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5日電(作者 汪毅夫)干隆《福州府志》記:“張伯行,字孝先,儀封人。康熙乙醜進士,四十六年巡撫福建”,“閩俗買貧女爲婢,凡男子勞役,悉以屬之,婢有至無齒不嫁者。伯行諭令贖歸,間或分俸代爲償而歸之”。歸者嫁也,《詩經》“之子於歸”句説的正是“這個女孩兒出嫁了”。針對“婢有至無齒不嫁者”即“錮婢”情形,張伯行以福建巡撫之尊,諭令用贖買方式(包括他本人自掏腰包)從錮婢之家解救婢女而嫁之,是爲“遣婢”。道光二十年(1840),姚瑩在分巡台灣兵備道任上有《錮婢積習示禁碑記》,其文謂:據“紳士禀稱”,“台地風俗,婢長不嫁,或長畜於家,或轉鬻他人,終身老役,死而後已”,“錮婢積習”令婢女“冤氣鬱結,幽憤莫伸,上干天怒,此台陽所以或數年遭一小劫,或十年遭一大劫,未必非此階之厲也”,“台地最可傷者,惟婢女耳!”姚瑩完全認同台灣“紳士禀報”的意見,頒佈“本司道所定章程:家如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以上者,一概即爲擇配,以招天和而挽惡習”。針對“錮婢積習”,姚瑩諭令“毋違”的也是適時“遣婢”。
道光二十二年,曾任廣西巡撫、江蘇巡撫兼署兩江總督的樑章鉅返回福建浦城老家居住。眼見“浦城錮婢之風,牢不可破”,悲傷而有作《錮婢説》。其文有“婢女,亦女也。天下之最窮而無告者,莫如鰥寡孤獨。然此四民者,即不幸,猶不必其相兼。而其無妻無夫無父無子,皆至於垂老而後廢,非窮於人,窮於天也。若今之使婢則幼而賣身於我,父母不能相顧,非孤而何?值應嫁之年而禁錮之,使不得嫁,非寡而何?至老不嫁,則終生無生子之望,非獨而何”之語,情詞感人。樑章鉅要求的也是適時“遣婢”:“吾願凡有使婢年將至二十三歲者,必須亟爲擇配,否則聽其適人,薄給本主之財。若本主有心禁錮,許婢家自陳於官,而族鄰爲之舉首,有隱蔽者,亦坐之以法。其擇嫁者,尤在不論身價,只求得所,使咸得各遂其生。庶不肆行刻薄,以干神怒而召天灾”。樑章鉅返鄉頭三年“遣婢至五次,皆不化其身價。而中兩婢,乃從錮婢之家轉鬻而嫁之者”。樑章鉅所謂“皆不化其身價”,是“不論身價”,“薄給本主之財”的意思,“化”的義項之一是“消除”;所謂“轉鬻而嫁之者”,是從“錮婢之家”轉賣出來而嫁之的意思,鬻者賣也。樑章鉅的“遣婢”義舉是花了銀兩的,“不可謂但以言感人者矣”。
劉家謀《海音詩》(1855)也記有針對“錮婢積習”的“遣婢”故事:福建長樂柯義周到台灣“掌教崇文書院,將歸,載婢女數十人於内地嫁之,誠苦海慈航也”。
上記故事都是閩台婦女史研究的好材料。這些故事告訴我們,盡管婢女生存狀態涉及的性質最惡劣的問題是人口買賣,舊時閩台官紳關注的重點却在“婢長不嫁”、在婢女身體生長成熟後的婚嫁。其解救之方則往往是“贖歸”即新一輪的人口買賣。“錮婢”與“遣婢”,以及女性的身體與男性官紳的關注、婢女生存狀態涉及的種種問題,這都是閩台婦女史研究的觀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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