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香港警方宣佈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由以往的“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证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证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改爲“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的工作人員。這意味着警方因應近年香港形勢的發展,着手從法律層面來進一步規範與市民及傳媒的關係,自身嚴格、透明執法的同時,也期待後者更好地瞭解警方的執法理據與過程。説得再直白些,就是在一些重大社會事件如大型遊行示威活動中,保護合資格的專業新聞從業人員的采訪報導,杜絶打着各種旗號搗亂、甚至無中生有歪曲報導的假記者。
可以想見,香港警方這一因應形勢的調整,必然會觸碰些所謂“新聞機構及人員”的奶酪。他們宣稱此舉是“變相由新聞處發牌”,封殺“網媒和學生記者”,“破壞新聞自由”,全然不顧這樣的理由根本經不起推敲。
試想,如果是有志從事新聞報導的本地機構,自然要在 GNMIS登記,既享有采訪便利,也接受業界監督,且登記程序並不復雜。目前GNMS有205家傳媒登記,其中近50家爲網媒,包括港人講地、癲狗日報、立場新聞等網媒,顔色有藍有黄。在這樣的情况下,那些没有登記的傳媒又是出於何種理由?其所聘記者又是否受過專業的訓練?如果對自己的專業素質三緘其口,只是攻擊别人破壞新聞自由,那無异掩耳盗鈴。
再試想,如果没有近年大型示威活動尤其是去年“修例風波”中打着記者旗號、實則干擾警方執法的各種行徑,或者乾脆道聽途説、妖言惑衆的“新聞報導”的出現,警方又怎會想到區分合資格采訪者與一般公衆?
規範記者采訪,並非否定自媒體的價值,而是令社會真相更全面、客觀得以呈現。在人人可以報導的時代,並不是人人可以成爲記者。尤其是在香港這個傳媒高度發達、資訊高度自由的城市,新聞記者手握“第四權力”,更應具備高水準的素質與專業操守。捍衛新聞從業人員的客觀、理性與專業,本身就是對新聞自由的捍衛。
當前的香港,社會争議性議題仍不斷出現,疫情剛剛緩和之際,又有激進分子在網上號召遊行。有遊行,就有新聞點,就少不了新聞記者的身影,保障遊行和平地進行,不僅是警察的責任,是所有遊行示威者的責任,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新聞記者的責任。畢竟,除了極少數激進分子,没有人願意看到和平的遊行變成暴力的衝突。而新聞報導的價值在於促進社會各持份者之間的瞭解、令當權者的政策更切合民間實際,而非加劇社會的分化與對立。
新聞自由是港人珍視的核心價值。爲了捍衛這一價值,理應對互聯網時代野蠻生長的“新聞記者”進行一定的規範。有相應資格的,按照自己的專業操守客觀、公正報導;無相應資格、但有興趣的個人,可自行在公衆地方采訪報導,只要遵守法律,也没有人會無端限制。
良好的傳媒生態,既幫助公衆瞭解事情真相,又幫助政府把握社會脈動,在香港,這不僅是普通市民的心願,也應是新聞從業者的專業訴求。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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