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日電(作者 汪毅夫)1895年,清廷被迫同日本政府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簽訂於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馬關條約》之第十一款設定,批準换約時間爲1895年四月十四日(5.8)。從這兩個重要的時間節點開始,我要講述如下重要的史實:
1.《馬關條約》之第五款設定“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换後兩個月内交接清楚”,即1895年四月十四日(5.8)後“兩個月内”而不是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後“兩個月内”。可恨那日本侵略者掠我土地,連片刻也不肯等待!在日據台灣的50年裏,日據當局乃以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後兩個月的6.17爲其在台灣的“始政紀念日”(台灣人民稱之爲“耻政紀念日”)。
2.《馬關條約》之第五款設定:(自批準换約起)“限兩年之内,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買所有産業,退在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迂徙者,酌宜視爲日本臣民”。這就是説,1895年四月十四日(5.8)後兩年的1897年5月8日是“台民去留”的最後期限,逾期仍留居台灣的中國人即被動地失去中國國籍、被動地取得日本國籍。這是割地條款背後的棄民條款,是清廷在日人脅迫下所犯的又一宗大罪,也是台灣人民特殊的歷史遭遇。
3.在1895年三月二十三月(4.17)簽約之後、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换約之前,在京參加會試的台灣舉人汪春源、黄宗鼎、羅秀惠取得在京任職的台灣進士李清琦、葉題雁“印結”,於四月二日聯名上書,稱“台民忠勇可用”,吁請朝廷萬勿割地棄民。據康有爲《康南海先生自訂年譜》,他親見“台灣舉人,垂涕而請命,莫不哀之”的情形,“時以士氣可用,乃合十八省舉人於鬆筠庵會議,與名者千二百餘人,以一晝二夜草書萬言書(按,即康有爲《上清帝第二書》),請拒和、遷都、變法三者”。另據《康有爲全集》所收“滬上哀時老人未還氏”《公車上書記》,四月八日有清廷已“用璽”即蓋章準約的消息傳來,“議遂中寢”。康有爲發起“公車上書”乃受台灣舉人的上書,或者説台灣的公車上書(公車是舉人的代稱)之啓發,但未及如台灣的公車上書一樣走上街頭也。
4.《馬關條約》之第十款設定,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批準换約日起“按兵息戰”。實際上,從簽約之日的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起,清軍已棄陣息兵。有教科書説“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馬關條約》簽訂,中日戰争結束”,這是不對的。我們應該看到的重要史實是,簽約後,台灣義軍起而備戰、應戰,武裝反抗日軍入侵,直至當年九月三日台灣全島淪陷。台灣義軍將中日戰争延長了5個月又10天。
5.《馬關條約》之第五款爲賠款條款,設定自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批準换約後6個月、12個月各付款五千萬兩庫平銀,其餘一億兩遞年於2年内、3年内、4年内、5年内、6年内交清。然而,在簽約以後乃至换約以後,由於俄、德、法的干預,日皇宣佈“接受三國忠告,放棄遼東永久佔領權”,並要求清廷爲此賠償三千萬兩。帝國主義列强在中國土地上争奪利益,其結局却是要受害的中國賠償,這真是“吃人喫透透”(閩南語,欺人太甚也)!憑着一紙不平等條約,日人向中國勒索了兩億三千萬白花花的銀兩。
6.《約》之第二款設定,有關讓與地方的勘界應於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换約後“一年竣事”。但在1895年之前,日人已完成台灣地圖的測繪,爲其掠地行徑提早做了準備。
講述上記史實,吾人痛心疾首,不覺泪下。《馬關條約》是中國的國耻,是中國人愛國主義教育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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