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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科舉制度與籍貫觀念

  中評社北京4月27日電(作者 汪毅夫)何炳棣教授在《中國會館史論》(中華書局2007年7月版)一書裏説:“我國傳統籍貫觀念之特殊深厚,必有特殊的原因:一、有關儒家‘孝’的禮俗和法律;二、有關官吏籍貫限制的行政法;三、科舉制度”;又説:“我國制度之中對籍貫觀念之形成影響最大的,莫如科舉”。誠哉是言也!經他一説、我們一看,他説得對、我們看得真了也!何炳棣教授據《大明會典》斷言:“年甲、籍貫、三代的登記自童試始”,這給了我們查找古代府、州、縣學之學籍史料的研究方向。也許是囿於此種史料的欠缺,在談及“清承明制,而條例大備。順治二年(1645)即規定:生童有籍貫假冒者,盡行褫革,仍將廪保懲黜”時,何炳棣教授舉的却是晚清狀元張謇“幼時假鄰縣籍貫入學”的事例。

  兹從閩、台兩地舉一二清初的事例罷。

  1.康熙四十一年(1702),福建晋江張士箱冒籍入永春縣學,旋即被發現、被除名。張士箱於是移居台灣,寄籍鳳山。移居寄籍不再是冒籍。張士箱到了台灣,一邊攻讀學業、一邊廣置田産。清康熙四十二年(1703),張士箱進鳳山縣學、撥台灣府學成爲在學生員(俗稱秀才);雍正十年(1732)成爲歲貢生;干隆二年(1737)回到福建内地出任漳州府學訓導。另一方面,其家産日殖。張士箱家族後來成爲閩、台兩地的大家族。

  2.冒籍台地主要指的是冒籍入學,這是引起公憤的事,因爲台灣的府、州、縣學也有進學名額的限制。干隆二十年(1755),台灣嘉義縣“闔縣紳士”因爲“憤冒籍之縱横”,“共同勒石”立了《嚴禁冒籍應考條例碑》,將“雍正五年,特頒諭旨:……今後必生長台地及眷室有憑者方得與試”刻上了堅硬的石頭。據《清實録》,雍正七年(1729)十二月二十一日,福建巡撫劉世明已有報告説:“冒籍者俱已改歸本籍。”因爲科舉考試的緣故,官、紳對於童試籍貫的登記,態度俱是嚴明的。

  3.干隆年間,台灣鳳山縣學教諭朱仕玠《額定鄉試中式》記:“台地冒籍者多,中式多非土著。予查台灣自干隆癸酉至壬午凡五科,共額中10名内,惟癸酉科中式謝居仁一名係鳳山人,餘俱屬内地。”所記雖是舉人中式,然冒籍乃自童試而鄉試而會試,冒籍與嚴禁冒籍、籍貫觀念同科舉制度的關係總是“剪不斷、理還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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