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9日電(作者汪毅夫)康熙三十四年(1695),户部郎中王廷掄出知福建汀州府。話説這知府老王到了任,很快就發現汀州府屬各縣訟師“唆訟而網利”的社會問題:汀屬寧化、清流、上杭、永定等縣訟師熟識省會各衙門,慣能遇事生風,頂名包告,於中詐騙。老王知道兹事體大,未可等閒視之。乃於任上懲辦訟師,所辦大案要案,其《臨汀考言》(康熙刻本)有所記焉;另一方面則鼓勵官方准予代寫訟訴狀子的代書人(稱“官代書”)守其本分,其《諭代書曹人鳳》謂:代書人對訴訟狀子,“不許一概代寫”,須查明案情,登録在簿;遇證據不足、越級控告、已審結並無冤屈者,則應當“婉爲勸解,令其回家安業”,“仰體本府愛民無訟之意”也。王廷掄所針對的訟師“唆訟而網利”的社會問題,發生於福建汀州府,也發生於福建省屬其他各府,包括福建台灣府,如康熙年間陳瑸和藍鼎元分别報告“台俗健訟”和“台地訟師最多”。閩、台兩地,事事相同,包括訟師“唆訟而網利”的社會問題也大致不二。王廷掄强調的“官代書”應守的本分,清代福建官府文件匯編《福建省例》所收《條款狀式刊入省例》等也有所强調。福建官府的文件,福建省屬各府,包括福建台灣府,當然須“一體遵行”!
官府認可的“官代書”參與官司、代寫訴訟狀子,民間信賴的其他代書人則不參與官司、僅代寫家信,他們長期活躍於閩、台兩地市井和鄉土社會。以厦門爲例。厦門是著名僑鄉,僑屬、僑眷裏不識字的家庭婦女,往往會委托代書人代寫書信。從1950年代到1970年代,我曾親見在厦門局口街有代書攤子,也曾親見代書人爲委托人讀來信、聽委托人講委托事項,代寫信件後又讀給委托人聽的過程。附近居民至今記得,代書攤子掛個寫着“代書”二字的布條,擺着簡易桌椅,代書人“長得挺斯文,人很本分”。與我同齡的厦門友人在電話裏告訴我,他們在厦門市區其他地方(如“中梅理髮廳”附近)和近郊也曾見代書攤子。守其本分是代書人共同的倫理,厦門居民從未聽説代書人泄露委托人信息的事情。代書曾是一種職業或行業,“三百六十行”裏應該“可以有”。
附帶言之,我讀大學本四時曾代人寫過、也代人讀過情書。某日,母校福建師大第一膳團的厨工老張找到我,説是他同“建築聯社”的女友見了幾次面,現在想給她寫信、想“把她娶回家”。我乃用平實的語言(而不用中文系男生的基本功)代他寫了一信。又一日,傍晚時分在操場上,同學小黄收到讀英文的女友讓人捎到的英文字條。操場上没有《英漢字典》,情急中他讓我看看。我的英文可能比他還“菜”,但認得字條裏cinema和underthetree是“電影院”和“樹下”,他聽了大叫一聲“哦,老地方”,即刻飛奔而去,留下我站在寒風裏。當然,我是守其本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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