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爲湛江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爲湛江市社科聯。
第二條 本會是中共湛江市委和湛江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學術性群衆團體,是湛江市社會科學界學術性社會團體的聯合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和團結我市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我市社會科學工作者,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綫,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方針,開展社會科學的學術理論研討交流活動,促進我市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促進我市的改革開放和“三個文明”建設,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對全市社會科學學術性社會團體進行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湛江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地址在湛江市赤坎北橋路18號市委辦公大院2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指導、聯絡、協調和管理本市社會科學學術性社會團體,以及縣(市、區)社科聯工作;
(二)組織開展社會科學學術理論研究活動,積極促進和開展市内外的學術交流;
(三)組織開展社會科學的普及工作和智力開發工作;
(四)組織開展優秀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奬活動;
(五)組織制訂我市社科規劃及落實社科規劃項目催辦工作;
(六)組織推動社會科學界努力完成黨和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
(七)辦好本會會刊《探索與開拓》;
(八)組織推動社會科學界積極參與社會協商對話、民主監督龢民主管理;
(九)維護本會所代表的社會科學工作者及其團體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内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確認;
(三)由常務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证。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根據本會和團體會員各自的章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理論研究活動;
(四)優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學會先進工作者可以獲得本會的奬勵;
(五)有獲得和使用本會有關資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决議;
(二)完成本會布置和委托的各項任務;
(三)向本會報告工作和活動的計劃,提供學術信息和資料,推薦優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學會先進工作者;
(四)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三條 本會團體會員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按其宗旨開展活動的,本會常務委員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權力機構爲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代表,主要由各團體會員根據本會常務委員會分配的名額推薦産生。部分代表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推薦産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决定終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决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委員會由市級學會、研究會(協會)和縣(市、區)社科聯各自推薦委員候選人若干人,經一定程序確定候選人,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組成。委員會推選常務委員若干人,常務委員推選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任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團並對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决議;
(二)委任秘書長並授權主席團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委任副秘書長;
(三)聘請黨政領導同志和社會科學界有聲望的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本會名譽主席、顧問;
(四)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根據主席團的提議確認團體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一般情况下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學會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正、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綫、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具有一定的學識水平和組織工作能力;
(三)具有服務精神,熱心爲理論學術界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委員2/3以上人數表决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爲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决議的執行情况;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正、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主席、專職副主席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常務委員會設置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湛江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捐贈;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按每年度一次收繳,收費標準爲每個學會擁有100個會員以内的收取200元,300個會員以内收取300元,500個會員以上收取1000元。)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证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主席團會議討論决定並經常務委員會2/3以上委員表决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内,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因故等原因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决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原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2004年6月30日經代表大會表决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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