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說明】做為一位國際關係學者,我始終認為,所謂的“軍事安全互信”概念,是西方國際關係現實主義所發展出來的一個管制國際衝突的方法,它是建立在國與國、勢均力敵的基礎上,並不適合兩岸和平發展的情境。兩岸分治是內戰造成,涉及的是主權是否分離,治權是否要統合的爭議,兩岸要解決的應該不是如何管制衝突,而是創造和平。在處理兩岸軍事安全問題時,應該將中華文化的精神為內涵,以“止戈立信”的概念來取代“軍事互信”。
在這樣的思維下,兩岸統合學會與中華文化發展促進會決定舉辦兩岸制度化的《築信研討會》,就如何以民族大義為基礎,推動兩岸在國際上的戰略合作,以使兩岸關係得以在和平的基礎上發展,充分交換意見。
2013年繼《北京會談》後,6月24日在北京舉行了第一次的《築信研討會》,主題即是“止戈與立信”,這是兩岸退役將領和專家學者第一次公開討論兩岸軍事安全互信議題。這場研討會就兩岸軍事互信與政治互信的關係、建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阻礙因素及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等內容進行深入探討,達成了多項共識。
築信研討會達成“止戈立信”共識
一場極為重要,也具有開創性的研討會,由中華文化發展促進會與兩岸統合學會共同舉辦的《築信研討會》,本年(2013年)6月24日在北京召開,兩岸退役將領與學者約三十名共同參與。此次會議主題是帶有濃厚中華文化意涵的“止戈與立信”。
《築信研討會》在形式為有兩個重要特點,一是公開化,一是制度化。公開化方面:以往兩岸退役將領亦有往來,但是多屬於交誼性質,即使有深入的對話,但是由於互動多不公開,致使媒體經常有誤解談話內容的情形,因而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紛擾,不僅雙方的善意遭曲解,也妨害了進一步的互動。
制度化方面:雖然兩岸軍事互信機制都是兩岸政府希望推動的重要政治工程,但是目前“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台灣退休將領也多次應邀訪問大陸,但是大多數屬於聯誼性質,雖然也有些針對兩岸軍事現況進行對話,但是亦缺連貫性。此次“築信研討會”為日後一系列制度性對話的第一步。主辦單位之一的中華文化發展促進會辛旗副會長即表示,此次會議的目的就是為推動兩岸軍事人員交流公開化、規範化探索路子,建立兩岸探討軍事議題的主平台。
經過先前的準備、溝通以及一天深入的討論,會議達成以下重要共識:
築信研討會北京共識
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有責任共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共同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會議認為,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是政治互信的體現,建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首先是政治問題而非單純軍事問題,必須秉持一個中國框架(架構)。
會議認為,西方處理軍事互信的所謂“國與國”思維,不適用於處理兩岸軍事安全問題。兩岸應以中華文化的止戈與立信精神,及同為一家人的理念,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增進中華民族整體利益作出進一步安排。
會議期望,在尚未作出兩岸關係政治安排以前,兩岸應以人民福祉為最高追求,強化溝通了解,謀取各種有助於立信的軍事安全作為,以逐漸化解彼此在軍事安全上的疑慮,並在維護中華民族海域權益上相互合作。
我們更需了解,惟有雙方以民族大義立信,以大情大理築信,兩岸才能共築中華民族美好的未來。
受到兩個主辦單位高度信任,因而承擔此次會議全程報導重任的《中評社》,除了做了非常詳實與深入的報導外,並對此次會議做出了很高的評價。《中評社》表示:“築信研討會成果極大。亮點在於:第一,明確了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性質,是政治問題。第二,明確了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基礎,是一個中國框架(架構)。第三,明確了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內涵,是中華民族一家人。我們認為,有了上述的三點共識,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就能夠順利推進,就能符合兩岸最大的民意,就能夠在未來保證兩岸和平發展方面起到重大作用”。《中評社》並以“止戈立信是兩岸和平的最佳選擇”為名發表社評。台灣方面,《中國時報》、《聯合報》與《旺報》均做了廣幅的報導。《旺報》亦以“兩岸止戈立信、建立和平機制”為題發表社論。海外報紙在轉述該研討會內容時亦多以“築信研討會為兩岸軍事互信提供新思維”為題做報導。
做為主辦單位的一方,是完全同意這些評論的觀點,簡單來說,這次研討會為未來兩岸在討論軍事安全議題時提供了三個新思維:第一、政治性。即軍事安全問題是政治問題;第二、民族性。即西方“國與國”式處理軍事互信的思維與方式,不適用於兩岸軍事安全。第三、文化性。即兩岸應以中華文化的止戈與立信精神,及同為一家人的理念來處理軍事安全問題。首先,西方軍事安全機制的目的是“軍事安全”,兩岸的目的則是“止戈和平”,這兩個概念完全不同。其次,西方主張“互信”,而兩岸主張“立信”。“互信”必須依賴條約或協議來保障,但是“立信”則是以中華文化的“義”,也就是“民族大義”為基礎。最後,西方是在國與國的關係上追求互信,兩岸則是在同為一家人的認同上立信。基於以上的認識,主辦單位建議以後在談論兩岸軍事安全互信議題時,儘量不要再使用西方的話語,而以“止戈”取代“軍事”、以“和平”取代“安全”、以“立信”取代“互信”。
這次會議的共識中,還有一個對“築信”的建議,也就是辛旗副會長所稱,兩岸應該透過“戰略合作”來增進彼此的信任。與會者均同意此一觀點,並表示東海與南海有著中華民族的共同利益,兩岸應該在海域上共同合作。
這次會議的共識為未來的兩岸止戈和平立信機制的探討,建立了以中華文化為內涵的基礎,可以擺脫一些以往在相關討論的誤區,使得未來的討論能夠更能清楚聚焦,為兩岸和平發展做出貢獻。
做為會議的主辦方之一,謹將此次會議的思想脈絡陳述如下,以就教與學者先進。
“軍事互信機制”是西方人的東西
軍事互信、信心建立措施(CBMs)等都是西方人所創造出來的概念。它是以現實主義為核心,屬於國家與國家間的行為,以減少衝突為目標,是一種追求相互安全的思維。它得以存在的基礎在於簽約國之間沒有包括主權或領土在內的核心利益衝突,彼此也願意暫時維持現狀。由於不涉及核心利益的衝突,因此軍事互信的當事國願意找尋能夠共同接受的相互安全與信任方案。
1972年11月至1973年6月,包含歐洲33國、美國和加拿大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進行第一階段的歐洲安全會議。1975年7月30日至8月1日各國領袖高峰會完成第三階段,簽署《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Helsinki Final Act)。這份議定書是二戰後第一個軍事互信文件,可以說是軍事安全或“信心建立措施”的鼻祖。
《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區分歐洲安全、經濟科學技術環境領域的合作、人道與其他領域的合作及後續會議約定等四部分;其中在歐洲安全部分,議決了有關“信心建立措施”的相關協定,其主要內容為軍事演習與調動的事先告知、軍事人員交流互訪及軍事觀察員交換等。此文件主要目的在於減少武力衝突和降低對於軍事行動誤判。
《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後,1986年在歐安會議中簽訂《斯德哥爾摩會議文件》,該文件對於軍事行動採取較為嚴格的規定,許多非軍事議題則納入規劃範圍。1990年到1999年間,歐洲安全會議在維也納陸續召開會議,最後形成《維也納文件》,對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內容愈來愈複雜,規定也愈來愈細,包括《1990年維也納信心暨安全建立措施文件》、《1992年維也納信心暨安全建立措施談判文件》、《1994年維也納信心暨安全建立措施、全球軍事資訊交流談判文件》、《1999年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安全建立措施》等。
學術界對於軍事安全或信心建立措施做出不同的分類,美國智庫史汀生研究中心(The Herry L.Stimson Center)將互信機制分成:溝通措施、透明性措施、限制性措施、驗證性措施等三種措施。後來擔任聯合國秘書長(1992-1996)的蓋里(Boutros Boutros-Ghali)也提出他的觀點。蓋里在《防禦安全概念及政策研究》報告將信心建立措施分成:資訊性措施(指各國互換有關軍事力量與軍事行動資訊)、溝通性措施(提供討論歧見的論壇以更了解彼此的意圖)、接近性措施(包括軍事演習觀察、軍事活動現場查證與開放領空等安排)、通知性措施(包括彈道飛彈試射、演習、軍隊調遣等軍事行動應事先通知以增強相關國家軍事行動的可預測性)及限制性措施(包括劃定隔離區、限制演習的規模及次數等)。
這些內容複雜的軍事安全機制內容可說是包羅萬象,兩岸如果需要,可以從中選取我們需要的內容加以應用即可,但是值得討論的是,這麼複雜的機制得以運作的原因是什麼?它真正能夠滿足和平的需求嗎?它真正的目的是管制衝突。它應該是兩岸學習的榜樣嗎?
軍事互信機制的條件與功能
第一、在核心問題解決之後才可能有互信機制。為何蘇聯與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會願意與美國、加拿大等西歐民主陣營國家在赫爾辛基達成有關軍事安全的信心建立措施?很明顯的,意識形態不是問題,真正的原因在於二戰後的領土問題已經解決,換言之,最核心的爭議已經不存在了。
二戰後歐洲的疆界發生了變化,蘇聯與波蘭,波蘭與東德間都有了新的疆界。在1950年代,西方陣營認為歐洲和平的前提是東西德問題必須先解決,只要德國分裂,歐洲就不會有和平。但是到了1960年代以後,特別是布朗德政府在1969年執政以後,改變了原有的東進政策,主張與東歐和解。1970年西德與波蘭簽約,確定了戰後的疆界。1972
年東西德簽署基礎條約,確定了東西德的政治關係,戰後的疆界因而確定。蘇聯堅持到了他想要的東西,因此願意與西方國家達成歐洲安全協議。
在自然界中有所謂“先有蛋還是先有雞”的爭議。在國際關係的爭議中也有互信可以累積以解決核心問題,還是核心問題解決後才可能逐漸建立互信的辯論。歐洲安全會議的經驗明確地指出,核心問題如果沒有處理完畢,是不可能有軍事互信。企圖先透過周邊問題來累積互信,然後再來解決核心問題的思維,看來並不合乎真實的國際政治。
第二、軍事互信機制能夠建立與運作的條件在於雙邊的實力相近。在冷戰的兩極體系下,雙方的實力相差不大,因此才可能建立安全機制或信心建立措施。從二戰後的歷史,或者更廣地說,在整個國際關係的歷史中,我們很難看到實力有差距的國家會形成軍事互信機制。小國只會以下列方式尋求安全:不是當大國的扈從,就是與其它國家建立同盟,或者跟著大國參與國際間的安全機制。
第三、沒有發生戰爭的原因並非因為有了軍事互信機制。上面提到的赫爾辛基、斯德哥爾摩、維也納等歐洲安全會議所建立的互信機制真正維持了歐洲的安全了嗎?表面上看起來,東西方陣營並沒有發生軍事衝突,但是這應該不是安全機制的功效,而是兩極體系的權力平衡,或者更精確地說是核子武器的恐怖平衡才確保了安全。美蘇大國或東西歐間的確有了安全,但是代理人戰爭從來沒有停止過。大國可以用太多的方法介入代理人戰爭,他們與代理國之間的關係,是兩大國軍事互信或安全機制所難以規範的。
第四、互信機制無法阻止權力與利益的爭奪。建立CBMs的國家在乎的是不要戰爭,但是國家有其天生的擴張本質,權力與利益的爭奪並不會停止,特別是冷戰後軍事安全已經被經濟安全或貨幣安全取代時,CBMs機制看來維護國家安全的功能已經減弱,即使有了軍事安全機制也不表示國家真正安全,有了信心建立措施,也不等於彼此就真正有了互信。
西方的軍事互信機制思維不適合兩岸
從以上軍事互信機制的條件與功能來看,它並不適用兩岸和平發展的思維。第一、兩岸的核心問題就是主權的爭議。在台灣內部仍有主張“台獨”或“獨台”這兩種在本質上是屬於分離主義論述的存在,使得兩岸在核心問題上缺乏共識。核心問題如果沒有共識,任何軍事互信或CBMs的機制都將只是沙中之塔,是極為脆弱的。
所謂核心問題即是高度政治、敏感與不易退讓的問題。在歷史上,這些問題往往通過戰爭來解決,很難經由軍事互信或CBMs來累積解決問題的互信。從日本與俄羅斯的北方四島、日本與韓國的竹島(獨島),以及兩岸與日本在釣魚台列嶼的領土主權之爭沒有任何和解的趨勢,就可以看得出即使在太平洋或其它地區有所謂的聯合軍演或軍事互動,但是這些核心爭議如果沒有政治性的解決,軍事上的互動成果很難外溢(spill over)到解決核心爭議。
當然,我們不反對任何有助於改善兩岸關係的努力,包括低度性的軍事互信機制,例如海上人道救援、在兩岸相關領域的軍事演習事先告知、開啟兩岸安全對話管道,設立涉及軍事安全的直接溝通熱線等等,但是也必須了解,兩岸核心的政治問題沒有解決前,這些CBMs的功能將有限,最多僅具有象徵性的意義而已。
第二、兩岸在軍事力量的差異。1950年代兩岸之間仍是武力對峙,但是從1970年代開始,兩岸已經暫時放下了以武力做為統一的主要工具想法。冷戰結束前,1987年台灣開放民眾到大陸探親,開啟了兩岸關係的新頁。1990年代迄今,雖然兩岸有一些矛盾與衝突,但是均未使用武力。2008年兩岸進入大交流時代,關係更形密切。目前兩岸沒有發生戰爭或衝突,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兩岸均有民族主義的情懷,以及希望和平解決兩岸爭端的善意,而非是兩岸軍事力量的是否對等或美國可能會介入等因素。
由於台灣的軍事力量與大陸目前有距離,因此在軍事安全上必須依賴美國。這就讓兩岸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一事上產生了矛盾。既然台灣的安全必須依賴美國,那麼邏輯上說,只要美國與中共達成涉及台灣的軍事互信機制即可。果真如此,台北方面一定不願意,擔心會被出賣。另一方面,台北在與北京談軍事互信機制時,希望華府可以第三方立場並存或見證,讓台北比較有安全感,但是北京應該是不會接受這種讓美國公開介入兩岸的方式。如果我們從實力相近者才有可能形成軍事安全互信機制這個命題來看,兩岸目前希望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思維方向似乎有些偏了。
兩岸對軍事互信機制的倡議均徒勞無功
思維方向如果偏差,自然難有結果,十餘年兩岸在軍事安全互信機制上的倡議沒有結果,正反映出了兩岸應該重新調整思維。
兩岸關係本質上是個政治問題,軍事互信只是個從屬於政治性的議題而已。軍事互信機制是台灣方面首先提出,李登輝時期即是以建立西方概念式的軍事互信為訴求。事後來看,這只是做為他對外宣傳或強化其“兩國論”的工具或說法而已。
1994年,李登輝將“一個中國”的內涵,從一個國家轉換為一個民族的概念,自此以後,“一族兩國”已是李登輝心中的兩岸定位藍圖。1999年李登輝在接受德國媒體時公開指出兩岸為特殊國與國的關係,正式表明他的“兩國論”立場。
1996年起,李登輝已經有了兩岸應該結束敵對狀態的主張,同年12月6日在“國發會議”中兩岸關係研究報告指出,兩岸架設熱線並互派代表,是結束敵對狀態並簽署和平協議的要件之一。1998年4月17日,當時的行政院長蕭萬長表示,軍事互信機制將有助於互信之建立並避免戰事引發的風險,希望能和中共交換演習訊息,以透明化降低敵意。同年6月李登輝在接受美國《時代》雜誌專訪時表示,首度公開建議在兩岸軍事方面,應該建立某種機制,以便能在產生誤解前相互通知。大約在這段時間,台灣的國安單位與學術機構接受委託,開始研究兩岸CBMs或軍事互信,而其研究方法與內容均是以上面所提的西方國家間的CBMs或軍事互信為參考。
2000年民進黨執政,6月3日行政院長唐飛在首次施政報告中表示,為促使兩岸軍事透明化,避免誤判情勢而導致戰爭,將透過安全對話與交流,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以追求台海永久和平。2002年7月13日國防報告書首次列出兩岸軍事交流專章,其中非軍事區初步以外島為規劃,呼籲兩岸在不拘形式、不預設立場、相互尊重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頁70-71);
2004年2月3日陳水扁提出兩岸簽署“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定”的構想;2004年國防報告書中指出預防戰爭是國防政策首要基本目標,並明確提出對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構想,包括三個階段及形成“海峽行為準則”(頁71-73);
2006年5月20日,陳水扁公布2006年國安報告,其中強調兩岸應建立“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包括建立預防軍事衝突措施。
從民進黨在軍事互信機制上大力著墨,可以了解到民進黨希望透過西方式的軍事互信機制來凸顯兩岸的安全機制必須依照國與國關係的規則來建立。民進黨政府這樣的思維,北京應該也看得出來,特別是陳水扁在2002年提出“一邊一國”後,民進黨所有希望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或和平穩定互動架構的想法,注定得不到北京的回應。
2004年5月17日,北京提出“台灣領導人承認世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恢復兩岸對談與談判,平等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2005年3月4日胡錦濤宣示:“只要台灣承認‘九二共識’,兩岸對話與談判即可恢復,可以談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2005年4月29日胡錦濤與連戰會談時表示要共同促進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建構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架構,包括建立軍事互信機制。2008年馬英九在競選期間,呼籲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並簽署和平協定。
2008年底胡錦濤提出“胡六點”主張,指出為有利於穩定台海局勢,減輕軍事安全顧慮,兩岸可以就軍事問題進行接觸、交流,探討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問題。
不過,在北京做出正面回應後,馬英九的態度在2009年的中期有了改變。從此以後,兩岸軍事互信機制與兩岸和平協議不再是馬英九關切的優先課題。2013年4月台北公佈的國防白皮書,已經絕口不再提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的推動。大多數觀察家認為,馬英九態度自2009年中期起改變的原因是受到美國的影響。“先經後政”自此成為馬政府的兩岸關係主要論述,“只經不政”是大陸政策的指導原則。
從這一段過程可以看出,兩岸的軍事互信機制從來沒有認真地被對待過,都只是說說而已。在最核心的兩岸政治定位沒有能夠解決以前,雙方的談話,有的是希望強化兩國論,有的是希望表達善意,有的堅持條件,有的是說說而已,結果都注定是徒勞無功。問題在哪裡?我的看法,整個西方或的軍事安全機制思維並不適合於兩岸的特殊情形。即使現在有了一些低階性的軍事互信機制,它也無法升級,也更有可能隨時中斷。
兩岸要的不是“軍事安全”而是“止戈和平”
兩岸本是一家人,本來就不應該以武力來解決問題。北京自1979年起以“和平統一”取代“武力解放”,2005年的《反分裂國家法》基本上宣示只要台灣不走分離主義的道路,北京就不會動武。台北方面從1958年第二次台海危機以後,就已經放棄以武力解決兩岸問題的念頭,蔣經國時期更提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主張。李登輝時期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已經不否認中共在中國大陸的治權。因此,兩岸其實均已無意願以武力解決兩岸的政治問題。
兩岸都沒有意願用武力來解決問題,那麼為何還要以武力作為解決問題的後盾。台北經常引用兵法上“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警語,或美國總統甘迺迪的名言:“不恐懼談判,但不在恐懼中談判”,因而主張強化國防,但是多少的國防力量才夠,卻沒有人能夠說得清楚。
兩岸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創造和平,而不是維持安全而已。我曾以一個公式來描繪如何維持兩岸的安全:
“甲方的威脅能力(物質力量的強度x進犯的意願)=乙方的防禦能力(物質力量的強度x防禦的意願)”。
如果這個公式的兩邊能夠平衡,那麼雙方就不會有衝突的意願。但是對於台灣來說,物質能力比不上大陸,防禦意願又弱。因此,台灣方面只有依靠不斷地向美國購買武器或尋求美國的支持,以能維持這個公式的平衡。
無論是依賴軍購或仰賴美國,終究不是可靠的長久之計。希望透過軍事互信機制或CBMs來減少對方的意願,也是不可能讓這個公式永久平衡。因此在處理兩岸關係時,應該放棄這個如何“維護安全”的公式,而應該用如何“創造和平”的思維。(請參考:張亞中,<維護安全或創造和平:台北的抉擇>,《中國評論》,總第185期,2013年5月)。
如何創造和平?答案就是讓北京對台用武的意願變成零。如此北京的武力再強,也不會讓兩岸陷入戰爭的可能,這就是我們倡議以“止弋”取代“軍事”的用意。
西方“互信”機制的脆弱與盲點
西方人說“互信”,中國人講“立信”。西方是一個以個人主義為主體的社會,個人與個人之間主要是憑藉著法律關係而形成約束,因而西方是個重法律的社會。西方人將這種獨立個人的關係放大到國與國的關係,形成主權與主權的國際關係,在國際間維持互信的工具就是條約、協議、協定等等國際法文件。
在西方以法律為結構約束的社會裡,法律因而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彼此間利益的交換必須透過法律來規範才可靠,出了問題因而唯法律是問。西方的律師因而變得很重要,“事情真偽不如法律是否有證據”,更是法官關心的焦點。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範,即使再有道理也是徒然。
在這樣的法律思維下,“互信”有幾層內涵:第一、它是建立在相互約定的法律基礎上,而不必然需具有道德或倫理性;第二、由於是建立法律上,就產生一個問題,法律由誰來規範與解釋。美國只要懷疑伊拉克可能存有核子武器,就可以無視聯合國的集體安全機制而出兵伊拉克。國際間強權或當事者基於本身利益需要而隨時可以曲解、撕毀協定或承諾。
西方批評中國過於重視關係而忽略法律,其中以德國社會學巨擘韋伯(Max Weber)為代表。韋伯認為中國法律與司法審判的運作,是對人不對事,像所羅門王審判一樣,用倫理道德的智慧與公正感來審判,而不是根據概括的形式法條來判斷,沒有專業法官,沒有專業律師,只有訟師訟棍,在法律上沒辦法為現代意義的理性資本主義提供保證。這種中國傳統法律與司法審判的運作,充滿了不可預計的色彩,實質的考量壓過了形式的權衡,不理性的特徵壓過了理性的特性,所以是一種實質的不理性的法律與司法審判。
韋伯將西方文化裡長久以來的二元對立的思考方式,發揮得淋漓盡致,為了彰顯西方現代社會的法律類型的獨特性,他刻意地強調作為對比類型代表的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相對立的一面,一個是進步的、現代的“只論國法、不論人情”,另外一個則是落後的、傳統的“只論人情、罔顧國法”,形成類型與對比類型之間的極端對立。
韋伯講得很精彩,但是他沒有辦法回答,為什麼重視法律的德國後來出了希特勒,德國人讓德國從“法律國家”成了“警察國家”或“納粹國家”,帶給人類極大的災難。法國總統戴高樂也說過一句名言:“所有的條約就像女人與玫瑰花一樣是很容易凋謝的”。戴高樂的話雖然對女性不太尊重,但是在描繪國際條約的脆弱性卻是很真實。條約都脆弱,更何況軍事互信機制或CBMs了。
中國“立信”思維中的多元價值邏輯
我們再回過頭來看中國人是如何處理法律,也就是維持社會安全與秩序的方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多元價值邏輯的五種面向:(一)律與例並存、(二)情理法同為法源、(三)官方審判民間調解相輔相成、(四)明有王法、幽有鬼神(神判與前兩者相輔相成)、(五)國家法律與民間習慣同為法源。
綜合這些五個面向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多元價值邏輯,我們可以與韋伯二元價值邏輯作一個清楚的比較。我們需要一定程度放棄或者避免韋伯以下西方多位學者二元價值邏輯“非此即彼”的思考盲點,要注意到在“既此且彼”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多元價值邏輯體現的過程裡,多元並存是其重要的特點:解決法律衝突的機制是多元的,情理法等法源是多元的,官方審判、民間調解與神判等法律程序是多元的,國家法律與民間習慣也是多元的,它們彼此間既矛盾又並存,一方面體現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多元價值邏輯,二方面也彰顯了兼容並蓄、既此且彼的中華文化精神,理一分殊、一多相融的精神,在中國傳統法律與司法的實地運作中,被實際體現出來。
兩岸之間的問題還是要回到中國人傳統的多元價值邏輯來思考。西方人講“互信”,是雙向的概念,但是有時自己都不見得相信自己,隨著利益的變動而會改變自己原來的立場。中國人講“立信”,是以單向的“反求諸己”為必要精神。“一諾千金”在中華文化的內涵中是不需要任何形式上的“互信”機制的,衛鞅初到秦國,即以“徙木立信”建立了他的權威。中國文化中的“信”與“誠”與“義”是並存的,不僅講法,更講情與理,是做人處事的基本原則。
兩岸關係是中國人自己的事,不宜使用西方對“互信”的思維,原因在於它既不合兩岸關係的內涵,本身也缺乏可持久性的操作。兩岸應該以中華文化中的“止弋”與“立信”做為依據。
“立信”中“信”的標準在哪裡?儒家在這方面提供了我們深刻的思考,這也是西方以法律為中心思維所難以了解的地方。對於儒家來說,“信”與“義”兩個概念是連結在一起的。在《論語·子路》篇,孔子與子貢討論士的標準時說:“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這是句話是說,如果“言無信”就是小人。
可是後來孟子從另一個正面的角度來言談“信”與“義”的關係。孟子說:“惟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這表示,“信”與“義”兩者是相連的,與西方“信”與“法”為主要的結合有著根本的不同。孟子將“信”提高了包括“義”在內的多元的價值與檢驗標準。
在兩岸關係上何謂“義”,自然就是民族大義與大理。“義”與“理”不就是中國人在談“情理法”是的前面兩個嗎。在西方價值觀的影響下,很多人認為“法”應該重於“情”與“理”,其實這三者之間應該如鼎的三足,缺一不可。
中國人談“義”,既有“道義”也有“情義”。“道義”是指“義”必須合乎“道”,即符合“天道”、“人道”、“正道”的道理。中國人談“情義”中的“情”,也是不同於西方二元價值邏輯出發(即有情或無情),而是有著多元價值的邏輯。舉例來說,西方人談男女間的“愛情”,以“愛”為檢驗是否再有“情”的標準,但是中國人對於夫妻間的愛情還包括“一夜夫妻百日恩”的恩情,這表示,即使中國人在談男女的愛情也有著多元價值的邏輯。
總的來說,對於西方來說,建立或檢證“信”的標準就是法律,但是中國人對“信”的詮釋不僅有“法”的約束,更包括了“義”、“情”與“理”的價值判斷。
毫無疑問的,兩岸的“情”指的是兩岸均為中華民族的一份子,有“兄弟之情”,這樣的“情”讓兩岸應該放棄武力或武力威脅來對付對方;“義”指的是兩岸應該有民族大義,不應該分裂整個中國,更不可以與外人為伍來欺負自己兄弟。
“止戈立信”的實踐
“止戈”與“立信”就是在“和平”、“信”與“義”三者之間尋求平衡與共識。運用在兩岸關係上,兩岸應該共同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的主權並共同維護整個中國的領土與主權完整,這是兩岸共同的“義”。當台北願意做出這種承諾時,北京就應該自我“立信”“止戈”,同樣的,台北在北京“止戈”對台時,台北也必須自己“立信”,不將中共再視為建軍備戰的假想對手。有兩岸雙方以“義”為基礎“立信”才是能建立真正的兩岸“互信”。
當台北不再以北京為建軍或軍購的假想敵,建軍備戰的目標是為了確保東海與南海的主權權利及台灣周邊海域的安全時,北京應該也是樂觀其成,畢竟一個和解的兩岸本來就是共同為保衛中華民族主權與領土的完整而努力。不僅如此,在和平協議簽署以前,兩岸目前最容易也最應該的就是兩岸在海域權益方面的合作,特別是在東海與南海問題上,兩岸應尋求各種可能的默契或具體戰略合作方式,這對於兩岸的“築信”將有其重大意義。
《築信研討會》會議共識最後一段表示:“惟有雙方以民族大義立信,以大情大理築信,兩岸才能共築中華民族美好的未來”。這表示要建立兩岸的“互信”,必須先以民族大義來“立信”,用情與理來“築信”。民族大義自然是指“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有責任共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共同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大情大理,自然就是要合乎現狀,彼此都夠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體諒與包容的態度來“謀取各種有助於立信的軍事安全作為,以逐漸化解彼此在軍事安全上的疑慮”
“止戈”與“立信”是兩岸應該追求的目標,也應是未來和平協議的重要一環。兩岸在未能一步到位前,可以“止戈立信階段化與相對化”的作法做為實踐的階段。所謂“階段化”,就是考量台灣的大選,以每四年一期。每四年重新審視一次。所謂“相對化”就是台灣方面如果放棄“分離主義”與將中共視為建軍備戰的假想對手時,北京方面就可以承諾四年決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解決兩岸爭端。
我們相信,“止戈互信”只要有了開端,人們就會了解它帶給兩岸的是絕對的福址。我們相信,“止戈立信”的機制只要啟動,兩岸的和平發展道路將不再有任何的懸念與阻礙,兩岸一定可以大步向前走。
(本文原稿是《築信研討會》時的開幕致詞,於會議再綜合整理而成,原刊載於《中國評論》,2013年8月號,總第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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