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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我國共同語的曾用名、現名和又名

  中評社北京4月8日電(作者 汪毅夫)周有光《當代中國文字改革·序》謂:“共同語的名稱也經過演變。清末民初稱‘國語’(國家共同語)。五十年代稱‘普通話’(漢民族共同語)。1982年的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全國共同語)。新加坡和海外華人稱‘華語’(華人共同語)。名稱不同,實質一樣。”這是一個大致的、也是一個大致準確的説法。

  據《清實録》,清雍正六年(1726)八月,雍正皇帝有諭:“官員有莅民之責,其語言必使人共曉,然後可以通達民情,而辦理無誤。是以古者六書之制,必使諧聲會意。嫻習語音,所以成遵道之風,着同文之治也。朕每引見大小臣工,凡陳奏履歷之時,惟有福建、廣東兩省之人,仍係鄉音,不可通曉。夫伊等以見登仕籍之人,經赴部演禮之後,其敷奏對揚,尚有不可通曉之語,則赴任他省,又安能於宣讀訓諭、審斷詞訟,皆歷歷清楚,使小民共知而共解乎。官民上下,語言不通,必使吏胥從中代爲傳述,於是添飾假借,百弊叢生,而事理之貽誤者多矣。且此兩省之人,其語言既皆不可通曉,不但伊等歷任他省,不能深悉下民之情,即伊等身爲編氓,亦必不能明白官長之意,是上下之情,捍格不通,其爲不便實甚。但語言自幼習成,驟難改易,必徐加訓導,庶幾歷久可通。應令福建、廣東兩省督、撫,轉飭所屬各府、州、縣有司及教官,遍爲傳示,多方教導,務期語言明白,使人通曉,不得仍前習爲鄉音。則伊等將來引見殿陛,奏對可得詳明,而出任他方,民情亦易於通達矣。”雍正帝説得語言明白,使人通曉。他反復强調的是各省通曉(包括君臣、官民通曉)的共同語。各省通曉的共同語在長時期裏被稱爲官話,官話是同鄉音對舉的。雍正帝也確實爲官員考慮:官員講官話,“不得仍前習爲鄉音”,以便“引見殿陛”、“赴任他省”。清代職官制度有本省人在本省不得爲官的逥避制度,閩、廣兩省之人到外省當官,不講官話當然行不得也。遵照雍正帝的諭旨,福建(包括台灣)、廣東兩省辦了多所傳習官話的正音書院。

  應該指出,清代前期也曾有“國語”之説。清人昭槤(1776—1829)《嘯亭雜録》(中華書局1980年12月版)記:“干隆中,上嘗召見宗室公,寧盛額不能以國語應對。上以清語爲國家根本,而宗室貴胄至有不能語者,風俗攸關甚重,因增應封宗室及近支宗室十歲以上者之小考。於十月中,欽派皇子、王、公、軍機大臣等,親爲考試清語、弓馬,而先命皇子較射,以爲諸宗室遺式。諸宗室視其父之爵,列次考試。其優者,帶領引見,上每賜花翎緞疋奬勵之。其劣者,停其應封之爵以耻之。故諸宗室無不諳習弓馬、清語,以備維城之選焉。”顯然,干隆皇帝所謂“國語”指清語即滿語,是皇家宗室的共同語,與各省通曉的共同語官話無關。

  清代末年,官話被稱爲普通話,也被稱爲國語了。1906年,語言學家朱文熊采用普通話之名。另據鄭師渠《中國文化通史》(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0年1月版),1910年,議員江謙向資政院提出一個説帖,對學部奏報的《分年籌備立憲事宜清單》中所列國語教育事項提出八點質詢,其中包括:“是否主用合聲字母拼合國語以收統一之效”、國語教育之“編訂、頒佈、傳習、推廣之期是否亦須提前趕辦”。許鼎霖、嚴復、易宗夔、陶熔、陸宗輿等32人聯署該説帖。1911年,學部召開會議,通過《統一國語辦法案》。

  1950年代前半期在大陸,普通話和國語都是全國共同語之名。及至1955年10月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乃决定“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同時也是中國各民族間的族際共通話)定名爲普通話”。在台灣,則仍然沿用國語之名。

  2001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生效,該法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是普通話。

  總而言之,從各省通曉之語、國家共同語、漢民族共同語、全國共同語到國家通用語言,我國的共同語曾用名官話,現用名普通話,又名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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