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6日電(作者汪毅夫)曾有台灣朋友告訴我,他家祖上世代業農,但族譜明載有人當過“總理”。另一台灣朋友在旁聽了笑説“敢是(應該)是草地(鄉村)總理吧!”
古早朝廷任命地方官員至縣級(包括副縣級如縣丞、巡檢之類)乃止。鄉士社會婚姻、田土、鬥毆、相争一切“細事”概由“鄉約”搞定。鄉約雖同鄉規民約有關但不是鄉規民約。鄉約是民間自我約束、互相約束的自治組織,一般有約長或約首數人主其事。約長或約首由鄉土社會成員推舉年長德高者任之,約長或約首不失其鄉土社會成員的身份。如清代澎明通判胡建偉《澎湖紀略》所記“舊志稱,澎民聚居,推年大者爲長。至今澳中凡有大小事件,悉聽鄉長處分。以故,鼠牙雀角,旋即消息”。約長或約首不是官職却是官差,往往要得到官府認可、爲官府辦事。
在台灣,鄉約的主事者稱“總理”。王凱泰《台灣雜咏》有詩並注曰:“宰官頒戳各鄉承,約長居然總理稱。執版道旁迎與送,頭衔笑看兩門紅(鄉約名總理,地方官給戳記,門口懸大燈,亦總理銜)”。唐贊衮《台陽見聞録》亦記:“鄉約名總理,地方官給戳記。門口懸大燈,亦書總理銜”。
呵呵,台灣草地總理的故事好不好聽呢?
(2018年6月23日記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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