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更詳細的組合查詢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關於我國法律體系和内地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問題

  提示:我國法律體系和内地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是兩個不同而又密切聯繫的法理學中的基本概念。不能把兩者混爲一談。早在港澳回歸祖國初期,筆者曾在中國内地和港澳地區的報刊雜誌上發表多篇論文闡述自己的觀點(對上述提到的兩個基本概念及其相互關係都有明確的表述),當然這只是一家之言。本書選擇較有代表性觀點的兩篇論文刊登,供政法界和學術界的同行研究參考或者評價。一篇論文是在香港《中國評論》1999年10月號上發表的《怎樣認識“一國兩制”下的中國法律體系》;另一篇論文是在澳門《“一國兩制”研究》2011年7月號發表,《論“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形成、概念和特點》。但是,當時筆者没有認識到這兩篇論文中闡述的基本概念涉及到新國學的範疇,而是就法律論法律(學)。希望讀者真正弄清楚兩個基本概念,這對於加深理解新國學的内涵至關重要。

  怎樣認識“一國兩制”下的中國法律體系

  如果説九十年代初,鄧小平巡視南方的重要講話和中共十四大所提出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偉大戰略目標,給中國法理學的發展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那麽,在新舊世紀之交,鄧小平所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在香港、澳門地區落實的實踐,又給中國法理學的更新和發展提供了新的主壤、新的思維和新的觀念。

  “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的形成

  在“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引下,九七年香港已經回歸祖國,再過一個多月澳門也將回歸,在適當的時候台灣問題也會得到解決。統一後的中國法律體系的概念怎樣表述?其概念的内涵和内部結構發生什麽變化?具有什麽特點?這是當代中國法理學研究的一個新課題。在此,我們先分析一下香港和澳門在回歸前後法律體系(結構)的變化。香港回歸前,曾長期受英國的殖民統治,因此,香港法律與英國法律在法律淵源上有密切的關係,其法律體系很復雜,簡單地説,它由三個主要部分搆成:

  (1)英皇法律,即包括《英皇制誥》、《皇室訓令》在内的憲法性法律;(2)英國法律,包括英國國會立法(法例)和英國的普通法與衡平法;(3)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條例)和附屬立法以及認可的中國傳統習慣。香港回歸後的法律體系起了很大的變化。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爲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以及“列於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具體地講,香港回歸後的法律體系不包括原英皇的憲法性法律,它由四個部分組成:(1)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區的最高法典,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其他法律都不得同它相扺觸);(2)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扺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3)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立法會)制定的法律;(4)少量全國性法律(主要是有關國防和外交的的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澳門與香港不同。由於葡人長期佔據澳門,並沿用葡萄牙法律制度,因此,澳門回歸前的法律體系則由《葡萄牙憲法》;《澳門組織章程》;葡國其他法律(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一九七六年以來澳門地區立法機構頒佈的法律(如銀行法、勞工法、土地法)四個部分搆成。

  澳門回歸後的法律體系與回歸前就大不相同。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爲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以及“列於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據此,按法律的來源澳門回歸後的法律體系將包括四大部分:(1)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區的最高法典,是澳門特區各項有關立法的基礎);(2)澳門原有的法律,即澳門特區成立前原澳門立法機關和其他有關機搆制定並生效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扺觸或經澳門特區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3)澳門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立法會)制定的法律;(4)少量全國性法律(主要是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由澳門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必須指出,原適用於澳門的《澳門組織章程》等,顯然不屬於澳門原有法律的範圍,不在保留之列,不是澳門回歸後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至於台灣的法律體系,也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台灣現行法律體系:是從舊中國《六法全書》體系沿襲而來的,但在學習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法制建設經驗的過程中,結合台灣實際情况,不斷地創新和發展,因而逐步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海峽兩岸和平統一後,台灣法律制度將會發生一些新變化,盡管人們現在很難預測這些新變化的具體内容,但是,一個内容更加豐富、結構更加合理的台灣新的法律體系將會呈現在世人面前,這是肯定無疑的。基於上述的事實,傳統意義上的法律體系及中國法律體系的舊概念,已經不能反映和概括新的情况和事實,也就是説遠遠落後於中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發展的客觀形勢。因此,必須更新觀念概念),才能使法學理論更好地爲“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服務。

  筆者建議新的概念可以這樣表述:“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亦叫中國法律大體系),是以主要在中國内地實施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爲主幹,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别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各自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所組成的有機聯繫、長期并存、相互促進的統一整體。傳統意義上的中國法律體系的表述,實際上只適用於中國内地的法制建設情况,因而稱爲中國内地法律體系較爲準確。

  “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的特點

  現在,我們把“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和傳統意義上的中國法律體系(中國内地法律體系)作一比較,不難看出“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具有如下幾個新的特點:

  第一,“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的内涵更加豐富,内部結構更具層次性。

  在中國實行“一國兩制”前,只存在着一個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即“以我國社會主義的憲法爲主體,由各個部門法所組成的現行法有機聯繫的、和諧統一的整體。”(見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五年出版)但是,實行“一國兩制”後,由於香港特區法律體系、澳門特區法律體系和台灣地區法律體系都將納入中國法律體系之中,因而大大豐富了中國法律體系的内涵。

  在實行“一國兩制”前,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包括國際法,也不包括已經失去效力的國内法,只是現行的各個法律部門有機聯緊的統一整體。](見孫國華主編《法理學》)也就是説,這些現行的不同法律部門體現了法律體系的内部結構,是組成中國法律體系的基本因素。但是,在“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的内部結構則起了明顯的變化,它不是由法律部門所組成的,而是由各自獨立的中國内地法律體系、香港特區法律體系、澳門特區法律體系和台灣地區法律體系作爲基本因素所組成的法律體系。當然,上述四個各自獨立的法律體系,仍然是由各自的法律部門所組成的。可見,“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的内部結構呈現出更爲復雜的層次性。

  第二,“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出現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體系長期并存、相互促進的局面。中國内地法律體系是建立在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爲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基礎上的,體現中國共産黨的主張和政策,反映全體人民的共同意識龢利益爲現代化建設服務。因而,就其法律體系的性質來説,是屬於社會主義體系範疇的。

  根據香港、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澳門特區成立後,原有的法律都基本保留。同時,香港、澳門特區還享有立法權,可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政治、文化發展需要,制定法律。這些原有的法律和香港、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雖然形式各異,但都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基礎上的,是按照資本主義原則制定的,並爲香港、澳門資本主義社會制度服務的;就其“法律體系性質而論顯然是屬於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範圍的。至於中國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台灣原有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也會予以基本保留,“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一”。(《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出版)這樣,在實行“一國兩制”後,中國就會出現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體系長期并存的局面。[它們之間相互對立又統一,既相互獨立和衝突,又彼此聯緊和參照。](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大出版社一九九O年出版)突破了中國原來只存在單一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局面。

  當然,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體系并存,並非[並重]。這種并存是在中國内地(國家主體部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爲主體的前提下的并存:允許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存在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同時,這些地區的法律體系也要受到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制約,不得同根據國家憲法,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相扺觸。

  第三,“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出現屬於三種不同法係的法律。 

  按照近代法學理念通行的説法,當今世界存在著三大法係,即具有世界性影響的資産階級的兩大法係(大陸法係和普通法係)和前蘇聯十月革命後發展起來的社會主義法係。中國内地法律的形式雖然受大陸法係影響較大,但就法律的經濟基礎,階級本質和基本特點來看,實屬在社會主義法係範疇,這是毋庸置疑的。

  就法係而言:單一制國家的法律制度通常只能屬於某一法係:實行“一國兩制”前的中國法律制度屬於社會主義法係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证。但是,實行“一國兩制”後,在中國法律體系中,除了存在着社會主義法係外,還存在着普通法係和大陸法係的法律。香港特區成立後,允許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就是屬於普通法係的法律。即將成立的澳門特區,允許保留的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則屬於大陸法係的法律。將來台灣地區,允許保留的原有法律,也屬於大陸法係的法律,但具有普通法係的某些特徵。例如,確認與重視判例。可見,實行“一國兩制”後,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不僅存在着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體系,而且存在着分别屬於三種不同法係的法律,形成[一國兩法三法係]的新格局。這不能不説是中國法律體系的一大特色。

  第四,“一國兩制”一下中國法律體系出現四個不同的法域,區際法律衝突比較復雜。

  所謂法域,是指一國内部各個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區域。國際法律衝突,通常是指在一個國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衝突。這種法律衝突大多發生在聯邦制國家。中國實行“一國兩制”前是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統一的法律制度,只有一個法域,不存在區際法律衝突。但是,實行“一國兩制”後,由於中國内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各自存在着獨特的法律制度,形成四個不同的法域,區際法律衝突已經(並將繼續發生)。“一國兩制”下的區際法律衝突相當復雜:既有屬於相同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區際法律衝突(如香港、澳門和台灣之間的法律衝突),又有不同社會制度之間的區際法律衝突(如中國内地和港澳台地區之間的法律衝突),還涉及到不同法係之間的法律衝突。由此可見,“一國兩制”下的區際法律衝突是一種特殊的單一制國家内部的區際法律衝突,不同於聯邦制國家的區際法律衝突。聯邦制國家的區際法律衝突,一般都是相同社會制度的區際法律衡突。因而,“一國兩制”下的區際法律衝突,豐富了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内容。如何解決這種特殊的區際法律衝突,有待法學界和實際工作部門深入探究。

  (原載香港《中國評論》1999年10月號)
最佳瀏覽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