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或香港國安法),並將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從而使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長期“不設防”的狀態得到明顯改變,一道道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居民安居樂業的“防波堤”、“安全堤”正在迅速築起,廣大香港同胞拍手稱快,齊聲高呼“國安立法好”!這個好至少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時機選擇與準備充分做得好
筆者從上海移民到香港定居至今已有28年,親眼目睹了香港經歷了大大小小的不同風浪,其中最令人難忘的是亞洲金融危機、非典疫情、國際金融危機、違法“占中”、旺角“暴亂”等一系列嚴重衝擊。但是,“一國兩制”香港號這艘航船並没有被這些險惡的風浪擊倒。這全靠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發揮了“定海神針”、“壓船石”和香港人“獅子山精神”的重要作用,確保“一國兩制”航船始終沿着正確方向駛向前方。但是,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一國兩制”實踐在取得舉世公認成就的同時,也存在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其中最爲突出的問題就是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問題日益凸顯,特别是去年6月“修例風波”以來,在外部勢力的策劃和支持下,“港獨”組織和本土激進分離勢力日益猖狂,暴力恐怖活動不斷昇級,襲擊政府機構、銀行商店、普通市民,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綫和香港法治;破壞社會穩定、重創香港經濟民生,致使香港痛失連續保持了25年的全球最自由經濟地位,全球金融中心排名也跌至第六位,今年3月至5月期間的失業率也昇至5.9%,爲15年來的最高值。
面臨香港當前嚴峻的現實,5月初,由香港1545位社會各界人士擔任共同發起人的“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宣佈成立。該組織旨在團結各界人士,凝聚共識,爲香港尋找出路。正在這個關鍵的時間節點上,傳來了北京爲香港國安立法的好消息,令廣大愛國愛港同胞歡欣鼓舞,深感振奮。可見香港國安立法是順民意、得人心的有一個創舉。在短短的8天中,就有近300萬市民通過街站簽名或網絡聯署支持香港國安全法,充分反映是人心所向,勢在必行。立法時機成熟,事必成。立法是教人向善的藝術。
從時間上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從5月28日十三届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涉港立法《決定》開始起動,到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該法案,並由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施行,只有短短的一個多月。在這期間,中央做了深入細緻的準備工作,其中包括韓正,夏寶龍同志分别親自徵求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香港立法會主席的意見;香港中聯辦徵求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意見;並召開12場各界人士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多次反復審議法律草案,同時邀請香港10多位代表列席并發言。按照港人的説法最後香港國安法“三讀”通過,正當其時,急香港所急,人心所歸。
必須强調指出的是:從香港國安法的全文(尤其是第三、四兩章)關於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和處罰,以及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的詳盡而精準的規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多年來匯集、梳理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和應對措施長期思考的結果。没有這方面長期的思想準備和資料積累,香港國安法不可能會如此具有針對性,有力打擊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二、堅守一國與尊重兩制做得好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是在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上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可以説,香港國安法是“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紅色航標。
從香港國安法法律條款的主要内容看:
首先,强調堅守“一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一章總則第3條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
總則第6條還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
在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諸多條款内容中,也有不少關於堅守一國原則或“一國兩制”方針的規定。例如第7條規定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安安全,完善相關法律。又如,第62條規定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再如,第65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等等。
其次,尊重兩制差異的合理性和現實性。内地法律屬於大陸法係、香港法律屬於英美法係,這是歷史造成的法律差異現象,并且在各自的領域實施多年。如何處理這一矛盾,全國人大常委會借鑒制定香港基本法的經驗,仍然采取尊重兩制差異的有效做法,受到廣大香港同胞的歡迎,這體現在香港國安法的許多條款内容中。
在總則第5條明確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没有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罰。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爲再予審判或者懲罰。筆者認爲,這一條規定就是考慮了英美法係(普通法)的傳統和習慣,包括罪刑法定、疑犯從無、辯護權利,一罪不二罰等。這同我國現行刑法所遵循的“無罪推定”原則也是一致的。
第二章第12條規定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第四章第40條規定香港特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駛的管轄權,但本法第55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當然其他條款還有些規定,所有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中央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充滿信心,也有利香港國安法落地切實施行。
美國等極少數國家的政客和香港“反中亂港”的幾個頭目,不顧客觀事實與香港國安法的内容,顛倒黑白,胡説香港國安法破壞“一國兩制”,甚至把香港變成“一國一制”。這是别有用心的政治圖謀,不值得一駁。
三、懲罰少數與保護多數做得好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頒佈實施,針對的就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就是法律規定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四類罪行。這從香港國安法的全文(共六章66條),尤其是第三章罪行和處罰的詳細規定中可以反映和體現懲罰危害國家安全行爲和活動的重點對象。第三章共分6節、20條,是香港國安法法律條文最多的一章。
第三章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罪行,分别有明確的定義和處罰規定。對分裂國家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對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對恐怖活動罪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行重大的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6條明確規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區内實行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爲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區内的,就認爲是在香港特區内犯罪。在香港特區注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香港國安法有幾個長處:一是將“堅持法治原則”列入總則,並在第39條文明規定,“本法施行之後的行爲,適用本法定罪處罰。”(罪刑法定原則)彰顯該法恪守國際社會公認的法治原則。二是考慮去年“修例風波”以來,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短板,着力解決最爲緊迫、最爲突出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織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嚴密法網。三是内地現行的刑法中也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4類罪行的類似規定,但香港國安法的規定較爲詳細和明確并且采取了列舉式的規定,這種特殊安排具有很强的針對性,回應了廣大香港市民的關切,有力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爲,使擔憂香港國安法變成“無牙老虎”的顧慮打消了。
從根本上説,懲罰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爲和活動,同尊重和保護香港居民的人權與權利自由是一致的。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保障社會穩定是香港居民充分享有人權和各項權利自由的前提和基礎。没有這個前提和基礎,尊重人權和權利自由也就無從談起。在去年“修例風波”期間,黑衣暴徒不僅襲擊警員,而且瘋狂打砸搶燒,肆意破壞交通設備和公司財産,脅迫香港市民罷工罷課罷市甚至出現恐怖主義行徑。在這種惡劣的社會環境中,香港居民連最起碼的生命權,健康權,工作權和受教育權等等都受到嚴重的侵害,那還有什麽尊重人權和享受各項權利和自由可言!如今香港國安法懲治極小數就是爲了保護大多數。
爲了使香港居民放心吃上定心丸,爲了向國際社會鄭重承諾,香港國安法在總則第4條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香港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規定享有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權利和自由。不僅如此,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爲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貫穿香港國安法的始終。因此香港居民普遍感覺到香港有希望了,將逐漸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活工作秩序,只要社會安寧,東方明珠將再放光彩。
四、三法一體與確保實施做得好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頒布施行後,7月1日人民日報評論員在一篇題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壓艙石》文章中指出:“世界上任何國家,無論是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安全立法都屬於國家立法權力”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内容的綜合性法律。”這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熱議,普遍認爲這是國家安全立法史上的一個新的創舉,這部法律不僅堵塞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有力打擊反中亂港勢力的囂張氣焰,更重要的是將從建立組織機構方面確保法律的實施,有效防控國家安全風險,築牢一國兩制的根基,長期促進香港的繁榮穩定。
所謂“實體法”也稱“主法”、“主體法”,“程序法”的對稱。18世紀英國法學家邊沁提出。他將法律分爲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實體法指從事實關係上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所謂“程序法”也稱“訴訟法”“審判法”“手續法”等。程序法專指規定實體法運用的手續即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這種分類法後爲各國所普遍采用,認爲程序法和實體法緊密相聯,缺一不可。而“組織法”是指專門規定某些國家機構的性質、組成、任期、活動原則和職權範圍的實體法,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等。
就香港國安法而論,是非常巧妙的把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和相關機構的組織法“三法”融合爲一體,其目的都是爲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國家及其人民的安全。這充分彰顯了立法者的政治智慧和擔當精神。
刑事實體法:主要體現在香港國安法的第三章罪行和處罰。第一、二、三、四節分别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搆成、特徵和刑事處罰做了全面而準確的規定。第五節其他處罪規定和第六節效力範圍也很重要,對於人們全面瞭解刑事實體法的内容是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刑事程序法:主要體現在香港國安法的第四章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這個問題極其復雜,但强調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除了個别情形外,在一般情况下,香港特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管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法、偵查、監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的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等等。
刑事組織法:主要體現在香港國安法的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根據第二章規定香港特區設立新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同時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織人員、職責範圍、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等相關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根據第五章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新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該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聯合派出。並對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範圍、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區法律、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以及公署應當加强同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工作協同,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建立協調機制等等做了詳細的規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爲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創造了重要前提和基礎,但是香港國安法不會自動實施,只能通過相關的執法機構和人員去貫徹實行。新設立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正是從組織和執行人員的配備上去確保香港國安法的正確實行,從而使香港由亂到治走上正常的法制軌道和長治久安,爲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提供堅强的法律保障。
五、根本責任與憲制責任做得好
我們國家歷來重視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實施是兩個積極性的又一個範例。對此,香港國安法第一章總則第3條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極少數國家的高官和政客却指責“香港國安立法是破壞一國兩制”,中央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是“破壞香港高度自治、干預香港内部事務”。這連起碼的政治法律常識都没有。早在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時的講話就説明:“切不要以爲香港的事情全由得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别行政區的具體事務的,也不需要干預。但是,特别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大家可以冷静地想想,香港有時候會不會出現非北京出頭就不能解決的問題呢?”
今年上半年,中央考慮制定香港國安法時,基於對香港特區的充分信任,中央授權特區管轄絶大部分案件,這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尊重。中央保留的一點權力,只是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管轄權,其目的在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守住底綫。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説得更深刻:“國安問題很復雜、很專業,有些還涉及國防、外交,不是香港警隊可以單獨應付的,一定要有國家級隊伍入駐香港,以指導、監督、支持香港警隊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作爲香港特區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她在香港國安法立法前夕,就多次表示,特區政府十分支持國安立法,並將全面積極配合國家安全相關的立法工作。香港特區以後還要建立一個更加健全的執行機制,加强執法能力。她同時呼吁社會各界積極反映相關意見。香港國安法頒佈實施後,林鄭月娥又多次表示,在這個歷史性時刻,我能領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擔任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任務、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將會竭盡所能,履職盡責,同各有關方面通力合作,確得“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林鄭月娥説到做到:6月30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日内瓦開幕,她作爲人權理事會貴賓發表視頻發言,呼吁國際社會尊重中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利,並表示只要香港國安法實施、定能安然度過“修例政治風暴”,在恢復穩定的同時變得更强。同日香港國安法刊憲公佈,即日晚11時生效。
7月1日,香港特區政府舉行昇旗儀式及酒會,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3週年。林鄭月娥表示,香港國安法體現中央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的決心。特區政府要讓國家安全概念落地生根。2日,根據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提名,國務院決定:任命區嘉宏爲入境事務處處長;任命 陳國基爲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3日,依照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任命駱惠寧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任命鄭雁雄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署長,李江舟、孫青野爲副署長。同日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香港特區國安委)宣佈成立,林鄭月娥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强、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女),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鄭以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陳國基同時兼任特區國安委秘書長。同時,特區政府律政司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設立的專門檢控科也正式成立。
7月5日,林鄭月娥及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在香港《文江報》發表文章表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在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上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他們會擔起維護國家安全重任,確保國安法有效實施。6月,香港特區國安委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會議。林鄭月娥主持會議,進一步明確國安委的職責,其工作信息不予公開。7日,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在港刊憲公佈。隨後特區政府代表將向立法會議員講解《實施細則》的内容。8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香港揭牌。宣告中央駐香港國家安全公署正式成立並開始運行,這對香港健全國家安全制度具有標誌性意義。至此,中央及香港特區爲全面實施香港國安法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基本上告一個段落。在短短的8天中,香港特區馬不停蹄做了許多有效的配合工作,一環緊扣一環,決心之大、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值得稱贊。
綜上所述,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所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貫徹黨的十九届四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相關決定”制定的。“對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製作出了法律化、規範化、明晰化的具體安排。法律充分考慮兩種制度差異和香港具體情况,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相銜接,體現‘懲治極少數、保護大多數’的原則,爲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長治久安、長期繁榮發展,爲確保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爲保護外國人在香港的合法權益和外國投資者的權益,爲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要扎實推動香港國安法的有效實施。在法律實施過程中,要堅決防範反中亂港勢力詆毁抹黑、借機生事,堅決反對外來干涉,增强鬥争精神。同時要學習好、宣傳好、闡釋好,爲香港國安法有效實施創造良好社會條件龢民意基礎。
寫於2020年7月中旬
(原載《大國軍魂·國防英賢譜》,中國圖書集團出版社2021年12月出版,莊金鋒是唯一的封面人物,副標題是這次出書時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