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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琉球政策探討

  【中文提要】《大清會典》是清朝行政法的總匯,記載了有清一代中央機構的職掌與功能;清朝的琉球政策,是其典章制度的一環,自然也載録於《大清會典》裏面。琉球爲清朝衆多屬國之一,屬國事務歸禮部掌管;而中央與各屬國之間的核心事務,就是「朝貢」,因此清朝的琉球事務,也可以説是對琉球政策的實施,就記載在《大清會典》的「禮部·朝貢」門類裏。

  《大清會典》裏面,雖然説是規範了清朝對屬國琉球事務的政策,但是對於有些政策事務細節的記載、或是形成過程,並不詳盡,這就有需要參考其他的檔案史料,以期完善我們對於清朝琉球政策的瞭解。其次,中琉歷史關係的研究,自從「第一届中琉歷史關係國際學術會議」開始至今,已逾三十年,且其中也有無數相關領域的學術討論,但是對於清朝琉球政策的研究,似乎並没有較爲完整的論述。因此,作者不揣淺陋,擬就本文,除了爬梳《大清會典》裏面的史料,並參考其他檔案文獻,譬如《宫中檔硃批奏摺》、《軍機處檔奏摺録副》等等,探討有清一代的琉球政策。

  【關鍵詞】清朝;琉球;政策;《大清會典》;朝貢

  【要旨】『大清會典(だいしんえてん)』は清國行政法のマトメであり、中央政府の機構の職掌や機能が記載されている。清國の対琉球政策もその一環であり、當然記載されている。そして、琉球王國は清國の従屬國の一つであり、その國務が禮部に司掌されている。さらに、中央政権は各従屬國との肝心な事は「朝貢(ちょうこう)」ということにある。従って、琉球への事務もしくは対琉球政策の実施はその『大清會典』の「禮部·朝貢」類に記載されている。

  『大清會典』の中に清國の従屬國である琉球への政策が規範されているとはいえ、一部の政策の細部に対する記載やその成り立ちがまだ詳しく述べられていなかった。ゆえに、ほかの資料や文獻を參考する必要があり、さらにそれによって清國の琉球政策への把握をよりよくするのに至ることも期待しておる。それから、中琉の歴史的関係における研究は「第一回中琉歴史関係國際シンポジウム」が開催されて以來、もう三十年。それに、數多くの分野で検討されいるが、清國の琉球政策に対する研究は、未だに充分に記述されていないようと本稿の一見である。それに従って大変恐れながら、本稿では『大清會典』をのみらなず、更なるほかの資料や文獻も參考し、例えば、「宮中檔硃批(しゅひ)奏摺(そうしゅう)」「軍機処檔奏摺録副」などを通じて、清國の対琉球政策を究明したいと考えておる。

  【キーワード】清國;琉球;政策;『大清會典』;朝貢

  前  言

  《大清會典》是清朝行政法的總匯,記載了有清一代中央機構的職掌與功能;清朝的琉球政策,是其典章制度的一環,自然也載録於《大清會典》裏面。琉球爲清朝衆多屬國之一,屬國事務歸禮部掌管;而中央與各屬國之間的核心事務,就是「朝貢」,因此清朝的琉球事務,也可以説是對琉球政策的實施,主要記載在《大清會典》的「禮部」以及有關朝貢的部分。

  衆所周知,《大清會典》的編纂共有五朝,始自康熙朝,其後有雍正、干隆、嘉慶、光緒等四朝;康熙、雍正兩朝的會典,是將事例附在典條之下,而干隆朝則將事例摘出,另行編纂《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到了嘉慶、光緒兩朝,除了有《欽定大清會典》與《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又另外將圖的部分單獨摘出,編纂了《欽定大清會典圖》。《大清會典》的編纂是:「因事分類,因類分年。每一事例,略述數語,以見大意。」主要是依照各機關衙署統屬的事務爲序編輯;而《會典事例》則具體叙述了事例沿革變動的情况,雖仍大致依照中央各部機關的次序,却將相近的事務集中叙述,因此清朝的琉球事務,在《會典事例》裏面,主要就集中在「禮部·朝貢」的門類。

  《大清會典》的記載,雖然説是規範了清朝對屬國琉球事務的政策,但是對於有些政策事務細節的記載、或是形成過程,並不詳盡,這就有需要參考其他的檔案史料,以期完善我們對於清朝琉球政策的瞭解。其次,中琉歷史關係的研究,自從「第一届中琉歷史關係國際學術會議」開始至今,已逾三十年,且其中也有無數相關領域的學術討論,但是對於清朝琉球政策的研究,似乎並没有較爲完整的論述。因此,作者不揣淺陋,擬就本文,除了爬梳《大清會典》裏面的史料,並參考其他檔案文獻,譬如《宫中檔硃批奏摺》、《軍機處檔奏摺録副》等等,探討有清一代的琉球政策。

  本文探討所依據的史料,以《大清會典》爲主。其中,作者爬梳了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欽定大清會典(嘉慶朝)》,以下簡稱《會典》)裏有關琉球的政策與事務,整理如附表1。其次,就《會典事例》來説,因爲光緒朝的記載,基本上涵蓋了前面四朝的内容,因此爬梳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石印本,以下簡稱《事例》)「禮部·朝貢」門類中有關琉球的事務,整理了若干窗體。以下並按照《事例》「禮部·朝貢」的次序,依序分析説明如後。

  一、敕封(册封)

  所謂「朝貢」,其實只是單方面而言,是指屬國對朝廷的「朝覲進貢」;更周延的説法應該是「封貢」關係,也就是指朝廷對屬國的敕封與屬國對朝廷的進貢,這才能説明雙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封貢關係裏,一切都始於敕封,也只有朝廷敕封了屬國、屬國接受了朝廷的敕封,君臣身分確立了下來,彼此封貢關係的權利義務才建立起來,而後才會有一連串的朝貢事務。《事例》「禮部·朝貢」事務次序的編排,首先叙述「敕封」,其原因在此。

  表1爲敕封琉球的事務。從表1可以具體清楚知道清朝敕封琉球的儀節,本文擇其重要者,並參考《會典》説明如後。

  首先就敕封儀節來説,如果有諭祭先王的儀節,必須先舉行諭祭先王禮,而後才能舉行册封禮。其次,「既受封,始稱王」,無論權署國事的是世子、世孫或世曾孫,也只有在舉行册封禮之後,才能稱王。在清朝入關之際,也就是順治元年,定下了「外國繳送明季敕印者,聽地方官具題」的規定,因此在順治八年,雖然琉球國納款,「差陪臣賫表及通事到京」,可是清朝只頒了一道敕命,諭令琉球國將明朝的敕印繳换;這有一點清承明制的意味,只有繳回明朝頒賜的敕書與印信,才證明瞭是中國的屬國,也才説明瞭屬國已經承認、接受了清朝承繼明朝天命的事實,在此情形下,清朝才會派遣册封使臣,携帶新的詔書、敕書與印信,前往册封,順治十一年的記載,很好地説明瞭這種天命流轉的關係。

  《事例》中的記載,没有具體説明册封琉球以及使臣團的組成,而《會典》在這方面反而有比較詳細地記載(附表1),簡單説明如下:(一)凡封外國必錫之詔勅,頒賜襲封王爵的詔書與敕書,是琉球國王獲得朝庭認可的最重要的身分文書;此外,「凡詔勅宣讀後例應賫回繳還内閣」,可是獨處海外的琉球有例外特權,「惟琉球歷次請留,使臣得允其請,仍令該國王於謝恩表内聲明」。(二)初内附則錫之印,順治十一年(1654)「遣使賫詔敕各一道及鍍金駝紐銀印一顆往封琉球國世子尚質爲中山王」,印信是琉球國與清朝文書往來的憑信。(三)副以恩賚,有賞賜琉球國王、王妃的莽緞糚緞等。(四)凡封使皆奉特簡,正副使臣在「内閣典籍中書翰林院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六科給事中禮部郞中員外郎主事」中揀選。(五)儀服資護各予以其等,正副使準暫用正一品頂戴賜正一品蟒緞披領袍各一件麒麟補褂各一件,也就是説,正副使臣是以正一品的身分前往的。而使臣團的組成,也在此做了大致的規範(詳下文)。(六)若涉海則諭祭於其神,因此册封琉球有諭祭天後文二道(即媽祖)、海神文二道。(七)有饋於使者辭受必以禮,「琉球國王饋送使臣燕金,例辭不受;若該國王具奏懇請,候旨收受」,雖然《會典》是這麽規範的,可是實際上的執行,全然不是那麽一回事,《事例》很具體地記載着,干隆二十二年(1757)、嘉慶六年(1801)、道光十九年(1839),都奉旨「燕金不必收受」(參見表6)。

  以上爲敕封琉球事務的大概。接着説明一下使臣團的成員:正副使各一人,正使跟役二十名、副使十五名,醫生二名,通事,修船匠役,以及護送的水師官兵「干弁二員,干兵二百名」等等。此一規定,實際執行上,或者有困難,或者有彈性,總之不是那麽嚴謹;其他不論,僅擬就水師官兵的部分,進一步説明。

  嘉慶十三年(1808)册封使臣團水師編組員額有所增加,首見於閩浙總督阿林保與福建巡撫張師誠的聯名奏報:

  比照上届,加派兵丁六十名,共派兵丁二百六十名,挑選干弁管帶;交與熟悉洋面、剿賊勇往之水師參將陳照、遊擊陳玉龍二員統領,妥爲護送。

  稍後兩人又聯名奏報:

  本年臣等奏明加派六十名;今與使臣齊鯤等商酌,二船内分配多兵,殊覺擁擠,天氣暑熱,恐生疾病……是以於加派兵丁六十名之内,抽下四十名,較上届仍添兵二十名……。

  加派兵丁的原因,阿林保等人並未説明,反倒是道光十八年(1838)再一次派遣使臣册封時,閩浙總督鐘祥等人的奏報則露出了些微端倪:

  上届嘉慶十三年,係因海洋未静,派委遊擊都司各一員、千把四員,並於額帶兵丁二百名之外,復加派二十名,隨船護送前往。

  「係因海洋未静」,這明顯與東南沿海海盗的大肆猖獗有關:嘉慶十二年(1807)底,負責剿捕劇寇海盗蔡牽的浙江提督李長庚陣亡,而剿滅蔡牽的工作,則要到十四年(1809)八月才由曾經擔任過嘉慶五年的護航水師將領王得禄完成。

  從上述奏摺可知,阿林保等人並非不知道《會典》規定的水師官兵人數,可是本於職權,在海盗猖獗、海氛不靖的形况下,爲了册封使臣等人的安全着想,根據實務,阿林保等不能不建議增加水師兵丁;這一方面説明阿林保等地方官員的實心任事與擔當,另一方面也説明瞭《會典》的規定並不是那麽死板的。而且嘉慶十三年的例子,旨在解决當時問題,並未形成案例,所以道光十八年的員額又回歸到了《會典》的規定。

  二、貢期與貢道

  敕封之後,朝廷與屬國的封貢關係建立了起來,接着就要進行朝貢的事務。多久進貢一次,以及進貢的路綫如何安排,這就是「貢期」與「貢道」要規範的。

  有關琉球的貢期,《事例》相關數據整理如表2。

  《會典》(附表1)規定琉球的貢期是「間歲一貢」,而《事例》(表2)則説「定琉球貢期二年一次」,兩者一致;但是《事例》具體記載,在順治十一年就定下來了。

  可是此一定制在道光年間差一點就被改成四年一次。《事例》記載,道光十九年(1839)「嗣後越南琉球暹羅均着改爲四年遣使朝貢一次」,而此一改制,却在第二年就被改回來了:「吴文镕奏琉球國遣使來閩吁請照舊間年進貢一折……該國王遣使來閩請照舊間年進貢情詞極爲真摯着如所請行。」改制爲四年一貢的原因是「惟念遠道馳驅載涂雨雪而爲期較促貢獻頻仍殊不足以昭體恤」,而改回的緣由則是琉球國吁請「情詞極爲真摯」;照説皇帝的旨意應該是莊嚴慎重的,頒下諭旨之前,也應該經過群臣的討論才是,可却只是一句「情詞真摯」的吁請,在一年的時間就收回了煌煌諭旨,態度何以如此輕忽,其實早就有迹可循。

  《會典》、《事例》中有關「貢物」的記載(附表1、附表2)都有「留扺正貢」的説法:「其謝恩及陳奏所進方物,由部將應否收受,或留扺下次正貢,具題請旨。」從《事例》可知,此一情形始於雍正年間,並延續到同治年間。而雍正年間的情形可謂較嚴重,譬如雍正四年(1726)「今琉球國王所進禮物準作三年一次正貢」、雍正七年(1729)「令其四年進貢方物準作六年正貢其六年應進表文俟八年正貢一同恭進」、雍正九年(1731)「若十年貢物已經起程即準作十二年正貢十一年不必遣使前來」,在雍正年間一直不斷重復此一情形,始終没有解决;嚴重的是,這種情形影響到了貢期,譬如上述例子中的「準作三年一次正貢」、「其六年應進表文俟八年正貢一同恭進」、「十一年不必遣使前來」,這不僅困擾着朝廷,也應該困擾着琉球,因爲在「朝貢貿易」體制下,不能按期進貢,意味着琉球損失了貿易的機會。最終的解决方式是琉球呈請「恩準賞收」,干隆五十五年(1790)「此次於例貢之外,恭進謝恩方物,使臣等恐照向例留作下次正貢,具呈禮部請爲代奏,恩準賞收,下次仍請如期入貢,並稱臨行時國王再三諄囑,令使臣具呈吁請。情詞懇切,誠悃可嘉,着照所請」,此後到同治年間,都依此模式進行,琉球也就不用再擔心影響到貢期。

  道光十九年的一度改制,或許只是道光皇帝想要享受一下「琉球國吁請情詞極爲真摯」的虚榮心,或許受到了屢屢「留扺正貢」的影響,一方面可能朝廷真的不怎麽需要琉球的貢物,另一方面即使改變貢期,也不會影響到與琉球的封貢關係。

  此外需要説明的是,清代琉球「二年一次」的貢期,應該承襲明代而來。《明史》記載:

  (成化)十年,貢使至福建,殺懷安民夫婦二人,焚屋劫財,捕之不獲。     明年復貢,禮官因請定令二年一貢……。

  至於「貢道」,《事例》數據整理如表3。

  《會典》(附表1)記載:琉球由福建閩安鎮,《事例》的記載是:(順治八年)琉球貢道由福建。清朝對於貢道的規定是嚴格執行的,因此《會典》的禁令説道:「各國貢使入境,水陸俱遵定制,不得越行别道。」

  琉球的進貢來往路綫,進入、離開中國的港口是福州,進京則從福建經浙江,江蘇、山東、直隸到京城,反之亦然。可是在咸豐年間,江浙皖贛等省因爲太平天國之亂,進貢道路被阻,因此諭令「安插館驛守候……俟各處道路疏通,再行……赴京」、「在閩守候,俟道路稍通,即行進京」,寧可琉球使臣人等在閩守候,也不讓他們直接航行到山東或天津登岸。同樣的,同治年間的捻亂,「琉球使臣等應由水路改道前進」、「琉球使臣事竣,改道回國,知照直隸山東河南安徽江蘇各省督撫,轉飭沿途地方官隨時偵探,妥爲護送」,使臣改道前進,是必須經過奏準的。

  三、貢物

  貢期與貢道既然都已定規,琉球使臣可以到中國來朝貢了,循着規定好的路綫,携帶貢物走到京城。

  整理《事例》關於貢物的資料如附表2。

  《事例》首先説明:「(順治元年)外國朝貢以表及方物爲憑,該督撫查驗的實,方準具題入貢。」屬國朝貢的憑信有二,一是表文,一是方物(即貢物);而且不是携帶了表文與貢物,就可以直上京城了,還要先經過進入口岸該管地方督撫查驗確實之後,纔可以具題入貢。

  至於貢物的内容,我們不太容易從《事例》一眼看出正貢(或稱常貢、例貢)方物有哪些,慶賀、謝恩進貢方物又有哪些,倒是附表1的《會典》記載,簡單明瞭:正貢是硫黄一萬二千六百斤、紅銅三千斤、白剛錫一千斤;慶典表賀及謝恩進貢,皆以方物,無定額;另外是「陪臣子弟入監讀書,奉旨恩準後,該國於常貢外加進圍屏紙三千張、蕉布五十疋;學成歸國,恭進謝恩方物圍屏紙五千張、蕉布一百疋」。

  前述正貢是嘉慶時的定額,在這之前正貢(常貢)貢物的名稱、數量,只有《事例》(附表2)記載了順治與康熙年間的内容:

  順治十一年:馬十匹、螺殻三千、硫磺萬二千六百斤

  康熙六年:加紅銅五百斤、螺鈿漆盤十

  康熙八年:加貢紅銅千斤、絲煙百匣、螺鈿茶鐘百

  康熙十年:加貢鬃煙、番紙、蕉布

  康熙二十年:琉球國進貢方物以後止令貢硫磺海螺殻紅銅,其馬匹絲煙螺鈿器皿均免進貢

  康熙二十七年:奉旨:海螺殻嗣後免進

  在康熙二十年(1681)之前,常貢方物有:馬、螺殻、硫磺、紅銅、螺鈿漆盤、絲煙、螺鈿茶鐘、鬃煙、番紙、蕉布,在這一年之後,常貢方物只有硫磺、海螺殻、紅銅等三種,其他的都免再進貢。康熙二十七年(1688),又下令免進海螺殻。在此之後,都没有再見到常貢方物的記載,似乎正貢方物就只應該留存硫磺、紅銅兩種,並成爲定例才是;可是這與《會典》記載嘉慶年間的正貢有硫磺、紅銅、白剛錫三種是不相符合的。可見得,《會典》加上《事例》的記載,仍然有不足之處。

  至於慶典表賀及謝恩進貢的方物,《會典》記載没有定額,從附表2的《事例》記載,也可證實此説。此外,應該特别注意的是,琉球陪臣子弟進入國子監讀書,有於正貢之外,另外加貢的成例:

  奉旨恩準後,加進圍屏紙三千張、蕉布五十疋

  學成歸國後,恭進圍屏紙五千張、蕉布一百疋

  於國子監入學讀書爲官生,似乎是琉球獨有的特例,詳下文「官生肄業」。

  四、朝儀

  清朝與屬國之間的封貢關係,如果指的是敕封與朝貢的關係,那麽朝貢就應該是屬國呈請表文、貢物到朝廷朝覲之意。敕封前面已經説明,是整個封貢關係的開頭,才有隨後朝貢的事務;而朝貢事務固然是屬國使臣「奉表稱臣」、携帶方物進獻給朝廷的全過程,在這全部程序中,對於朝廷而言,最重要的莫過於「朝儀」了,進一步説明如下。

  前面已經分析説明,敕封的意義在於確立朝廷與屬國之間的君臣身分。而朝儀的規範,實際上就是在進行一種儀節、禮儀的形式,有一句話説「行禮如儀」,指的就是這種情形;雖説是「行禮如儀」,可是就某種意義上而言,透過這種朝覲的儀節,一方面再次確認了君臣關係,一方面屬國來朝,可以造成「萬國來朝」的形象,作者認爲這才是朝廷想要的,也是朝廷最重視的部分。

  整理《事例》關於朝儀的資料如表4。

  從表4可以看出,整個朝儀的内容,可以説就是「行禮如儀」的形式,對於這些儀節形式,這裏不予贅述,僅擇其要者説明。

  雖然《會典》(附表1)與《事例》的記載,大同小异,《事例》明顯較偏重儀式的進行。《事例》主要有兩部分,前半部分是制度儀節的叙述,後半部分則記載從崇德到同治年間的事例。前半部分的制度儀節,又大致可分爲「禮部進表」、「恭遇大典朝期」、「不遇朝期」、「待以優禮」、「召見於圓明園」以及「頒賞」等。《會典》「叙其朝儀」的内容,相當於《事例》裏的「恭遇大典朝期」、「不遇朝期」、「待以優禮」、「召見於圓明園」,缺了「禮部進表」。但是《會典》有些記載是《事例》没有的:

  (一)貢使在京,恭遇萬壽聖節、元旦、冬至及昇殿,應與朝賀,豫行鴻臚寺傳貢使演禮。貢使參加大典,可能不熟悉朝儀,因此需要預演朝儀。

  (二)如朝鮮貢使有稱君者,及琉球、越南使臣係該國王兄弟世子,則待以優禮。不看《會典》,我們就不知道《事例》中「待以優禮」對象是誰。

  此外,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待以優禮」的禮遇有賜坐、賜茶,以及「至朝房,承旨賜貢使尚方飲食」;然而這種優禮是有代價的,那就是得在第二天一早到午門外謝恩,行三跪九叩禮。作者認爲更重要的是,無論是在禮部引見,或者是朝見皇帝,琉球使臣都是「服本國朝服」,這説明瞭,朝廷與琉球國之間雖然存在着君臣關係,但朝廷仍然認爲琉球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只是臣屬而已。

  至於「頒賞」,則留待下一節討論。

  五、賜予

  《事例》中賜予的事例繁多,整理如附表3-1、3-2。

  所謂「禮尚往來」,環繞着以「朝儀」爲中心的事務,既然屬國使臣携帶表文與貢物來到京城,「奉表稱臣」以及將方物進獻給朝廷,「來而無往非禮也」,朝廷也賜予屬國豐厚的禮物,因此在《事例》「朝儀」裏就有一項「頒賞」。

  同樣的情形,《事例》記載了很多賞賜對象的内容,畢竟不是純粹記載制度,因此從《事例》無從知道賞賜的制度,這要看《會典》才能明白。以下分别説明。

  《會典》「給其例賞」記載簡單明瞭,只有絲織品與銀兩兩種,這應該與其只記載「例賞」有關吧,也正是制度上的内容,先叙述《會典》的賞賜。

  頒賞琉球常貢:

  國王:錦八疋織金緞八疋織金紗八疋織金羅八疋紗十二疋緞十八疋羅十八疋

  貢使:各織金羅三疋緞八疋羅五疋絹五疋裏綢二疋布一疋

  使者都通事:各緞五疋羅五疋絹三疋

  從人:各絹三疋布八疋

  伴送官:彭緞袍一件

  土通事及留邊通事從人賞同伴送官

  貢使係該國王舅加賞緞五疋

  王舅通事照都通事之例

  此外,凡遇慶賀及請封謝恩等事遣使至者,賞賜國王及來使等並同常貢。這一條與《事例》的記載,似乎有所不同。至於國子監官生的賞賜:「凡入監官生歸國,每名例賞彩緞二疋、裏二疋、毛靑布六疋,從人每名賞毛靑布六疋。並將加賞緞二疋、裏二疋,從人加賞緞各一疋之處,題本内夾單進呈,旨下,在部頒給;如值貢使在京,於午門前一體頒給。」「入監官生遇有事故,國子監諮報奏明,恩賞銀三百兩,以一百兩營葬事,其二百兩附回本家收領;從人在京者仍照例賞給布疋。」

  但是有一點不能忽略,以上的賞賜禮物:「各衙門俱將精良者頒給,届期禮部堂官驗看。」要求頒給精良的,而且禮部必須派一名堂官尚書或侍郎驗看。頒賞典禮則在午門外進行。

  至於《事例》的記載,「賜予」内容大致可以分爲一般的禮物、筵燕與賞銀等三種,第一種又可以分爲絲織品、器物等禮物,以及「御書」等兩種。在順治、康熙年間,一般禮物的賞賜只有絲織品,而玉器、瓷器、法琅器、石硯、鼻煙壺等等器物,則是雍正以後才有的。清朝皇帝從康熙開始,就重視書法的訓練,因此也是從康熙開始,就有賞賜「御書」的慣例;御書又分兩種,最常賜予的是「福」字,而賞賜大字的御書扁額也不少見(參考附表3-2)。

  筵燕内容不詳,應該也只是一種「行禮如儀」的儀式。筵燕地點則有紫光閣、山高水長、正大光明殿、重華宫、蒙古包、瀛台、保和殿等處所。

  由《事例》可知,除了規定的例賞之外,固然多數皇帝會沿用前朝皇帝的賞賜,譬如干隆二十二年(1757)的賜予就是「照雍正二年之例賞給」,可是這種加賞,畢竟不是例賞的制度,皇帝隨其心意的成分是很大的。

  六、迎送

  「迎送」指的是琉球貢使使團一行人,從進入中國境内開始,直到離開中國國境,清朝朝廷都要委任官員伴迎、伴送之意。《會典》記載簡略,《事例》内容則整理如表5。

  從表5可知,其中最重要的是順治年間制度的始建,以及干隆三十五年(1770)、三十六年(1771)制度的變革。説明如下:

  順治元年(1644):貢使歸國,中央禮部派司賓序班一人,由驛遞伴送,沿途防護促行,不得停留騷擾及交易違禁貨物。只有回國時,禮部才派員伴送;雖然説是保護,同時也在限制貢使團成員的行爲。

  順治八年(1651):在這一年,朝廷規定了外國貢使人等登陸口岸進入境内的地方督撫必須差官伴送及兵丁護送來回京城。

  干隆三十五年,禮部奏準:

  嗣後琉球入貢自閩起程日,該撫遴選同知、通判一員伴送,一面知照前途地方官豫備夫馬船隻。其伴送官員按省更换交代,毋須一人長送,以免隔省呼應不靈,並不得任派舉人、試用官員。如來使沿途有整頓行裝,及守風守凍須停留者,該伴送官會同地方官申報,咨部查覈。各省凡有外國入貢者,均照此辦理。

  這一年的變革,主要有:(一)福建巡撫必須遴選文官同知或通判一員伴送;(二)福建巡撫還必須跟行走路綫上前面的各省督撫先行照會,「豫備夫馬船隻」;(三)爲了免於隔了一個省分,因爲管轄關係,導致呼應不靈,所以規定「伴送官員按省更换交代,毋須一人長送」,也就是説,當從福建進入浙江境内之後,接替伴送的官員,就完全由浙江負責,福建官員不再負責,這樣一直輪替下去,可是這裏没有説明,福建官員進入浙江境内之後,是立即回省呢,還是在兩省邊境等候貢使從京城回來時再行護送;(四)「不得任派舉人、試用官員」,這應該是考慮舉人與試用官員資歷較淺、經驗不足有關;(五)途中如果有事停頓,伴送官得會同地方官申報,咨禮部查覈;(六)以上所有規定,適用所有外國入貢者比照辦理。

  從上述第(六)點可知,干隆三十五年的規定成了定例,是必須一體遵守的「事例」。

  雖然是經過干隆皇帝核準的「事例」,却在第二年被修正了;干隆三十六年修正的主要有:(一)須用武官的、派守備一員;(二)貢使入境的地方省分巡撫所派出的文武護送人員,必須「長行伴送至京」,另一方面,並知照經過各省,豫行添派人員護送,這部分人員「按省更替」,回程仍然是原派員長送(就琉球使臣團言,長送來回京城的都是福建巡撫派出的)、各省添派人員護送;(三)以前貢使回國,向例由禮部揀選司員派出伴送(見順治元年規定),現在既然已經有入境省分人員的長送與經過各省人員的添派護送,那麽「所有禮部司員伴送之處,嗣後停止」。

  干隆三十六年的修正規定,成爲定例,往後都遵例而行,而且基本上没有根本上的變動。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此一修正的提議者,竟然是干隆皇帝本人的意思。

  以上規定,謹舉嘉慶十二年福建巡撫張師誠的一個奏報例子説明:

  兹該國使臣楊克敦等……自閩起程,據布政使景敏遴委福州府理事同知那紱護送進京,除咨經過各省一體派員接護……。

  張師誠的辦理情形,就完全遵照干隆三十六年的定例辦理。

  但是派出長行伴送官員的職階,文官是同知或通判、武職是守備的規定,從《事例》在嘉慶、道光年間的案例,多有派出知府、武職甚至是總兵的情形,可知此一定例也没有被完全遵守。

  道光十二年的記載,讓我們知道貢使到京的期限是十二月二十日,如果逾限未能在這之前到京,伴送官員是會被議處的。

  七、市易

  市易在這裏指的是,外國(朝貢屬國)携帶其本國貨物到中國,與回國時携帶中國貨物帶回,兩者情况的貨物買賣交易。《會典》與《事例》都有相關的規定,兩者且大同小异,不過《事例》似乎比較具體,至少有年份記載;以下就以《事例》爲準,並整理如表6。

  順治初年:「凡外國貢使來京,頒賞後在會同館開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鮮琉球不拘期限」,此一規定對於朝鮮、琉球有着較大的優惠;「先撥庫使收買,咨覆到部,方出示差官監視,令公平交易」,這個規定,似乎是官方有優先收買的權利。

  此外,只有在正貢時期,才准許外國私自來貿易的。而且正貢船未到,即使是護貢船或探貢船等先到,也不允許貿易。

  康熙三年(1664):貢使順帶貨物到京城貿易,必須自出夫力;如果願意在入境省分貿易,由該督撫委派官員監視貿易的進行。

  康熙二十四年(1685):

  (一)「外國貢船所帶貨物,停其收税;其餘私來貿易者,準其貿易,聽所差部員照例收税。」(二)「貢船回國帶去貨物,免其收税。」以上兩條規定,清楚明白,而且對於朝貢的屬國來説,可以説是最重要的規定,因爲除了私來貿易的仍然收税外,只要是貢船帶來的貨物,或是貢船回國帶回去的貨物,一概免税。

  康熙二十四年的免税規定,我們可以舉官書《大清聖祖仁皇帝聖訓》進一步説明:

   (四月戊申日)禮部議準福建總督王國安所奏:外國進貢船内貨物一體納税。聖祖諭示:外國私自貿易之船,或可税其貨物;若進貢者概亦税之,殊乖大體,且非朕柔遠之意。

  從《聖訓》記載可知,在康熙二十四年之前,外國貢船進出中國所帶貨物的貿易,是要收税的,因此主管琉球貢船來貿易的福建總督的建議,仍然是要收税,而禮部經過討論,也是同意收税的。幸好康熙皇帝干剛獨斷,指示貢船進出口貨物,一概免税。

  此一免税的規定,影響重大,使得朝貢船隻,紛紛携帶貨物進出中國口岸;而這種借着朝貢,在中國境内進行着免税貿易的行爲,並被歷史研究者稱之爲「朝貢貿易」。一般負責主管琉球貢船在中國境内進行免税進出口貿易的,是管理閩海關事務的福州將軍,《宫中檔硃批奏摺》與《軍機處檔奏摺録副》有着這方面大量的檔案數據。

  另外一件見於《清史稿》,却不見於《會典》與《事例》的,引文如下:

  (康熙)二十八年,貞(按指:琉球國王尚貞)疏言:「舊例外國船定數三艘貨物得免收税。今琉球進貢船止二艘,尚有接貢船一艘,未蒙免税,請照例免收,以足三船隻數。」……禮臣議免入貢船税。

  此一三船免税的説法,雖然不見於《會典》與《事例》,可以確定的是,琉球可以免税的機會與貨物更多了。

  如上免税的規定,應該是在整個封貢體制中,最受到朝貢國家歡迎的吧。也因此,作者在此可以合理推測,前述琉球貢期在雍正、干隆年間可能被更改,以及道光二十年改爲「四年一貢」的規定,爲何會令琉球擔憂、緊張的緣由,原因很明顯,貢使不能來,或者貢使因貢期延長而少來,都會影響到琉球到中國來進行免税的朝貢貿易。

  八、禁令

  外國貢使到中國來的相關禁令,《會典》與《事例》都有記載,《事例》記載並整理如表7。《會典》記載雖然没有具體年月,却比較清楚,以下犖犖大端禁令,即照《會典》整理:

  (一)貢使及夷商等,不得收買兵器、史書、一統志、地裏圖,及焰硝、牛角、綢緞、錦絹、絲斤等物。

  (二)不得携帶内地人口。

  (三)不得潜運造船大木、釘鐵、油麻、米谷出境。

  (四)伴送人員亦不得將例禁之物私相貿易。

  (五)各國貢使入境,水陸俱遵定制,不得越行别道。

  (六)外國有事陳請,其奏疏令專差陪臣賫文赴部,或交各該督撫轉奏,不得徑交遣往使臣帶來。

  (七)各省督撫提鎮官,非有公事,不得擅自移文外國,私相往來。

  (八)外國不得饋送各該督撫禮物。

  另外《事例》記載干隆二十四年(1769)不準絲綿等販賣出境的禁令:

  (九)絲綿私出外境販賣,律有明禁……嗣後嚴行禁止。又嗣後紬、緞、錦、絹,私販出洋者,亦照絲斤例按律治罪。

  以上第(五),前面「貢道」已經提及;第(七)則爲大夫無私交之義。至於實際執行情形,可以舉干隆三十年(1765)閩浙總督蘇昌等的奏摺説明:

  ……帶來銀兩、土物,向準其在閩省館驛與商民貿易。惟禁其置買史書、兵器、焰硝、牛角等物,其餘絲綢、藥材等貨,均準其買帶。至干隆二十四年,奉禁絲巾出洋,遂不準其收買綢緞。嗣經該國王……奏請配買絲絹,干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内奉諭旨恩準,準照英吉唎國例,準其歲買土絲五千斤、二蠶絲三千斤……干隆二十九年分貢典,該國王尚穆移咨内稱,該國織纴不工……懇請於歲買絲斤數内,準量買綢緞等項共二千斤,於歲買絲斤八千斤數内扣除……仍請照廣東英吉唎國洋船於絲斤内配買綢緞,每綢緞一千斤扣扺絲一千二百斤之例……。

  在此折裏我們看到,即使是朝貢貿易的藩屬,即便是素稱恭順的琉球國,原準其買帶的是絲綢藥材等,而史書兵器焰硝牛角等是禁其置買的;甚至在干隆二十四年禁止絲斤出洋時,也不準琉球國收買綢緞。後來因爲琉球國王的請求,干隆二十八年才準其照英吉唎國的例子,可以每年買土絲五千斤、二蠶絲三千斤,一共可買八千斤之數。這可買的土絲與土蠶絲,或爲生絲,不方便織纴之用,因此琉球國又要求在數額之内扣算改買綢緞等二千斤,然而此一扣算改扺,不是以1:1計算,而是仍然按照英吉唎國之例,每綢緞一千斤扣扺絲一千二百斤之數。爲顯示朝廷的恩惠,干隆硃批:「此何不可之有。」準其所請。

  可見得,皇帝還是有最後的裁定權力,也顯示出《會典》與《事例》之外的彈性。

  九、赒恤

  「赒恤」指清朝對琉球國上自國王,下至官生、從人亡故後的賜恤。《會典》記載簡略,《事例》較詳;整理《事例》如表8,並分析説明如下。

  赒恤對象有琉球國國王、貢使、入國子監讀書的官生,以及從人,依序説明如下。

  琉球國國王没有親自來到京城朝貢的例子,所以其亡故只能發生在琉球國境,因此對國王的賜恤,只能在遣使册封下一任琉球國王的時候進行。賜恤國王的内容是:白金百兩、絹百疋,並祭文一道。

  對於貢使亡故的規定,比較繁瑣:

  外國貢使或在途病故,由部具題,令内院撰擬祭文,所在布政使司備祭品,遣官致祭一次,仍置墳塋,立石封識;如同來使人自願帶回骸骨者,聽。若到京病故,給棺木紅緞,遣祠祭司官諭祭,兵部應付車馬人夫。其應賞等物仍付同來使臣頒給。

  貢使病故,分在途病故與在京病故,其處理有所不同。干隆五十三年(1788)的記載,琉球副使阮廷寶在山東病故,給葬費銀五百兩;到了福建之後,依據正使翁東儀的呈請,「就閩埋葬」。

  在國子監讀書的琉球官生病故的處理辦法,其例應始於雍正二年(1724):賜銀三百兩,以百兩營葬,二百兩賞給其家。以後都是如此辦理,没有例外。

  至於從人的亡故,其處理當然更爲簡單:在京病故者,給棺木紅紬;在途病故者,聽其自行埋葬。

  十、拯救:飄風海難的救濟

  「拯救」主要指飄風海難的救濟措施,又分爲外國遭風飄至内地的,以及内地商民遭風飄至國外者。《會典》記載簡略,對於外國商民飄至内地的處理,主要内容就是《事例》中干隆二年(1737)干隆皇帝「永着爲例」的諭令,整理《事例》數據如表9。

  干隆二年之前,康熙雍正年間對於飄風海難的處理,似乎尚未形成一套對應的辦法;干隆二年開始,有了「永着爲例」的救濟辦法,其主要内容爲:着該督撫督率有司,動用存公銀,賞給衣糧、修理舟楫,並將貨物給還等三項。至此,清朝對於飄風海難的救濟有了一套標準作業程序;而這一套作業程序,以及動支公項的建議,則始於大學士嵇曾筠等人的建議:

    浙江布政使臣張若震謹奏,爲奏聞事……但兩船或破或壞,篷桅等項俱無,而時届冬令,衣裝單薄,均堪憫恤。臣與大學士臣嵇曾筠,仰體皇上柔遠深仁,動支公項,將船隻修造完固,另换篷桅,備齊器具,加厚給與口糧,交明原存貨物,各給冬衣,總不致遠人失所。俟辦理事竣,請咨赴閩外,所有撫恤小琉球、中山二國遭風人船緣由,相應恭折奏聞。再查沿海等省,外國船隻遭風飄泊,所在多有,均須撫恤,向未着有成例,可否仰邀聖慈,特頒諭旨,勅下沿海督撫,嗣後外國遭封人船,一體動支公銀,料理遣歸,俾無失所,則遠服臣民,望風向化,永懷聖主之明德於勿替矣。合併附奏,伏乞皇上睿見,臣謹奏。

  另有旨諭部

  干隆貳年玖月貳拾陸日

  至於實際執行成果以及細節等,可參看《宫中檔硃批奏摺》與《軍機處檔奏摺録副》等檔案,以下謹舉福建巡撫鐘音奏報一例,以概其餘:

  署理福建巡撫臣鐘音謹奏,爲奏聞事。竊照琉球遭風難番宰領西表首裏大屋子等四十名,夷船一只,飄至浙江……以安插進館之日爲始,每名日給口糧米一昇、鹽菜銀六厘,起程之日按名另給一月行糧,並賞給布疋棉花肉面等物,以示優恤。所需銀兩,統於存公項下動給,另册請銷……

  干隆三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二月二十二日

  從鐘音的此一奏摺内容,我們可以知道一些撫恤的細節:遭風難民從安插進館驛之日開始,每人每天支給口糧米一昇、鹽菜銀六厘,回國的時候,每人另給一個月的行糧;至於「布疋棉花肉面」等則爲加賞,不在例給之内。雖然作者不知道此例於何時開始、是誰建議的;但是很明顯的,這些例給口糧等,也成爲往後辦理的依據,並成爲地方督撫辦理的成例。

  此外,對於貢船遭風壞船,以致不再能够開駕,必須修理或另雇船隻,另有救濟的辦法:

  閩浙總督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臣潘思榘謹奏:爲奏請聖鑒事。竊照琉球國前届貢使毛允仁樑珍等,於上年閏七月内事竣,駕船回國,在洋遇颶……修船約需工料銀一千餘兩,臣等愚昧之見,可否仰請皇上特頒諭旨,於司庫存公銀内酌量賞給……

  干隆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奉硃批有旨諭部欽此        二月二十四日

  喀爾吉善與潘思榘此一奏摺,建議賞給一千餘兩的修船費用,似乎在此之前並無成例可循,而在此之後則成爲案例(參考表9-嘉慶十二年條),並以一千兩爲度。

  此外,關於中國商民遭風飄至海外,琉球送回内地遭風商民,則有賞賜:

  ……恭懇皇上另加賞賚……其專遣護送難商之船,應於修理船隻給發蔬薪口糧、行糧之外,都通事阮超羣賞給緞二疋、紗二疋,司膳養大使東觀旭賞給緞一疋、紗一疋,跟伴水梢人等五十名,每名各賞青藍布二疋。所需價銀統於干隆十五年存公銀内動支,匯册造銷……

  ……至此次琉球國王差遣護送難民來閩之都通事林以桂、司養贍、毛開烈,既跟伴水梢五十名,亦應請照干隆七年諭旨,加恩賞賚……

  琉球送回内地遭風商民的賞賜,應該成爲成例,只是賞賜對象似乎並没有成爲往後遵循的規定。

  從上述《會典》、《事例》與奏摺檔案的實際執行案例可知,清朝對於飄風難民的救濟,已經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與標準。
  十一、從人、官生肄業、館舍、象譯

  「從人」指清朝規定外國朝貢時,使團入境的人數。根據《事例》數據整理如表10。

  順治九年(1652):從海道進貢的,不得過三船,每船不得過百人,那麽來三船的話,就應該有三百人。

  順治十一年(1654):琉球進貢人數上限是一百五十人,其中含正副使臣在内,進京的上限是十五人,其餘的則留在福建聽賞。

  康熙二十八年(1689):琉球進貢人數可以加增至三百名。

  康熙二十八年的規定,似乎成爲了定例,可是其説法却與《清史稿》有出入:

  (康熙)二十八年,貞(按指:琉球國王尚貞)疏言:……「人數例帶一百五十人,萬裏汪洋,駕舟人少,不能遠涉,乞準加增。」……禮臣議……人數不準加增,帝特令加增至二百人。

  一爲三百名,一爲二百人,不知何者爲是。

  《事例》有「官生肄業」一項,整理如表11;而此項記載,並無别的屬國的任何資料,全部都是琉球的。然而《事例》數據,遠不如《會典》記載來得詳盡,這是因爲在國子監内部有「琉球學」這樣一個專門的部門,而《會典》是記載典章制度的,而且是以衙署爲次序編纂,所以《會典》數據會比《事例》詳盡,也是《事例》裏面只記載了琉球一個國家的官生的原因。

  根據《會典》,首先記載授課職司人員,其次記載賜給官生的食糧與衣裝等,以及日用文具,甚至從人的食與衣都包含在内。在學成歸國時,也賞給官生、從人禮物、賜予筵燕,「給驛令同貢使返國」。

  此外,官生如在京物故,其赒恤有如前面「赒恤」一節的叙述:賜予恤銀三百兩,以二百兩交貢使附歸其家,以一百兩交禮部官員,於近京地方營葬。

  有關「館舍」的記載,《會典》非常簡略,《事例》則較詳細,整理如表12。「館舍」指外國貢使到了京城之後,給予住宿停留之所在,稱之爲「會同館」;干隆十三年(1748),因爲「四譯館」無所事事,已成爲廢冗閑曹,遵照干隆皇帝指示,討論結果,將「四譯館」並入「會同館」,之後即改稱爲「會同四譯館」。

  從「會同館」到「會同四譯館」,館舍多有變化;可是從表12數據,不太容易看出琉球貢使在京時俱住在哪個館舍,只是嘉慶五年(1800)的數據,在這之前,琉球貢使應該住宿在宣武門内瞻雲坊,或是正陽門外南横街二處,而在此之後,又不明其住所。

  「象譯」即翻譯,是一個培養翻譯人才的單位,《會典》記載簡略,《事例》數據整理如表13。

  基本上,琉球表章皆用漢文,比較没有翻譯的需要與問題;即便如此,口語交流不比文字交流,禮部仍然設有通事,以便翻譯,前述「朝儀」等節,就有通事扮演着交流的角色。此外,清代檔案也有「奏進琉球語」的奏摺,引述如下:

    福建巡撫臣陳弘謀謹奏,爲欽奉上諭事:案準禮部咨,欽奉上諭,采集外夷番字,照西番體例匯爲全書一案,經前撫臣潘思榘行據布政司查明,琉球國向由閩省入貢,該國番書應行采集,咨明部臣,於琉球進貢回國之時移咨該國王,欽遵。録送去後,嗣準琉球國王尚敬,録送番書到閩,並準該國王咨稱,敕國言語,俱屬番腔,别無字迹,悉用漢字,采集番語,分門别類,繕寫成册,附於貢使呈進等因。當查所送書本,並無番字,與原本諭旨照西番體例不符。又經藩司檄飭,轉諭貢使遵照,添明繕寫。據貢使阮爲標呈稱,琉球納款天朝,久遵同文之化,此番呈送書本,實係本國日用之字,委無别樣字體,標等情願具結等情。經前撫臣潘思榘將原書咨送禮部,接準部覆,行令自行繕寫進呈,兹據布政使顧濟美遵照,敬謹繕録,詳請奏進前來。

  從此一奏摺也可看出,「漢文」已經成爲琉球的日用文字。

  結 語

  《會典》與《事例》都是記載清代典章制度的官書。《會典》叙事:「因事分類,因類分年。每一事例,略述數語,以見大意。」叙事較爲簡略;編排則以衙署機關爲序,因此叙事也就散見於各相關主管衙署單位。而自干隆朝以後,將會典中的事例單獨摘出,於是會典與事例各自成編,於是《事例》以事類聚,記載相關事務,較爲集中,譬如本文論述對象-清朝琉球政策,幾乎都集中在「禮部·朝貢」門類。但是,從上面的叙述可知,《會典》與《事例》記載的屬國或琉球事務,詳略有别,必須互相參照;若只單獨參考其中一種,必將失去全貌。

  即便有如前述,研究清朝的琉球政策,也不能只參考《會典》與《事例》;《會典》與《事例》或者記載了相關琉球事務的成例,但是事務演變的例外,有時並没記載。譬如本文「敕封」一節叙述的册封琉球使節團的護航水師官兵人數,並非都是《會典》與《事例》所載一成不變的「干弁二員,干兵二百名」,至少在嘉慶十三年那年的册封裏,武官人數不只二人,而兵丁員額則增加到了二百二十名,這是爲了因應當時東南閩浙粤沿海海盗的猖獗、海氛不靖,爲了保证册封使臣往來中琉之間的安全,以順利完成册封琉球國王的任務,所作的特别安排。只是這次水師官兵人數的變動,是爲了因應特别的實際狀况,不是常態,不會「着爲例」,自然也就不會反映在典例之中。

  更重要的是,有些案例「着爲例」,成爲典例之一,可是《會典》與《事例》却没有完整記載這些案例緣起的背景,失去完整事實的陳述,使得我們無從瞭解整個案例的來龍去脈。譬如本文「拯救-飄風海難的救濟」一節,《事例》確實記載了干隆二年「永着爲例」的救濟辦法:動用存公銀,賞給衣糧、修理舟楫,並將貨物給還等,却没有記載此一政策是如何形成的。當我們看到浙江布政使張若震的奏摺裏叙述了對於琉球飄風難民的救濟之後,却發現整個東南沿海常常發生外國商民遭風飄至中國境内的事情,可是在這之前竟然没有針對這樣一個常態性、經常發生的海難不幸事件,有一個全面的檢討與救濟政策,因此與其主管-大學士兼管閩浙總督嵇曾筠,共同向中央-皇帝-建議,請求干隆皇帝特頒諭旨,最終才完成了此一重要政策。

  同樣在「拯救-飄風海難的救濟」一節裏,《會典》與《事例》都記載了政策,却缺乏實施政策的細節,讓我們無從知道救濟的内容是什麽。參考了福建巡撫鐘音奏摺之後,我們知道了撫恤的一些細節:遭風難民從安插進館驛之日開始,每人每天支給口糧米一昇、鹽菜銀六厘,回國的時候,每人另給一個月的行糧。

  因此,研究清朝的琉球政策,只參考《會典》與《事例》,仍然是遠遠不够的,還必須參考其他的檔案文獻,尤其是《宫中檔硃批奏摺》與《軍機處檔奏摺録副》,因爲這些檔案包含了各地方督撫大臣的奏報,而他們是實際執行政策的高階官員,更有可能是形成政策、提出政策建議的高階官員。

  回過頭來説《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事例》),因爲不只記載了清朝的典章制度,而且因事類聚,將清朝屬國、琉球的事務,集中在「禮部·朝貢」門類裏,因此本文即依據其次序,從敕封起,接續分析討論貢期、貢道、貢物、朝儀、賜予、迎送、市易、禁令、赒恤、拯救、從人、官生肄業、館舍與象譯等政策與事務。但與其説清朝與屬國的關係,是朝貢關係,倒不如説是封貢關係來得周延:封貢關係起於敕封(册封),只有在清朝敕封屬國國王、屬國國王皆授敕封,確立了君臣的身分,而後才有後續的屬國朝貢事務;而朝貢事務,很明顯地環繞着以「朝儀」儀節、禮儀爲核心的奉表稱臣、進獻方物的貢物事務,與萬國來朝的賜予事務,此一「朝儀」事務,或許才是清朝朝廷最重視的;而「市易」中的免税政策,固然是屬國。重視的事務,然而從「迎送」以下的具體事務,不過是封貢體制下「封」與「貢」的延續。而「敕封」與「朝儀」,明顯都是行禮如儀的場合與事務,都是「禮」的表現,因此屬國事務歸禮部掌管,是很自然的。可以説,「禮」貫穿在整個封貢關係裏,也就成爲清朝琉球政策的内涵。

  參考書目

  ①《欽定大清會典(嘉慶朝)》(文海出版社影印本【收録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六十四輯】,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5月)

  ②《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光緒二十五年石印本。(《清會典事例》,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91年4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以上中華書局版,即根據光緒二十五年石印本影印出版)

  ③《清史稿》(《清史稿校注》本,《清史稿校注》卷五百三十三,列傳三百十三〈屬國一·朝鮮琉球〉,台北:“國史館”編輯出版,1990年5月)

  ④韓樸存協修,〈屬國列傳·琉球【琉球傳】〉(清史館稿本,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統一編號:,圖書文獻處文獻編號:701007456)

  ⑤〈屬國傳〉卷二〈琉球·越南〉(清史館稿本,副稿,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統一編號:,圖書文獻處文獻編號:701007483【1】)

  ⑥〈清史卷·屬國傳·琉球〉(清史館稿本,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統一編號:,圖書文獻處文獻編號:7010074)

  ⑦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中琉關係檔案選編》(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93年4月第1版),頁1-2。

  ⑧《清代琉球史料匯編-宫中檔硃批奏摺》(台北故宫博物院,2015年1月)

  ⑨《清代琉球史料匯編-軍機處檔奏摺録副》(台北故宫博物院,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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