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7日電(作者汪毅夫)據《周禮·鄭注》,冥婚最早的基本類型是遷葬(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和嫁殤(嫁死人也,嫁“未嫁而死者”也)。遷葬是女性死者同男性死者的締婚;嫁殤既然分别於遷葬,則應該是女性死者同男性生者的聯姻。嫁殤又有男性生者自覺履約和被動擔責兩類,即吴瀛濤《台灣民俗》(台灣衆文圖書公司1975年第4版)所記“女性於訂婚後死亡,男性也要與之冥婚”和“女性未訂婚以前死亡者稱之孤娘,家人即爲死者冥婚,...乃托媒人找窮人,以多額的祭祀費爲優遇條件將神主婚嫁之...不過男家也有義務,就是以後都要祭祀,而視娶入的神主爲正堂,另娶的則爲後妻”。
據鄭喜夫《民國丘倉海逢甲年譜》,丘逢甲的祖父、丘氏入台二世祖丘學祥娶有龍氏、古氏二神主;丘逢甲幼年同霧峰林氏女曾經議婚,林氏早殤,丘逢甲另娶廖氏後生育屢遭不幸,乃迎娶林氏神主。丘氏祖孫的三個冥婚故事,應該可以説明嫁殤的分類和冥婚的盛行。
在漫長的推演過程裏,遷葬不再流行,嫁殤成爲冥婚的主要類型并且逐漸演爲“嫁於殤”,即女性生者同男性死者的婚姻,演爲極端劣質化的、壓迫女性的惡俗!古早有多少所謂“節烈女子”、“貞節女子”被此惡俗剥奪了性命或性福。做婦女史研究當有歷史的綫索,如上述陋俗的演變就是歷史的綫索;做婦女史研究更須有女性的立場。譬如,站在女性的立場上看嫁殤,我們會看到:表面上,嫁殤是女性死者同男性生者的聯姻,不存在傷及女性性命和性福的問題。但是,它仍然會傷及女性生者的性福和幸福。在台灣作家楊青矗的《死之經驗》裏,女性生者新娘素綾要同女性死者珍琴的神主、紙糊像一同拜堂,還要請珍琴的神主先進洞房。此情此景,能不傷及女性生者嗎?丘逢甲娶了林氏神主,想來對於廖氏夫人多少也會是一個精神負擔。
魯迅翁嘗謂:“節烈這事,現代既然失了存在的生命和和價值,節烈的女人豈非白苦了一番?可以答他説:還有哀悼的價值”。他還説:“我們還要發願:願人類都受正當的幸福。”
(2018年6月15日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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