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更詳細的組合查詢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114. 談轉房婚

  中評社北京6月19日電(作者汪毅夫)我在干隆《福州府志》裏讀到清代雍正年間,福建官府旌表的“方廷蔭妻”楊氏的故事。少女楊氏“嫁甫二日”,丈夫方廷蔭“爲繼母所逼赴水死”。小楊“痛夫死非命,投江者再,遇援不得死”。方家繼母逼小楊轉嫁“己所生子”方廷賡,小楊不從,又“欲鬻之外鄉”。小楊在惡婆婆的威逼之下,終於“投繯”而死。在這個故事裏,如果小楊轉嫁丈夫方廷蔭之弟方廷賡,則其第二次婚姻屬於“兄終弟及”的轉房婚。在閩台曆史上,轉房婚是屢禁不止的婚俗。

  實際上,轉房婚本不足詬病,應該批評的是不顧女性當事人的意願和情感,强逼或禁止女性當事人“轉房”的做法。我要指出,强逼和禁止“轉房”都是對女性當事人、對女性的壓迫;我還要指出,壓迫女性的有時是女性,如逼迫小楊的惡婆婆,如《孔雀東南飛》裏逼迫“焦仲卿妻”的“焦仲卿母”。這是研究者應該注意的。

  我還要報告閩南特殊的“兄未終而弟及”的轉房婚俗。申丙(申翰周)1934年在福建南安縣長任上作《閩南竹枝詞》,其第17首有注曰:“有三四子人家,若大兒失業出外謀事經年無好音者,即命長媳改偶次男,如已娶婦,遞配三子。倘兄衣錦還鄉,仍使重圓破鏡,爲弟另娶。友愛如斯,足令噴飯”。從女性的立場看,不顧女性當事人的意願和情感“命長媳改偶次男”或“遞配三子”,是典型的性别壓迫,而“兄未終而弟及”則是非典型的轉房婚也。

  (2018年6月17日凌晨記於北京)

最佳瀏覽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