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5日電(作者汪毅夫)歷史上,溺女(溺棄女嬰)和錮婢(錮婢不嫁)曾經成爲風氣、成爲嚴重的社會問題。溺女之風剥奪女嬰的生存權,錮婢之風剥奪婢女的婚姻權甚至性生活權,凡此嚴重障礙社會成員共同生活、共同進步的問題當然是嚴重的社會問題。
我注意到,有幾本古書一致斷言:台灣古無溺女和錮婢之風。康熙《台灣府志》(1685)記:(台灣)“無永錮之婢女,此亦遐陬之善俗也”;雍正《諸羅縣誌》(1724)記:“男多於女,有村莊數百人而無一眷口者。蓋内地各津渡,婦女之禁既嚴,娶一婦重費百金,故莊客佃丁,稍有贏餘,復其邦矣。或無家可歸,乃於此置室,半皆再醮、遣妾、出婢也。台無愆期不出之婢”;干隆《台灣府志》(1746)記:“省直各州縣,並設普濟、育嬰二堂。台郡以在海外獨闕,蓋台地土著者少,户口未繁,嬰孩從無棄者”;胡建偉《澎湖紀略》(1771)記:“(澎湖)無禁錮婢女之事”。我還注意到,上記情况乃發生於台灣歷史上的移民社會階段。
吾師陳孔立教授在其學術名著《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研究》裏告訴我們:大約在1860年前後(清咸豐年間),台灣從移民社會轉型爲定居社會,人口增長也轉爲自然增長。在移民社會階段,輸入的人口幾乎全是單身的男性移民,這造成人口性别比失衡即“男多於女”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自然不會發生溺棄女嬰和禁錮婢女的風氣。咸豐以後,此風漸長。成書於咸豐二年(1852)的劉家謀《海音詩》已記有救濟台灣婢女的故事;唐贊衮《台陽見聞録》則記,咸豐四年已建有救濟女嬰的“台郡育嬰堂”。光緒年間,《安平縣雜記》記:“台南鄉婦常有溺女事”,安平知縣範克承則立有《嚴禁婢女不嫁碑》。可見進入定居社會階段以後,台灣也有溺女和錮婢之風。
(2018年6月14日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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