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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精神文明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精神文明學會,英文譯名爲The Guang Dong Spiritual Culture Association,縮寫爲GDS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内從事精神文明建設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綫,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立足廣東,面向全國,重點研究和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實踐和理論,爲把廣東建設成爲富强、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强省和建設中國特色、中國風格與中國氣派的精神文明學而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内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内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路618號廣東社會科學中心B座16樓162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群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實踐;

  (二)總結群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經驗;

  (三)宣傳群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典範;

  (四)提昇群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理論;

  (五)在創立精神文明學的實踐中完善學科建設;

  (六)開展省内外和國内外相關領域的學術交流;

  (七)開展黨政决策機關和基層單位的諮詢服務;

  (八)開辦與本會上述業務範圍相關的各種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决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决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虚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廣東省内各單位中從事精神文明建設的理論研究或實際工作。

  (二)本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或本會單位會員的代表,或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加入的個人會員。

  (三)本會理事的唯一來源是個人會員。

  (四)本會理事及以上會員均須在秘書處備案。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須符合其中之一):

  (一)本會設立的各專業委員會;

  (二)本會部分常務理事所在的工作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秘書處)發給會員证;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册,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爲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册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查閲本會章程、會員名册、會議記録、會議决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七)單位會員有推薦該單位1-2位代表爲本會理事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决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况,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证。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证,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章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常務理事會表决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産生和重大事項的决策,須經民主表决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决定。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爲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内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爲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擔任本會領導職務),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届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會决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修改章程;

  (二)制訂、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訂、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决算方案;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决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决通過後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2/3以上表决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爲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内行使表决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代表。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爲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人數爲會員代表的30%。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换届選舉。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時换届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廣東省社科聯審查同意。向廣東省民政廳申請,經廣東省民政廳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會認爲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從事精神文明建設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理事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内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理事會成員能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切實履行理事會職責。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等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爲常務理事的,一並調整。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制訂會員代表産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决議;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等負責人(候選人名單須經廣東省社科聯批準);

  (六)决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工作會議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會員管理制度、會費管理制度、文書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産管理制度、人員聘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决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表决内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公開出版的會刊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該會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况特殊可隨時召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爲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内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爲必要時;(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録,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録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録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録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决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過方爲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况特殊也可隨時召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産生。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爲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録,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録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録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録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

  第三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爲有效,其决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决,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録,形成决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决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决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當場審閲簽名。

  第四十一條  本會由會長爲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表决通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内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二條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决定並形成决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綫、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業内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剥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八)能够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届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届。因特殊情况需繼續連任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决通過形成决議,報廣東省社科聯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决議的落實情况;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主要文件;

  (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内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内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决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决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内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决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配合會長主持會刊《精神文明學通訊》的出版發行工作;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長1名,監事2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届。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産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决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决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爲,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决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其决議須經全體監事表决通過方爲有效。

  監事會的决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録,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録員應在會議記録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録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説明性記載。監事會的决定、决議及會議記録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鈔送理事會。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並形成决議,並向全體會員公佈。各分支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决通過並形成决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瞭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産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决。自通過會費標準决議之日起30日内,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會費、常務理事、理事、會員等會費。會費的標準爲:

  (一)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三)常務理事團體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四)理事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况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七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財産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证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一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産,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産清册。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保证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证、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证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证要求内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爲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证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证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五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况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廣東省社科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爲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况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條  本會進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廣東省社科聯和廣東省民政廳。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七條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强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别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换届。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以建立黨委。

  第六十八條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决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换届,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九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证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衆,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强自身建設。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産處理

  第七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决通過,並報廣東省社科聯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社科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廣東省民政廳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爲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廣東省社科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5月18日第五届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决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發表在《文明與社會》2019年5月25日總第413-4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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