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香港的管治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在當前普選過渡期,可從“打鐵還需自身硬”的理念出發,通過整合以行政長官爲核心的特區政府管治力量,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優化特區政府管治的目的。
一
香港歷任行政長官都面臨“管治能力弱化”的難題。現任行政長官樑振英上任一年來,遇到的管治問題更爲突出。主要表現爲行政長官個人的誠信受到質疑,管治班子問題頻現,反對派發起一波又一波的“倒樑”行動,政府政策難以推進(如國民教育、堆填區計劃)等。抛開具體操作層面的失誤不談,行政長官遇到的這些困難有着更深層次的原因。
制度設計層面。基本法雖然賦予行政長官較大的權力,但基本法及其他一些法律的規定又在實踐中起到限制行政長官行使權力的作用。如基本法行政主導的立法原意與立法會最終達至普選的規定之間存在一種張力,令立法會始終處於與行政長官“争奪權力”、“争奪民意”的狀態之中,且議員往往挾民選身份略處上風;行政長官“無黨派背景、無執政同盟、非普選産生”的情况,令其難以把紙面上規定的權力落到實處,實際上長期處於“單打獨鬥”的尷尬狀態。
個人魅力層面。回歸前,港督由英國派駐,港人“没的揀”,只有“認命”;回歸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極大激發港人“當家作主”的熱情,他們對行政長官的期望與要求隨之昇高。目前行政長官選舉還未達至基本法規定的“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的目標”,“認受性”存在一定不足,且行政長官是“本地人”,不像派駐的港督般有着“置身事外”的超脱,容易被港人“貼標籤”或有先入爲主的印象。因此,在没有實行普選之前,行政長官的認受性與權威性主要來自其個人魅力,政治智慧,協調手腕等軟性因素,只有這樣的“魅力領袖”才能在香港這個價值多元的社會中如魚得水。
香港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及外圍大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政治上,隨着民主政治的發展和立法會選舉的開放,行政長官的權力被“打散”,不再是港英時期“獨裁式的總督集權統治”,“行政主導”難以維係。經濟社會層面,轉型的陣痛,貧富差距的拉大,與内地市場日益融合帶來的問題,强調“本土”與畏懼“大陸化”聲音的出現,民間力量的蓬勃發展等,都爲管治增添新的不確定因素。外部影響方面,“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在中國快速崛起的大背景下,吸引了各種經濟、政治力量前來博弈,它們或舞劍香港,意在内地,或利用香港的政治紛争煽風點火,謀取利益,增加了行政長官施政的難度。
二
强化特區政府管治能力的關鍵是提昇行政長官的能量,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行政長官的選撥應重在政治智慧和能力。有鑒於香港施政環境的復雜、多元,無論將來行政長官的具體産生辦法如何,都應突出候選人的政治智慧與能力。港英時期總督的選拔機制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殖民地部一般在職位空缺前6個月,由一個小型委員會負責在有關名單(如“甲名單”是55歲以下,適合擔任總督的人員,“乙名單”是有一定殖民地管理經驗、表現優秀、適合擔任輔政司的人員,在輔政司任内的表現將决定是否被選拔至“甲名單”)中挑出若干人選,經殖民地部人事科對各候選人作出評估,交常任次長决定向殖民地大臣推薦哪位候選人,有時首相會有自己屬意的人選,最後經女王批準後正式任命。不僅是總督,一般高層人員的確定都有嚴格的程序,因爲在英國政府看來,殖民地的高層官員不是以執行政策爲主,而是要負起管治殖民地的責任,所以政治智慧和能力是考察的重點。
(二)進一步完善高官問責制。一是管治班子應具有共同的理念與團隊精神。由三司十二局組成的執政團隊是行政長官行使權力的核心,需與行政長官同心同德,快速、高效地推進特區政府的各項政策。當前香港没有發展出政黨政治,不存在“影子内閣”,故問責官員也並非行政長官自己的“班底”,而是多方力量協調的結果。這樣一支團隊遇事更應多溝通,盡量縮短磨合期。二是建立一套科學、規範的問責官員的培養與選拔機制。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等人員的招聘與遴選過程應公開、透明,確保程序公正,避免被指“黑箱作業”或“任人唯親”。三是深入研究如何調動公務員的士氣,减少其政治化工作,以確保政治中立等課題。
(三)重新整合行政長官“智囊團”。一是强化中央政策組的研究功能。香港回歸後,很多政策的制定不僅涉及到香港自身,而且涉及到香港與内地的關係、中國的發展走勢以及世界形勢的變化。爲更好地扮演“智力支持者”的角色,中央政策組應强化研究功能,以某種可行方式廣泛吸納來自香港、内地乃至國際人才,做到研究人才多元化,研究方式多樣化,力争爲行政長官提供符合香港發展實際的建議。二是避免行政會議功能弱化。行政會議是行政長官在作出任何重要决策之前的諮詢機構,是監察、協助特區政府施政的第一關。港英時期,行政局對港督决策影響較大;現在的行政會議對行政長官决策的影響力下降,主要是因爲一些行政會議成員的能力、品格、操守及業界地位受到質疑。行政長官在任命行政會議成員時,應善於借行會成員的能量打造自身品牌,樹立有“精英、强干”人士輔佐的形象,並適當吸納不同聲音,包括温和反對派的聲音,從而令决策更爲周全。
(四)建立廣泛的“社會聯盟”。一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走“行政吸納社會”的道路。港英時期的“行政吸納政治”實際上是一種英、華精英階層共治的模式。隨着香港的回歸,以及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普及,草根力量迅速崛起,行政長官的管治需要充分吸納社會各個階層的力量,加入更多基層民意。這需要行政長官在精英與草根之間取得某種平衡,既重視草根,親身體察民情民意,積累與民選議員“對壘”的資本,也重視精英,尤其是最大程度地利用掌握“話語權”的精英階層來共同達至香港的善治。二是構建有香港特色的“行政長官主導型”决策模式。行政長官可借鑒日本小泉純一郎首相時期的“首相官邸主導型”决策模式,定期邀請香港社會名流、各界人士“茶叙”,就香港各方面政策展開討論,吸納有益意見,更可通過這種“民間”方式發現、培養人才爲特區政府服務。由於其“民間”性質,可以邀請一些立場傾向反對派甚至是反對派中願意坐下來溝通的人士,真正做到“港人治港”、港人的事港人一起討論、解决。
(五)强化政務司司長的作用。政務司司長是香港的“大内總管”,不僅統領公務員隊伍,而且當行政長官不在香港時,署理特首一職。在特區政府日常運作中,政務司司長是行政長官理念的具體執行者與貫徹者,應與行政長官密切合作,携手並進。一個“務實”,具體處理特區政府的各項事務;一個“務虚”,負責協調特區與中央,建制派與反對派,工商階層與中下層市民等方方面面的關係,並負責爲特區政府發現、培養後備人才等。鑒於政務司司長一職的重要性,應及早物色、培養,最好有兩個或多個人選,不僅考察能力,還要在氣質、風格等方面與行政長官相得益彰。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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