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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化下的兩岸思考:中國大陸對台獨行爲之法規範性研究

  一、台獨行爲及理論之探討

  從理論的角度來看,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的《想象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ies)一書便是“民族想象理論”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安德森認爲民族是一種“想象的政治共同體”,其本質是有限的(limited)又是被想象爲具有主權的共同體,並以“想象的共同體”爲殖民地下的民族獨立運動提供理論依據。它雖然可以用於支持殖民地受壓迫者的民族主義,却不可在任何主權完整且合法治理的國家内部中用以合理化極端分裂主義的行爲,否則極端分裂主義浪潮必然將吞噬當前以主權國家爲基礎的國際體系。

  當台獨試圖利用“想象的政治共同體”的理論,在中華民族之外另外建構所謂的台灣民族,一來與中華民族歷史有違,二來與兩岸當前的憲法以及諸多法制有所違背,更有悖於台灣和大陸同屬於一個中國,也有悖於國際上也普遍承認一個中國,因此不論從國内法或國際法的角度而論,台灣民族的説法站不住脚,台獨行爲自然難以形成理論依據。

  所謂台灣民族因爲在民族屬性上根本無法脱離中華民族,台灣只能是地域的概念而不具有民族的内涵,所以台灣民族必然只是虚假的共同體而永遠不可能成爲真實的共同體。一個真正合理合法的民族,必然是由客觀合理以及主觀合法的族群共同體兩者相互結合所形成的。台獨意圖建構的台灣民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客觀上就民族學意義而言無法與中華民族進行區隔,主觀上台灣人民絶大部分所認同的仍是中華民族,因此所謂台灣民族的主張是僞命題,台灣民族既然不是真正的民族,也早已非殖民地受壓迫的地區,因此台獨於法於理都是無法言之成理。

  二、台獨行爲法治化前後的情况

  台獨行爲没有法治化,對大陸當局來説可能存在某些問題,諸如:(一)並没有辦法有效遏止台獨勢力繼續發展(二)再多政策性的口號宣示,反而産生負面的效果(三)法制化前的大陸各項政策,並没有辦法有效地促使兩岸間的情感加深(四)大陸領導高層無法安撫大陸内部的鷹派勢力(五)法制化前的大陸對台政策無法以法制法(六)法制化前的大陸的對台政策往往處於被動狀態(七)法制化前的大陸的對台政策,往往取决於領導人及高層人士,等到法制化後,大陸對台政策才以法規範作爲對台政策的依據。

  大陸當局將台獨行爲法制化的動機,筆者歸納大致有下列幾種觀點:(1)以法制法(2)遏止台獨分裂勢力(3)争奪台海戰略主導權劉性仁:《大陸觀點下的反分裂國家法研究》,台北:時英出版社2010年,第91-92頁。(4)作爲對台政策的依據周志懷:《反分裂國家法是推進祖國統一進程的戰略性舉措》,《台灣週刊》,第10期。(5)安撫大陸内部的主張對台用武的勢力(6)穩定大陸外部環境。

  而反分裂國家法不僅是大陸對台政策的法律化及力圖維持現狀外,檢視《反分裂國家法》全部十條條文内容,確實發現没有提及到大陸在過去重要官方文件中必然觸及的“一國兩制”詞彚;但有多項法律條文都呈現出“兩岸應要追求國家統一目標”的語氣與意涵。《反分裂國家法》只是清楚列出台灣不得跳脱兩岸現狀的條件,却没有特别説明現狀可以持續多久。根據大陸當局十六大政治報告中所説:“台灣問題不能無限期拖延下去”關於《中共十六大政治報告有關台灣問題部分》,人民網,2002年,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6/20021117/868422.html。,以及《2002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中所稱“如果台灣當局無限期的拒絶通過談判和平解决兩岸統一問題,中國政府只能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斷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關於《2002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的内容,參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站中國網,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244379.htm。。

  反分裂國家法前後的差异:(1)從舊三段論修正爲新三段論(2)兩岸交流的範圍放寬 (3)從完全肯定的語氣到部分肯定的語氣,多了些彈性靈活之運用空間(4)居民修改爲人民:在大陸當局的考慮下,人民一詞較爲中性,而居民則帶有一種非中立敵我價值判斷在内;這些規範都是强調反對台獨分裂活動。《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上,筆者觀察到有幾個特點劉性仁:《大陸觀點下的反分裂國家法研究》,台北:時英出版社2010年,第172-173頁。:1.高位階的立法者;2.各單位整合參與進行立法程序;3.立法由特殊機關通過;4.《反分裂國家法》實施間隔與一般法律不同;5.《反分裂國家法》出現許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這些特點充分説明這部法律確實有目的性,其立法目的、立法過程和法律的全部條文考察,該法的制定及該法的整個内容均體現了現代憲政的原則和精神,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據和憲政基礎。

  三、台獨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探討

  關於台獨行爲,從大陸角度來看,筆者找出計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在序言中指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之一部分,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内的全中國人民之神聖職責。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在第三十一條中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别行政區。在特别行政區内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保留對於台灣未來制度安排的空間。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規定:“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只能制訂法律,一旦制訂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訂法律”。顯見將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諸如台獨議題將以法律規範之。

  (三)《反分裂國家法》

  《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爲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訂本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刑法並確立了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一類型的犯罪。”對於台獨分裂行爲顯然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此外大陸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了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等罪名,都明確規範危害國家安全和國家統一行爲的刑事處罰方式。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没有危險和不受内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爲;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這些規範都是不允許台獨分裂行爲。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若就台獨言論及網絡上散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一條“爲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内容,參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1/07/content_2001605.htm。而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龢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讎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虚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此條文顯然對於台獨危害國家安全及分裂國家給予明確的規範。而根據第七十條“發佈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其中的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便是清楚的表示反對台獨。”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内活動管理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内活動管理法第5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内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龢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内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台獨顯然是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龢民族團結,因此台獨活動當然是違法的。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毗連區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内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台獨分裂行爲當然有分裂國土故爲違法行爲。

  除上述外,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相關法律也無法容許台獨分裂行爲;至於從國際法來看,國際法根據國家承認原則,大陸當局認爲全世界大多數國家均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外大陸當局認爲根據領土主權原則,主權作爲國家的固有權利,主權原則之一就是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國家有權捍衛國家領土、主權完整,並對其領土以及領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行使管轄的權力。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龢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龢利益的行爲。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制止間諜行爲,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爲。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所稱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所稱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顯見在台主張台獨者亦在規範的範圍内。同法第第八條規定,下列行爲屬於《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間諜行爲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等。

  四、結論

  台獨理論是站不住脚的,且於法不合;台獨以民族想象理論爲核心的虚假理論支撑,無法經得起中華民族與中華文明的考驗及洗禮。台獨行爲對大陸當局來説,是犯罪行爲,《反分裂國家法》在法律的性質上具有憲法性法律性質的特性。從大陸國内法的角度來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人民群衆的支持是法律存在的正當性基礎。《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爲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大陸對於台獨的反制不只是出自於言語,更多具體的法律出台及做出明確的規範,更多國際的宣示及動作清楚釋放反對台獨的信息,因此台獨問題的不斷擴大,在很大程度上是外部勢力干涉的結果。這涉及到國際政治、軍事和外交問題,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但對兩岸關係來説恐怕台獨這場兩岸法律戰(legal warfare)勢所難免,因此透過本文探討期待外界更能瞭解大陸以法制獨的强烈動機,透過大陸涉台法律規範或是本身各項部門法,都充分説明大陸對於以法律手段遏制台獨行爲是十分清楚的。

  反台獨是堅定不移的立場,鼓吹台獨就是造成兩岸關係的緊張,使兩岸關係難以開展,反對台獨誠是大陸當局永恒追求的目標與價值。除了反分裂國家法外,中國大陸尚有許多部門法對於台獨分裂行爲亦給予規範,因此可以預見未來,中國大陸將采取以法制獨,各種規範亦將會更加齊備。

  劉性仁: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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