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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1895年公車上書的歷史細節

  中評社北京1月10日電(作者汪毅夫)上海《點石齋畫報》1895年第3期刊有一幅《伏闕陳書》圖(圖一),描繪的是1895年公車上書的情形。圖之上端有題記,其文曰:“台灣爲南洋門户,自經李傅相與倭訂約,允將全省拱手讓之,全台人士義憤填膺,僉願自備軍餉與倭接戰,爲國剿除狂虜。其閩省諸孝廉之在京會試者,會同京官、商民繕就呈詞,洋洋數千言,赴都察院陳情,繼而浙江、廣東、湖北、奉天、山東、山西、河南、湖南、廣西、四川、江西等十省及陝、甘、雲、貴、江蘇、安徽、直隸七省各孝廉聯名呈請代奏,衆口一詞,皆謂此地萬不可讓。已據都察院於四月初四日將先後所呈各情繕折具奏,未經發抄,是以初六、初八兩日都察院内各省孝廉又聚,至千餘名之多,紛紛議論,勢若哄堂。旋經京畿道前往彈壓。諸孝廉聲稱歷朝有事,文死於諫,武死於戰,今我國家被侵受辱至於此極,而文不聞有死諫者,武未見有死綏者,三百年養士之恩,所成全者固如是卑鄙無耻耶?一唱百和,院憲等皆莫可如何。我國家士氣人心如此堅固,彼倭虜其知之否?”在我看來,此題記裏有若干話題,雖屬細節末枝,亦宜有説焉。 

  其一:舉人、十八省之舉人與公車上書。據清代閩人樑章巨《稱謂録》,舉人有公車、孝廉、賢書、鄉進士等10餘個别稱。其中,作爲舉人别稱的公車,其來由是舉人赴考,官家給車馬費的規定。我讀康熙乙醜《台灣府志》,在《度支志》裏看到“會試舉人盤費銀30兩”的記録,這便是台灣舉人的公車待遇了。大凡舉人上書,就叫公車上書。如,樑啓超是舉人,他的文集裏有《公車上書請變通科舉折》(1898)。不是舉人上書,則不能稱爲公車上書。如,1895年,福建進士黄謀烈曾上書扺制《馬關條約》,黄謀烈上書不被稱爲公車上書。1895年有十八省之舉人參加公車上書,《伏闕陳書》圖之題記詳列了這十八省之名:福建加上“浙江等十省”(汪按,題記誤將奉天作爲一省列入,删去不計恰爲十省)、陝西等七省,凡十八省。據近人徐珂《清稗類抄》,清代初年即順治年間,全國設十五個鄉試即省級考試單位:順天(順天府試也作爲鄉試,也考取舉人。後以順天爲直隸省别稱)、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河南、山東、廣東、四川、山西、陝西、廣西、雲南、貴州。以省爲鄉試(省級科舉考試)單位,清代初年有十五個鄉試單位,也就有十五省舉人。後來,江南分爲江蘇、安徽,湖廣析爲湖北、湖南,陝西分出甘肅,成爲清代的所謂“内地十八省”。以省爲鄉試單位(安徽和江蘇分省後,雖有“江南匯考”例,但這屬於兩個鄉試單位合辦考試),十八個鄉試單位便有“十八省舉人”也。1895年以前,新疆、台灣已先後於1884年、1885年建省,但它們均未單獨舉辦鄉試、均未單獨作爲一個鄉試單位。 

  其二:1895年公車上書之三階段。誠如《伏闕陳書》圖之題記所言,1895年先後三波公車上書潮:1.“閩省諸孝廉之在京會試者,會同京官商民,繕就呈詞,洋洋數千言,赴都察院陳情”。據《都察院折(代遞主事葉題雁等原呈)》(圖二),1895年四月初四日,台灣舉人(他們是從福建鄉試勝出的舉人,故被稱爲“福建諸孝廉”)汪春源、羅秀惠、黄宗鼎,“取具同鄉京官”葉題雁、李清琦“印結”,到都察院聯名上書,吁朝廷“勿棄”台地、台民“以予敵”;2.“繼而浙江、廣東、湖北、奉天(汪按,奉天府不是省級單位,應删去)、山東、山西、河南、湖南、廣西、四川、江西等十省,及陝、甘、雲、貴、江蘇、安徽、直隸七省各孝廉聯名呈請代奏,衆口一詞,皆謂此地萬不可讓”;3.“都察院於四月初四日將先後所呈各情繕折具奏,末經發抄(汪按,此即汪春源序《窺園留草》所謂“以公車詣闕,上書不報”)。是以初六、初八兩日,都察院内各省孝廉又聚,至千餘人之多,紛紛議論,勢若哄堂”。我從《續修四庫全書》讀康有爲《康南海自編年譜》,見其年譜記:“(京師)連日並遞章都察院,衣冠塞途,圍其長官之車。台灣舉人,垂涕而請命,莫不哀之。時以士氣可用,乃合十八省舉人於鬆筠庵會議,與名者千二百餘人,以一晝二夜草萬言書,請拒和、遷都、變法三者”。又從《康有爲全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附録“滬上哀時老人未還氏”《〈公車上書記〉序》讀到:“書上數日不報,各公車再聯十八省同上一書。廣東舉人康長素者,素有時名,嘗以著書被謗議。於時主其事,草疏萬八千餘字,集衆千三百餘人。力言目前戰守之方,他日自强之道,文既脱稿,乃在宣武城南鬆筠庵之諫草堂傳觀會議”,“公呈亦擬於初十日在察院投遞”,不料清廷提前於初八日“將和約蓋用御寶,發使賫行”,於是“議遂中寢”。據此可知,史書所稱“康有爲合十八省舉人上書”,其實有一重要細節被忽略了:“議遂中寢”,並未“在都察院投遞”也。 

  其三:《伏闕陳書》圖之題記謂:“旋經京畿道前往彈壓。諸孝廉聲稱歷朝有事,文死於諫,武死於戰。今我國家被侵受辱至於此極,而文不聞有死諫者,武未見有死綏者,三百年養士之恩,所成全者固如是卑鄙無耻耶?一唱百和,院憲等皆莫可如何”。此亦不當忽略而被忽略了的歷史細節。1895年公車上書冲破了“士子干政”的禁令,故當局有“彈壓”之舉;1895年公車上書完全出於民族大義,所以當局又“莫可如何也”。 

  其四:《伏闕陳書》圖之題記落款處鈐有兩枚印章,一爲陰刻“忠君”,一爲陽刻“愛國”。這是值得研究者重視的歷史細節:當1895年公車上書漸進尾聲,《伏闕陳書》圖之題記的作者記其全程,臨末乃以“忠君”和“愛國”作爲1895年公車上書的基調和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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