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6日電(作者 汪毅夫)近有台灣學界友人垂問科舉制度史研究的兩個問題,兹奉答如下:1.關於“應試時少填一歲”。30年前,我在福建省圖書館發現,清代咸豐年間任台灣府學訓導的福州舉人劉家謀的科舉齒録,並據齒録報告其生年爲“嘉慶乙亥”即1815年(見汪毅夫:《台灣近代文學叢稿》第170頁,海峽文藝出版社1990年版)。及讀清人朱壽彭《安平康樂室隨筆》(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61頁),始知“應試時少填一歲”是南宋《登科録》已有的“俗例”,以及古人“墓誌傳狀,於生卒年最宜詳考”的教訓。劉家謀生年應是嘉慶甲戌即1814年,而不是其齒録上寫的嘉慶乙亥(1815)。我又見台灣舉人黄宗鼎齒録記其生年爲同治乙醜(1865),則知其生年當爲同治甲子(1864)。我另有一個佐证,黄宗鼎題其父黄笏山畫記有“光緒乙酉,先府君任廣西宣化縣,餘隨侍署中,時年十二”。光緒乙酉爲1875年,黄宗鼎自稱“時年十二”即11周歲,則其生年當爲同治甲子即1864年也。
2.關於應試時填寫户籍或鄉貫。古人籍貫分户籍和鄉貫,應試時填寫户籍或鄉貫都是被允許的。鄉貫即鄉之地名,不難知曉。户籍分類復雜、各説不一。在我看來,朱保炯、謝沛霖合編的《明清進士題名碑録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之《編例》第4頁的《附表》最爲簡明。據該表,户籍分民籍、軍籍、匠籍(匠民籍)、竈籍(鹽籍)、官籍、監籍(署籍)、站籍(驛站籍)。民籍類又分儒籍、生員籍等8種。記之不易,查之不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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