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6日電(作者汪毅夫)1977年,台灣青年律師姚嘉文在一本暢銷書(《虎落平陽?》)的序言裏稱執政的政黨爲“第一力量”、在野的政黨爲“第二力量”,而法律則是“第三力量”。姚先生説:第一力量和第二力量是政治力量,第一力量經常與第二力量發生衝突,也經常轉换,今日的第一力量,可能成爲明日的第二力量,今日的第二力量,可能成爲明日的第一力量。但是,不管是第一力量與第二力量,它在運用上是有限制的。第一力量不能爲所欲爲,第二力量也不是毫無保障,介於第一力量與第二力量之間的是比第一力量和第二力量更大的第三種力量即法律的力量。政治是講究實力的,與政治不同,法律是講究公平的、不分彼此的。當第二力量受到第一力量的壓制時,它必須尋求第三力量的保障,等等。
我請教過政治學係本科一年級的學生,她弱弱地説姚先生講的是西方民主政冶的ABC。對於這一套,姚先生應該是講得不差。但我心裏還是納悶,在台灣,姚先生參與籌建並曾經領導的民主進步黨“今日”應該是“第一力量”了吧?它爲什麽會有不容“經常轉换”自個兒“永續執政”的想法、“爲所欲爲”壓制“第二力量”的做法,以及有嘴就任性、不受”第三力量”的“限制”之種種説法呢?俺根本看不懂:“民主”站在 I Can Say My A B C的初階上不“進步”,會説而已、説説而已,這有什麽好呢?“假假的做點民主”或“做點假假的民主”,這又有什麽好呢?爲什麽不做點該做的、有效改善民生(譬如:22K乘以N,N大於2)、有效改善兩岸關係(譬如,放棄“台獨”黨綱和拒不承認九二共識的立場)的事兒呢?實際上,台灣島内、甚至民進黨内也有許多人看不懂。唉,膩(煩)了、害(糟)了、膩害(厲害,問題“大條”)了。
(2018年5月25日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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