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7日電(作者 汪毅夫)婢女的命運是悲慘的。清代閩人樑章鉅嘆曰:“婢女,亦女也。天下最窮而無告者,莫如鰥寡孤獨。然此四民者,即不幸,猶不必其相兼。而其無妻無夫無父無子,皆至於垂老而後廢,非窮於人而實窮於天也。今之使婢則幼而賣身於我,父母不能相顧,非孤而何?值應嫁之年而禁錮之,使不得嫁,非寡而何?至老不嫁,則終身無生子之望,非獨而何?”幼婢長大,仍受主家禁錮而不得嫁,多數婢女確實不免此種遭遇。清代遊宦台灣的陳盛韶、劉家謀,流寓厦門的陶浚宣,分别在《問俗録》(1833)、《海音詩》(1855)、《鷺江老婢行》(1900)裏報告了另外幾種情况。
其一,婢女“或指配他人”而“執役依然”。
劉家謀《海音詩》有注曰:婢女赤脚,“或指配與人,始得穿履,而執役依然”。從上、下文看,其指配對象應是主家的男奴,所以婢女在主家“執役依然”。我記得有一拆字聯的上聯説:女卑作婢女又何不作奴。在主家,婢女同男奴都是“執役”之人,合稱“奴婢”;
其二,婢女“身屬君家”,“主恩一朝斷”則“去母留子”。
陶浚宣《鷺江老婢行》詩曰:“既荷主人恩,又怵主人威。此身屬君家,焉能自主持”,説的是婢女被迫同主家男性(老爺或少爺)有了性關係;“主恩一朝斷,棄我忽如遺”,“兒女看成行,骨肉若路岐。小兒不解語,大兒知牽衣。問娘往何處,歸買棗與梨。明知永不返,還顧兒悲啼”句及詩注“俗謂之去母留子”,報告的是婢女一旦遭主人嫌棄,本人當被逐出、其子女則當留於主家的惡俗;
其三,婢女“野合生子”與“去子留母”、“乳哺四雇”。
陳盛韶《問俗録》記:“使女終其身,主人不嫁賣,不管束,聽其野合,不以私胎爲嫌,生女或致之死,生男或所私者抱去,不則,主人仍育爲奴。於是,丫頭有奶,乳哺四雇,别其名貴其價,曰奶丫頭。”劉家謀《海音詩》有注曰:“婢皆大脚,老不遣嫁,聽其野合生子。既生,則去子留母,使乳己子,或鬻他人得重價,謂之乳嫻,通謂之珠母嫻。嫻,音如簡。”
上記婢女有性生活甚而有子女的情形,或婢指配與奴合稱奴婢,或同主人生子後遭嫌棄而“去母留子”,或“野合生子”則“去子留母”:婢女被迫同親生骨肉分離、被迫乳哺主家之子、被迫當“奶丫頭”而“乳哺四雇”!
萬惡的舊社會,吃人喫透透,窮困的婢女最受其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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