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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十五:廣東省第四次優秀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奬辦法(1988年6月25日)

  一、評奬的指導思想

  評選和奬勵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是“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體現,是繁榮和發展社會科學事業的重要措施。通過對優秀成果的評奬,鼓勵我省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更好地貫徹黨的十三大精神,發揚探索創新的勇氣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積極開展國情、省情、縣情的調查,研究和探索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開拓新視野,發展新觀念,進入新境界,提高科研水平,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進一步繁榮和發展我省的社會科學事業,更好地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評奬的對象、範圍

  凡是我省的社會科學工作者(包括專業人員和實際工作者)在1986年1月至1987年12月期間發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均屬評奬範圍。雖未公開發表,但確有較高社會價值並被黨政部門采用的調查報告或對策研究成果,也可參加評選。

  三、評奬標準

  基本要求:

  1.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綫,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學術理論工作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針。

  2.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有創新精神,提出獨創的見解,言之有理,持之有故,具有較高的學術理論水平。

  3.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問題、開拓新領域,在探索、研究和總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新情况、新問題方面效果比較顯著。

  總之,要從學術價值和社會價值上,全面綜合進行評價。要有利於進一步解放思想,進一步發展生産力,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不斷推向前進。但在具體標準上,對不同類型的成果,應有所側重。

  1.應用研究:緊密圍遶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一中心,從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上正確地説明或解决改革、開放中的現實問題,並有一定的理論深度;能及時而準確地反映探索實際問題,並提出解决的意見、建議、方案,對解决實際工作中的問題有比較顯著效果或重要的參考價值。

  2.基礎理論研究:在本學科、本專業有創新或填補本學科的某些空白,在某一理論問題上作了新的分析或對原結論作了補充和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有研究價值的新問題;使用了新的研究方法。

  3.科普著作:觀點正確、科學性强、通俗易懂,得到廣大讀者的好評,對普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社會科學知識,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起了良好作用。

  4.工具書(包括資料匯編):能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和學術研究、學術交流的需要,綜合有關數據、資料和科學知識,準確、系統反映國内外最新科研成果,文字流暢、編排科學、檢索方便,具有現實和長遠的應用價值,出版後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

  5.古籍整理和注釋:在古籍整理上,準確可靠、細密周到,起了補正殘缺,鈎沉遺漏的作用;注釋簡潔明瞭,内容簡要,方法科學、富有新意。發表或出版後受到學術界和社會的好評。

  6.翻譯作品:譯著的内容對兩個文明建設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學術研究有一定的借鑒作用。譯文準確、流暢,正確表現原著的風格。

  四、奬勵的分類標準

  這次仍把著作和論文分别評奬,並都設立一等奬,原則上每類一至二項,但應從實際出發。評爲一等奬的科研成果是全省某方面的最高水平,其中在全國出版社和報刊出版發表的,也可作爲考慮因素。各門類優秀成果獲奬的等級和奬額暫定如下:(各門類獲奬項目數具體可根據各學會、學科組上報情况而調整。)

  1.榮譽奬

  發給榮譽證書,不發奬金。

  2.學術著作類

  一等奬奬額各1000元

  二等奬奬額各600元

  三等奬奬額各300元

  3.科普著作類

  一等奬奬額各600元

  二等奬奬額各400元

  三等奬奬額各200元

  4.工具書、翻譯作品、古籍整理和注釋、資料匯編類

  一等奬奬額各600元

  二等奬奬額各400元

  三等奬奬額各200元

  5.學術論文類(包括調查報告等)

  一等奬奬額各500元

  二等奬奬額各300元

  三等奬奬額各200元

  四等奬奬額各100元

  6.青年奬(作者限35歲以下)

  爲了更多地奬勵青年的科研成果,特設立青年奬,不分等級,設二十項,奬額各250元。

  7.爲奬勵編輯人員爲科研成果的發表和出版付出的辛勤勞動,特設立編輯奬。凡在我省出版的學術著作獲奬,奬勵編輯同等奬額的10%。

  凡在我省出版和發表的科普著作工具書、翻譯作品、古籍整理和注釋、資料匯編和學術論文獲奬,奬勵編輯同等奬額的15%。獲青年奬的科研成果,奬勵編輯同等奬額的15%。

  五.組織領導及評審程序

  1.組織領導:

  整個評奬工作由省社會科學評奬委員會直接領導。各學會(研究會、協會)設評奬小組負責初評和推薦。各學科評審組織負責復審。省評奬委員會負責審定。省評委會辦公室設在省社科聯學會工作處,負責評奬的日常事務工作。

  2.評奬程序:

  整個評奬工作采取作者申請(或單位推薦)、學會初評、學科組復審、評奬委員會審定的程序。

  分四步進行:

  第一步作者申請(或單位推薦)。每個申請者可報自己獨立完成的成果一項與他人合作的項目一項。推薦參加評奬的成果應填寫申請表(由省社科聯統一印製)和十份成果(或複印件),必須有一份原件交學會初評。

  第二步由學會初評。評選上的成果,應詳細寫明評選意見,送評奬委員會辦公室轉學科組復審。

  第三步由學科組復審。復審中應注意本學科組内學科、專業、門類的比例。評後寫明評選意見,送評奬委員會辦公室轉省評奬委員會審定。

  第四步省評奬委員會審定、頒奬。

  六、學會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標準

  這次評奬工作,和以往一樣,在評選優秀科學研究成果的同時,開展評選學會先進工作者的工作,由各學會評選推薦一至兩名學會先進工作者,報省社科聯。由省社科聯給學會先進工作者頒發奬狀。建議各學會(或學會的掛靠單位)給每位學會先進工作者發奬金100元。

  學會先進工作者評選的具體標準:

  1.熱愛學會工作,熱心爲會員服務,積極組織和參加學術活動,對學會工作有較大貢獻者。

  2.深入調查研究,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成績較突出者。

  3.能發揮自己的專長,積極參加社科聯或學會組織的爲社會服務的活動,取得較大成績者。

  七、評奬工作人員手則

  各級評奬工作者要認真負責,嚴格按照標準實事求是地評選。堅持平等、公平的原則,保证質量,客觀公正,不徇私情,不論資排輩。不爲個人和單位争名額或壓制他人的優秀成果。對各級評審小組和評委的具體評審意見,要注意保密,不得外傳。要通過評奬,評出水平,評出方向,評出團結。評選中如發現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違反科研道德和紀律等不良行爲者,則取消評奬資格,並予以嚴格處理。

  八、評奬的時間安排

  這次評奬自1988年8月開始,至1989年2月結束。要求省評委會於7月底以前向省及市學會和各社科聯下達推薦名額。省級各學會和市社科聯根據下達的推薦名額進行初評的工作應於1988年11月結束,並將初評推薦成果(按規定要求的原件和複印件數及申請表)於1988年11月31日前送到省評委會辦公室。過時不接收。省評委會各學科評審組應於1989年1月31日前復審完畢。省評委會於1989年2月底前結束審批工作。

  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廣東省優秀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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