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當局經過多年努力,建立了一套“抗統、阻融、固獨”的法律體系,不僅嚴重侵犯、剥奪台灣民衆正常從事兩岸交流交往與參與經濟政治活動的權利權益,而且對兩岸往來交流、兩岸經濟科技合作、兩岸融合發展與兩岸和平統一帶來嚴重影響與後果。
蔡英文上台執政後,確立了明確的“抗中親美媚日謀獨”戰略。在這一大戰略之下,民進黨當局自上台後就開始啓動“防統、阻統、遏統、抗統、拒統、去統”的“固獨”法律制度建設工作,建立所謂“民主防護網”或“法治防衛機制”,在短時間内就建立了一套系統、完整的“抗統、阻融、固獨”法律體系,充分體現了“反滲透”、“防泄密”、“强國安”、“嚴刑法”的“法律恐嚇”特徵,嚴格限制兩岸人員往來與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加大刑法處罰與經濟懲罰圖謀,旨在遏制兩岸融合發展,阻撓兩岸政治協商與協議簽署,將兩岸“兩國論”法律化,强化“台灣國家化”。這套法律體系的建構,將對兩岸交流合作、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兩岸融合發展與和平統一造成嚴重衝擊與影響。
一、民進黨當局“抗統、阻融、固獨”的兩岸法治防衛機制建設戰略規劃與推動進程
2018年,民進黨當局執政穩固之後便提出構建“兩岸法制防衛機制”設想,着手推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安法”與“國家保防工作法”、“反滲透法”等修法工作,企圖用法律手段加强對兩岸交流管制,防堵所謂大陸對台“滲透”,强化“台灣國家體制”,阻礙與防範兩岸和平統一。同時民進黨當局正式啓動所謂的“國家安全强化工程”,包括“强化價值連結”、“提昇國防戰力”、“防止滲透破壞”、“全球經貿重整”等四大面向。
蔡英文在2019年1月1日發表“新年談話”中,針對兩岸關係提出“四個必須”與“三個防護網”:“必須正視中華民國台灣存在的事實,必須尊重2300萬人民對自由民主的堅持,必須以和平對等方式處理我們之間的歧義,也必須是政府或政府所授權的公權力機構坐下來談”,並致力於建立“民生安全防護網、信息安全防護網與民主防護網”。其中針對“民主防護網”强調,兩岸之間的政治對話必須有台灣人民的參與和監督,要求“國安機關”研議,對於兩岸互動中可能影響“主權”的議題,强化民主監督機制,透過法治面作爲,爲台灣建立堅實的“民主防護網”。可見,所謂的“民主防護網”其實就是“抗統、阻融、固獨”的法律防護網。
蔡英文這一談話非同尋常,是經過精心策劃的,企圖在民進黨在立法機構議席占絶對多數情况下完成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與建構,這是“以法固獨”與實現台灣“法治化獨立”的重大戰略規劃。
一天之後,即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五大政治主張。民進黨當局認爲大陸對台政策做出了重大戰略調整,正式啓動了“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統一進程,於是在第一時間表達了强烈不滿與反對。蔡英文於當天下午宣佈:從未接受“九二共識”,也絶不會接受“一國兩制”,隨即加快了反制進程。3月11日,蔡主持召開“國安會高層會議”,提出因應及反制“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七項指導綱領”:一是檢討兩岸交流規定,反制大陸假借交流對台進行統戰滲透、干預台灣内部事務。二是立即推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完成“民主防護網”。三是提昇台灣在全球産業鏈的優勢與戰略地位,洽簽多邊與雙邊經貿協議。四是善用國際友台新形勢,反制大陸消滅台灣主權行徑。五是防制大陸輿論操弄、社會滲透、竊取防務及核心産業機密。六是穩定增加防備預算,嚇阻大陸軍事冒進。七是加强社會溝通,凝聚兩岸政策共識。
蔡英文在會上表示,習近平已明白揭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統一進程,北京當局已將統一台灣工作納入政治議程,讓兩岸關係進入極爲嚴峻復雜階段,台灣要積極反制大陸假借交流對台統戰滲透、干預台灣内部事務,防止大陸對台灣進行輿論操弄、社會滲透、竊取“國防”及核心産業秘密。她同時强調“中華民國台灣是民主國家,我們的未來,我們自己决定。這是我們的底綫”。於是,在這一所謂“底綫”思維下,民進黨當局圍遶反制“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制定的“七大指導綱領”,加快了“抗統、阻融、固獨”的法律制度建設步伐。
爲此,民進黨占絶對優勢的立法機構迅速啓動所謂的“保台國安五法”修訂工作。2019年5月7日到7月4日,短短兩個月時間内,台立法機構就完成“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次)與“國家安全法”等修訂案,完成所謂“國安五法”,被民進黨立法機搆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稱爲“將成爲(台灣)戰略思維的最後支撑點”。然而,民進黨當局並没有停止修法與立法工作,隨後又啓動“中共代理人法”的立法工作,後又改爲率先制定“反滲透法”,並在2019年最後一天完成立法。至此,民進黨當局基本上建立了一套較爲系統、完整的“抗統、阻融、固獨”的法律體系。
不過,民進黨當局没有停止針對兩岸議題尤其是兩岸交流往來的相關修法工作,仍在持續不斷修訂與完善“抗統、阻融、固獨”的相關法律法規,2020-2022年又先後對“國安法”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進行了修訂。目前仍在推動相關“抗統、阻融、固獨”法規。一是進一步推動“去統”法規修訂。民進黨“立委”多次提出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消前言中的“國家統一”設定,企圖達到“去統”之目標,並在“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未來不排除通過大法官“釋憲”將“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固有之疆域”改爲“現有之疆域”,以達到“中華民國台灣化”的“去統”與“固獨”目的。二是持續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加强兩岸人員往來交流、資金技術等管制。三是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持續修訂,如“中共代理人法”(或“境外敵對勢力影響透明法”)與“敏感科技技術保護法”等。
二、民進黨當局建構“抗統、阻融、固獨”法律體系的主要内容
在過去既有規範與管制兩岸交流往來法律體系基礎上,民進黨當局又進一步完善與强化了“抗統、阻融、固獨”的法律法規。
(一)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築起兩岸政治協商談判與簽署協議的法律高墻,試圖堵死兩岸和平統一之路
民進黨當局爲阻撓兩岸政治協商及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和平統一協議設置障礙,2019年5月31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增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3款,共10項内容,對兩岸政治協商進行全面封鎖與限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將主權議題或統獨議題排除在兩岸協商之外。即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毁棄或變更,不得作爲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1〕,就是説統獨問題不能談判,這等於和平統一的可能性不復存在。其次,對兩岸政治協商設置了極高甚至不可能實現的門檻。兩岸政治協議的協商,在協商前、協商中與協商後均有嚴格限制與規定。
一是兩岸協議啓動前之規定:兩岸協議協商即“締結計劃”,須經全體民意代表四分之三出席、出席代表須四分之三同意,始得開啓簽署協議之協商。就是説只要四分之一民意代表不出席或出席民意代表四分之一不同意,協議就不能啓動。依台灣政治結構與立法機搆結構,緑營勢力可能永遠會超過四分之一,只要他們不出席或出席不同意,兩岸協議的協商就無法啓動,這也在實質上宣告了未來兩岸永遠無法啓動任何政治協議的協商,更不可能簽署。
二是兩岸協議談判過程中的規定:即使完成第一階段的協議談判啓動,協議談判過程中需要適時向立法機構報告,經全體民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决議,可隨時要求負責協議的機關終止協商。這一規定違背了國際社會協議協商慣例,没有任何協議在協商過程中需要通過立法機構審議或要求終止。這是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嚴重侵犯,核心就是要協商無法進行。
三是協議草案達成後仍須立法機構院會審查。即協議草案須經全體民意代表四分之三同意。就是説只要四分之一民意代表不同意,這個好不容易達成的協議草案也過不了立法機構這一關。
四是經立法機構完成的兩岸協議進行公投。兩岸協議即使立法機構完成審查,也不能算數,還得進行全民公投。兩岸協議草案付諸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一半以上才能生效。
可以説,這一法律條文修訂完成後,已宣告了兩岸和平統一在台灣法律上變得非常困難,甚至已無可能,是大陸必須面對的重大挑戰。
(二)修改“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安法”等多項法律,限制兩岸交流互動合作,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民進黨當局全方位推動規範與管制兩岸往來交流的所謂“法治防衛機制”,完成“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等多項法案修訂,並持續修法,均旨在加大限制、管制、處罰與法律威懾。
(1)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嚴格限制台涉密人員到大陸參訪,並加重違法處罰力度。2016年開始,島内緑營政黨就開始推動這一法律修訂,2017年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訂草案,2019年5月7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32條至34條修訂,主要内容包括:涉密人員脱密期只能延長不能縮短,規定退離職涉密人員須至少管制出境3年,最多可延長至6年;特别針對“泄露、交付、刺探、收集”所謂“國家機密”給“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泄漏絶對機密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處罰,最重可判處15年,戰時泄密可處死刑。同時該法明確將大陸視爲“敵國”。
(2)多次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嚴格限制台離退休公職人員到大陸交流活動。2018年5月30日,台行政部門修正發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增加大量對大陸地區人民防範、限制的規定,特别是增加了“國安”條款,其中規定大陸民衆因危害“國家安全”可强制其出境、經業務主管機關批準到大陸學術機構任職者“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研之職務”〔2〕。2019年7月3日,台立法機構臨時會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修訂第9條、第91條及增訂第9條第3款,對退役將領、公務人員尤其是軍情人員到大陸參訪活動嚴加限制:一是政務人員、直轄市市長、防務、外事、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所謂“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以及委托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搆成員(包括離退職未滿3年),進入大陸地區返台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托機關或上級機關通報。二是脱密期滿後,(原)服務機關仍可要求上述人員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台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三是限制相關人員參與大陸黨政軍等舉行的所謂政治性慶典活動等。新增一條,即曾任防務、外事、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軍衔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四是退役將領違規赴大陸可剥奪退休金及處以高額罰款。其中規定,曾任防務、外事、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爲,如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爲;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爲者,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爲時起停止領受5年的退休(職、伍)金的50%至100%,情節重大者剥奪其月退休(職、伍)金,如已支領者應追回〔3〕。
2022年4月20日,民進黨當局又主導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加對台灣同胞前往大陸發展的新限制,規定對從事“涉及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赴大陸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
(3)多次修訂“國家安全法”,加重對所謂“共諜”的刑事與經濟雙重處罰。民進黨民意代表於2017年4月開始提案推動修訂“國家安全法”,以恐嚇與限制退役將領赴大陸參加相關活動。2019年6月17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訂案,即修訂第2條之1、第5條之1,增訂第2條之2、第5條之2,主要内容包括:爲大陸及港澳地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爲,被視爲“爲敵發展組織罪”,提高該罪行刑責,明訂爲中共發展組織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處5000萬元新台幣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軍公教人員若成“共諜”,將喪失退休金並追回已發退休金。另外將網絡納入“國家安全”範疇,加大對網絡攻擊案件的查處與處置。
2022年4月20日,台“立法院”再次修改通過“國安法”,新增“經濟間諜罪”規定“任何人爲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的各類組織與機構,竊取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重罰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500萬元至1億元罰金”〔4〕。並規定相關從業人員赴陸需事先審查,同時也將“發展組織罪”一審改由高等法院進行,以求“速審速决”〔5〕。
(4)修訂“刑法”,將大陸納入“外患罪”範疇。2019年5月,台立法機構先後在一個月之内三次三讀完成“刑法”修訂案,首次將“大陸、港澳地區及人民”納入“外患罪”範疇,這等於將大陸與港澳地區視爲“外國”。涉及的“外患罪”包括“通謀開戰罪”、“通謀喪失領土罪”、“械抗國家罪”、“單純助敵罪”、“加重助敵罪”、“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公務員過失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罪”、“擅入軍事處所罪”、“私與外國訂約罪”、“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僞造、毁匿國權證據罪”等,均“適用地域或對像爲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三)制定“反滲透法”與“全國安全防護工作要點”等,建立所謂“政治安全防護體系”
(1)制定“反滲透法”,遏阻所謂大陸對台政治經濟滲透。台立法機構於2019年最後一天即12月31日强行通過“反滲透法”,並於2020年1月15日簽署並公告實施。其中規定,任何人與組織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托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或就“國家安全”、機密“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進行遊説等,違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處罰1000萬元以下罰金〔6〕。
(2)修訂“國家情報工作法”,加大對兩岸往來的情報偵察搜集能力。2019年12月13日,台立法機構在民進黨主導下通過“國家情報法”修訂案,於2020年1月15日正式公佈實施。除强化情報工作保障之外,主要是加大情報犯罪處罰力度,其中規定:對泄露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份、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信息”,將刑期“由1年以上7年以下”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罰款上限由50萬提高到200萬元新台幣;對於泄密或交付給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過程中刑期由7年以上改爲“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泄密獲利的罰款由100萬元上調爲1000萬元〔7〕。
(3)修訂“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與“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台“法務部”主導修訂,並於2019年12月3日通令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該行政命令“即日起生效”,要求各地方政府開始執行。其中除敏感用詞由“保防”改爲“安全防護”外,首次將廉政署納入“國安工作”執行機關。同時將“國家安全防護工作”區分爲“機關”、“軍中”與“社會”三大塊。反滲透的防護由“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負責,軍中防護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負責,社會防護歸屬“内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扮演協辦角色。在組織體系上,“行政院”設立“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機制,督導小組分派到各縣市政府籌組“地區安全防護工作會報”,通過固定開會交换情資。若執行機關掌握境外勢力滲透等信息,可通過工作會報函送調查局偵辦。
(四)修訂多個法規,加大對大陸資金入島管制
台當局對大陸資金入島一直采取嚴格管理與防範法律政策:
一是加大對所謂違規陸資處罰。2019年4月9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第1款修訂,將掩飾或隱匿投資者身份或資金來源的行爲納入處罰範圍,對違規陸資處罰上限由原來的30萬元、60萬元分别提高到250萬元與2500萬元;增訂對陸資股東“停止股東權力”條文;對“規避、妨礙、拒絶檢查”的陸資給予處罰。
二是建立“廠商資料庫”,嚴查具陸資背景的僑資與外資在台投資。防止所謂大陸資金間接通過僑外資方式在台投資,影響所謂台灣安全。
三是嚴禁陸資進行島内政治捐助。台立法機搆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案,新增競選廣告資訊透明和禁止境外資金規定,要求媒體與網絡平台發佈的競選廣告應公開刊播者、出資者姓名及資金來源。同時正在審查中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均加强防堵大陸對台灣政治人物的政治捐款或資金支持。
四是修訂“洗錢防治法”,建立洗錢防治内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加强内稽内控程序規定的强制力,一個重要目的是旨在防範大陸台商等通過洗錢方式將資金匯入島内支持所謂特定人士。
(五)修訂法律法規,加大兩岸産業技術交流管制
一是通過行政命令等限制政府機構與軍方使用大陸通訊等技術産品。在馬英九時代,台當局就開始限制使用大陸通信産品。蔡英文上台執政後進一步加大管制,包括:禁止軍方使用大陸廠商品牌生産的智能手機,要求五大電信商停止銷售華爲手機;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實施“辦公場所擬全面禁止使用華爲手機、電腦等,不支持華爲手機連接内部網絡”;台灣“信息工業促進會”出台“阻絶大陸相關設備使用無限内部網絡”規定等。
二是“國防産業發展條例”加大軍方對大陸産品使用管制。2019年5月31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國防産業發展條例”,特别制定第19條規定軍品研發、産制、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的法人、機構或團體,如有特殊需要須經主管機構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
三是規範“政府采購”,限制采購大陸科技産品。2019年4月30日,台立法機構修訂“政府采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的采購時,有必要對廠商資格進行限制,並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協商確定。同年4月19日,台“行政院”公佈“各機關對危害資通安全産品限制使用原則”,旨在禁止機關與公共機構等采購華爲等大陸企業生産通信産品。
四是加大對大陸技術産品出口管制。台灣當局對兩岸科技領域交流與科技産品貿易有不少相關法規,包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管理辦法”、“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及“貿易法”等。其中,2019年12月13日,台行政部門修正完成“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管理辦法”,對大陸地區的輸出管制項目包括: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剥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温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净設備、乾燥機、電子 顯微鏡、離子植入機、光阻涂布機、微影設備等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管制地區的規定:如屬投資行爲,應檢附“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核准文件;如屬非投資行爲,應附切結書,事先向“國貿局”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证。
2019年12月13日,台行政部門修正完成“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主要包括:“瓦森納協定(WA)清單”(不含軍品清單,此一部分由“一般軍用品清單”管制)、“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MTCR)管制清單 ”、“核供應國集團(NSG)管制清單”、“澳大利亞集團 (AG)管制清單”、“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管制清單”等五大國際出口管制公約或協議所列管制的清單,所列管制品涵蓋生化、電子、計算機、電信、航空、核等多項領域的相關專業技術、規格及貨品,並依貨品類别、性質與功能、管制屬性等予以匯整編排成統一的管制清單。“一般軍用貨品清單”則沿用“瓦森納協定”軍品清單的分類方式編排。
(六)其他管制配套措施
(1)加强針對所謂大陸信息監控、管制力度,對違法者處以刑法處罰。民進黨當局成立“國家通訊暨網際安全中心”,將移動通信、衛星通信、海纜通信、固定通信、DNS網域、有綫電視等六大領域企業的網絡營運情况納入管理,建立“資訊安全聯防機制”。特别是近兩年來,民進黨當局直指大陸對台滲透,散佈假信息,加强管制機制。台調查局成立了“假信息防制中心”,以績效鼓勵追查假信息。特别是台行政部門成立了“防制假信息危害項目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召集人,持續整合“内政部”、“農委”、“衛福部”、“通訊傳播委員會”與財經部會等各領域法律中有關新聞的相關規定,增訂相關罰則。
同時積極修改其他相關法律。一是修改“電信管理法”(於2020年7月1日起實施),將記録民衆通聯紀録範圍擴大至“通話與上網行爲”。二是推動“數位通訊傳播法”立法工作,增設“涉及國安、資安及個人資料事項時,政府得限制特定數位通訊傳播相關之采購及使用”,“網絡平台應配合政府辦理國安、資安、刑事犯罪之偵審”等。三是修改“刑法”。2019年12月31日,台“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散佈謡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絡或其他傳播工具犯罪者,得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也即最重可處3年徒刑及30萬元罰金,較過去處罰金額大幅提高。
(2)通過部門行政辦法阻撓兩岸交流。蔡英文上台後,采取一系列行政條例或命令等方式限制兩岸交流。2019年11月,台灣教育主管部門發文給各級學校,要求嚴格把關兩岸學校交流活動,公文指出:爲協助學校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遵循現行相關法規,並强化學校自我檢核與内控機制,請貴校於12月1起配合填報“赴陸交流活動登録平台”。該平台操作手册規定: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教育交流活動,包括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師生交换及其他交流活動,必須進行登録,且强調“不能從事政治性目的”活動。在通報時間上,需自活動起始一個月前,到平台完成活動登録。如有變更,應在事實發生前3天内辦理變更通報,並在活動完成返台一個月内進行事後登録匯報活動概况。
三、民進黨當局“抗統、阻融、固獨”法律體系的重大負面影響
民進黨當局經過多年努力,建立了一套“抗統、阻融、固獨”的法律體系,不僅嚴重侵犯、剥奪台灣民衆正常從事兩岸交流交往與參與經濟政治活動的權利權益,而且對兩岸往來交流、兩岸經濟科技合作、兩岸融合發展與兩岸和平統一帶來嚴重影響與後果。
(一)對兩岸政治協商設置了最爲嚴苛的條件,並將“主權問題”排除在協商之外,關閉了兩岸和平統一協商的大門。大陸一直宣導兩岸和平統一,提出了許多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主張與設想。但民進黨當局不僅堅定堅持“台獨”立場,明確反對與拒絶和平統一,還通過修法設置了新的法律障礙。《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加第5條第3款,將“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排除在兩岸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之外,就是説“台灣主權獨立”問題不能談判。同時對兩岸政治性協議在協商前、協商中與協商後均有嚴格限制與規定,即設置了極高甚至不可能實現的協商門檻。只要緑營或“台獨”勢力“立委”在“立法院”超過四分之一,兩岸政治協商根本無法啓動,根本就無法進行談判,就不可能再有和平統一。其中對第一階段談判結果,經台“立法院”全體民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决議,可隨時要求負責協議的機關終止協商。况且以過去兩岸協商歷史,涉及敏感的政治性問題,根本無法達共識,更何况今天台灣政治結構與更爲敏感的政治協商,和平統一協商根本提不上議程,提上議程也不可能有任何進展與結果。可以説,台灣當局已在法律上堵死了兩岸和平統一之路。
(二)通過具體法律的修訂進一步强化“台灣國家地位”與“大陸外國化”,成爲變相的“法理台獨”。學界常講台灣分裂勢力圖謀推動“法理台獨”,確實存在巨大的政治風險與戰争風險,但民進黨當局不再宣導建立“台灣共和國”這種冒進“法理台獨”,而是推動“中華民國台灣化”與“台灣國家化”的“法律台獨”。就是民進黨當局在具體法律修訂過程中,不斷强化“台灣國家地位”與兩岸“兩國論”,即將台灣視爲“主權國家”、大陸視爲“敵國”或“外國”。諸多法律修改或制定新法規多以“國家”、“全國”與“我國”爲名,如“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等,已明顯有“去中華民國”與建構“台灣國”之意。其中“國家機密保護法”還明確將大陸視爲“敵國”。“反滲透法”則將“境外敵對勢力”限定爲與台灣“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就是明顯的“兩國論”。台灣有關人士參與大陸黨政軍等舉行的所謂政治性慶典活動等不得損害“國家”尊嚴等,也是明確將台灣確立爲“國家”。民進黨當局還試圖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建議取消前言中的“國家統一”設定,達到“去統”之目標,都是“台灣國家化”法律建構行動。可以説民進黨當局的一系列法律修訂已在某種程度上完成了“台灣國家化”的法律建構。
(三)對兩岸交流往來造成“寒蟬效應”,嚴重影響兩岸往來交流,不利兩岸融合發展。民進黨當局制定的諸多“抗統、阻融、固獨”法律法規,最廣泛的還是對兩岸往來交流合作的管制與規範,加大法律恐嚇與威懾,阻礙、阻撓兩岸交流交往與兩岸融合發展。尤其是“反滲透法”、“國安法”與“刑法”等修訂,會對兩岸民衆的交流交往特别是台胞台企造成心理與政治恐懼,嚴重影響兩岸民間交流往來與經濟科技合作。繁雜衆多的法律及條文,大大增加了兩岸民衆尤其是台灣民衆的兩岸交流往來的法律風險,嚴重影響台灣民衆兩岸交流的積極性,嚴重影響兩岸融合發展。如受上述法律規範管制以及寒蟬效應影響,不少台灣學者對大陸參訪交流提心吊膽,擔心觸法,影響工作事業,紛紛推辭不便前來。另外,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旨在阻止兩岸高層互動接觸。這一法律修訂後,馬英九卸任後到大陸參訪行程就被延後了整整六年多,直到2023年初才得以實現。
除法律之外,民進黨當局還通過種種行政規定與手段對兩岸交流往來進行干涉、限制與管控。如教育部門對兩岸高校交流設置許多技術性障礙,特别是對馬英九邀請大陸高校學生赴台交流也在種種藉口之下不予放行。盡管新冠疫情後,兩岸民間交流逐步恢復,但在民進黨當局的法律政策與政治阻撓下,仍受到很大制約。可以説,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嚴重影響兩岸交流往來,阻礙兩岸融合發展。
(四)嚴重影響兩岸經濟科技交流合作,不利兩岸經濟融合發展。兩岸經濟科技交流合作本是一件互惠互利雙贏的好事情,對兩岸經濟發展有利,對改善民生有利。但民進黨當局在“台獨”思維下,負面與消極認知兩岸經濟科技交流合作,不斷采取新的限制與管制政策,而且在法律上加大防範、規範與管制,甚至不惜以“經濟間諜罪”對所謂違規陸資陸企或對台企轉移技術或兩岸技術合作行爲處罰,同時規範“政府采購”以限制采購大陸科技産品,對台高科技産品出口大陸加大管制。民進黨當局除依相關法律規定等對大陸在台企業嚴格管制、限制之外,還進行大規模法律偵察與搜索行動,無端指控大陸企業違法違規。同時制定“反滲透法”,名義是要阻撓大陸對台經濟滲透,實質是要阻撓大陸經濟力進入台灣,阻撓兩岸經濟合作。在民進黨當局對兩岸經濟科技的管控與打壓下,在美對華貿易戰、科技戰不斷昇級以及民進黨當局配合美對華“脱鈎斷鏈”等背景下,加上新冠疫情的影響,近年來兩岸經濟科技交流合作受到很大影響。依商務部統計,大陸實際利用台資顯著减少,2020年爲10億美元,2021年與2022年只有9.4億美元與6.6億美元(依國台辦公佈到2022年大陸實際利用台資累計總額720億美元計算所得)。依台經濟主管部門統計,蔡英文執政以來台當局審核台對大陸投資只有2020年增長,其餘6年下降,2022年只有50.5億美元,較高峰期下降三分之二,占台商境外投資比率降到33.6%。同時大陸對台投資不僅規模小,而且持續下降,2022年不足4千萬美元。可以説,在台當局法律政策管制與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兩岸經濟科技合作受到很大影響,嚴重阻礙兩岸經濟融合。
注釋:
〔1〕《聯合報》(台北),2019年6月1日。
〔2〕陳咏江,“蔡英文當局‘阻融抗統’‘修法’類型及主要内容簡介”,《統一論壇》,2021年第5期。
〔3〕陳咏江,“蔡英文當局‘阻融抗統’‘修法’類型及主要内容簡介”,《統一論壇》,2021年第5期。
〔4〕 陳咏江,“2022年兩岸關係耐霜熬寒,撥雲見天”,《統一論壇》,2023年第1期。
〔5〕《遠望》(台北),2022年4-6月號,第6頁。
〔6〕馮巾桐,“‘反滲透法’對兩岸關係的影響及大陸因應之策”,《閩台關係研究》,2022年9月第3期。
〔7〕陳咏江,“蔡英文當局‘阻融抗統’‘修法’類型及主要内容簡介”,《統一論壇》,2021年第5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3年8月號,總第3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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