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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十二:關於組織申報2015年度湛江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的通知(2015年2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適應我市經濟社會和哲學社會科學發展需要,進一步提高我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促進我市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劃項目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方針,遵循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研究和管理的規律,促進理論創新、學術觀點創新、學科體系創新和科研方法創新,不斷開創我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的新局面,爲湛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條 湛江市哲學社會科學項目規劃工作由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社科規劃聯席會議)主辦,項目涉及的有關部門協辦,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社科規劃辦)組織實施和管理。市社科規劃辦設在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第四條 市社科規劃辦是市社科規劃項目組織、管理、驗收、推廣的單位。主要職責是:組織研究提出全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和事業發展五年規劃;擬定和實施市社科規劃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組織市社科規劃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中後期管理和成果的鑒定、驗收、推廣;具體管理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專項研究經費;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庫,聘任學科評審組成員;受省社科規劃辦委托,協助做好本市有關省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申報、管理和成果鑒定、驗收、推廣等工作;組織策劃有關學術研究和諮詢服務;組織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信息、管理信息交流等。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申報實行公開申報、平等競争、擇優立項的原則。各大中小學校、科研單位、黨校、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社會科學工作者均可按規定申報。

  第六條 市社科規劃辦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需要,每年發佈一次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指南和項目申報通知,組織申報立項工作。

  第七條 項目申報條件:

  1.申報人必須爲項目負責人,能真正承擔項目課題研究任務。不能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報。

  2.申報人每年只限申報1項市社科規劃項目。

  3.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只限1人,項目課題組成員最多只能同時參加兩個項目的申報。

  4.已獲國家、廣東省立項資助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市社科規劃項目。

  5.已承擔市社科規劃項目尚未結項(以申報截止日期爲準)的項目負責人,不得申報新的市社科規劃項目。

  6.由於主觀原因被撤銷項目或者項目課題最終成果鑒定未獲通過的項目負責人,2年内不能申報新的市社科規劃項目。

  7.重點項目課題只接受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申報。

  8.成果形式應爲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研究報告、論文的完成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月,專著一般不超過2年。

  第八條 項目申報辦法:

  1.申請人在“湛江社科網(http://www.zjskw.com)”下載或向市社科規劃辦索取《湛江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表》)和《課題研究綱要》表格,按要求填寫,在規定時間内報送市社科規劃辦。

  2.《課題研究綱要》應反映出課題研究的思路、研究方法和完成課題研究的優勢,以及課題研究需要解决的問題。3000字左右,用A4紙打印。

  3.申請人所在單位要對《申請書》嚴格審核,加具審核意見和公章,承擔信譽保证。市社科規劃辦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三章 項目評審

  第九條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市社科規劃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和湛江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專家學者以及項目課題涉及部門的有關領導組成。評審委員會貫徹民主、科學、公正、擇優的原則,負責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 項目評審標準:

  1.符合課題指南的指導思想、研究重點和範圍。

  2.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和較高的學術價值。

  3.項目課題研究觀點鮮明,論证充分,切實可行,具備相應的科研手段與方法。

  4.項目主要負責人具備按計劃完成項目課題的政治素質和科研能力。

  5.經費預算合理。

  6.預期成果社會效益良好,便於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程序:

  1.資格審查。市社科規劃辦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進入初評。

  2.初評。初評爲匿名評審,由評委對申報者提交的《申請書》和《課題研究綱要》閲稿評審,寫出評審意見並評分。

  3.復評。由評審委員會集中討論,按分數高低篩選出名單,得出項目課題立項意見。

  4.復核審批。市社科規劃辦對復評結果進行復核,報市社科規劃聯席會議或召集人審批立項。

  第十二條 爲保证評審的公正性,初評階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詢項目論证的相關背景材料;立項項目正式公佈之前,評審專家不能擅自透露擬立項名單。市社科規劃聯席會議成員、市社科規劃辦工作人員不得申報市社科規劃項目,項目申報人不得擔任項目評委。

  第十三條 批準立項的項目,由市社科規劃辦在“湛江社科網”公佈,同時發文通知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在接到通知5個工作日内向市社科規劃辦提交立項通知回執,接受立項要求。無特殊情况,逾期視爲自動放棄立項。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市社科規劃辦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情况和規劃經費總額,確定各類項目、各個學科的立項數量和資助等級。

  第十五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實行過程管理與目標管理相結合,所在單位監督管理和市社科規劃辦統一管理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管理。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對相關規劃項目的研究提供服務,對資助經費的使用實行監督和管理,要建章立制,嚴格執行。

  市社科規劃辦對規劃項目的執行情况、經費使用情况和各單位管理情况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並及時通報,適時組織交流管理經驗。

  第十六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最終研究成果必須符合學術規範,引用材料務必註明出處,並附重要參考文獻目録。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改變規劃項目的研究方向和計劃,不得隨意拖延結項期限。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確有必要對項目負責人、課題組成員、項目管理單位、項目名稱、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完成期限等進行變更的,項目負責人須填寫《湛江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表》,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核實並簽署意見,報市社科規劃辦審批。對不提出申請而擅自改變上述内容,或無故拖延結項期限半年以上的,市社科規劃辦不接受結項申請,並視情節輕重分别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以及撤銷項目等處理措施。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劃撥。要充分發揮好項目經費的扶持和引導作用,切實提高項目經費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下達,包干使用,超支不補。市社科規劃辦負責下達、檢查各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情况。該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代管,項目負責人分配使用,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予以監督。僅由個人承擔完成的項目,其資助經費的使用應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條 批準立項的市社科規劃項目,按總額的70%和30%分兩次撥付資助經費。市社科規劃辦在收到項目負責人立項通知回執後即撥付70%;項目成果鑒定合格後,再行撥付30%。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助經費使用範圍限於:(1)項目課題研究所需的資料搜集、複印、翻譯,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2)必要的調研差旅費、交通費;(3)與項目課題有關的小型研討會議費;(4)計算機使用費、録入費及用於課題研究的資料信息查詢的上網費和軟件設計費等;(5)項目成果的出版印刷費;不宜公開出版、有重要學術價值和實用價值的成果的印刷費、打印費;(6)可在預留經費計劃内,提取10%左右作爲奬勵經費,待項目鑒定合格後,發給課題組成員;(7)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提取的管理費;(8)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準的、與課題研究有關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對資助經費要單獨記帳,妥善保存帳目和單據,接受審計部門和市社科規劃辦的財務審查。

  第二十三條 在按質按時完成項目的前提下,經市社科規劃辦批準後,結餘經費留作原項目課題組成員的科研經費。

  第二十四條 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撤消和因故終止的項目,市社科規劃辦將停止撥款或追回已撥出的餘款;對嚴重違反財務制度,超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使用範圍挪用項目資助經費者,應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追回和償還該項經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向市社科規劃辦提出結項申請。填寫《湛江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結項審批表》,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簽署意見後,向市社科規劃辦報送有關結項材料。結項材料包括結項審批表1份,最終成果和5000字以内的成果壓縮版簡介各5份(附電子版)。

  第二十六條 申請結項的項目最終成果要符合以下條件:系列論文,要求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系列論文不少於3篇(含3篇);專著,一般要求10萬字以上;研究報告,一般要求全文1.5萬字以上。

  第二十七條 結項項目由市社科規劃辦送相關學科的評審專家進行鑒定,匯總意見,確定項目成果是否合格。項目課題組成員不得參加本項目的鑒定。市社科規劃辦將向項目課題組及所在單位通報項目鑒定結果。

  第二十八條 項目成果鑒定一般分爲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鑒定合格者,由市社科規劃辦發給《湛江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結項證書》。鑒定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對成果進行修改,重新申請鑒定,重新鑒定仍不能通過者,作撤項處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最終成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項處理:有嚴重政治問題;與批準的項目設計嚴重不符;學術質量低劣;剽竊他人成果;學術造假;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等。相關項目負責人3年内不得申報市社科規劃項目。

  第七章 成果轉化

  第三十條 通過鑒定的規劃項目最終成果,著作署名權歸項目課題組所有,版權和使用權歸市社科規劃辦所有。不論是公開出版或内部選用,均要在顯著位置標明“湛江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字樣。

  第三十一條 規劃項目研究成果將以市社科規劃辦或項目所涉及部門的名義全文或摘要報送市委、市政府,作爲决策參考或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方案)。

  第三十二條 市社科規劃辦將對每年結項成果建立檔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市社科規劃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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