稱號,享受政府津貼。設立"省科技功臣獎",重點獎勵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產業化實施者。

  (四)營造服務環境,培育與發展仲介服務機構

  高新技術產業具有高知識產權、高風險性、高附加值等特性,在發展過程中,必然會涉及技術交易、人才交流、成果轉化、評估諮詢、融資、財會以及法律服務等要求。為促進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必須加大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投資諮詢公司、市場訊息公司、會計師以及律師事務所等仲介組織的建設,促其規範化運作。在高新、科技園區建立若干企業孵化器,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

  為此,一要完善服務支撐體系,如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和交易體系,包括規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認證制度,促進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發育、完善;建立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完善知識產權的轉讓、抵押、處置制度;形成業內自律和業外監管有機結合的運行機制。二要發展創新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推動高技術企業創業服務中心建設,建立技術服務、諮詢服務、資訊服務網路。三要完善創新技術標準體系,通過國際標準和先進技術標準的推廣、國際計量和技術法規的執行以及嚴格監管制度,形成公平合理的企業技術進步推進機制。市場環境建設要結合體制改革,加強行業仲介組織建設,對其中的非盈利性機構給予政策扶持。服務意識,是指政府部門的職能轉化,即從目前以提供硬體設施服務、政策優惠服務轉向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政府應充分發揮政策輿論導向、資源配備、仲介組織、信用授予和形象提升等功能來改善高技術產業的創業環境。

  (五)深化體制改革,促進高新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處理三個相互關係:一是高新技術成果能否轉化和轉化為何產品;二是由誰來實現這一轉化;三是如何實現這一轉化。高新技術成果能否轉化為有市場潛力和高附加值的產品,既涉及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化的管理體制,也涉及高新技術市場的發育程度。這裏,一是要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加強對全省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組織引導,充分發揮省科教領導小組、各級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的作用,加大高技術產業資訊、資金引導和專案推介,鼓勵產學研結合;二要深化科研體制改革。用市場機制衡量科研投入與產出關係,政府及有關部門一方面要著力培育高技術產品市場,包括制定市場規則,培育市場仲介組織和經紀人隊伍,建立高技術資訊系統,提供及時準確的資訊等;三要加快促成建立成果轉化機制,營造適應市場需求、有利於技術創新的環境。包括鼓勵高校及科研院所研究人員到企業兼職;引導大學、科研機構面向市場進行技術創新;加大對應用技術研發力度;鼓勵大學、科研機構與企業建立合作關係,有條件的大學可建立由企業出資、為企業技術開發服務的機構。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大學創辦科技園,促進科研成果從實驗室走向市場;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保護發明者、創新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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