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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台高科技企業間的技術合作


  企業之間的技術合作是產業內與產業間的技術合作的基本內容之一,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合作,以及面臨相同和相近市場的不同企業之間的水準技術合作,正隨著競爭趨於激烈的國際環境, 市場需求的變化加速以及消費者(用戶)對高品質產品的需求而呈現規模上升的趨勢。相應地,隨著企業間技術合作的開展,技術活動的組織方式也發生了重構性的變化。例如Chesnais(1988)的研究表明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企業間的技術協議的數量有了比較顯著的增長。Mowery(1983),Teece(1988)對聯合專利數量的研究表明技術活動在80年代後逐漸在和企業的外部發生聯繫,而不是在企業內的實驗室之中。尤其在高技術領域,企業間合作的要求體現得更為明顯,因為很少有企業能夠充分擁有生產能夠迅速更新和低成本的產品所需的知識或人才。企業通過合作可以降低風險,縮短產品開發時間,分擔技術的“門檻”成本,合作帶來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

  但具體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上,企業有不同的戰略考慮,合作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例如企業間合作形式的穩定性是否能有保證,沒有參與到合作中的其他企業是否會有“搭便車”行為,以及共同研究產品所帶來的產品之間的相似性增加,進而影響到產品在市場銷售上的競爭等等(Baumol,1993)。此外,實證證據也說明, R&D合作將有可能使競爭者獲得同樣的技術,(通過洩漏),由此降低企業的競爭能力,例如Kogut&Harigan等人的實證研究顯示,許多相當有贏利可能的合作關係並沒有得到建立起來,其原因即可能出於企業擔心企業的長期技術優勢降低,而不讓資訊在合作聯盟之間流動。

  因此,為了更加具體地刻畫出企業之間在何種條件下進行技術合作,以及技術合作方式的選擇及其後果如何影響企業利潤,合作帶來的直接後果是什麼,等等問題,有必要建立能夠反映企業在技術合作過程中的微觀經濟行為模型來進行分析。

  為此,首先需要對技術合作概念進行界定。從國內學者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來看,一般認為目前國際上企業技術研發的合作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外部市場交易、技術聯盟、生產與研發網路、合資、兼併和收購等等(沈群紅,1999)。其中,外部市場交易和兼併收購是技術從一方向另一方單向轉移的過程,在其中的合作關係並不如技術聯盟(按沈的解釋是,企業通過與其他企業共用技術資源,以有效實現共同技術創新目標的資源雙向流動、組織鬆散的形式)、生產和研發網路(如矽谷)、合資等方式來的緊密。因此,我們在這裏採用Tyler&Steensma(1995)對技術合作的定義:技術合作(collaboration)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提供不同性質的生產資源和技術專門知識,並在互補性目標上達成一致。因此,由此定義,象技術許可證,市場銷售協議,或簡單的一次性合同就不納入本文所考察的技術合作的範圍。

  一、企業同質的條件下的模型的構建

  為了從微觀層次上研究企業之間技術合作的動因,以及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兩個企業之間的技術合作能夠達成,在這裏,除了繼續沿用狹義的技術合作的概念外,我們側重於研究兩個企業之間的水準技術合作,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水準性質的技術合作通常意味著企業之間處於產業鏈的相同或相近位置,企業之間出於成本、技術條件或者人才等多方面的因素考慮選擇與其他企業之間進行技術合作,就意味著企業同時必須面對著合作之後可能面臨的來自合作企業的相似產品的競爭。而在這時,企業綜合技術能力、研究風險、研究成本、新產品的市場潛力乃至企業的長遠競爭地位等多方面的考慮在合作與不合作之間作出選擇。沒有特別的理由能夠說明哪一種合作方式更普遍或更重要,根據西方學者對R&D技術合作的實證研究來看,在技術合作的主要類型上,垂直或水準的合作方式因產業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但是從理論的分析角度,對水準合作進行研究卻具有更多的代表性。

  從模型簡化角度考慮,首先我們考慮兩個企業之間的合作問題。假設有兩個臺灣企業(A和B)希望通過技術合作來實現某項新產品的開發,這兩個企業面臨的產品消費市場之間不存在分割現象。企業通過合作能夠從某種程度上提高產品品質,或者降低了產品的生產成本,但是在合作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合作失敗的可能。同時,兩個企業選擇合作的深度(在這個概念上,Antje Baerenss作出了一個易於理解的說明),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假設臺灣企業A和B生產某種產品需要的部件為1到100個,如果兩個企業都決定各自進行部件的生產,那麼產品之間的差異性將最大,但產品功能仍然是相互替代的。如果兩個企業之間在生產不同的產品上具有優勢,那麼它們可以選擇互相交換技術以實現降低成本的目的,如果交換的部件種數是30個,那麼此時的合作深度就可記為α=0.3。從更廣泛的意義來看,α可以看成是企業意願進行的合作技術在所有可供合作的技術總量之中的百分比,當α=0時,企業無技術合作;當α=1時,企業之間的合作實現地最充分。這種確定合作程度的做法有利於消除合作或不合作這一兩分法所帶來的過度簡化問題。當合作完成之後,兩企業的合作關係終止,各自面向市場銷售不同的產品,這時企業通過定價策略PA和PB來實現各自的利潤最大化。由於A企業的價格影響到企業B的利潤,因此PB的選擇是對PA的反應函數,同時α也是企業的行動空間的內容之一。因此我們可以把合作問題看成一個兩階段的動態博弈,在第一階段,企業選擇合作程度作為戰略變數;在第二階段,企業選擇價格作為戰略變數。和其他動態博弈問題一樣,我們採用後向歸納法解這個問題。

  二、第二階段的價格博弈與第一階段的技術合作博弈

  首先,設企業面對的市場需求函數是

  Qi=S-mPi+kPj    i,j∈{A,B},i≠j

  其中,S是截距項,反映了最大的市場容量。m>0, k>0, 在這裏我們假設A企業和企業B是同質的,即:價格變動對兩個企業來說,產品需求所受影響的程度相同。

  m=QA /QA=QB /PB

  k=QA/PB=QB/PA

  m和k分別表示自己和別人的產品價格變動對產品需求的影響,m>0, 說明當企業定價越高,對產品的需求量越小;k≥0 , 說明當競爭企業對其產品定價越高,則本企業產品的需求量會上升。然而,k只反映出產品之間互相替代的某種趨勢,在通常情況下,可以認為mk 。特別當k=0時,意味著兩個企業的產品在不同的市場上銷售,A臺灣企業如何定價對B企業的產品銷售沒有任何影響。同時,我們記產品的單位成本為c。這裏同樣有cA=cB=c的假定。如果企業總是在產品的單位成本之上銷售其產品,那麼,我們有S>mPA>mc。

  由此,可以寫出相應的利潤函數解最大化問題maxPAπA和maxPBπB,有

  πA=PAQA-C=(PA-C)(S-mPA+kPB)

  πB=PBQB-C=(PB-C)(S-mPB+kPA)

  -2mPA+kPB+mc+S=0 -2mPB+kPA+mc+S=0

  解此聯立方程,有

  PA*=PB*=(mc+S)/(2m-k)

  因為2πA /PA2=2πB /PB2=-2m<0,所以原問題的解即為

  argmaPxπ=PA*=PB*=(mc+S) 2m-k                      (1)

  本文只考慮純戰略均衡,因此,在博弈的第二個階段,臺灣企業和B對產品制定相同的價格PA*=PB*,為價格博弈階段的唯一納什均衡。此時,臺灣企業A和B的利潤為

  πA*=πB*=]m(S-(m-k)c)2 (2m-k)2                    (2)

  在技術合作階段,企業A和企業B之間選擇是否進行技術合作,以及技術合作將在何種程度上展開。如前所述,技術合作能夠使企業在多方面受益,例如企業通過合作降低了產品的生產成本;企業通過技術合作使產品的品質得到改善,對該產品的需求曲線將上移;企業通過技術合作進入不熟悉領域,可以更有效地實施企業戰略等等。但是,在一個單階段的技術合作中,進行技術合作意味著企業之間互相分擔由R&D帶來的開發成本,因而在企業最大化其總利潤的決策過程中,企業將權衡多種因素進行分析。

  因此,對技術合作帶來的產品品質上升導致產品的需求曲線移動,我們通過函數 S=S(α)來描述,假定企業之間的技術合作程度越深,那麼企業之間分享知識和資訊的總量就越多,生產產品的技術水準得到改進,意味著產品的品質將得到提高,假定品質提高能夠很快地反映在需求市場上表現為市場需求的擴大,說明α的增加可以使S擴大。但另一方面,注意到企業A和B的產品功能的相似性及企業之間將在合作結束後在市場上展開競爭的事實,企業之間充分合作將導致產品的特色喪失,所以α受企業保存自身產品特點的動機有一個被抑制的趨勢,因此,我們令

    S(α)=s0+u(α-α2),              (3)

  其中S0表示市場合作前的初始容量,α∈[0,1]u>0,u∈R, 當α=0和α=1時,企業的產品市場容量沒有發生變化,即充分合作帶來的品質提高效應被替代效應恰好完全抵消。我們稱u為技術合作的市場效應,並假設了技術合作能帶來產品需求曲線的上移。

  同時,在技術合作對企業的單位成本的影響上,由於合作程度越高,意味著企業必須投入在R&D上的研發成本就越多,但另一方面,技術也可以使產品的單位生產成本下降,技術合作 對成本具有兩種效應相反的影響,我們統稱其為技術合作的成本效應。因此,我們設單位成本函數具有形式

  c(α)=c0(1+tα2)                                        (4)

  其中,C0是合作前的單位生產成本,t∈R,表示技術合作的成本效應。將(3)式和(4)式代入(2)式得

  π*=m[s0+u(α-α2)-(m-k)c0(1+tα2)]2 (2m-k)2(5)

  由前述S>mc,所以當=s0+u(α-α2)-(m-k)c0(1+tα2)取得最大值時,企業利潤最大化,解使最大的α,得

    α*=u 2[u+c0t(m-k)]

  因此,考慮技術合作對產品成本的影響t, 當t處於不同的取值範圍時,我們有如下形式:

  α*=1

  u 2[u+c0t(m-k)] t<-u/ 2c0(m-k)

            t≥-u /2c0(m-k)(6)

  因此,從上式可知,當企業和其他企業進行技術合作時能夠帶來的成本效應足夠大時,企業將選擇充分合作,而由於我們假定了技術合作對市場容量的影響總是正向的,因此,我們看到,即使合作增加了額外的R&D成本,但企業之間仍然會選擇一定的合作,從數值上看合作程度總是大於0的,但如果u很小,而t很大,則合作程度也就停留在接近于0的水準。

  接下來我們考察技術合作對產品的市場價格的影響,當t<-u時,α=1,將其代入(1)式,得P*=s0+mc0(1+t) 2m-k,意味著當兩企業充分合作時,產品在第二階段博弈的價格變動為ΔP=mc0t /2m-k,說明價格的變動主要取決於合作的成本效應t,因為t < 0, 所以可知,合作後的產品價格相對于未合作時的價格有下降的趨勢。當t≥-u /2c0(m-k)時,同樣把(3)、(4)、(6)式代入(1)式,有

  ΔP=[t(3c0u2m-2c0u2k)+u3] (2u+2c0t(m-k))2(7)

  將t=-u /2c0u(m-k)代入(7)式分子並化簡,得ΔP=-um m-k<0,由於t逐漸增加,而分式ΔP的分子隨著t的增加而逐漸增大,增大到一定程度即t≥-u 3c0m-2c0k時,ΔP將大於零。因此,同樣,我們看到在企業不充分合作時,技術合作的成本效應也決定了價格從合作前到合作後變動的趨勢。

  命題:兩企業在充分合作和不充分合作的條件下,技術合作的成本效應決定價格向何方向變動,如果技術合作最終使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下降,那麼在充分合作的條件下,新產品的價格將低於原產品的價格,但在不充分合作的條件下,技術合作使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下降必須達到一定程度,新產品的價格才會低於原先產品的價格。

  同時我們也可以進一步分析合作前和合作後企業的利潤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

  記企業在合作前的納什均衡利潤為πNE0,令α=0, 代入(5)式,有

  πNE0=m(s0-(m-k)c0)2(2m-k)2

  同時把(6)式代入(5)式,並化簡後,得到兩企業在合作後的納什均衡利潤為

  πNE1=m[s0-(m-k)c0t(m-k)]2(2m-k)2 t<-u2c0(m-k)

  ms0-(m-k)c0+u2 4(u+c0t(m-k))2(2m-k)2 t≥-u2c0(m-k)

  因此,我們看到,兩企業採取合作後的納什均衡利潤總是比合作前的納什均衡利潤更高,說明在給定了技術合作的市場效應u總是大於零的情況下,企業之間總是選擇合作,即使技術合作會增加產品的單位生產成本,企業之間進行技術合作也是有利可圖的。

  命題:假定企業以利潤為其支付函數,那麼,企業之間的技術合作主要取決於技術合作所帶來的市場效應,如果技術合作能夠帶來產品的需求曲線上移,那麼在博弈第一階段兩同質企業的行動組合是(合作,合作),這時無論企業之間的合作是否能夠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企業都會選擇合作度α* 作為最優戰略,博弈存在一個唯一的納什均衡(α*,α*)。其中α*的形式如(6)所示。

三、閩台高技術企業間的合作問題——異質技術水準的研究

在應用技術合作的博弈模型研究兩地高技術企業間具體的合作問題時,很自然地必須考慮到兩地之間產業技術水準的差異,以及企業之間技術合作的動機。從兩地科技與產業合作近十年來的經驗來看,受市場、生產基地、技術、人才資源的限制,臺灣企業有內在向外尋求合作的需要,如1995年後,臺灣石化業、紡織業等傳統產業出現了集體在大陸投資設廠的風潮,且規模不斷擴大。90年代末期,臺灣大多數傳統產業都移往大陸,以獨資或合資的方式展開技術合作。很多科技產業如電腦硬體產業、軟體產業、半導體產業等在內地建立生產基地,合作成立研究中心,進行策略聯盟等等(劉霜桂,2000)。從合作類型來看,具有技術水準優勢的臺灣企業和處於技術水準劣勢的內地企業之間的合作,以及企業間的垂直技術合作,重新整合兩地企業的資源優勢,產生新的競爭優勢,這些都開始逐漸從兩地經貿關係的變化中體現出來。為了更明確地獲得兩地企業之間技術合作的利益變化和行動選擇,我們必須考慮到技術水準的差異對合作關係的影響。在此,我們同樣採用前面的二階段博弈邏輯進行分析。

  前面部分討論的兩企業間技術合作的博弈模型蘊涵了合作的兩企業是不僅在技術上具有同樣的調節能力,而且在市場上也有相同的市場反應。從而,在合作程度的選擇上,兩企業選擇一個唯一的技術合作程度α*,這在合作前可稱為企業意願實現的合作程度,而合作展開後稱為實際合作程度,在企業同質性假定中,兩企業的意願實現的合作程度等於實際合作程度。然而,企業除了通過技術合作可以優勢互補,降低單位成本的開發技術,提高產品的品質之外,還可以出於其他的目的,例如分擔研究開發的經費,人才、資訊資源的共用,進入企業原本不熟悉的經營領域等等。因此,在這時,我們看到合作的兩個企業在它們合作的某一個技術領域內,可能會有技術優勢和劣勢之分,在這個技術合作項目上,合作研究開發的成功對不同企業的產品銷售也可能具有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影響。同樣,如果企業以第二階段的產品銷售之後的利潤作為決策變數(其他的合作動機最終仍然指向企業的利潤最大化,儘管現實中其在短期內不一定是企業決定是否參與合作的主要目的,但出於分析方便,我們仍然作此假定),而影響企業作出決定的仍然假定是技術合作的成本效應和技術合作的市場效應。

  在第二階段的價格博弈裏,我們繼續假定企業的需求函數是

  QA=SA-mPA+kPB

  QB=SB-mPB+kPA

  (為了不使結果看起來過於冗長,在不影響結論的有效性下,假定了市場的需求變化對企業的定價具有相同的反應)其中,m, k 為常數,SA和SB反映了兩個產品市場容量的不同。A表示臺灣企業,B表示內地企業,下同。遵循和前面分析一樣的步驟,我們可以解得,企業在第二階段最大化其利潤函數的納什均衡解是:

  PA*=(2m2c+2mSA+mck+SBk)/(4m2-k2)

  PB*=(2m2c+2mSB+mck+SAk) /(4m2-k2)

  此時,兩企業的利潤函數寫為

  πA*=m(2m2c-2mSA-mck-SBk-ck2)2  (4m2-k2)2

  πB*=m(2m2c-2mSB-mck-SAk-ck2)2 (4m2-k2)2(8)

  接著我們考察企業對技術合作“異質”時的含義。我們設在這個合作專案的初始階段,臺灣企業具有比內地企業更高的技術水準,臺灣企業參與技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合作進入新的一個地域,同時合作能夠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單位成本。但是,由於臺灣企業能夠正確認識到自己的技術水準高於內地企業,並且內地企業的產品會在將來和本企業產品進行競爭,因此,臺灣企業傾向於對技術合作的程度有所保留,對其來說,存在一個最佳的意願技術合作度,該合作度可以使技術合作的市場效應達到最大。同時,假定合作也能夠給臺灣企業帶來一定的資訊或其他資源,使單位成本能夠通過合作實現輕度地下降。這時,假設臺灣企業的技術合作的市場效應具有如下形式:

    SA(αA)=s0(1+u0(αA-nαA2)(9)

  其中,αA表示臺灣企業的意願合作程度,S0是合作前的市場容量大小n∈R,決定企業在何種合作程度上能夠使合作的市場效應達到最大,稱n為市場效應最大化因數,下面的分析假定n>1,即充分合作不利於臺灣企業的市場擴大。u0是合作對市場容量擴大效果的調節比例係數。同時,假設臺灣企業通過技術合作帶來的成本效應是

    c(αA)=c0-c0t0αA2(10)

  其中t0>0,和u0類似,是合作對成本下降效果的調節比例係數, c0是沒合作前的產品單位成本,在此,我們假設t0總小於u0,即合作對臺灣企業來說,市場擴大效應是更主要的。(下面可以看到這個條件對簡化分析是有用的。)

  對內地企業來說,內地企業知道自身在該技術合作項目上和臺灣企業有差距,技術合作越充分,內地企業的產品品質,或者說性能,就能夠提高得越多,因此,就越能夠增加企業產品的現有市場容量。在此,我們簡單地假定技術合作對內地企業具有的市場效應是,

  SB(αB)=s1(1+u1αB2)                              (11)

  式中,s1是內地企業的初始市場容量大小,u1是內地企業的技術合作對市場容量擴大效果的調節比例係數,設u1>0。αB是內地企業意願的合作程度。從假定(11)中我們可以看到內地企業選擇充分合作時能夠使市場效應達到最大。但是,當內地企業從臺灣企業中通過合作的方式獲得A技術所擁有的技術時往往不是沒有任何代價的,例如臺灣企業要求內地企業在合作的過程中承擔主要的研究和開發費用,或者向臺灣企業支付一定數量的技術轉讓費等等。把這一部分內地企業所必須分擔的費用攤入產品的單位成本中,我們假設技術合作程度上升會在單位成本上造成輕微的上升趨勢,不失一般性,設技術合作對內地企業的成本效應是

    cB(αB)=c0+c0t1αB                         (12)

  為了不使閉式解的形式看起來過於繁瑣,我們假設兩企業在合作前的初始成本c0是相同的,t1是調節比例係數。

  解這一第一階段的技術合作博弈問題,企業根據第二階段的利潤函數,選擇使其利潤最大化的意願合作度,如果意願合作度是一致的,那麼企業選擇合作。如果意願合作度不一致,企業有兩種行動選擇:放棄合作,或者再在同一個合作程度之下通過談判對收益進行分配。

  因此,把(9)、(10)、(11)、(12)式代入(8)式得:

  π*A=[(2m2c0t0-2ms0u0n-mkc0+ks1u1-k2c0t0)αA21 m(4m2-k2)2

  +2ms0+mkc0+s0k+k2c0-2m2c0]2 1 m(4m2-k2)2

  π*B=[(-2ms1u1+ks0u0n)αB2+(2m2c0t1-k2c0t1-ks0u0)1 m(4m2-k2)2αB

  +2m2c0-2ms1-mkc0-s0k-k2c0]2 1 m(4m2-k2)2

  記π*A和π*B的分子分別為A2和B2,仔細觀察可得,A>0, B<0, 因此,對A求使A最大的合作程度αA*,對B要求使B最小的合作程度αB*,這時,我們有

  2A αA2=4t0m2c0-4ms0u0n-2kt0mc0-2k2t0c0

  ∵s0>mc0,  u0>t0,  n≥1 ∴2A αA2<0

  而2B αB2=-4mu1s1+2nks0u0,符號不定,所以要使A和B對αA和αB的一階偏導數為零的αA*和αB*就是問題的最大值,必須滿足

  αA*=ms0u0 2mns0u0+mkc0t0+k2c0t0-ks1u1-2m2c0t0

  αB*=min{1,1 2c0t1(2m2-km-k2)-ks0u0 2mu1s1-nks0u0}

  (當2mu1s1<nks0u0   時 )

  否則αB*=0。

  因此,我們看到,在企業對某一特定的技術合作“異質”的條件下,當技術合作對臺灣企業具有形如(9)式的市場效應時,臺灣企業的最優意願合作程度受市場效應最大化因數n的影響程度比較明顯,為了更好地說明這一點,我們對各變數賦予可比較的數,首先固定幾個作為常數的變數,s0=1200,s1=300, m=100, k=20, c0=1, t0=0.1, u1=0.1, t1=0.05, 我們考察調節係數u0及市場效應最大化因數n的對企業最優意願合作程度的影響。以下是n和u0等差變動時最優意願合作程度的序列:

  (表略)

  從表中可知,對合作程度αA*起最重要影響的是n, 當n從1變動到3的時候,αA*發生了比較大幅度的減小,而且和其他變數的大小沒有很大的關係。而n是決定技術合作的市場效應在何種程度時最大的關鍵變數,如果對t0進行調節,我們看到即使t0從0.1調節到0.5,無論n 是多少,αA*也不會有很大改變。因此,對於具有技術合作優勢的企業來說,企業的最優意願合作程度是受此合作對企業產品的需求量的增加效應所決定的,而通過技術合作降低成本、分擔風險等動機對該企業來說並不是決定是否參與技術合作的主要因素。市場擴大就能夠使企業有足夠的動力參與技術合作。因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何臺灣的高技術企業都迫不及待地要在內地和內地企業之間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通過合作的方式打開內地的市場是其追求利潤最大化行為的必然結果。

  對技術水準更低的企業來說,值得注意的是技術合作市場效應的調節比例係數,只有在u1<nks0u0 /2ms1的條件下,該企業才會選擇合作,但從其和最優意願合作程度αB*的關係來看,顯然合作帶來的市場效應u1越大,企業就越有積極性參與合作。αB*對技術合作的成本效應的調節比例係數t1求偏導數, 可知, 在有合作的情況下該導數的值小於零,說明如果獲得技術需要的代價越高,企業就越傾向於不合作。在不合作的情況下,αB*=0, t的變化不影響這個結果。因此,從形式中推導出的結論仍然是符合從現實中獲得的直觀感受的。此外,在合作的情況下,αB*和S0的關係是反向的,和n的關係也是反向的,但S0和n的積又必須足夠大到一定程度,αB*才不為零。因此,這說明兩不同水準的企業之間在合作問題上的一種一致,高技術水準的企業對合作的市場效應的判斷影響到技術水準低的企業在技術合作項目上的決策,在兩者能夠達成合作的區間內,高技術水準企業越傾向于高合作水準(即n越小), 低技術水準企業也越傾向于更高的合作水準。但n如果小到一定程度,則可能使低技術水準企業無法合作。這一結論並不直觀,依賴於我們對技術合作的市場效應的形式假定。

  當臺灣企業和內地企業的最優意願合作程度αA*和αB*不一致時,兩企業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進行額外的合作,但很顯然,兩企業並不是在該區間[αA*,αB*]或者[αB*,αA*]之內進行討價還價,然後獲得一個一致的合作程度,而更可能是通過協定的方式使獲益多的企業把一定的支付向獲益少的企業轉移,但這個合作關係存在的前提是參與合作的雙方都能夠從合作中獲得不少於各自在不參加合作時能得到的利潤,利潤具有可轉移支付的特性,因此,理論上談判的可行集是存在且非空的。對這一問題的分析屬於特徵函數型博弈的範疇,這裏不作具體討論。

  結論

  從以上對兩個具有同等或不等技術水準的兩個企業的技術合作問題的分析中,我們大致對兩個共同開發具有一定替代性的產品的企業在“是否該進行技術合作”,以及“該將合作深入到何種程度”等問題進行了刻畫,對後一問題的處理手段是把合作程度看成一個在區間[0,1]上分佈的變數,並且其是內生決定的。只要獲得新產品的市場需求的預估,對企業參與合作在產品成本上的影響,以及單位成本,產品的最大市場容量等資訊,我們就可以大致判斷出兩企業所希望的最優合作程度是什麼。而且,從最優合作程度的解式中可知,企業之間在技術合作問題上的判斷不但影響到自己的決策,還影響到對方的決策。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採用博弈分析方法是合理的。

但是,在具體應用問題上,我們也必須注意到模型自身所有的一些限制。首先,我們把合作程度看成是一個企業能夠在區間[0,1]上自由選擇的連續變數,即企業可以任意決定把多少技術內容拿出來合作。這在現實中並不都能很好地實現,因為技術內容總是緊密相關連的。解出來的數值只是反映了一個大致的趨勢,在這個數值背後的經濟意義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出分析。其次,模型還沒有把不完全資訊下的合作考慮進來,通常在企業合作進行研發的時候,企業會先考慮合作成功或失敗的可能性是多少,然後再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該合作,這時加上企業自身對合作程度的偏好並不是公開的資訊,所以,在前面的模型基礎上,還可以進一步建立不完全資訊博弈模型。最後,模型對不同企業之間的資產互補性問題未加以分析,而這一原因在交易成本理論中被認為是可以解釋企業技術合作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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