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兩岸關係結束動盪與緊張對抗、步入和平發展軌道一年有餘,學界剛剛開啓討論政治議題的大門,筆者參加在台北舉辦的“兩岸—甲子學術研討會”上,發表《對兩岸達成和平協議問題的初步探討》一文,就兩岸和平協議的定位、性質、原則、内涵以及達成的步驟等問題,提出個人的初步意見,在當時引起各方不少的討論與争議,顯現兩岸在此問題上存在認知上的差距與原則性的分歧。隨後的幾年中,隨着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不斷深化,通過政治談判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在兩岸獲得越來越多的認同,學界對和平協議的研究與探討也越來越深入。筆者觀察四年來兩岸各方針對和平協議提出的意見及觀點,結合兩岸關係發展的形勢,對和平協議的相關問題,再度提出個人的思考意見,與兩岸學界共同探討。
一、兩岸關係五年來的深入發展爲推動和平協議創造了更爲有利的條件
首先,兩岸執政當局都明確將推動和平協議作爲發展兩岸關係的目標任務。和平協議是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穩定架構的重要途徑,兩岸的執政黨及領導人對推動和平協議的戰略意義有共同的認知,都表達了積極正面的意向,並將之作爲推進兩岸關係的目標任務。自2008年以來,大陸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正式提出兩岸通過政治協商達成和平協議的主張與建議,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報告又再次將和平協議寫入黨的文件,將之作爲未來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任務目標。台灣領導人馬英九也多次公開表達推動和平協議的意向,並在2008年和2012年兩次競選過程中將和平協議作爲其重要的政見和主張。可見,兩岸執政黨和領導人對推動和平協議的必要性有着最基本的共識,表達了相向而行的意願。
其二,更爲重要的是,經過五年多的發展,“九二共識”、“反對台獨”作爲兩岸關係的政治基礎得以進一步確立和强化,國共兩黨就“一個中國框架”達成的基本共識,以及一系列的積極作爲,使兩岸政治互信不斷增强,爲和平協議提供了最重要的政治基礎。四年多前,當時筆者提出“和平協議是將兩岸同屬一中法制化的基礎性文件”時,台灣藍緑都頗多反對意見,然而今天,“兩岸同屬一中”作爲和平協議的重要内涵已被廣泛接受。
其三,達成和平協議在兩岸擁有較高的民意支持。超過90%的大陸民衆支持兩岸通過政治談判簽訂和平協議,台灣的各種民調也顯示,和平協議在台灣擁有五成以上的民意支持度,可以説,達成和平協議能够爲兩岸關係長久和平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這一點得到兩岸民意的普遍認可。
其四,兩岸兩會協商行之經年,簽署了18項協議,積累了豐富的談判經驗,創建了一系列商簽協議的成功模式,爲未來兩岸政治談判、達成和平協議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其五,兩岸學界、民間及智庫的政治對話已廣泛開展並形成常態,兩岸學者針對政治定位、軍事互信、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議題的探討越來越廣泛而深入,互信逐步累積,共識漸次增加,與四年前在兩岸對話中政治議題的敏感與鮮見相比,當前政治談判、和平協議已頻頻成爲各種兩岸論壇中熱議的主題,兩岸學者踴躍貢獻智慧與心力。
二、兩岸對和平協議存在較大的立場分歧與認知差异
近幾年,兩岸政學界對和平協議提出諸多的建議與版本,兩岸黨政領導人也多次談及對和平協議的主張,顯示兩岸對於和平協議的性質、定位、内涵及進程等重大基礎問題上尚存在較大的分歧與差异。
1.關於和平協議的定位:台灣方面提出“廣義”的和平協議,馬英九先生曾在2012年2月9日在國民黨中常會提出,“兩岸即使没有簽和平協議,還是可以透過别的途徑,把兩岸和平發展的現狀制度化,現在簽了16個協議,每一個協議其實都是廣義的和平協議”,也有台灣智庫專家提出“和平協議是兩岸和解制度化的一個過程”。這顯然與大陸方面所希望的和平協議概念是有差异的,大陸方面希望的和平協議是具政治内涵的“狹義的和平協議”,是鞏固既有的兩岸政治基礎、結束兩岸敵對狀態、解决兩岸政治分歧,促進兩岸政治關係正常化、爲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的法律文件,不只有推進的過程,還應有具體的、具法律效力的最終成果。
2、關於和平協議的功能:台灣方面希望通過和平協議將“兩岸和平制度化”,换言之,也就是將“三不”政策中的“不武”制度化,强調的是“和平”的單一性功能。而大陸方面則認爲和平協議應將兩岸既有的政治基礎“九二共識”、一個中國框架、“反對台獨”制度化,對兩岸關係的穩定與發展具基礎性、綜合性功能。
3、關於和平協議的途徑:從2008年“胡六點”到中共十八大報告,大陸始終主張經由政治談判,協商達成和平協議。和平協議是兩岸政治談判的内容及重要成果。而台灣方面則認爲和平協議不必然經過政治談判,可以在兩岸經濟性事務性交流協商中逐步形成“廣義的和平協議”。
4、關於和平協議的前提:台灣領導人馬英九於2011年10月提出和平協議三前提是“台灣需要、民意支持、立法機構監督”,之後又提出“兩岸有充分互信、民意有高度共識、國際社會認同與支持”、“事前交付公投”等條件,爲和平協議設置了較多條件與門檻。大陸則主張在“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框架下通過政治談判商簽和平協議。
5、關於和平協議的内涵:台灣方面認爲或可不觸碰較爲敏感的政治難題,繞過兩岸政治定位等問題,在不解决争議的情况下直奔“不武制度化”的主題,這既與兩岸政治現實脱節,也不符合政治協商的常理與邏輯。大陸方面意見多認爲和平協議必須面對並初步解决兩岸政治分歧,應對兩岸政治定位、軍事安全互信等議題協商並達成共識,做出雙方雖不盡滿意但都能接受的初步安排,共同對未來兩岸關係的發展做出前瞻性規劃。
6、關於和平協議的時程:台灣方面一直認爲目前兩岸政治談判條件尚不成熟,談和平協議更是爲時尚早,現階段還要先經後政。大陸方面則希望兩岸面對現實,正視分歧,在深化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同時,不逥避政治難題,加强溝通與對話,積極爲政治談判、和平協議創造條件。
三、對和平協議的初步構想
和平協議是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實現兩岸關係正常化的有效途徑,對維護兩岸關係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以下是筆者對兩岸和平協議的構想,四年前提出過初步設想,今天再次闡述。
(一)和平協議的性質
1、和平協議應是兩岸在統一前的特殊時期,爲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爲未來兩岸邁向和平統一創造條件的“階段性協議”,並非最終解决兩岸問題的“終極協議”。
2、和平協議是兩岸以共同協議的形式,將“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法律化、制度化,並對統一前兩岸政治關係等重大議題形成共識、做出初步安排的“基礎性協議”。
3、和平協議是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確立並規範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現狀與未來走向的綜合性、框架性協議。
4、和平協議並非國與國之間的條約或協議,是兩岸間協議,是一國内部協議。
(二)達成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
筆者以爲,兩岸達成和平協議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原則。“兩岸同屬一中”是對兩岸關係歷史與現狀的準確表述,符合兩岸現行法律對兩岸關係的定位,符合兩岸現行的法政體系,這是和平協議的基礎與核心,是防止任何形式的分裂與“台獨”、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基礎與前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一個中國是包含了兩岸在内的、大陸和台灣共同擁有的一個中國,不再是非你即我、非此即彼的相互排斥的一個中國。
二是平等協商原則,兩岸通過平等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最佳方案最終達成和平協議,以確保協議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三是求同存异、循序漸進原則。和平協議作爲階段性協議,不可企望通過一紙協議就能將兩岸沉積了半個多世紀的政治難題一攬子解决,對於一些難於完全解决的重大難題,可暫時擱置,或局部處理,留待下一步解决。
四是互利雙贏原則。和平協議的達成,應在總體上兼顧兩岸利益,力求合情合理,根據互利雙贏原則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是排除外力干涉原則。和平協議的達成應體現兩岸中國人平等、自主協商處理兩岸事務的精神,排除外部勢力干涉、插手兩岸事務。
(三)達成和平協議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拓展並深化兩岸交流,累積談判經驗,加强政治互信。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持續加强兩岸經濟、文化及社會各項交流與合作,實現兩岸協商談判機制化,累積經驗,增加互信,强化認同,營造氣氛。過去五年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進程就屬於這一階段。
第二階段:展開廣泛深入的政治對話,强化兩岸政治互信基礎。這種政治對話可經由學術、民間、智庫等多種管道進行,其功能與作用有三:一是加强溝通,瞭解彼此的真實立場及想法,消除誤會,增信釋疑;二是雙方坦誠相待,拿出各自的規劃及方案,尋找雙方的共同點與連接點,增進强化“兩岸一中”的政治基礎;三是對存在分歧的難點和重點問題,探尋解决的途徑與合理的安排,爲政治談判清除障礙,創造條件。現階段兩岸的各種民間論壇、政治對話就是爲完成這一階段的任務。
第三階段:開啓政治談判,兩岸可以發表“共同聲明”等方式,宣佈“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兩岸承諾共同維護中國領土主權完整,共同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
第四階段:開展深度政治協商,達成和平協議。這一階段要解决兩岸重大的政治問題,包括:兩岸可以“備忘録”的形式就統一前兩岸政治定位達成共識並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兩岸就共同參與國際事務達成共同意向,找出妥善的解决方案;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對兩岸關係的未來走向共同做出前瞻性規劃,最終達成和平協議,確立兩岸和平穩定架構。
(四)和平協議的内容
筆者認爲,和平協議是一項系統工程,是立足於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確立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現狀與未來走向的制度性框架,其具體内容設計如下:
1、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1949年以後大陸和台灣尚未統一的狀况,是上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内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也没有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1949年以來兩岸實行法律規定及行政體制都符合一個中國的基本框架。
2、兩岸正式結束長達六十餘年的敵對狀態,消除政治對立和軍事對峙,兩岸關係實現正常化,雙方共同致力於維護兩岸的長期和平與穩定。
3、從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海峽兩岸有義務共同維護中國領土主權的完整,堅决反對以任何形式謀求台灣“獨立”和分裂的行爲。
4、兩岸基於和平與合作的原則,建立穩定的兩岸軍事互信機制,以保障兩岸關係的和平與穩定。
5、兩岸通過務實協商達成共識,在一個中國框架下,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兩岸雙方在國際事務中加强合作,共同參與,共同維護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和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兩岸均認爲解决台“國際活動空間”是中國人的内部事務,應由兩岸中國人自行協商解决,拒絶一切外國勢力的干涉。
6、兩岸在互利雙贏的原則下,通過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建立並完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尋求兩岸共同參與地區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合理途徑。
7、兩岸共同繼承中華文化優秀傳統,通過簽訂兩岸文化教育交流協議,建立並完善兩岸文教交流機制,營造兩岸人民共有的精神與文化家園,凝聚民族意志,共同努力,弘揚中華文化。
8、增進兩岸民間交流,擴大人員往來,加强兩岸交流的法律建設,爲兩岸人民的交流交往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與更加完善的保障。
結語
對於和平協議,盡管目前兩岸間存在很多意見分歧,但維護並尋求長期和平與穩定是兩岸的共同願望,和平協議是確保兩岸關係長期和平穩定的有效途徑,筆者期待兩岸學者共同探討,集思廣益,目標爲了早日達成和平協議。
(發表於《中國評論》月刊2013年11月號,總第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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