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文】
其安易持,其兆易謀,其脆易破,其微易散。爲之於未尤,治之於未亂。合抱之樹,生於毫末;九層之臺,起於累土;千裏之行,始於足下,是謂自然。違者敗之,恣者失之。是以聖人無違,故無敗;無恣,故無失。民之從事,常於幾成而敗之,若慎終如始,則無敗事。是以聖人欲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以補衆人之過,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强爲之。
【原經文】
甲本: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謀也。其脆也,易破也。其微也,易散也。爲之於其未有也,治之於其未亂也。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臺,作於蔂土。百仞之高,始於足下。爲之者敗之,執之者失之。是以聖人無爲也,故無敗也;無執也,故無失也。民之從事也,恒於幾成而敗之,故慎終若始,則無敗事矣。是以聖人欲不欲,而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而復衆人之所過,能輔萬物之自然,而弗敢爲。
乙本: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謀也。其脆也,易破也。其微也,易散也。爲之於其未有也,治之於其未亂也,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臺,作於蔂土。百仞之高,始於足下。爲之者敗之,執之者失之。是以聖人無爲也,故無敗也;無執也,故無失也。民之從事也,恒於幾成而敗之。故慎終若始,則無敗事矣。是以聖人欲不欲,而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復衆人之所過,能輔萬物之自然,而弗敢爲。
王弼: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謀,其脆易泮,其微易散。爲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臺,起於累土。千裏之行,始於足下。爲者敗之,執者失之。是以聖人無爲,故無敗;無執,故無失。民之從事,常於幾成而敗之,慎終如始,則無敗事。是以聖人欲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復衆人之所過;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爲。
書局: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謀,其脆易破,其微易散。爲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臺,起於累土。千裏之行,始於足下。爲者敗之,執者失之。是以聖人無爲,故無敗。無執,故無失。民之從事,常於幾成而敗之,若慎終如始,則無敗事。是以聖人欲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以復衆人之過,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强爲之。
【辨 析】
比較可知,世傳本前段四句經文,甲本、乙本經文分爲八句,而且每個句子末尾加一“也”字,除了表示語氣或停頓,没有其它功用。帛書《老子》殘卷甲本原經文只存“其安也,易持也”;乙本原經文全部殘毁。高明參考諸多傳本之經文而恢復成這樣的經文,其用心亦良亦苦矣。此處以書局本作爲主要參考進行校勘。
“其兆易謀。”原是“其未兆易謀。”這裏的“未兆”,即未有任何迹象顯示將要發生某種事故。既然這樣,憑什麽去“謀”?針對什麽去“謀”?老子説“言有宗,事有根”,“未兆”就是没有迹象作爲根據,如此盲目而“謀”,不實事求是。比如地震,事前有迹象顯示,有經驗的人會做好防震準備,避免傷亡、損失。如果没有震前先兆,人們是不會盲目亂來的。如果無中生有、製造地震謡言,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現將原經文中的“未”字去掉,有兆則謀,無兆則不謀。
“爲之於未尤,治之於未亂。”其中“尤”字,原是“有”字。如同“未兆”一樣,這裏的“未有”也是不切合實際的。有兆則謀,“兆”是事故未正式暴發,但已有前期發生的迹象,這裏改“未有”成“未尤”,是已有“兆”,甚至已事發,但還不嚴重,還未造成大的危害(尤)。在這個時候采取措施也是及時的。但“未有”而爲,則只能是主觀强爲,根本没有事實根據的做法,是違背自然法則的。
“合抱之樹。”原是“合抱之木。”改“木”爲“樹”,義不變,但合通俗習慣。
“九層之臺,起於累土;千裏之行,始於足下。”帛書《老子》甲本殘卷經文原是“九成之臺,作於羸土。百仁之高,臺於足□。”(“□”表示殘缺)。乙本殘卷經文原是“九成之臺,作於虆土。百千之高,始於足下。”高明都校勘爲“九層之臺,作於蔂土。百仞之高,始於足下。”高明雲:“虆,土籠名,字也作蔂。”似不肖。“蔂”,盛土的籠子,如《鹽鐵論·詔聖》:“劓鼻盈蔂。”虆是纏繞,如《楚辭·九嘆》:“葛藟虆於桂樹兮。”而“累”,指堆積。可見,世傳本用“累”字是對的。又“仞”字,《説文解字》:“仞,伸臂一尋,八尺。”可見“仞”是古代長度單位。“百仞”有242米,是指山高嗎?經文中並没有爬山的記述,何故“始於足下?”這裏選用世傳本的表述。
“是謂自然,違者敗之,恣者失之。是以聖人無違,故無敗;無恣,故無失。”這段經文中首句“是謂自然”是增加的,便於承前啓後。又“違”、“恣”,原是聲訓假字“爲”、“執”,假字擯棄之後,意思明白不易誤解。因爲這裏講了事物的發展變化,從小到大、從低到高、從近到遠,這是自然規律,不可違背,更不可恣意妄爲。如不勘正,“爲者敗之,執者失之”,等於説辦事按照“從小到大、從低到高、從近到遠”的自然規律循序漸進一定失敗。這難免引起學者疑問。如《帛書老子校注》就引用奚侗《老子集解》雲:“與上下文誼不相屬。”
“學不學,以補衆人之過,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强爲之。”甲本、乙本經文和王弼本經文在用字上略有差别,這裏參照書局本的經文,其中“補”字原作“復”字。高明曰:“‘復’也者,猶‘復補’也。”似不肖。“復”意爲“恢復”。“復衆人之所過”是什麽意思?“所過”是什麽東西?顯然,“復”字在這裏令人費解。猜想高明之謂“‘復’也者,猶‘復補’也”,用心在利用“補”字。現在把“復”字作爲“補”字的近音假字,删除“所”字,則句文“復衆人之所過”改造爲“補衆人之過(缺失)”,意思就明白無疑了。“補”字意爲“彌補”,這樣與下一句經文之“輔”字,在意義上就同步響應。
本章勘字:尤(有)樹(木)違(爲)恣(執)違(爲)恣(執)補(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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