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8日電(作者汪毅夫)近日,我在中評網上寫了幾篇有關婦女問題的短文。有台灣青年教師要我談談童養婚俗,説是曾聽長輩説起“媳婦仔”(即童養媳),也想知道我的看法和説法。
12年前,我在《清代福建的溺女之風與童養婚俗》(收拙着《閩台婦女史研究》,海風出版社2011年版)一文裏説,溺女之風是一種古老的惡俗,它剥奪了無數女嬰的生存權,并且威脅着所有女嬰的生存權;“嚴禁溺女”、“董行育嬰”(即設立育嬰堂)和“勸扶苗媳”(即勸養童媳)是清代官府遏制溺女之風的主要舉措;“童養”和“育嬰”相配套,亦是救濟女嬰的“因風成俗,隨地制宜之一法”,清代官方“法律不禁,聽從民便”;然而,當童養婚俗參與維護女嬰的生存權時,預先(而不待其年届婚齡)剥奪了其婚姻自主權,童養婚俗亦是侵犯女權的陋俗。
同清代福建其他各地一樣,台灣童養婚俗也頗盛行。清人筆記《台游筆記》(作者佚名,書收《台灣文獻匯刊》第5輯第8册,九州、厦大出版社2004年版)記録了台灣的童養婚俗和招贅婚俗相配套的情節。該書記:“無子買女亦稱媳婦,媳婦再買之女曰孫媳婦。每見喪家門口標曰:亡故幾代大母。蓋以所買之媳婦稱呼,並非子孫,甚至六、七代,八、九代不爲怪也”;又記:“子死媳在,媳婦可以招夫”。童養媳和養女一樣,都是從小買來、從小養大。但童養媳是有預定的婚配對象(主家的兒子)、預定用於“續宗”(傳宗接代)的,養女在主家雖和童養媳一樣從小擔任勞役,但年届婚齡一般要外嫁。
在《台游筆記》所記“無子買女亦稱媳婦”的情節裏,“買女”是爲“贅婿”,“買女”當做童養媳是預定要用於“續宗”的。盡管“買女”和“贅婿”都同主家的血緣亳無關聯,盡管這種“續宗”的做法理所當然地被批評爲“亂宗”,但“買女贅婿”居然流爲風氣。《台游筆記》所記“子死媳在,媳婦可以招夫”説的是,當主家兒子未成年而死、未婚育而死,其預定的婚配對象童養媳可以“招夫”即“贅婿”,實現其預定的“續宗”的功用。這也是童養婚俗同招贅婚俗的配套,其婚生子女同主家的血緣也毫無關聯,這種“續宗”的做法也理所當然地被批評爲“亂宗”。
實際上,上記情况也見於閩南地區。另一種清人筆記《問俗録》(作者陳盛韶)記:“(閩省)詔安買女贅婿,孀婦贅男,以承禋祀,守丘墓,分守家業,仰事俯畜,無异所生,族中人亦不以亂宗爲嫌”。看來,這又應了“閩台兩地,事事相同,連社會問題也大體相同”一語。
(2018年6月17日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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