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經解經的釋經原則
(一)不同的釋經原則會對聖經的理解和解釋産生極大的影響
尼8:8他們清清楚楚地念神的律法書,講明意思,使百姓明白所念的。
可12:24耶穌説:“你們所以錯了,豈不是因爲不明白聖經,不曉得神的大能嗎?”
約5:39你們查考聖經(或作“應當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爲内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证的就是這經。5:40然而你們不肯到我這裏來得生命。
産生得救的信心,需要知道神的義、真認識神(伯42:7;約14:6;羅10:1-3)。然而,對於讀者而言,聖經並非是不解自明的,而是需要按照正意予以適當的解釋。
提後2:15 “你當竭力在神面前得蒙喜悦,作無愧的工人,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每一個釋經者都帶着被自己接納是“正意”的某種前設,來展開對聖經的解釋,這種前設就是其所持的釋經原則。釋經的原則是釋經者解釋聖經的起點。釋經者是在這種前設下對經文進行研究,這些研究的成果可能會反過來又影響、修正原來的前設,使釋經者更新自己的釋經原則、從新的前設出發進一步探討經文,如此往復,形成一個釋經的螺旋。
不同的釋經原則會對聖經的理解帶來重大的影響。例如,互補解經的神學傳統,實質上放棄了“唯獨聖經”即聖經的充足性,所以習慣使用許多的經外材料作爲解釋聖經的依據;“神人二元論”的屬靈主體觀,容易陷入“不以神爲義”(伯32:2)或“爲神徇情”(伯13:8)、“强解經文”(彼後3:16)的兩種極端;在新舊約關係的認識上,如果拒絶接受“前約的瑕疵”、重視舊約而輕視甚至拒絶新約,就會帶出傾向於退回猶太教的立場(加2:18我素來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這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而如果認爲舊約只是“後事的影兒”即認爲舊約僅僅是預表而不是實體, 則會傾向於重視新約而輕視舊約,實際上是輕看了舊約啓示具有的屬靈實體意義和聖經永恒性啓示的連續性,容易導致“靈意解經”。
(二)“以經解經”的聖經三大釋經原則
可12:26 “論到死人復活,你們没有念過摩西的書荆棘篇上所載的嗎?神對摩西説:‘我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12:27 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你們是大錯了。”
路24:25耶穌對他們説:“無知的人哪,先知所説的一切話,你們的心信得太遲鈍了。24:26基督這樣受害,又進入他的榮耀,豈不是應當的嗎?”24:27於是從摩西和衆先知起,凡經上所指着自己的話,都給他們講解明白了。
1.“唯獨聖經”即堅持聖經充足性的聖經觀,一切神學認識,要“從聖經中來,也要回到聖經中去”以檢驗其啓示效力和適用範圍;
2.“神、人、天使”整全的屬靈主體觀,不按照人的喜好扭曲聖經啓示的背景;
3.排除“前約瑕疵”的影響,堅持“新舊約啓示屬靈實體一致性”的神人互動、非直綫型的救恩歷史觀。
“以經解經”首要的釋經原則是堅持“聖經的充足性”。我們堅持神所賜聖經的充足性,相信聖經具有完全的啓示效力,相信聖靈保守原作者所寫就的,是神認爲足以使我們“看見、知道、思想、明白”的,甚至“除了作者原意所表達的字面意思之外,聖靈可能賦予經文一個隱藏的意思,就是連作者本人也不知道,或没有想過的”,并且必然是與聖經其他經文相一致的。因此,對聖經經文正確的理解,只能單單從聖經其他經文而來,并且從聖經其他經文而來的幫助是已經完全和充足的。即使我們對某些經卷的原作者似乎缺乏一些認識(比如《希伯來書》的作者),但是,我們仍然可以對其啓示的重點有充分的把握。因爲無論作者是誰,向他啓示的聖靈乃是一位,全部聖經作者的根基是一以貫之的,不會彼此相悖,整本聖經的神學只有一個——並不存在所謂的“馬太神學”、“約翰神學”、“保羅神學”等等好像屬於聖經作者個人、與其他作者不同的神學。所以,我們可以用在其他經卷當中已經確定的啓示,去解釋待查的目標經卷和經文;我們也相信新舊約啓示的是相同的永恒真理,撥開舊約新約許多處境性啓示迷霧,必然可以看見神永恒的恩典。
來4:2因爲有福音傳給我們,像傳給他們一樣,只是所聽見的道與他們無益,因爲他們没有信心與所聽見的道調和。
路3:4正如先知以賽亞書上所記的話,説:“在曠野有人聲喊着説:‘預備主的道,修直他的路。3:5一切山窪都要填滿,大小山岡都要削平。彎彎曲曲的地方要改爲正直,高高低低的道路要改爲平坦。3:6凡有血氣的,都要見神的救恩。’”
我們要學習以經解經的原則,并且要實踐在每一次釋經、每一次講道當中,以至於我們可以對同一位三一真神作合一的認識和教導(弗4:3-6;林後1:18-20)。
二、以經解經的釋經方法
對一處具體的經文而言,以經解經釋經的具體方法或者説步驟是“文法字意、上文下理、系統檢驗”。
1.文法字意
“文法字意”即是查明經文的原文原意。要對待查考經文本身進行字詞分析和語法分析,透過語法和句子結構的形式來確定其字面意義。在查考文法字意的時候,如果不能够查考原文,可以參考多個譯本;如果有能力查考聖經原文,則盡可能查考原文。查考原文,可以避免當譯本對原文的内容有增加删减或者改變時,對讀者帶來的影響。
以中文和合本聖經譯本爲例。和合本當中存在一些原文没有的内容,或者翻譯與原文不同的情况。
這些情况,有些給出了標注:
羅12:7或作執事,就當專一執事;或作教導的,就當專一教導;12:8或作勸化的,就當專一勸化;施捨的,就當誠實;治理的,就當殷勤;憐憫人的,就當甘心。
這裏的“專一”是原文没有的;
可16:15他又對他們説:“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萬民”原文作“凡受造的”)。
這裏把“凡受造的”翻譯爲“萬民”,收窄了原文的範圍。
有些甚至没有給出標注:
來1:3他是神榮耀所發的光輝,是神本體的真像,常用他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他洗净了人的罪(作者注:原文没有‘人的’),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
這些與原文相异的情形,有些影響不大;而有些成爲讀經者以爲的前設之後,却可能帶來很大的影響。因此我們要盡可能回到原文當中來直接看見神的啓示。
2.上文下理
上文下理是考查經文的上下文,即從對本字、本句、本節延伸到其臨近上下文,以至於本章、本卷。按“待查經文——緊接的上下文——所屬的書卷”的次序考查目標經文乃至全文的邏輯鏈條,進而探討各個局部經文主題及其神學思想,以全文的中心神學和寫作目的,幫助確定待查經文的確切啓示。
3.系統檢驗
進一步擴大考查範圍,以整本聖經中與待查經文主題相關的經文,來幫助我們釋經。這其實是以整個系統神學的成果來指引和檢驗經文的解釋。
爲什麽已經有了原文的看見,還需要上文下理甚至整本聖經系統的查考呢?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原文同一個字可能有很多不同的含義,文法都可以接受,但是啓示只有一個。所以,必須根據上下文甚至整本聖經來確定選擇哪個含義最爲恰當。
例如,中文和合本對提前2:12的翻譯是:
提前2:12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 男人,只要沉静。
經文這裏的原文有女人/妻子兩個不同的含義,也有男人/丈夫兩個不同的含義,需要我們做出選擇,經文是適用於男性與女性關係的範圍,還是適用於夫妻關係的範圍。
和合本選擇作女人與男人的翻譯,泛指整體男性與女性關係範圍。從字句的文法上説,没有錯誤,從上下文邏輯而言,也没有矛盾。但是,當考查範圍擴大到整本聖經的時候,這樣的理解實際上與許多經文發生衝突:
士4:4有一位女先知名叫底波拉,是拉比多的妻,當時作以色列的士師。
林前11:5a凡女人禱告或是講道……
相反,如果是選擇妻子與丈夫的義項,可以翻譯爲:
提前2:12妻子教訓和轄管丈夫都是不容許的,只要沉静。
這樣的翻譯與聖經其他的經文更爲吻合。進而啓發我們思考,把夫妻關係中妻子對丈夫的順服,擴大到女性整體對男性整體的順服,是否合乎神的心意?
因此,我們從提前2:12中與 的原文開始,繼而查考相鄰的上下文,最後用整本聖經的經文來幫助理解和作出最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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