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7日電/據看台海報導,台當局教育事務主管部門日前以所謂“避免性别歧視”爲由,重新修訂“國語辭典簡編本“,將其中“外祖父母、外公、外婆”等詞語加注“今亦稱‘祖父母'、‘阿公、阿嬷’”。對此,全國台灣研究會會長汪毅夫在“看台海”撰文如下:
迎接和賓客都是並列結構的詞組,其並列的兩個詞又各是同義詞:迎和接是同義的動詞,賓和客是同義的名詞。如果我們狠心將它們都拆開,再組合成兩個動賓結構的詞組:迎賓和接客,問題就來了:賓館完全可以叫迎賓樓,却萬萬叫不得接客樓。爲什麽呢?因爲舊時青樓接待嫖客叫接客,近世民意普遍扺制賣淫,於是便有了一個約定:接客一詞有貶義、有賣淫的意思。由此可知,約定俗成是語言上的一個規則。
台灣省教育部門近年來總想用規定來取代語言上的規則、取代民衆的約定,結果鬧出不少笑話,成了一個很搞笑的部門。
説起語言上的規則,須知:語有褒貶、話有成語等語言現象,悉出於民衆的約定。以台灣教育部門近年出的笑話爲例,“罄竹難書”從字面上看並無褒貶,但民衆古來就有約定,“罄竹難書”有貶義,因而用於負面描述如“罪惡、劣行罄竹難書”,將“罄竹難書”規定爲褒義的成語是無效而搞笑的;“買春”同“賣春”搭配,是嫖妓和賣淫的意思,以唐代詩人司空圖《詩品二十四則·典雅》有“玉壺買春”句,便規定“買春”是買酒,是褒義詞,則不僅是搞笑、而且是搞壞了:俺好酒,上街買酒就是上街買春?另外,“買春”就不能解釋爲買花嗎,買了春花養於玉壺,那才叫一個典雅呢。再説,即便司空圖説的“買春”即是買酒,有幾個人説過同樣的話呢?民衆的約定是:“買春”是貶義詞;“三只小猪”不是成語,因爲説的人少,未在民衆的語言裏定型、也未得民衆約定而定型。“成語者,衆人皆説,成之於語”也,規定“三只小猪”是成語,成事不足也。
現在專門説説台灣省教育部門近出的叫板“稱謂有别”的笑話。話説台灣有個女性“立委”宣稱,“外祖父母”的稱謂指“媽媽的父母”是對女性的歧視,呼吁更改。該“立委”立着説話不腰疼,可不理她,但是台灣省教育部門聽了便規定:“外祖父、外祖母、外公、外婆”將加注“今亦稱祖父、祖母、阿公、阿嬷”,“可以不再有内、外之分”。我讀其文,知其破綻當有人已經揭穿。我僅指出兩點:1.“外祖父、外祖母、外公、外婆”也稱“祖父、祖母、阿公、阿嬷”(阿公阿嬷:閩南話,祖父母、爺爺奶奶之意),這在民間已經有了約定,已經有此做法和説法,還要有人爲“將來”做規定嗎?2.文中稱:“入贅父親的父母稱爲外祖父母”,真是奇葩言論!在招贅婚之“隨妻居”的類型裏,丈夫的祖先牌位會擺列於妻家“公媽廳”(閩南用語:廳堂擺放祖先神主牌的地方)的一旁,雙方也往往會就婚生子女隨母姓和隨父姓有所約定。及有了隨母姓和隨父姓的子女,隨母姓的子女會稱父親的祖先爲“外祖”。“外祖”是一個總稱,不同於“外祖父、母”,也不特指“入贅父親的父母”,隨父姓的子女不稱父親的祖先爲“外祖”。
附帶言之,給“外祖父、外祖母”加個注解是個讓人笑不起來的笑話。我給這個笑話一個標題,曰:老外公的新注解。
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