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文】
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爲善?夫聖人常 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故有德施祺,無德施褫。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原經文】
甲本:和大怨,必有餘怨,焉可以爲善?是以執右契,而不以責於人。故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夫天道無親,恒與善人。
乙本:和大怨,必有餘怨,焉可以爲善?是以聖人執右契,而不以責於人。故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夫天道無親,恒與善人。
王弼: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爲善?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書局: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爲善?夫聖人常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故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辨 析】
“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爲善。”第三句經文中的“安”字,甲本、乙本經文用“焉”字,王弼本、書局本和大多數世傳本的經文都作“安”字,此處也選用“安”字。
“夫聖人常執左契,而不責於人。”這是書局本的經文,王弼本經文作“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甲本、乙本經文作“是以執右契,而不以責於人。”帛書《老子》甲本殘卷原經文是“是以聖右介,而不以責於人。”乙本殘卷原經文是“是以聖人執左芥,而不以責於人。”這裏,“夫”字是助詞,承接前第三句經文的提問,下續經文借事例抒發議論。而“是以”則作爲因果連詞,不當。又高明把“右介”、“左芥”都校勘爲“右契”,其根據是古人以右尊、左卑,官場或市井中債權人執右契,負債人執左契。對於聖人執左契或執右契,高明雲:“歷代注此文者均甚牽强”、“矛盾百出,至今仍不得其解”。其實,古代人借貸金錢、糧米等財物都用契劵。契劵是用竹木制成的,中間刻一竪畫,兩邊刻相同的文字,記財物的名稱、數量等,再沿着竪畫劈爲兩片;左片就是左契,刻着負債人姓名,由債權人保管;右片叫右契,刻着債權人的姓名,由負債人保存。索物還物時,以兩契相合爲憑據。例見,唐·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記》:“今權歸於佛,買福賣罪,如持左契,交手相付。”這裏想説的是:聖人與官吏、商人不同。而“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聖人能“以道履天下”、能“仿若道行”、能“善下之”、能“恪銘於闒”,因而聖人不執右契而執左契,這也是“反者道之動”,聖人損自己之有餘而補民衆之不足,助人而不圖報,發貸而不主動向負債人討債,這正如“樸嬗則爲器”,如“水善利萬物而不争”,難道不可以嗎?所以,這裏選用世傳本的“左契”。
“故有德施祺,無德施褫。”原是“故有德司契,無德司徹。”高明謂:“亦是字簡義深諸家注釋分歧不一之文。”例如對“司徹”,河上公注:“司人所失。”王弼注:“司人之過也。”唐玄宗注:“司,主也。徹,通也。”順治皇帝注:“徹,强通之也。”蔣錫昌雲:“《廣雅釋詁三》:‘司,主也。’《釋詁》二:‘徹,税也。’……鄭注:‘周法:什一而税謂之徹’……”。高明雲:“徹,乃指官府責取於民之税金,則不貸而取,不施而强求其報。”如此,“司徹”就是指施行剥削、掠奪民衆生活物資,這樣害民之事,必然造成人民怨恨。顯然,“司契”是做好事,施與人民帶來吉祥的事,是積德;而“司徹”是做壞事,施行積惡的事,剥奪人民的幸福,是無德。可見“司”字必須取義“施”,這裏直接用“施”字代替“司”字。但積德做奉獻不只是施“契”,其它好事,吉祥的事都可以做,都善駘且誠。可見,“契”字並非本義字,而發音相近的“祺”字可作爲本義字,表示吉祥、福氣。又“徹”與“無德”没有必然關係,如果“徹(税金)”不重,人民承擔得起,也是對國家應盡的義務。但無德之人必做壞事,如:强梁,僭强,敢於勇,“不言之教”,“塞其隧,閉其門”,富貴而驕,冥民,絶聖棄智,拒絶擯病,貴難得之貨,廢大道、黜智慧,爲盗魁,爲政拶拶,柙民之居、壓民之生……這種種無德之舉,可謂壞事做絶!這裏把“徹”字視爲假字,校勘爲發音相近的“褫”字,有剥削、掠奪之義,可與“無德”相配。
本章勘字:施(司)祺(契)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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