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早在2009年3月,筆者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主辦的《港澳研究》春季號就發表了《“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探析》長篇論文。本文是在有些學者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瞭如何深化“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這一新課題研究的基本思路。同時對前人某些命題提出質疑和商榷。
本着實事求是,務實求真的科學精神,在該論文中着重闡述了四個問題:一是“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的提出及問題;二是從澳門基本法的設計看“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三是從澳門基本法的實踐看“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四是簡短的結語。筆者建議,如果有的讀者對這一課題感興趣,還可以參閲筆者出版的兩部專著:《繁榮穩定大局與“一國兩制”“澳門模式”》(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年10月出版;)《“一國兩制”澳門模式與博彩業依法管治》(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出版)
“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探析
一、“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的提出及問題
早在澳門回歸前夕,即1999年8月,齊鵬飛和張曉京兩位青年學者在《澳門的失落與回歸》一書中,就提出了“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香港模式”的“同”與“異”問題,並就香港、澳門問題的性質,港、澳兩地的政治發展、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以及平穩過渡與政權交接等若干問題進行探索。“但由於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例如“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尚未在澳門全面實施,因此,不可能深人去探討實踐“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這一課題。
2004年12月,澳門著名學者楊允中教授撰文提出:要“認真探索實踐‘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讓澳門這個小舞台上演大的劇目。他説“盡管在澳門實踐‘一國兩制’已取得巨大成功,不過要對其作出比較準確、比較公正的評估,並尋求認識的系統化,仍然是項難度極大的挑戰。但深入探討一下‘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實踐模式並非不具現實必要性和迫切性”。他進而提出了實踐“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其内涵至少應包括八點内容(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有利與三大管治權力、四個不變與四種意義、五大原則、六種意識、七大作用、八種關係)。
筆者認爲,楊允中教授提出的“實踐‘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的“八點内容”,立意好,見解精闢,思路廣闊,不僅揭示了“一國兩制”的本質特徵,而且指出實踐“一國兩制”具有四個方面的重大意義以及要處理好八種關係。這對深人研究“一國兩制”方針、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别行政區、香港和澳門兩部基本法是有所啓迪的。但筆者同時也注意到了兩個問題:一是楊教授講的“八點内容”並非“一國兩制”澳門模式所固有的本質特徵及獨特内涵,它同樣也適用於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香港特别行政區;二是“八點内容”較重於理論概括,從“實踐”上去探索“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具體模樣及成功經驗)尚顯不足。因此如何更準確及更有針對性對闡述“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仍爲進一步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的齊鵬飛教授在澳門回歸五週年後不久,撰文認爲,澳門在回歸後的五年中經濟成績顯著,政治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新澳門’的第一個五年,其‘一國兩制’的‘經濟優勢’、‘政治優勢’初步呈現,‘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逐步成型、成熟”。
筆者認爲,齊教授不僅提出澳門回歸頭五年“經濟優勢”和“政治優勢”幾個有見地的基本觀點,而且用大量的事實和具體數字加以闡述具有較强的説服力。這是研究“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在認識上的一次昇華,使人們對“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的具體内涵有了更爲深刻的理解,也引起了一些理論研究工作者的關注。然而,筆者同樣也認爲,齊教授的論文也存在美中不足之處,表現在其未能緊扣澳門基本法從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設計、要求以及規範化方面去思考和研究問題。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基本法律是澳門特區的憲制性法律,也是我們研究“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的重要依據,如果離開澳門基本法,“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也就無從談起。當然,特區政府如何實踐、創造“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也極爲重要,但這種實踐、創造必須在澳門基本法框架内進行,方能見效。
總之,我們研究“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的基本思路,應該把對基本法的研究和澳門特區具體實踐“一國兩制”的經驗與成效,兩方面緊密結合起來,才能有一個比較清晰和完整的正確認識。注重一方面的研究而忽視另一方的研究,都不可能得出科學的結論。
二、從澳門基本法的設計看“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
澳門基本法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後,成功體現“一國兩制”的法律範本,同樣是具有“創造性”的傑作。這兩部基本法具有許多共同點,歸納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兩部基本法都是依據我國憲法,在香港、澳門同胞的廣泛參與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充分體現了包括香港澳門同胞在内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全國性基本法律:二是兩部基本法都是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兩個特别行政區穩定繁榮的根本保证;三是兩部基本法都規定,香港、澳門兩個特别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四是兩部基本法都規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由於國家對解決香港、澳門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一致的,作爲體現和反映國家對港澳基本方針政策的兩部基本法,不僅有不少條文有相同或相似之處,而且基本法的結構體例也很相似。但這絶“不可能象某些人所説的《澳門基本法》是《香港基本法》的翻版”。我們在承認香港和澳門兩部基本法有着相同的歷史背景和憲制基礎的前提下,還應正視港澳兩地實際情况仍然有一定差異,無論在政治、經濟、文化、法律方面的某些制度都有一定的區别(特殊性),有各自的歷史傳承性。同時,還應看到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開始了3年多以後才起步的,既吸收借鑒了香港基本法起草的成功經驗,又從澳門實際情况出發,較好地反映了澳門的歷史和現狀,體現了澳門的特色,照顧了澳門各階層的居民的利益。這是我們研究“一國兩制”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只有對澳門基本法不同於香港基本法的特色作一番探討,才能深化對“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的理解。
香港和澳門兩部基本法存在着許多差異。這些差異大致上可分兩類:一類是實質性(某些具體制度)方面差異。另一類是非實質性的差異(如行政區域範圍表述不一,個别章節條文編排序不同,某些條款文字表述不盡相同等)。這裏側重從兩部基本法的實質性差異來探討“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的具體模樣。筆者認爲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的實質性差異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一)在政治制度的設計方面具有澳門特色
在兩部基本法關於政治制度的設計中,既不采用西方的三權分立制、總督制、又不實行中國内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而是采用了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重在相互配合,司法獨立的體制。這種新型的“行政長官制”的特點是:行政長官具有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的雙重身份,在特區政治生活中居於中心地位,具有基本法規定的較大決策權。但是,細心觀察和分析,不難發現兩個特别行政區政治制度還存在着“大同小異”之處(其實這個“小異”並不“小”),闡述如下:
1.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擁有和行使更多的職權。香港基本法第48條規定行政長官可行使13 項職權,而澳門基本法第50條列舉了行政長官18項職權。也就是説,澳門的行政長官比香港的行政長官多擁有了5項職權。分别是:第七項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第八項任免行政會委員:第九項依照法定程度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第十項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第十六項依法頒授澳門特别行政區奬章和榮譽稱號。澳門行政長官行使這些權力無爲經過立法會同意,這就大大强化了行政長官的地位。
2.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選任條件更爲寬鬆。香港基本法第44條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40週年,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保。”澳門基本法第46條規定没有包含“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定。而在第49條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可見兩部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選任條件的規定略有不同,即在香港,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是參選行政長官的前提條件;而在澳門,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是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
3.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職權相對而言有所消减。在立法會的職權方面香港基本法第 73 條規定了十項職權,而澳門基本法第71條只規定了八項職權,取消了“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質詢權)和同意任免終審法院和法院院長的權力。這與强化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地位的規定相一致,避免了行政與立法之間不必要的紛争,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4.澳門特區兩個選舉没有規定最終達至雙普選的目標。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的目標。第68條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由選舉産生;立法會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産生的目標。而澳門基本法第47條只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68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産生。(這意味着立法會少數議員可由行政長官委任)。可見,澳門基本法没有就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作出規定。這是兩部基本法最顯著的區别之一,也是符合澳門的民主進程的。
5.澳門特區司法體制維護澳門固有的傳統。香港和澳門的法制傳統有着明顯的區别,香港從英國繼承的是普通法的傳統,而澳門從葡萄牙繼承的則是大陸法係的傳統。基本法的設計者尊重歷史,從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的原則出發,對港澳兩地在司法體制設置上繼續維護各自的固有傳統,因而港澳兩地的司法體制有很大的不同:一是法律淵源不同。香港基本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扺觸或經香港特别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基本法第8條則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扺觸或經澳門特别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二是司法體系不同。澳門基本法第90條規定:澳門特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而香港基本法則没有規定檢察制度,實質上的檢察權由屬於行政機關的律政司按照行政程序來行使,不屬於司法系統。再有一個不同點,就是澳門保留了行政法院和刑事起訴法庭,而香港則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和刑事案件,没有行政法院和刑事起訴庭的特别設置。這樣就避免了司法系統和法制傳統出現較大的變動,以至於造成動盪,帶來社會的不穩定。
(二)在經濟制度的設計方面符合澳門實際
兩部基本法在總則中都明確規定特别行政區要依法(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産,這是維護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的核心。在第五章又重申保護私人、法人的財産所有權,保護企業的所有權和外來投資;保持獨立的税收制度、財政金融制度;保持自由貿易制度等。在確保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的前提下,兩部基本法在經濟制度方面除了相同的規定外,還有一些實質性不同的規定,主要表現在:
1.確認博彩業的合法地位和發展。長期以來,由於博彩業在澳門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澳門政府財政收人的主要來源,還帶動了澳門相關行業的發展,成爲澳門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柱。因此,澳門基本法第118條規定:“澳門特别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娱樂業的政策。”這就是説,基本法允許澳門博彩業以“旅遊娱樂業”的名義繼續合法存在和發展,特區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度相關政策、法律加以規範。這是澳門基本法根據澳門的實際情况作出的不同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2.允許專營税制的規定繼續延用。專營税制是澳門特有的一種税收制度。所謂專營税,即專利税,是政府對特準經營某些專營事業的公司按合約規定的税種、税率徵求的税項。包括各種博彩在内的專營税在政府財政收人中所占的比例很高,與博彩業的發展有很大的關係。因此,澳門基本法第106條第2款特别規定:“專營税制由法律另作規定。”(2001年新博彩法規定的税率爲35%,即比原來税率提高3%)以保证特區政府的財政收人,同時保障專營公司或企業的經濟權益。這是香港基本法所没有規定的。
3.承認澳門回歸前依法確認的私有主地。主地和自然資源是關係到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資源,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十分重要。香港基本法第7條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境内的主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人全歸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支配。”澳門基本法第7條也作了相似的規定,但在條文中增加了“除在澳門特别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主地外”一句。這意味着基本法在確認澳門主地國有的前提下,也承認並允許回歸前政府批準的少量私有主地的存在。這反映了澳門基本法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充分照顧澳門的特殊情况。
4.鼓勵澳門發展工商業和新市場。從澳門歷史發展看,“旅遊博彩業、出口加工業、金融保險業和建築地産業是支撑和帶動整體發展的主導産業。而傳統工商業的轉型、新産業和新市場開發……是關係澳門經濟發展和繁榮的重大課題。……其中外向型出口加工業更是工商業的核心"。但是,澳門工業全屬輕紡加工性質,搆成相對簡單,技術和資本含量較低,市場目漸縮少。因此,澳門基本法第114條對促進工商業發展的政策作了完整的表述,即:“澳門特别行政區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自由經營,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以及“澳門特别行政區改善經濟環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進工商業的發展,鼓勵投資和技術進步,並開發新産業和新市場”。香港基本法第118條的相關規定没有如此詳盡。
(三)在居民權利的設計方面體現了澳門實情
在世界各國,任何一部憲法和憲法性文件都十分重視公民(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香港、澳門基本法是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都把維護和保障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爲兩部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兩部基本法除分别在總則第4條規定,依法保障特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外。還分别在基本法第三章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作了專章規定。但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立法設計者根據澳門的實際,作出了與香港基本法有所不同的規定。主要表現在:
1.明確規定平等權的具體内涵。香港、澳門基本法第25條都規定了“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澳門基本法還作了進一步規定:“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别、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况或社會條件而受歧視”。這種表述是由澳門實際情况和其法源所決定的。
2.明確規定居民有權申請人身保護令。香港、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2款規定了“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其中澳門基本法還規定:“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主要是針對警察部門對居民采取任意非法的拘留和監禁,是從積極方面維護居民的人身自由權。
3.明確規定“法無名文規定不爲罪”與“無罪推定”原則。澳門基本法第 29 條規定:“澳門居民除其行爲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無罪。”這就是法理學通常所講的“法無名文規定不爲罪,不處罰”與“無罪推定”原則。它維護了澳門居民人身訴訟方面的權利。香港基本法第三章中没有規定該原則。
4.明確規定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香港基本法第33條規定了“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而澳門基本法第35條則明確規定:“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這是由於在通常情况下,許多人無法選擇職業,却能選擇工作或工種。例如,許多澳門居民因文化程度較低,無法選擇當教師或醫生,但他們有權選擇到工廠或企業做工,以及做什麽工種的工作。因此,澳門基本法中增加規定居民有選擇工作的權利,在就業,勞動方面給予澳門居民更多的保障,也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的有關規定。
5.明確依法保護葡萄牙後裔居民的權益。澳門基本法第42條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别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從這條規定看,立法設計者在制定澳門基本法的過程中對《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的歷史狀况給予充分重視,使得占澳門人口近3%的葡裔居民的利益受到特殊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受到應有的尊重,使他們能繼續爲澳門的繁榮穩定做出貢獻。
(四)在社會文化制度方面的設計貼近澳門實際
香港、澳門基本法第六章,分别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的社會文化制度和政策作了規定。這些規定,使“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和精神,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社會文化制度及政策中得到了具體體現。但由於香港、澳門所處的社會經濟條件有較大的差異,立法設計者在大原則一致的前提下,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的社會文化制度及政策作了不同的規定,“兩部基本法第六章有不同的標題,就足以反映出這種差異”。香港基本法第六章以“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爲題;澳門基本法第六章的標題爲“文化和社會事務”,有關“勞工”方面的政策,在澳門基本法中,都集中規定在“經濟”一章中。兩部基本法在社會文化制度方面的設計還存在着若干實質性差異,主要表現在:
1.教育制度方面。香港、澳門基本法都規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有權自行制定教育政策,但具體表述不大相同。澳門基本法第121條强調“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而香港基本法第136條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兩者規定的差異在於,香港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是有前提條件的,即要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澳門基本法並没有這一限制性的規定。這是因爲香港的教育比較發達,澳門的教育基礎較差,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况制定教育政策。第121條第2款還規定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香港基本法中没有這一條規定,是因爲香港早已實行了9年義務教育。
2.文化政策方面。澳門基本法第125條第3款規定:“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迹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香港基本法中所没有的規定。從歷史看,西方文化和科技在澳門傳人的時間比香港早,影響深遠。在澳門有許多代表中西文化的名勝、古迹和歷史文物。相當一部分人士,特别是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及其後裔居民,非常關注對文化遺産的保護。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也規定了“澳門特别行政區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澳門基本法關於保護文物的規定是明智的,既尊重中葡聯合聲明,又貼近澳門現實,有利於澳門文化事業的發展。
3.專業制度方面。兩部基本法有關建立專業制度的規定,有明顯的區别。在現行制度下,香港的專業制度比較健全,各種專業都成立了各自的專業團體(如律師公會),自行制定管理制度和專業守則。因此,香港基本法第142 條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而澳門的專業人士很少,專業團體的組織十分分散,屬同業聯誼性質,缺乏權威性。據此,澳門基本法第129條規定“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這就把建立專業制度的權力,授予了澳門特區政府。這與香港保留原有專業制度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這個規定完全是從澳門實際出發,有利於澳門專業制定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爲市民和澳門社會發展服務。
三、從澳門基本法的實踐看“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
澳門回歸後,以行政長官何厚鏵爲首的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大力支持下,認真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依法施政,取得了矚目成就。九年多來,澳門特區政府充分利用澳門基本法賦予的權力,積極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團結和領導澳門同胞,開創了澳門歷史上嶄新的一頁,爲“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積累了不少寶貴的經驗。
(一)以何厚鏵爲首的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卓有成效
1.始終堅持“一國”原則,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基本法是根據我國憲法,以“一國兩制”方針爲指導制定的,自始至終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其基本内涵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内,在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香港、澳門、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離開了“一國”就談不上“兩制”。實施“一國兩制”首先要解決“一國”問題,即國家的統一和主權問題,這是“一國兩制”的首要任務。國家主權不可分割,只能由中央政府行使。“兩制”是在國家主權範圍内、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并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不斷增强主權意識、國家觀念,能從大局出發,以堅持“一國”原則、維護國家主權爲已任。例如,自2000年至2008年,行政長官何厚鏵在其所發表的九份施政報告中,有關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嚴格執行澳門基本法的内容均佔有一定的篇幅。此外,他在不同場所也經常强調這個首要問題。如在2004年4月15日的“依法治澳和特區發展”學術研討會開幕式上,他明確表示:“依法治澳的根本,就是依照基本法治澳。……基本法的核心原則正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只有‘一國’,才有'兩制’;只有‘一國兩制’,才有‘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兩制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基礎;‘一國兩制’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最終保障”。同年8月18日,他在竟選澳門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的“政綱”中又强調指出:“‘一國兩制’是澳門特别行政區存在的憲制根據和政治基礎。在‘一國兩制’中,“兩制’以‘一國’爲前提,‘一國’是‘兩制’成功的保证”。
2.充分發揮“兩制”優勢,切實實行高度自治。在“一國”的前提下實行“兩制”,並不是忽視或放棄“兩制”,而是在“一國”的框架内更好地貫徹“一國兩制”,更好地保障和維護“兩制”。澳門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大授權澳門特區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基本法第七章還規定,澳門特區在中央的授權下享有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這是澳門特區發展的一項最大優勢。特首何厚鏵曾説:“我們引以自豪的是,我們擁有'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擁有堅實的建制力量,擁有五十萬勤奮、正直的、與祖國和澳門榮辱與共的市民。有了這些支柱,我們就能充分利用或革新已有的條件,逐步打造出一個内涵豐富的、多元并存的和諧社會”。九年多來,澳門特區政府不但很好地堅持“一國”,維護國家主權,而且依法維護了“兩制”,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逐步健全,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運作順暢,從制度上保证行政長官對特區負責和對中央負責的統一。尤其是特區政府從澳門的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提出並落實了“固本培元,穩健發展”的施政方針;實施“以博彩旅遊業爲龍頭、以服務業爲主體、各行各業協調發展”的經濟發展戰略;實行“背靠祖國、面向世界”、“遠交近融”的對外交往戰略。這不僅使澳門經濟迅速復蘇並實現持續快速發展,而且拓展了自身發展的空間,取得了對外交流與合作的豐碩成果。正如胡錦濤主席2004年12月20日在澳門發表重要講話曾指出的:“澳門回歸祖國5年來,‘一國兩制’方針成功地付諸實踐。中央政府嚴格按照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辦事,堅定地支持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不干預特别行政區自治範圍内事務。澳門特别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以何厚鏵先生爲首的特别行政區政府帶領社會各界人士團結奮鬥,開拓進取,克服了亞洲金融危機、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和非典疫情等帶來的種種困難和挑戰,妥善解決了一系列關係澳門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今天的澳門,社會安定祥和,經濟持續增長,民眾安居樂業”。
3.刻骨銘心“三大價值”,永遠盛放不敗之花。行政長官何厚鏵在《2008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説:“經過將近8年的奮進,澳門特别行政區從零開始,見過了復雜多變的世界,吸取了千金難求的經驗,儲備了集體凝聚的智慧,開闢了前所未有的這路。今天,特區初步完成了建區前期的摸索,進人一個具有客觀的基本發展定位、社會參與有所提昇的階段。……我們從特區刻骨銘心的經歷中,找到了我們尤須寸步不離的公平、共富、和諧這三大價值”。何厚鏵對三大價值作了簡明而深刻的闡述:“公平”要以法制爲基礎,就是没有人受到忽視,每個人都能根據自身的情况,獲得合理、妥善的對待,並以同樣的原則和態度對待他人,並讓才幹出眾,成績突出的人,獲得較大的欣賞與回報。“共富”的重點,在於一批又一批的人,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共同的拼搏和分享,人雖有處境能力、模式和過程的分别,但大家最終就像兄弟姐妹都會長大成人一樣先後走上富足的這路。“和諧”離不開承擔和包容,關鍵在於自我之外還兼顧他人;發展較快的,對發展較慢的人要主動多作承擔,多作扶持發展較慢的人,要以自我承擔,包容他人的精神,力求上進,力求突破。可見,公平、共富、和諧三者環環相扣,辯證統一融爲一體,搆成一幅“世界大同”的美好藍圖。爲了實現這個藍圖,本次施政報告,除繼續保留已經實施了的多項减免税費外,又新增多項税費减免紓解民困舉措,扶持弱勢群體逐步走上富裕之路。何厚鏵特首還説:“只要我們堅定立足於基本法,依靠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全澳市民的努力,一定可以不斷克服特區發展過程中種種不平衡造成的困難,盛放出公平、共富、和諧的不敗之花”。對此,澳門社會輿論認爲,特區“8年曆程找到三大價值,是特區除經濟建設成就外在上層建築領域裏的一個重大成就。何厚鏵總結的公平、共富、和諧三大價值,既是澳門回歸8年特區政府執政理念的總結,更是澳門社會未來發展的共同理想和目標”。
4.不斷夯實“四個基礎”,努力創建和諧社會。特首何厚鏵在澳門特區政府《2007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强調:“以民爲本的精神,要落實於創造市民更大的個人發展機會,更加舒暢愉快的生活感受,鞏固及擴大社會和諧的物質基礎和心理基礎”。這樣才能“建設新型的、高質素的和諧社會”。爲此,特區政府作了不懈的努力,打造和鞏固四個基礎,開創新的局面:一是狠抓社會治安,爲建設和諧社會奠定心理基礎。回歸前夕的澳門,社會治安惡化,黑社會横行。針對這種情况,澳門回歸初期,在中央大力支持下,在何特首親自領導下,加大打擊罪案力度,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勢力,使社會治安有了明顯好轉,人心變得穩定,社會秩序正常化;二是注重發展經濟,爲建設和諧社會提供物質基礎。特區政府成立以來,一直以發展經濟爲突出的要務,以期扭轉回歸初期社會經濟低迷的局面,同時實現新的經濟增長與繁榮。政府這一施政方向,基本適應當時的社會形勢,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因此,收到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三是開創民主政治,爲建設和諧社會打造政治基礎。在過去葡澳當局的統治下,澳門居民没有什麽民主權利可言。澳門回歸後,按照《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澳門居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和社會經濟的權利,並履行義務,極大地激發了廣大居民參與選舉的政治熱情;四是發揚優良傳統,爲建設和和諧社會創造思想基礎。澳門居民素有愛國愛澳、團結包容、守望相助,和衷共濟的優良傳統。這種優良傳統,在“一國兩制”的歷史條件下,在特區政府的推動下,在澳門社會得以發揚光大,薪火相傳,成爲共同構建穩定和諧家園的這德高地。從上不難看出澳門特區“緊扣時代轉變”、與時俱進把心理、物質、政治、思想四個基礎有機結合起來,成爲構建和諧社會的四大支柱,這是實施澳門基本法的創新之舉及成功經驗,也是“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的一大表現。
5.致力貫徹“五項原則”,民主政治穩步發展。澳門回歸以來,舉行了兩次行政長官選舉,三次立法會選舉及三次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在這些選舉中,澳門廣大市民表現出了積極參與的熱情,反映了回歸後澳門人當家作主的精神面貌,也説明瞭澳門特區在民主政治建設方面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筆者認爲,這應歸功於特區政府致力於貫徹的“五項原則”。這“五項原則”是:
(1)行政主導原則。堅持以行政爲主導是實施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良好政治體制的主要問題。澳門特區成立以來一直堅持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行政與立法的關係良好,並保障司法獨立。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管治有力,立法會積極有效地配合了政府施政,澳門基本法設計的行政主導政制運作順利。
(2)愛國愛澳原則。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之初,特首何厚鏵便指出:“愛國愛澳是澳門社會的一個優良的傳統,此傳統在澳門回歸後進一步昇華爲擁護'一國兩制’,積極建設澳門的主流力量”。他進一步指出,“大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政府當致力弘揚中華文化,培養市民愛國愛澳的情懷”。這是澳門民主政治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原因。
(3)愛國者治澳原則。即堅持以愛國者爲主體的“澳人治澳”原則。澳門是多元化、開放性的社會,不同的社會階層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訴求。澳門要繁榮穩定,就必須把各方面的人才凝聚在愛國主義的旗幟之下。回歸九年來,澳門已經建立以愛國者爲主體的執政團隊,形成了以愛國者爲主體的公務員隊伍。這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建立民主政治的骨幹力量。
(4)維護社會穩定原則。維護特區社會穩定是實施澳門基本法、貫徹“一國兩制”的目的之一。穩定是發展的重要前提,没有穩定就不可能實現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而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在於維護社會各方利益的均衡。澳門特區不僅在經濟領域尋求利益均衡,而且在政治領域,推動和擴大公眾的民主參與,無論特區政府的籌組,行政長官的推選,行政會立法會的組成,公務員的留用以及外籍人員的合理使用,都體現統籌兼顧,適度平衡。
(5)循序漸進原則。“民主”是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標誌,但民主的進程必須要根據社會發展實際循序漸進地穩步推進。堅持從澳門實際情况出發,循序漸進地推動澳門特區的民主發展,已成爲現時澳門社會的基本共識。對此,早在數年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便針對澳門“雙普選”問題談到:澳門“目前的政治環境是完全符合澳門人民的利益,亦符合澳門人實際爲要”。他進一步指出,“一步一脚印的經驗是最好的”。
6.鋭意推進“六種改革”,努力創造美好明天。爲了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爲了提高政府施政能力創建更加美好的明天,特區政府面對新的挑戰,已經實行或即將推行一系列改革。主要改革有:
(1)博彩制度改革。即2002年2月開始的賭權開放。這次“賭權開放是一次由政府主導的强制性制度變遷”,它不單是指賭牌由一家變三家的招標發標(實際上三家變爲六家),標誌着博彩專營制度終結,形成多强鼎立之勢,“還應包括在賭牌發標前後,澳門政府已經進行的和將要進行的一系列制度建設和政策調整”。這次賭權開放盡管帶來一些負面影響,有待解決,但從總體上看是穩健的,它爲澳門的博彩旅遊業實現“跨越式”發展注人了新動力,並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2008年第一季度澳門博彩業收入較上年同期增長逾60%,達到了37.2億美元,超過了拉斯維加斯大這和亞特蘭大城的收人總和。同時,顯示了特區政府鋭意開拓創新意識及較强的組織能力,樹立了特區政府施政的權威。
(2)公共行政改革。澳門自2001年開始逐步推行“公共行政改革”重點抓了三項工作,即:機構調整,優化組織;公務員培訓,强化公僕觀念;改善服務,提高行政效率。先後推出一系列行政改革措施,包括服務承諾計劃、優化行政程序、電子政府、一站式服務等。2007年政府又公佈《2007-2009 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綫圖》,强調“官員的問責制度及決策,能力的提昇是改革的重點”。2008年,公共行政改革依循上述《路綫圖》繼續順利推進,健全公職管理,完善福利津貼;擴展分區服務,增加市民便利:中央化資訊服務機制正式啓動:公共行政的透明度有所提高,公共服務日益實現個人化。
(3)法律改革。在過去法制建設的基礎上,特區政府將會加快完善或擬定多項立法項目,包括完成《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權》、《立法會選舉法》三部有關選舉法律的修訂草案,確保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和第四届立法會選舉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順利完成:啓動《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自行立法程序,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地區的穩定;制定涉及經濟民生、環境保護等38項重要法規。法律改革的方向是履行憲制責任,填補法律真空,推進民主政制發展;配合公共行政的廉政改革,全力進行涉及市場行爲和商業利益,尤其涉及各種公共批給和監管的法律改革,以使行政與法律改革融爲一體,互爲促進。
(4)教育改革。近幾年來,特區政府全力推動教育體制變革,有幾點特别引人關注:一是不遲於2009年完成“非高等教育全面免費的戰略目標”。二是“在高等教育領域,將基礎與創見兼備的高質素人才培養,鎖定爲核心目標”。三是“透過‘教育發展基金’增加資源投人,協助學校完善教育環境和設施”。
(5)社會保障改革。在經濟發展順利,庫房收人比較理想的情况下特區政府把“强化福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建設”作爲施政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要措施有:繼續推動全民保健和疾病防控,建設健康城市;加大對弱勢社群的支持力度,調昇維生指數、養老金和敬老金;逐步建立由社會保院基金與非强制性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搆成雙層式社會保障體系。
(6)社會諮詢制度改革。在現存的政府諮詢組織中,不少成員作出了個人的努力,但總體而言,這些組織體制老化,功能不彰,未能充分發揮下情上達的效果。因此,特區政府決定在現有基礎上,對現有諮詢組織進行規模重整和功能重整,消除形式上的安排,强調實際效果的發揮,使之成爲支持政府施政,優化政府決策的重要民意中介。
從以上對於澳門特區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成功實踐基本法的闡述中,可以看到澳門特區回歸九年來的不凡歷程和嶄新面貌,也展現了以何厚鏵爲首的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取得的重大成就。當然,特區政府在施政過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難和新的挑戰,有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與完善。例如,博彩業發展“一枝獨秀”,經濟結構必須强化適度多元:部分基層居民生活負擔加重,保障民生制度必須抓緊完善與實施;廉政不足貪污醜聞時有發生,廉政法制建設必須大力加强;政治生態加速變化,特區政府在提高管治能力、維護安定,努力建設包容共濟的和諧社會等方面面臨新課題。尤其是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衝擊的嚴峻形勢下,澳門特區政府更爲堅定信心,團結奮鬥,經受考驗,把各項事業發展得更好,爲“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創造更好更多的經驗。
(二)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配合政府依法施政功不可没
有人認爲,依法(基本法)施政是特區政府的事,與民間社團關係不大,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正如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所指出的:“推進依法治澳,既要處理好行政與立法、司法的關係,也要處理好政府龢民間的互動合作關係。因爲有效調動和發揮民間的積極性,將直接影響着特區政府的施政水平。在往後的日子裏,特區政府將繼續秉持‘以民爲本’的施政理念,並以民主開放的態度,認真聽取民意,吸收民間智慧;政府各項政策的落實,也將同樣争取民間的關注和積極參與。只要政府龢民間的互動能朝着共同的奮斗目標,大家全力參與優質社會的建設,社會將有更大的進步”。2006年,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也説:“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自2001年成立至今,數年如一日,爲介紹、推廣基本法做了大量工作,可以説是做了一件功德無量的事”。下面簡要介紹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成立的背景和8年來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寶貴經驗:
1.有組織有計劃扎實有效地推廣澳門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於2001年3月31日(澳門基本法頒佈8週年紀念日)正式成立。澳門回歸前的後過渡期,由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澳草委、原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等組成的“澳門基本法協進會”肩負起宣傳澳門基本法的歷史任務,多次舉辦了形式多樣的澳門基本法宣傳推廣活動,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回歸後,爲適應澳門回歸後形勢發展的要求經由熟悉澳門基本法的5位人士(廖澤雲、崔世昌、賀定一、李鵬翥和楊允中)籌劃,並得到中央、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駐澳門特區聯絡辦公室的大力支持,成立了“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協會在原“澳門基本法協進會”基礎上擴大成員組成,增加了原澳門特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區第一届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區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曾任或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省級(含副省級)政協委員,共267人。何厚鏵、馬萬祺等9人爲名譽會長廖澤雲爲會長。協會於2001年2月26日向政府正式辦理注冊登記,並獲准將會章刊登於2001年3月7日《澳門特别行政區公報》。由此,澳門正式建立了一個專門對澳門基本法的研究、宣傳和推廣工作進行統籌和協調的權威社團。這對於配合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提高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的正確理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爲非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爲:“擁護及推廣‘一國兩制’方針和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擁護基本法,促進澳門特别行政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其基本任務爲:一是宣傳、推介澳門基本法,提高對‘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的認識;二是就澳門基本法的有關内容進行研討、交流,以完整、準確地理解澳門基本法。8年多來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與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各界團體通力合作,有組織有計劃向社會各界深人宣傳澳門基本法,取得了諸多有目共睹的積極成果。
2.結合特區發展新形勢,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自成立以來的8年多時間裏,除每年舉行會員大會,召開澳門基本法座談會外,還與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澳門特區法務局、民政總署、教育暨青年局,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以及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等聯合主辦(或協辦)相關專題研討會,取得了突出成果和良好成效。正如協會會長廖澤雲所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作爲以宣傳推廣基本法爲宗旨的民間社團,多年來一直致力於政府有關部門、社團、學校、機構開展主題明晰、形式多樣的基本法研究和宣傳推廣工作。舉辦專題研討會已成爲基本法頒佈週年活動的一大盛事,我們深信籍着各位專家學者的深入研究和分析論证,不僅有助於提昇社會各界對基本法的認識瞭解,提昇‘一國兩制’意識和公民素質;同時,對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正確貫徹落實.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發揮着積極的不容低估的促進作用”。
3.透過不同的活動形式與層面深人宣傳基本法。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曾説:“在一個以基本法爲制度支柱的社會中,傳播基本法的重要性,絶對是無庸置疑的。回歸以來,從民間以至政府,基本法的推廣,均有加强,其中,基本法推廣協會更專職於此,角色重要,功能顯著”。這不僅表現在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每年定期舉辦專題研討會宣傳澳門基本法,還表現在推廣協會透過不同的活動形式、不同的層面向社會各界深人宣傳基本法。其主要做法有:
(1)開辦各種形式的基本法培訓班。幾年來,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與法務局、教育暨青年局聯合主辦了基本法培訓班導師專班、公開班、還應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暨公職局、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經濟學會、婦聯青年委員會等單位邀請舉辦澳門基本法研討班,高中級公務員專班、基本法普法先鋒研習專班等各種基本法培訓課程,深受公務員和廣大市民的歡迎,收到較好的效果,已經成爲宜傳推廣澳門基本法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2)開展各種有意義的比賽活動。這可讓市民在自願參加和輕鬆愉快中提高對澳門基本法的認識。爲了推動廣大市民對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認識和瞭解,弘揚中華文化,多年來,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聯同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學生聯合會及澳門各大中文傳媒等舉辦了與宣傳澳門基本法相關的各種比賽活動。如舉辦有關澳門基本法的徵文比賽、網頁設計比賽、條文插圖設計比賽、專題攝影比賽、問答比賽、報章摺紙比賽等等。尤其是徵文比賽的參賽作品,不僅反映出同學們對澳門基本法的認識和理解正逐步提高,更充分説明了當家作主的新一代在快速成長中。
(3)舉辦園游會及製作光碟等。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每年都與民政總署、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澳門婦女聯合會、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等聯手舉辦宣傳基本法園游會或文藝晚會。行政長官以及政府高官與民同樂,到場參與的市民極爲踴躍,少則幾千人,多則逾萬人,場面熱鬧。透過豐富多彩的節目、遊戲和圖片展覽,讓市民加深對澳門基本法的認識。此外,推廣協會還精心製作宣傳光碟,采用澳門實景拍攝電腦剪接,同時配以廣州話、普通話、葡語和英語四種語言,系統介紹澳門基本法。
(4)在中學開設澳門基本法課程。回歸後,澳門各界人士均認同將澳門基本法教育視爲整個社會公民教育的重要一環。一直以來,澳門中華教育會積極推廣基本法教育。多年前,在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協助下,編寫了《澳門基本法課本》作爲中學教材。通過在中學開設學習澳門基本法的課程,不僅有助於提高澳門青年學生學習澳門基本法的意識,深化對澳門基本法的認識,樹立法制觀念,從長遠看,也有利於培養澳門青年擔負建設澳門重任的思想。
(5)與内地合辦“歷史的跨越”圖片展。爲加强各界對澳門基本法的認識,自2003年起,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龢民政總署、法務局等及内地相關機搆合辦“歷史的跨越”圖片展,先後在澳門、北京、廣州、上海、長沙等幾十個城市展出,展示了澳門不同歷史時期的風貌,尤其是回歸後澳門的新變化,較好地配合了澳門基本法的宣傳工作。
(三)貫徹基本法已成爲澳門居民的廣泛共識和自覺行動
澳門回歸之初,市民“對基本法普遍重視不足、學習不多、認識不深、理解不透、掌握不準與執行不力”。其原因有三:“第一,認爲基本法是高不可攀的法律,不是一般小市民所能理解和掌握的,怎樣學也學不到,學不好了。第二,認爲基本法是與已無關的法律,應是政府官員、律師和法官的事。第三,認爲基本法是'急時燒香’的法律,平時不用理會,到真正有爲要時才搬出來用用,應付一下”。因此,不少有識之士呼吁特區政府必須强化宣傳推廣澳門基本法,提高全澳市民的認識,推動大家自覺學習、擁護、遵守和落實澳門基本法。對此,行政長官何厚鏵非常重視。他在2001年3月31日“紀念基本法頒佈8週年”學術座談會致詞時指出:爲增强澳門居民對前途的信心爲特區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特區政府將與民間團體加强配合,使基本法更深人民心,更切合居民實際爲要”。後來,他又强調“我們還要創造條件,讓廣大市民能逐步提昇對基本法的認識,履行好基本法所賦子的權利和義務,配合和監督政府的施政”。
如前所述,爲了在全澳居民中進行澳門基本法的普及教育,提高社會成員對“一國兩制”的認識,特區政府與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做了大量生動活潑富有成效的工作。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法務局和有關方面及時出版發行了一些宣傳澳門基本法的通俗讀物,很受市民歡迎。如楊允中教授將其1998年所作的《澳門基本法釋要》進行全面修訂後,由特區政府法務局於2004年正式出版發行;法務局還在2002年編印《基本法你我知》小册子(2006年第七版印刷)免費派發給市民;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於2003年編制出版了'澳門基本法好易懂》小册子,等等。經過多年廣泛不懈地宣傳推廣,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家喻户曉,“一國兩制”方針日益深人人心。正如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所説:“學習基本法、宣傳基本法、貫徹基本法,已成爲澳門居民身體力行,習以爲常的社會行爲準則和政治文化導向,成爲澳門居民的廣泛共識和自覺行動”。
四、簡短的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對於“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認識和理解:
第一,“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是:澳門特區政府、社團和居民根據鄧小平關於“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在實施基本法的歷史進程中所創造的,具有澳門特色的發展模式的科學總結;是澳門特區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依法施政模式”及成功經驗的歷史總結;是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方針的樣版之一。其核心是堅持“一國”原則,維護社會穩定,同時重視發揮“兩制”優勢,使澳門真正成爲“東方寶石”,與“東方明珠”的香港互相映輝。
第二,“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的哲學基礎是:矛盾的普遍性(共性)和矛盾的特殊性(個性)的關係,即矛盾的普遍性寓於特殊性之中。盡管澳門社會具有强烈的特殊性,澳門居民也是一個極富創造力的智慧群體,但必須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去開創未來。“一國兩制”是樹根,無論“澳門模式”,還是“香港模式”都是緑葉,緑葉離不開樹根。上述兩種模式都要以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法爲憲制基礎。當然,澳門特區政府在施政過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難和挑戰,有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和完善。
第三,“一國兩制”之“澳門模式”是個動態概念,其内涵並非一成不變。今後,隨着澳門基本法的進一步實施,其内涵將不斷豐富,經驗更加成熟。我們深信,澳門這艘作爲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的歷史航船,一定能乘風破浪,勇往直前。正如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所説:“我們有‘一國兩制’的理論體系和國家基本方針政策的保障,有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的熱切關懷與支持,只要特區政府和廣大居民時時刻刻把基本法的權威和尊嚴放在思考的首位……那麽,澳門特區的進一步發展就會計日程功,就會馬到功成,就會一步步地扺達理想彼岸,就會逐步創造出一個令人信服的‘一國兩制’實踐模式”。
寫於2009年1月
(原載北京《港澳研究》2009年3月春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