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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附録3

  1948年3月11日,台灣省政府公佈《台灣省電影戲劇事業管理規則》

  第一條 本省電影戲劇事業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之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行之。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之電影戲劇事業,係指在本省經營劇團、戲班、電影院、戲院及電影戲劇之公司行號團體等而言。

  第三條 本省管理電影戲劇事業之主管機關爲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各縣市電影戲劇事業之管理工作,由該縣市教育局(未設教育局之縣市爲縣市政府),秉承教育廳之命辦理之。

  第四條 凡在本省經營電影戲劇事業者,應依照本規定之規定申請登記,經核准後發給登記证後(登記证式樣附後),方準在本省境内經營電影戲劇業務。

  第五條 電影戲劇事業之登記分爲左列兩種:

  一、影戲業登記(包括電影院、戲院及經營電影戲劇事業之公司行號團體)。

  二、劇團登記(戲班包括在内)。

  第六條 影戲業登記分爲創業登記及産權變更登記,其登記手續如左:

  一、創業登記:由産權所有人於開業前填具申請書(格式附後),並造其財産清册,連同各項産權證書、合同、契據,呈由該管縣市政府查明實際情形,轉送教育查覈登記。

  二、産權變更登記:由原登記産權人與承受人講産權變更理由,連同原發登記证呈請該管縣(市)政府轉送教育廳查覈登記後,將原登記证註銷,另發新登記证。

  第七條 戲團登記分成立登記及上演登記,其登記手續如左:

  一、成立登記:由劇團主持人填具劇團成立登記表(表式附後)一份,呈由各該管縣市政府查明實際情形,就原表中簽注意見後,轉送教育廳查覈登記。

  二、上演登記:由劇團主持人填具劇團上演登記表(表式附後)一份,連同所擬上演劇本(如上演無劇本之舊劇,可附劇情及對白之説明書)三份,逕向教育廳申請登記。

  第八條 劇本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上演:

  一、違反三民主義者。

  二、違反國民政府政令者。

  三、違反時代精神者。

  四、妨害善良風俗者。

  第九條 本省電影片放映之前,依照中央所定之電影檢查法及各省市縣電影院主管機關查驗影片,及準演執照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參酌本省實際情形由省政府另一命令通飭遵行。

  第十條 各縣市電影院戲院映演影片或戲劇之前,應將擬映演電影片或戲劇之準演執照,或登記证送請當地警察局查驗登記,並於映前報請該管教育局(未設教育局之縣市政府教育科)會同警察局派員莅場查驗其映演情形。

  第十一條 本省各縣市戲院電影院,除關於治安秩序及衛生設備等,由警察局直接指揮管理外,關於電影戲劇之映演情形,及指導其適合於社教設施者,應與教育局(科)隨時予以督察,並與警察局取得密切之聯繫。

  第十二條 電影戲劇事業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勒令停業或歇業外,並得按其情節之輕重懲處其主持人。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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