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6日電(作者 汪毅夫)《周禮鄭注》曰:“禁遷葬者與嫁殤者(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也。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亂人倫者也。鄭司農雲:嫁殤者謂嫁死人也,今時娶會是也)”。看來,冥婚最早的方式是遷葬與嫁殤。遷葬是男性死者同女性死者的婚姻,應該不會影響女性生者的安全和幸福;嫁殤是女性死者同男性生者的婚姻,雖然不一定會影響特定女性生者的安全,却一定會影響特定女性生者的幸福。譬如,台灣歷史文化名人丘逢甲幼年同霧峰林氏女曾有婚約,林氏女未婚而殤。丘逢甲遂娶廖氏女爲妻,婚後兩次生子而子殤。丘逢甲於是娶來林氏女神主爲正房,廖氏則從正房貶爲偏房。想來,這一定會影響作爲女性生者的廖氏之幸福。又如,台灣作家楊青矗的小説《死之經驗》寫了男性生者同女性死者(珍琴)的冥婚,及其給女性生者(素綾)的新婚生活造成的種種“不高興”:從拜堂、入洞房到起床都要唤一聲“珍琴姊”。
針對“錮婢積習”的“遣婢”,考量的是作爲女性生者的婢女身體生長成熟後的婚嫁,嫁殤則是替未婚而殤的女性死者假設的其身體生長成熟後的婚配。吴瀛濤《台灣民俗》記:“女人於未訂婚以前死亡者謂之孤娘,家人則爲死者冥婚。俗信因爲死靈會‘討嗣’(討求後嗣,爲之祭祀),爲免其作祟,乃托媒人找窮人,以贈多額的祭祀費爲優越條件,將神主婚嫁之。一般窮人可利用這筆錢,充作娶别的女人的婚姻費。不過男家也有義務,就是以後都要祭祀,而視娶入的神主爲正堂,另娶的則爲後妻。”
陋俗性質的演變往往是更其劣質化。嫁殤婚俗後來基本上演化爲嫁於殤,嫁死人也基本上演化爲嫁給死人。嫁於殤是女性生者同男性死者的婚姻,其常見方式有上門守貞和望門守貞,即在夫家和娘家抱主(未婚而殤的丈夫的神主牌)成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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