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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的現實意義與深遠影響

  在我看來,《反分裂國家法》的要旨全都包含在胡錦濤主席3月4日講話所强調的“四個決不”之中,有些問題用法的形式來表達,只能規定基本的原則方向,用領導人講話的形式則可以表達得更明確、更具體、更靈活、更具前瞻性。因此,我想結合胡主席的重要講話並針對台灣當局對《反分裂國家法》的反彈動作,談三個觀點:
  
  一、《反分裂國家法》是守衛國土法而非併吞台灣法,是保和平法而非戰爭法
  
  這部法的名字叫《反分裂國家法》,它具有極其强烈的現實針對性——反台獨、反分裂!其實搞對台研究的學者都知道,要求對台立法的建議,多年來一直不斷有人提出,但由於這些建議無一例外都涉及使用武力的敏感問題,中央必須慎重考慮。但是近兩三年來,“台獨”分裂活動日益猖獗並迅速升級,特别是到2003年底,台灣當局領導人公然提出“台獨時間表”,而且不顧美國的明確反對,强行“公投綁大選”,嚴峻的局勢要求大陸必須做好應付最壞情況的準備,這就是制訂《反分裂國家法》的決策背景。可以毫不誇張的説,《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被台獨逼出來的法。
  
  台灣有些人把這部法説成是針對所有台灣人民、要併吞台灣,要消滅台灣民主建設成果的法,這完全是無稽之談。
  
  首先,台獨不等於台灣。台灣是中國國土的一部分,這不僅是大陸的立場,“也見之於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兩岸在政治上雖未統一,但中國在主權上和領土上是完整的,這也見之於雙方現有的規定和文件。“既然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就不存在所謂大陸和台灣誰吞併誰的問題”。《反分裂國家法》是針對台獨勢力把台灣從中國版圖分裂出去的圖謀而立法,這是一部維護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法,是一部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的法。如果台灣當局認真按照其“現有的規定和文件”辦,就應該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和九二共識;退而求其次,如能真正兑現“四不一沒有”和“不以憲改推動法理台獨”的承諾,也能緩解兩岸的緊張關係,台海和平格局也就不至於被破壞,台灣的任何黨派和個人自然也就完全不必擔心遭到《反分裂國家法》的懲處。
  
  其次,台獨更不等於台灣人民。不僅大陸人民反對“台獨”,台灣的多數民眾也反對台獨,在去年底的“立委”選舉中,堅決反對台獨的中國國民黨和親民黨贏得了多數席位,這就從側面反映了台灣多數人對台獨的態度。《反分裂國家法》表達的是包括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在内的十三億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反對“台獨”勢力分裂國家,既是要維護中國主權和領土的完整,也是要保護台灣人民的福祉;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才能保障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大局,台灣人民也能從中獲益。胡主席在“四個決不”的講話中强調:“‘台獨’分裂勢力越是想把台灣同胞同我們分隔開來,我們就越是要更緊密地團結台灣同胞”,“尊重他們、信賴他們、依靠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照顧他們正當權益”,這種對台灣人民的感情和對爭取台灣民心的高度重視貫穿《反分裂國家法》的全文。這部法的絶大多數篇幅是關於如何推動兩岸關係發展、對兩岸談判的規劃和設想、以及如何保護台灣人民利益的問題,六個“可以談”和五個“鼓勵”,其實全都是台灣人民歡迎的。試問,世界上有這樣的戰爭法嗎?
  
  第三,反台獨反分裂不等於反對台灣的民主改革。台灣當局其實也知道搞台獨不得人心,所以他們推動的反《反分裂法》大遊行,也不敢把台獨的主張作為主要訴求,而是指鹿為馬地攻擊大陸“要消滅台灣民主建設成果”、是“反民主、反改革”。其實《反分裂國家法》的規範對象是分裂國土的行為,胡錦濤主席指出:“中國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内的13億中國人民的中國,大陸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内的13億中國人民的大陸,台灣也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内的13億中國人民的台灣。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必須由全中國13億人民共同決定”,我理解這番話的意思,如果台灣有人想通過“公投”為分裂國土的行為披上一件民主的外衣,那他們恰恰是褻瀆了民主,因為這已經侵犯了13億人民的民主權利。除去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之外,台灣的内部事務,如自身如何改革、政治如何發展,大陸完全尊重台灣人民的選擇。台灣當局惡意曲解《反分裂國家法》的本意,用“保衛民主”的旗號煽動民眾走上街頭,這種蓄意挑動兩岸人民的仇恨、把對抗不斷升級的做法是違背台灣多數人民要求兩岸改善關係的善良願望的,想借民意為台獨壯膽,也是注定難以如願的。
  
  二、“非和平方式”是最後的、被迫的、有限度的
  
  在“台獨”活動日益升級的情況下,大陸不得不做一些非和平方式的準備,換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在面臨國土分裂的危機時都要做此種準備。《反分裂國家法》關於非和平方式條文所藴含的信息,我認為起碼有三點:
  
  1.用武不再僅止於威懾
  
  關於授權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組織實施”的條文和保護台灣平民、外國人權益等條文,這些是以前從未講過的,説明《反分裂國家法》不同於以往的宣傳威懾或軍事演習,它本身就是大陸在台獨可能突破底線的現實威脅下“準備打”的一個環節,如果陳水扁在“法理台獨”的問題上一意孤行,極可能迫使大陸採取“非和平方式”。任何人也不要低估中國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決心,如果為此必須付出代價,中國準備付出這個代價!
  
  2.不到萬不得已決不用武
  
  《反分裂國家法》中關於“底線”的三種情況,都是大陸方面不可能主動去做的,換言之,必須有台獨的“分裂事實”或“重大事件”在先,才有“非和平方式”的問題,這部法只是對“被動用武”授權,但並沒有對“主動用武”授權。有人批評這部法中關於何謂“造成事實”、何謂“重大事變”、何謂“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都有很大的彈性解釋的空間,是“為解放軍發了一張隨時可以用武的空白支票”。然而,換個角度看,多保持一點彈性,其實正是為了盡量留出爭取和平的空間、盡量留出談判妥協的空間、盡量留出包容對方的空間。胡主席在3月4日的講話中指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符合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也符合當今世界和平與發展的潮流。這是我們始終堅持為實現和平統一而不懈努力的根本原因”。“只要和平統一還有一線希望,我們就會進行百倍努力”,這番話的確反映出大陸希望盡最大可能避免使用武力的誠意和善意。
  
  3.用武目的不在於統一而在於反分裂
  
  把2001年1月發表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同《反分裂國家法》相對照,可發現對用武底線的規定有下列變化:
  
  a.前者“採取一切可能的斷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後者變為“非和平方式及其他一切必要措施”,後者的提法至少在語感上比前者温和;b.前者把“外國侵佔台灣”列為用武的第二種條件,後者未提及這條,説明後者更注意避免同外國發生衝突;c.“如果台灣當局無限期地拒絶談判”改為“如果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此項修改顯然是要提高主動用武的門檻,即筆者所謂只對“被動用武”授權而不對“主動用武”授權;d.前者把用武目的歸結到“完成中國的統一大業”,後者未出現這句話,這表明即使採取“非和平方式”,也不是要一舉完成統一,只要台灣當局同意“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那大陸就會停止武力行動,屆時台灣還將自己選本地區的領導人,兩岸還是要回到談判桌上來。這部法中並沒有許多人猜測的“追究條款”或“處罰條款”,為什麼?因為立法者了解反獨成功並不等於促統成功,既然這時大陸並沒有管治台灣,即使制訂了“追究條款”或“處罰條款”也不能落實,反而為談判製造障礙,所以沒有定此類條款。
  
  三、和平統一的真實涵意是政治統一,對此祖國大陸是有耐心的、對台灣人民是有誠心、愛心和信心的、期待兩岸人民以和平漸進的方式共同促成
  
  既然兩岸的現狀是領土和主權沒有分裂,那麼統一的本質規定就是兩岸的政治統一。反台獨反分裂與促成兩岸最終的政治統一是有聯繫但又有區别的兩件事,前者是回擊現實的威脅,後者是實現長遠的目標。對於後者,祖國大陸是有耐心的、對台灣人民是有誠心、愛心和信心的、期待兩岸以平等協商、和平漸進的方式共同促成。
  
  胡錦濤主席在2003年3月提出的“三個有利於”的基礎上,進一步强調了“四個有利”,即只要是對台灣同胞有利、對促進兩岸交流有利、對維護台海地區和平有利、對兩岸關係發展與和平統一有利的事情,祖國大陸都會盡最大努力去做。國務院台辦先後提出“共同參與、多點開放、直接對飛、雙向載客”的“十六字目標”與“大陸積極推動兩岸‘三通’政策不變”等五點意見,積極與島内各界聯繫,主動邀約台灣航空業者與大陸相關人員進行溝通,最終使春節包機得以實現。台灣海基會原董事長辜振甫去世後,海協會汪道涵會長派副會長孫亞夫、秘書長李亞飛等,以其私人代表身份赴台弔唁,以顯示對辜先生的敬意與對台灣同胞的尊重。隨後又在台灣農産品銷售大陸、貨運包機,兩岸直接“三通”等議題上主動釋出善意,這都是“四個有利於”的具體表現。
  
  在兩岸談判問題上,大陸也展現了盡量大的靈活性。在最困難的“一個中國”問題上,北京為台灣方面設置了四個“台階”:最低的要求是守承諾,“胡四點”要求陳水扁切實履行‘四不一沒有’和‘不以憲改推動法理獨立’的承諾。在筆者記憶中,北京的最高領導人迅速對台灣最高領導人的某種表態做出直接回應,而其中又暗含了對“中華民國法理”的某種肯定,這還是第一次。第二層台階:“對於台灣任何人、任何政黨朝著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方向所作的努力,我們都歡迎”,這裡的“任何人、任何政黨”顯然是指民進黨,因為國民黨和親民黨原本就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對民進黨而言,即使暫時做不到“承認”一個中國原則,但只要朝著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方向進行努力,大陸注意到了,都會表示歡迎。第三層台階:胡錦濤表示,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不僅是大陸的立場,“也見之於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這段話可以理解為,台灣當局可以按照它現在的規定和文件作表述,回到一個中國原則。最後:只要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承認“九二共識”,不管是什麼人、什麼政黨,也不管他們過去説過什麼、做過什麼,我們都願意同他們談發展兩岸關係、促進和平統一的問題,其他問題也都可以談,包括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等問題,也包括兩岸關於和平穩定發展框架和實現和平統一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所有問題。這“四個台階”的設計,反映了大陸對盡早恢復談判的誠意,而且充分考慮到了對方的立場和方便。
  
  綜上所述,《反分裂國家法》體現了對於兩岸關係未來走勢的兩手準備,和戰的選擇權其實不在北京而在台北。台灣當局如果能從這部法和胡主席的講話中體會出克制、包容和善意,從而採取切實有助於改善兩岸關係的措施,則兩岸關係幸甚、中華民族幸甚!反之,如果以為有人上街遊行就是“民心可恃”,那兩岸關係之路可能就真的要越走越窄了。
  
  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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