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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黄宗鼎齒録涉及的封贈問題

  中評社北京12月31日電(作者 汪毅夫)黄宗鼎是1895年聯名上書扺制《馬關條約》的台灣舉人之一,他是1889年中爲舉人的。

  1995年,我寫作《台灣近代詩人在福建》一書時發現並引録了黄宗鼎的舉人齒録。在黄宗鼎中舉130年後的今天,我想談談其齒録涉及的封贈問題。

  黄宗鼎的舉人齒録記:“曾祖嘉榮,誥封奉政大夫、晋封朝議大夫同知銜廣西思恩縣知縣;曾祖妣氏葉,誥封宜人、晋封恭人;祖惠,號培軒,誥封奉政大夫、晋封朝議大夫同知銜廣西思恩縣知縣;祖妣氏劉,誥封宜人,晋封恭人。”這裏涉及了清代同職官制度相配套的封贈制度。清代職官分九品,各品又分正、從二品,凡18個等級。封贈制度則規定,官員任職兩年即可向朝廷請求本人和妻子的封贈,一品封贈可推恩及於曾祖父母,二品、三品可推恩到祖父母,四品、五品、六品、七品可推恩到父母,八品、九品可以辭本身封贈“貤封父母”,四至七品官可以辭本身封贈推恩及於祖父母。若本身晋級加官,可以按規定將新得封贈推恩及於長輩。在黄宗鼎的齒録裏,曾祖父母、祖父母其實是黄宗鼎父親黄玉柱的祖父母、父母,他們的封贈是從黄玉柱的封贈而來的。黄玉柱中舉後從廣西思恩縣知縣加同知衘、補直隸州知州,從正七品晋級至正五品、從四品。正五品的封贈是奉政大夫,其妻爲宜人;從四品的封贈是朝議大夫,其妻爲恭人。本來,黄玉柱的封贈只可以推恩到父母(黄宗鼎的祖父母),但黄玉柱辭本身封贈所以推恩及於其祖父母(黄宗鼎的曾祖父母)。從黄宗鼎的舉人齒録還可以看到,黄玉柱晋級加官後又將新得封贈(朝議大夫、恭人)推恩及於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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