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9日電(作者汪毅夫)近年來,已有多種論著涉及“中華民族”的概念史研究。我也曾留意查找有關“中華民族”的邊角材料或者説稀見史料,並報告過如下3個事例:
1.1924年,蔣渭水在“治警事件”的法庭辯論時使用了“中華民族”一語,驕傲地宣稱:“台灣人明白地是中華民族”。
2.1945年10月18日,《台灣新報》載《高山兄弟歡天喜地》,其文曰:“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直屬台灣區團部視察員王萬得,17日自山界歸來,訪問本社。關於日本降伏後的山界情形,言明如左。我三星期以來,巡訪新竹州下竹東、大湖及蘭陽方面的山界。各地的高山兄弟,聽到日本降伏之喜訊,也同我們兄弟一樣,手舞足跳。他們極喜歡,切實要變中華民族,這樣希望也要本省人後援始可達其目的。又關於‘高砂族’的名稱也希望抹消,叫做山的兄弟可也。山的兄弟有日中遣代表要歡迎陳長官之計劃雲”。王萬得“巡訪”台灣“山界”的時間是1945年9月26日至10月17日,其時“陳長官”即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尚未到台主持受降儀式,台灣少數民族以“切實要變中華民族”而“高興得手舞足跳”,這是很可注意的。
3.1975年8月15日,台灣黨外運動的重要刊物《美麗島》的發詞談及“中華民族”。其文略謂:“我們認爲,在歷史轉折點的今天,推動新生代政治運動,讓民主永遠成爲我們的政治制度,是在台灣1800萬人民,對中華民族所能做的最大貢獻”。後來,從台灣黨外運動醖釀、催生而來的民進黨,其代表人物陳水扁2000年、2004年兩次“就職演説”,蔡英文2016年、2020年兩次“就職演説”,都避而諱言“中華民族”。
如果我們將思考的尺度放開,我們會發現,在特定的語境裏,“中華之棄民”以及“棄民”、“孤臣”、“逐臣”和“孤兒”等有明顯怨恨情緒的概念,同“中華民族”是有意義關聯的。
1895年農曆三月二十三日(4.17)簽訂,農曆四月十四日(5.8)批準、换約的《馬關條約》,除了割地、賠款,還有棄民的條款,該條款規定:(自批準、换約之日起)“限兩年之内,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産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徏者,酌宜視爲日本臣民”。也就是説,1897年5月8日,是“台民去留”的限期,逾期仍留居台灣者即被動地失去中國國籍、被動地淪爲日本的“二等公民”。當時各地發起的抗議請願運動是以“痛失山河”爲普遍號召的,在京會試之台灣舉人的公車上書,針對的却是“棄民”。他們在請願書裏説:或謂徙民内地,然田園廬舍,誰能挈之而奔?祖先墳塋,豈忍棄之而去。呼吁朝廷萬勿割地棄民。日軍入侵,台灣淪陷。吴德功《讓台記》乃有“中華之棄民”的説法,洪棄生《台灣戰紀》開篇就講“棄民”,丘逢甲《離台作》有“孤臣無力可回天”句,施士潔離台時則高呼“逐臣不死懸雙眼”,日據時期的台灣小説裏也有“孤兒”的形象。與自詡“日本臣民”完全不同,自稱“中華之棄民”(以及“棄民”、“孤臣”、“逐臣”和“孤兒”),語帶怨恨,心中却是對於“中華民族”割舍不斷的依戀。
我們應該瞭解台灣人民特殊的歷史遭遇,應該理解台灣人民特殊的心態,應該將“中華之棄民”(以及“棄民”、“孤臣”、“逐臣”和“孤兒”)的書寫也列入“中華民族”叙事研究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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