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8日電(作者汪毅夫)這是我收藏的蘇區政府頒發的結婚证(圖一)和離婚证(圖二),兩件均爲高仿復製件。
結婚证文曰:“結婚证永定縣第四區南溪鄉餘龍開,現年十九歲,與四區太溪鄉游瑞春,現年十六歲,愛情濃厚,雙方同意於一九三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正式結婚,業經四區南溪鄉政府登記。嗣後雙方須負責保存愛情,决不無故離婚,此证。結婚人餘龍開介紹人蘆大妹證婚人蘇通樓公曆一九三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給”。騎縫處蓋有紅色印章,“維埃政府之印”字迹清晰可見。
離婚证文曰:“離婚证兹有周才孫與袁尚除雙方因發生感情破裂,勢難同居,經調查屬實,應准予離婚,並註册備案,此证。姓名周才孫,性别男,籍貫白水,住址馬坑保,年齡廿六,簽字。姓名袁尚除,性别女,籍貫(同上),住址(同上),年齡廿,簽字。右給周才孫執。蘇維埃政府内務部正部長虞(代)副部長公曆一九三三年三月十七日給”。兩邊騎縫處均蓋有紅色印章,字迹可辯者爲“埃共和國”、“崇安縣”。
蘇區人民享有婚姻自由,蘇區政府保障人民生活,此证。
(2018年4月1日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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