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更詳細的組合查詢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第37章 逾事勿之24

  【經文】

  跂1者2不3立4,跨5者2不3行6。自7見8者2不3明9,自7是10者2不3彰11,自伐12者3不3恭13,自矜14者2不3長15。其16在17道18曰19:逾20事21贅22行23,物24惑25勿26之27,故28有道者29不3 取30。

  【注釋】

  1.跂:踮起脚後跟。例,《荀子·勸學》:“吾嘗跂而望矣,不知登高之博見也。”   2.者:助詞,表示“……的人”。例,《莊子·人間世》:“菑人者,人必反菑之。”   3.不:副詞,表示一般性否定。例,《莊子·德充符》:“鑒明則塵垢不止。”   4.立:站立。例,《莊子·天地》:“禹趨就下風,立而問焉。”   5.跨:跨着脚,兩脚向左右分開呈“∧”形。例,《莊子·秋水》:“且夫擅一壑之水,而跨跱坎井之樂。”擅:擁有;跱:站立;坎:坑。   6.行:行走,走路。例,《莊子·人間世》:“迷陽迷陽,無傷吾行!”迷陽:一種帶刺的草;傷:妨礙。   7.自:人稱代詞,自己。例,《莊子·大宗師》:“此古之所謂縣解也,而不能自解者,物有結之。”   8.見(xiàn):顯現,顯示。例,《莊子·至樂》:“夜半,髑髏見夢。”   9.明:明瞭,通曉,即明理,指明白天道理念與品格。例,《莊子·天道》:“夫虚静、恬淡、寂漠、無爲者,萬物之本也。明此以南鄉,堯之爲君也;明此以北面,舜之爲臣也。”   10.是:認爲正確。例,《墨子·尚同上》:“國君之所是,必皆是也。”   11.彰:益,有益。例,沈咰《舊唐書》列傳九十七:“藴經通之識,履温厚之姿,寬裕本乎性情,謀猷彰乎事業。”   12.自伐:自我夸耀,自我居功。例,賈宜《新書》:“昔者虢君驕恣自伐,諂諛親貴。”   13.恭:恭敬,端莊。例一,《説文解字》:“恭,肅也。”例二,《莊子·天地》:“必服恭儉,拔出公忠之屬而無阿私。”   14.自矜:自高自大,高傲看不起别人。例,沈眗《舊唐書》列傳二十二:“吾頗有自矜之意,以輕天下之士,此吾之罪也。”   15.長(chánɡ):長久。例,《莊子·在宥》:“必静必清,無勞女形,無摇女精,乃可以長生。”女:你。   16.其:指示代詞,這(些),那(些)。例,《莊子·人間世》:“傳其常情,無傳溢言。”   17.在:介詞,引進行爲涉及的對象或主體。在……(方面),就……(方面)。例,《莊子·田子方》:“且不知其在彼乎?其在我乎?”   18.道:自然法則,客觀規律,道理;自然品格,道德。例一,《莊子·天下》:“夫塊不失道。”塊:指土塊的存在、變化。例二,《莊子·繕性》:“道,理也。”例三,《莊子·則陽》:“道不爲私。”   19.曰:説,説的是。例,《莊子·天地》:“且夫失性有五:一曰五色亂目,使目不明……五曰趣舍滑心,使性飛揚。”   20.逾:超過。例,劉義慶《世説新語·賞譽》:“辭寄清婉,有逾平日。”此處引申作“過分”。   21.事:事情。例,《莊子·田子方》:“君即召而問以國事,千轉萬變而不窮。”   22.贅:多餘的,無用的。例,《莊子·駢拇》:“附贅縣疣出乎形哉。”縣:懸。   23.行:行爲。例,《莊子·秋水》:“行不崖异之謂寬。”崖异:异常。   24.物:各種東西、事物。例一,《説文解字》:“物,萬物也。”例二,《莊子·駢拇》:“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   25.惑:亂人心,使迷惑,欺騙。例一,《説文解字》:“惑,亂也。”例二,《莊子·盗跖》:“孰論之,皆以利惑其真而强反其情性,其行乃甚可羞也。”孰:仔細;真:真實情况;情性:本性。   26.勿:不要。例,《莊子·則陽》:“善言伐齊者,亂人也;善言勿伐齊者,也亂人也。”   27.之:人稱代詞,它。例,《莊子·天運》:“親權者,不能與人柄。操之則栗,舍之則悲。”   28.故:連詞,所以,因此。例,《莊子·天道》:“故古之人貴夫無爲也。”   29.有道者:得道的人,即能按自然法則辦事的人。例,《莊子·列禦寇》:“自是有德者以不知也,而况有道者乎?”自是:自以爲是。   30.取:用,采用。例,《莊子·在宥》:“吾欲取天地之精,以佐五穀,以養人民。”

  【譯文】

  踮起脚後跟的人不能站立,叉開雙腿的人不能行走。自我顯示的人不明白天道的理念和品格,自以爲是的人無益於人也無益於己,自我夸耀的人待人不恭敬端莊,自高自大的人不可能有長久的事業。這種種表現在自然法則和自然品格方面來看可以這樣説:是過分的事情和多餘的行爲,迷惑欺騙人的東西是要不得的,所以,得道的人不要這些做法。

  【評説】

  本章由“跂者”、“跨者”這種不自然、不正常的姿勢來説明“不立”和“不行”,因爲“跂”和“跨”都是不符合自然法則的。同樣,“自見”、“自是”、“自伐”和“自矜”也是不符合自然法則和自然品格的,是不可取的。本章的中心思想,就在於指出一切不符合自然法則的做法,都應該被否定。

  春秋時期,諸侯宋襄公曾受齊桓公委托扶助公子昭。齊桓公死後,宋襄公揮軍入齊,立昭爲齊侯主,史稱齊孝公。宋襄公自認爲有奇功,想取代齊桓公成爲霸主,便約了各諸侯會盟。他怕大國不來,先約小國。曹侯、邾侯先到。騰侯後到,宋襄公就把騰侯拘禁起來。鄶侯害怕,慌忙趕來,晚了兩天,就被宋襄公殺死祭睢水河神。曹侯見宋襄公太殘忍,告辭回國,宋襄公就出兵伐曹。後來又約各諸侯會盟,却被楚王以高位(王位比公、爵位高)爲名占爲盟主,楚王還把宋襄公扣押起來,數列他的六大罪狀(趁喪伐齊、拘禁騰侯、殺死鄶侯、强横伐曹、妄圖稱霸、妄自尊大)。後來,宋襄公雖然獲釋,但因争霸不成反被楚王所辱,恨之入骨。他對楚王無可奈何,最恨鄭侯尊楚王爲盟主,親自率大軍伐鄭。楚與鄭好,楚王馬上發兵救鄭。宋襄公明知自己軍事實力不敵楚國,却不聽勸諫,硬要與楚决戰,並自命爲“仁義之師”,做一面大旗,上面寫“仁義”兩個大字,在泓陽與楚軍交戰。楚軍渡泓水時,宋將公孫固提議在楚軍渡河一半時進行攻擊,宋襄公説:“你没見大旗上仁義二字嗎?趁人半渡攻擊,不是仁義。”待楚軍渡過了河但未列陣,公孫固又提議及時進攻,又遭宋襄公拒絶。待到楚軍列陣完畢,宋襄公冲殺入楚軍中,結果身上數處受傷,右腿中箭,射斷膝筋,不能站立,宋襄公之子死於戰場上,“仁義”大旗被楚軍奪去了。宋襄公雖得公孫固救回,但宋軍以慘敗而歸。這段史實,恰恰説明一切不符合自然法則的做法都是“不立”、“不行”的,是注定要失敗的。

  再看唐太宗李世民的故事,李世民的長子李承干十二歲那年,依照當時的禮儀應該舉行冠禮(即成人典禮,皇子爲十二歲,百姓爲二十歲)。有官員上奏:“皇太子將舉行冠禮,二月舉行最吉利。請陛下徵召各府士兵入京作爲儀仗隊。”李世民説:“現在春耕剛剛開始,徵召府兵會妨礙農時(府兵實行屯田制,軍隊靠自己耕種收穫自給),還是改在十月爲好。”太子少保蕭瑀説:“按照陰陽家的説法,以二月爲吉祥。”李世民反駁説:“陰陽家禁忌太多,我不實行那一套。若是一舉一動都要符合陰陽家的預言,不顧禮儀,難道能求得上天賜福嗎?如果言行都符合正道,自然能常和吉利相逢。何况吉凶在人,豈能假藉陰陽來自我限制?當前農事最重要,不要因此事妨礙農時,遭受損失。”顯然,李世民所言之正道,就是從客觀情况出發,實事求是辦事,這也正是按照天道即自然法則辦事的生動表現。李世民能够否定那些不實事求是的陰陽家的預言,是“物惑勿之”的具體體現。

  【思考】

  1.嘗試一下“跂”而立和“跨”而行的姿態,對違背自然法則有什麽感受?

  2.舉例説明本章經文提到的六種“逾事贅行”。
最佳瀏覽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