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日電(作者汪毅夫)1946年1月23日,北平《益世報》以《原爲中國籍之台灣人,自收復日起恢復國籍》爲題、《在台生長日人均願歸化我國》爲副題,報導了幾條“中央社台北電訊”。
其一電訊曰:“(台北21日中央社電)台灣前因滿清政府戰敗,割讓日本,致台灣人民同時喪失我國之國籍,其國籍之喪失,全爲被迫,與自動請求脱離我國籍加入日本國籍有别。去年10月25日,我政府宣佈收復台灣,原有中國國籍之台灣人民,自應同時恢復我國國籍。去年陳長官莅台後,即曾以恢復本省人民國籍事電請行政院明令公佈,聞昨已先奉電覆,以原有我國國籍之台灣人民,應自去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之日起,恢復我國國籍。”查《福建省政府公報》1946年2月9日,福建省政府轉發行政院關於10月25日起台灣人民恢復國籍的訓令,全文爲:“奉行政院令,‘查台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借,兹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民國)三十四年10月25日起應即恢復我國國籍’等因,合行令仰知照”。比福建省政府收到並轉發該“行政院令”早20天,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月20日“先奉電覆”。收復失地與收復民心都是重要的工作。於今思之,同收復台灣一樣,台灣人民恢復國籍,兹事體大,亦宜有莊嚴的儀式和儀式感,惜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當年忽略此一環節矣。
另有一電訊曰:“(台北22日中央社電)台灣在日本統治之下50餘年,若干在台生長之日籍男女,自我政府來此接收後,表示樂意歸化我國者極多,現在日夜加速學習我國國語”。此電訊發於1946年1月22日。據我所見多種資料,其時大陸多地已有“日僑管理”部門開展“日僑”集中管理的工作。例如,1946年1月,台灣省旅青(青島)同鄉會籌備委員會致信青島市政府謂:“民等桑梓脱離祖國(按,指台灣被割讓),爲日寇蹂躪,迄已50餘載,飽受苦痛,不堪喻言。今河山光復,天下祝慶,久離赤子復投慈母懷抱,歡忻奚言,自謂今後與祖國同胞當盡同等義務,當享同等權利。詎料政府(按,指靑島市政府)忽下令雲‘台僑(按,指台灣人)集中聊城路,應受日僑管理處管理’。民等聞息之下,不亞霹靂擊頂,惶恐萬狀。想民等桑梓(按,指台灣)歷爲中國板(版)圖且已劃入行省,决非獨立戰敗國籍。令雲如斯,與亡日何异!夫台灣(同胞)亦係中華之氓(民),受斯待遇,傷心奚如!懇祈鈞府鑒宥苦哀,伏乞諭允取締集受日僑管理令”。1946年1月18日,“集受日僑管理令”終被撤銷,而青島“日僑”當然仍受集中管理。台灣的“日僑”集中管理開展得稍遲,但“日僑”遣返的工作還是開展得不錯。至於“若干在台生長之日籍男女”,即使“樂意歸化我國”,也須經内政部審批,獲准後在《國民政府公報》《内政公報》公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應該是無此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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